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敏的教育政策,說給您聽!】
上週因參加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所主辦的立法委員教育政策的發表,有機會能夠向教師們說明過去四年我在立法院的工作,以及我對於教育的想法。簡單來說,我們不能以受限,以及用不同主管機關來切斷每個人連續的人生,制度和法律的設計也理應如此。
也因此,所有我對教育的看法雖看似以就養就學各階段來區分,實際上是以「#教育公共性」,以及「#捍衛教學現場的勞動條件」為兩大主軸。
我認為,教育作為社會流動的重要動能,也涉及教育資源公平性的問題,因此,未來我的教育議題政策理念及相對應的行動會放在——鼓勵獨立思考、促成各群體間的理解和互動,解決因制度僵化所導致的問題等等。並據此提出底下幾點相關政見:
(一)提高公共托育比率,增加普及課後照顧。
1⃣解決介於衛福部所轄0~2歲,和教育部所轄3~6歲之外,2-3歲空窗期等之制度銜接失當,以及因主管機關不同而導致實際施行上的落差。
2⃣提高具有公共性的課後照顧覆蓋率。
(二)創造社會混齡角落,長幼共同學習。
1⃣盤點可用閒置空間,解決法規適用時的問題。
2⃣在學校雖有不同的年齡就學階段,但在社區裡鼓勵長幼共學,蓬勃社區活力。
(三)平等使用語言權利。
1⃣國家語言平等法(固有自然語言及手語)通過後,除落實在課程之外,也要避免日常現場仍有獨尊單一語言的學校文化。
2⃣浸潤多語環境,開拓多元文化思維。
(四)性別平權教育。
1⃣讓校園成為不同性別氣質的孩子可以安心學習的地方。
2⃣勿傳遞虛偽不實的假資訊並應澄清,以平等互重為教育的基礎,降低霸凌的發生。
(五)推動18歲公民權。
1⃣推動18歲公民權修法(憲改)。
2⃣推動民法下修18歲。
(六)技職體系實習/勞動之制度完備。
1⃣避免讓技職體系以實習之名,成為提供廉價勞動力的供給站。
2⃣推動勞動教育納入課程。(大學通識教育亦然)
(七)推廣成人繼續教育,讓社區動起來。
1⃣善用長者的知識經驗,輔以技術新知,做資訊判讀。
2⃣為混合社區角落準備,母語、專業知識和再進修均可以是內容。
(八)大學法改革。
1⃣校園民主與自治,包括學生參與各級校務會議,以及校長遴選等各種專案會議之完整出席權等。
2⃣增加校務會議代表經費稽核權力及學生比例,強化大學自治的自省能力。
3⃣學習歷程(含課程規劃設計等)之改革。
(九)私校轉型正義。
1⃣民主治理、強化監督。
2⃣公開資訊、健全退場。
(十)捍衛教師勞動權。
1⃣代理教師及因應少子化之師資勞動權。
2⃣大學教師(尤其私校教師)任教期間之勞動權及退休相關權益等。
3⃣評鑑制度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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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做到的。
2016年2月時代力量取得五席立委,我負責籌組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處理時代力量之國會法案、行政監督及預算審查等各項工作,八個會期以來