針對國人擔任中國大陸社區主任助理裁罰案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內政部敗訴,而陸委會支持內政部依法上訴。
讓我們來看看這個案子的脈絡是怎麼回事呢?
#青年一代基層一線
近幾年中國政府強化對台『青年一代』和『基層一線』(兩者簡稱『一代一線』)交流後,吸引多位台灣里長到福建平潭擔任執行主任。比如,根據《報導者》先前的調查,被北京政府設定為「兩岸共同家園」的平潭綜合實驗區,從2012年開始舉辦「共同家園論壇」,2016年則開始邀請台灣的村里長赴中,順著國家級政策「打造美麗鄉村」的脈絡,到各鄉、街道的村居委會擔任「執行主任」,協助各社區進行改造。
#內政部引用兩岸條例
在這樣的脈絡下,內政部日前祭出裁罰,針對曾雅琦等27人與中國「廈門海旅海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契約,約定曾雅琦等人專職參與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全職社區治理工作,報酬為人民幣1萬元至2萬3,000餘元不等;引用的法律是《兩岸條例》第33條第二項禁止台灣人擔任中國黨政軍相關機構職務的規定,而在今年8月6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決內政部敗訴。
#中國的城市居委必須接受政府機關的指導
從北高行的判決中,我們看到法官,的確認為中國的城市居委會為《兩岸條例》所認定的「具政治性機關(構)」。因為中國的居委會是群眾性的自治組織,雖然是非政府機關,但仍肩負宣傳國家法律和政策、公共服務、民間調解、治安維護及民意傳達等工作等等,承擔相當於基層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並必須接受政府機關的指導,且工作經費或生活補助亦相當程度仰賴政府支應。也就是黨政體系始終主導居委會組成與日常運作。
#目前審判狀況
但是,法官卻認為依照本案的勞動契約所載職務內容,沒有任何政治性任務或涉及公權力行使的職務,且被裁罰人所提的成果報告題目,和合約所載工作項目相符,是提供社區規劃意見或提供企劃發想供居委會參考,屬顧問性質,並不參與居委會會議或運作。因此,無法從工作內容認為有妨礙台灣的國家安全或利益。
#招聘條件問題
我們很遺憾看到這次北高行的判決對於九二共識和民主的認知。判決書中提到內政部指出中方招聘條件已明示需認同「九二共識」,法官則認為中國處理涉臺事務的前提就是要求我方接受「九二共識」,是該公告的招聘條件,「僅是沿用其一貫手法,其宣示意義的成分較大」、「兩岸任何交流都可能有統戰目的,除非全然斷絕一切交流,欲期其統戰措施不對臺灣地區造成任何影響(當然包括正面影響),殆無可能,…陸方統戰目的不外拉攏臺灣民心,增強對陸方的向心力,以達其終極統一的目標,….最佳回應之道應該是更民主、更開放,藉由更深入的接觸、交流,才有機會實際了解兩岸的制度差異,並進而鞏固臺灣地區人民對民主制度的自信。」
#我們的期望
我們不能否認台灣民眾是否認同九二共識,可屬個人思想自由或政治信仰,也確實不應該基於個人思想自由、政治信仰便懲罰民眾的工作權;但是這份判決,認為招聘條件上要求接受九二共識「宣示意義的成分較大」、針對中共對台滲透的「最佳回應之道應該是更民主、更開放,藉由更深入的接觸、交流,才有機會實際了解兩岸的制度差異,並進而鞏固臺灣地區人民對民主制度的自信。」這樣的說詞,完全忽略了中共無所不用其極地要求台灣人接受九二共識,也忽略了民主制度是可以被極權摧毀和目前建立「防衛性民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我們能做的事
台灣必須建立「防衛性民主」,法院在裁決時,必須更小心謹慎面對,做出更好的佐證和論述,特別是作為法院判決,法官論斷牽一髮則動全身,會影響日後對於九二共識的定位。此外,我們應該要對國人加強宣導,在中國黨政軍相關機構任職所涉及的違法風險。
面對中國全面性的統戰手段,不應這麼輕鬆地說出:以「更民主、更開放,藉由更深入的接觸、交流」的策略,就能鞏固台灣的民主自由,另,判決書中書寫:「臺灣為民主開放的社會,民眾接受資訊管道暢通且資訊量充足,可謂「見多識廣」,民眾自有充分的判斷能力」,完全不符合目前因假訊息等資訊戰所苦的台灣現況,我們並未因為資訊量大而因此比較見多識廣,這困境不只在台灣,國際社會也留意到大外宣的狀況,我們絕對有必要掌握各類受中共資助、委託、或指示的關係。
#九二共識絕非只是宣示意義
最重要的是,儘管內政部和陸委會皆在這次訴訟過程主張中國的「31條惠臺措施」是綿密的統戰手法之一,我們仍然希望後續上訴過程中,內政部、陸委會能夠聲明中國要求台灣人接受九二共識絕非只是「宣示意義」,而是很重要的政治手段!我們需要全面審視、思考九二共識的影響和定位!
隨文附上判決新聞稿:https://tpb.judicial.gov.tw/index.php?catid=12&cid=1&id=347&action=view&fbclid=IwAR3c62SndkMJqJy-ip9fMmRUMa5RASTK93nAm5O1IDDgSY2x7FrchyeNG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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