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6期 📌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2項本文分別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因二者之規範機能並不完全相同,故可稱前一種事實為「狹義職務上已知事實」,而稱後一種事實為「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
陳瑋佑副教授在本文先由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建構「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之概念,再加以論述法院於本案審理過程中知悉,而未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得否依職權加以斟酌?
✏關鍵詞:認作主張之違法、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緩和之辯論主義、闡明義務
✏摘要: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
✏試讀
🟧本案事實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Y寺廟則以:「民法第52條第1項僅規定『總會決議……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未設最低出席人數之限制,而應認為以2人以上之出席即為已足。系爭信徒大會決議既經2名以上信徒出席所為,自非不成立」云云,資為抗辯。
下級法院以「(一)按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既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應屬於非法人團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43號判例參照),其團體性與法人無殊,民法對於非法人團體未設規定,其相關類似之事項,自可類推適用民法法人或公司法有關之規定……總會之決議,乃多數社員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或章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此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總會決議即屬不成立……〔Y寺廟〕係由信徒組成之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之性質,信徒大會係〔Y寺廟〕之最高意思機關,所為之決議性質上應可與社團總會之決議同視……得類推適用前揭民法社團法人之相關規定,據以認定該決議是否為不成立或無效。(二)查〔Y寺廟〕系爭章程第16條雖僅規定:『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信徒大會。』,並未明訂信徒大會採用之議事規則為何,第24條則規定:『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另民法第52條第1項: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無最低出席社員人數之限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兩造可得提出之〔Y寺廟〕歷次信徒大會會議記錄……足見〔Y寺廟〕之信徒對於信徒大會開會出席人數須達一定法定數額乙節,應已有共識,並已於各次會議中確認。再審酌〔Y寺廟〕於原審答辯狀自稱:伊召開信徒大會之決議,均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故所為決議無不符章程或法令之情事等語……自堪信〔Y寺廟〕之信徒就信徒大會會議之進行,應已將會議規範前揭規定採為議事程序之準則,而決定出席人數須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並行決議……故未達最低出席數額之信徒大會決議應認為不成立」等理由,容認X之訴。Y寺廟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
🟧判決理由
「……民事訴訟法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此為辯論主義之當然結果。法院就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依職權斟酌,即有認作主張之違法。查〔Y寺廟〕為依監督寺廟條例、寺廟登記規則,向臺北縣政府辦理登記之寺廟,具有社團法人性質,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其雖得經信徒大會決議,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會議準則,惟遍觀全卷,〔X〕並未為信徒大會已決議將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之事實主張,而係主張〔Y寺廟〕之信徒大會有以『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及系爭會議規範為民法第1條所稱之習慣等語……乃原審竟認信徒大會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信徒大會應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進而依次確認第1次信徒大會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不無認作主張之違法……。」
🗒全文請見:再論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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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立法院進行同婚專法的政黨協商,很多朋友在立院外守候。 剛好,今日臺北市議會民政委員會安排進行我提出要求的「受理同性婚姻登記配套方案」專案報告,讓我們有機會釐清二個很重要的問題: ✅ 如果立院在5月17日通過行政院版(同性婚姻),那未來「伴侶註記」機制可能就逐漸退場。但對於將來若伴侶註記退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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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月惠質詢:唐榮國小校長高珠鈴女士就任以來.未善盡引領學校多元發展.吸引更多莘莘學子入學之校長應有職責.因此教產會發起「保障唐榮永續發展,請高校長離開」連署
對於高珠鈴校長未善盡職責
說明: 1、任內淡化前施校長發起的唐榮共學團相關活動,降低唐榮在媒體知名度。 2、配合縣府惡意減班,沒有以校長身分捍衛學校,影響新生入學受教權。 3、配合縣府強制推動轉型實驗學校,不尊重校務會議投票結果,也提不出實驗小學具體方針。 4、唐榮經營多年的理念學校在她手中終止。 5、辦學理念一意孤行,無法與第一線教學老師溝通磨合,導致大量優秀教師申請調離。 6、富含特色教學之英語村、機器人社與積木教學,今年均在高珠鈴校長手中宣告終結,無法再讓唐榮學子擁有更多教育資源。
110.8.2日蔣月惠質詢:目前高國中老有些部分.還沒有打疫苗還在等待.選擇外縣市施打的高國中老師還沒打到第一劑.照理應該疫苗會統一撥到各縣市.但不清楚各縣市為何仍有時間差.老師們很急.希望能盡早知道施打期程.同時要求教育處訊息要公開.爰請公告在教育處網站.不要只用群組.訊息很容易遺漏.也傳達不清
蔣月惠質詢教育處:唐榮國小發展特色積木.多元國際文化學校等.目前有12班. 今年小一新生有42人報名.縣政府教育處行文要求校方小一新生減為1班29人並逐年減為1個年級1班
蔣月惠質詢:屏市基本學區總量管制學校
蔣月惠質詢:屏市基本學區總量管制學校如中正國小基本學區新生人數僅58人.報到人數30人.依貴府說法僅能開二班.為何縣府核定5班.如要以基本學區總量管制應要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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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月惠質詢教育處:請教育處重視教育.不要淪為政治打手.唐榮國小鼎盛時期.一間教室坐 滿66位學生.學校教室總共有48班.尊重先人唐榮先生出錢出力興辦學校之宗旨..質疑唐榮國小未來廢校.為財團圈地?
110/5/24蔣月惠質詢教育處: 唐榮國小近車站及商圈.土地利用價值高.104年縣府有意併校善用校地?但家長認為整併學校對就學中的孩子及家長衝擊非常大.小孩學區的改變.會影響整個家庭作息. 104年暫不調整
110/5/24蔣月惠質詢教育處:位於屏東火車站唐榮國小1896年設校有125年的歷史.1945年台灣光復教室未修復.學校暫且停頓.至民國38年.當時的工業鉅子唐榮及唐傳宗先生父子.為讓學校能發揮功能.繼續培育人才.遂捐資興學.將破壞的校舍重建.於民國42年二月竣工,學校再度重新開始運作
蔣月惠質詢:唐榮國小學區有大埔里 .維新.民權.崇禮.必信.崇智里共6里.110年 (大埔.崇智.必信3里合併)光榮里(光榮.崇禮.民權3里合併)
蔣月惠質詢教育處:請教育處尊重大學區制.唐榮國小師生努力招生有42人新生報名.遵守遊戲規則.恢復新生兩班制報到俾保障師生權益
蔣月惠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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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月惠質詢教育處:紙風車文教基金會將進駐唐榮國小使用校舍..唐榮國小申請英語村.卻沒通過.質疑黑箱作業?
蔣月惠教育處質詢為解決屏東火車站周邊停車問題.縣府將唐榮國小東棟校舍.於106.8.29拆除.目前空地闢為停車場學校用地是否可盈利(停車場收費)?
蔣月惠教育處質詢內政部營建署發函.有關於唐榮國小.東棟校舍拆除當停車場的部分.因涉及都市計畫執行事宜.請示法條?
蔣月惠質詢教育處:政府補助約12.5億元.屏東班班有冷氣.預計明年2月中完工 .請問冷氣電費是加入註冊費中由家長負擔?還是由政府全額補助冷氣費?
蔣月惠質詢:縣府售枋寮鄉玉泉國小. 64年之前的土地 是否徵收私人土地 當學校用地? 不應將徵收私人土地 .經過40多年之後 .把廢止的學校用地 轉賣給財團 .這樣會對不起早期 被徵收私有土地的地主?教室已被拆除了.是否歸還社區當公園?
蔣月惠質詢:設發電廠.露營區.學校多元活化閒置空間. 2018/10/20新聞報導枋寮鄉建興國小新開分班已廢校三年.屏縣教育處副處長楊英雪說.剛整併的建興國小新開分班建置為太陽能光電發電廠.由建興國小統籌營收.政策之決定是否有開村民溝通會.早期校取得地是否徵收私有土地?廢教教室是否歸還社區當社區活動中心?
蔣月惠 質詢:109年9月30日枋寮地區日治時期軍事遺跡現場勘查會議紀錄.委員評估建議事項全部啟動列冊追蹤.執行列冊追蹤疑義解釋?
蔣月惠 質詢: 110 年5月28日屏府文保字第11030233300號函審查結論不列冊追蹤.不具說服力.其強調的只不過是程序合法.但判決理由讓民眾無法信服。
蔣月惠 質詢:屏東類似二戰碉堡數量多.石頭營碉堡不具稀有性?屏東其他類似之二戰碉堡多.表示屏東戰略的重要性.皆很珍貴.皆應指定保存.尤其石頭營為二戰日軍師團司令部要塞.更具戰略及歷史價值.台灣亦無如此完整二戰要塞遺跡.為何連列冊追蹤也不做?
蔣月惠 質詢:範圍廣大.地號權屬不明.無法釐清?縣府是否專案盡速調查清楚.在釐清全部數量與土地權屬問題.發現新事證後.主動提報文化資產其他種類.給予指定保存?
蔣月惠 質詢:針對枋寮石頭營文化資產提報案屏東文資所做出不列冊追蹤.不具古蹟價值的結論本人接獲陳情在文資提報案提報的地點裡屏東文資所及文資委員.並未現勘完畢尚有至少8處未勘查.如附件藍圈處.即召開古蹟審查會.並做出不具古蹟價值的結論明顯違法瀆職
蔣月惠 質詢:請人事室捍衛保障公務人員之基本工作權 .各局處的人事異動系依據何法?請提供104年至110年4月人事異動表並請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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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任內淡化前施校長發起的唐榮共學團相關活動,降低唐榮在媒體知名度。 2、配合縣府惡意減班,沒有以校長身分捍衛學校,影響新生入學受教權。 3、配合縣府強制推動轉型實驗學校,不尊重校務會議投票結果,也提不出實驗小學具體方針。 4、唐榮經營多年的理念學校在她手中終止。 5、辦學理念一意孤行,無法與第一線教學老師溝通磨合,導致大量優秀教師申請調離。 6、富含特色教學之英語村、機器人社與積木教學,今年均在高珠鈴校長手中宣告終結,無法再讓唐榮學子擁有更多教育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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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立法院進行同婚專法的政黨協商,很多朋友在立院外守候。
剛好,今日臺北市議會民政委員會安排進行我提出要求的「受理同性婚姻登記配套方案」專案報告,讓我們有機會釐清二個很重要的問題:
✅ 如果立院在5月17日通過行政院版(同性婚姻),那未來「伴侶註記」機制可能就逐漸退場。但對於將來若伴侶註記退場後,「已經註記伴侶、尚未登記結婚」的同性伴侶,應該如何處理呢?
簡言之,我的立場是,在「立院通過政院版同性婚姻專法」的前提下,若未來保留伴侶註記制度,就該研議擴大到異性戀伴侶也能適用;若中央決定停止伴侶註記制度,那「已註記、未登記」的同性伴侶權益不能受到影響。
我提醒民政局藍世聰局長,未來到內政部開會時,應該採取這樣的立場向中央建議。
✅ 若5月17日立法院通過掃把星賴士葆或葛林岱樺德的版本(同性家屬或同性結合)版,不是同性婚姻,就會衍生「同性伴侶能否依照釋字748號解釋登記結婚」的法律問題。
若立法院通過「不是婚姻的專法」,5月24日當天,有同性伴侶到戶政事務所,主張「直接依照748號解釋本文登記結婚」,民政局如何因應?
藍世聰局長的回覆是「立法院通過的法,我們不管喜不喜歡,還是要依法去執行。有不周或認為礙難執行的部分,就只能尋求釋憲」。
依照民政局的回覆,若立法院制定「不是婚姻」的專法,台北市民政局的立場,就是依照專法執行,不接受主張釋字748號登記結婚。最後就是走上「戶所拒絕登記,人民打行政訴訟最後聲請釋憲」的路徑(重新跑一次釋憲流程啦)。
🌈🌈🌈
今天在立院外守候的朋友辛苦了!各位的努力是非常重要的。
依照民政局藍局長的回覆,若立法院通過一部「不是婚姻的專法」,屆時戶政機關「不接受依照748號解釋直接登記結婚」!
5月17日,立法院將針對同性婚姻專法進行表決。請大家繼續努力,守住蘇貞昌政院版(同性婚姻版)的底線!
🌈🌈🌈
今天的專案報告有兩個題目:「社子島開發」和「同性婚姻登記配套措施」。
現行的台北市議會錄音錄影規則並未開放現場直播。但我認為這是人民關心的議題,因此提出開放直播的提議。
經召委陳政忠議員和其他議員同仁同意,共同促成這次直播
也謝謝打臉名嘴頻道的RJ團隊到場採訪!
大家繼續一起推動議事公開透明~
完整3小時會議影片網址:
https://youtu.be/TvAmaX8tA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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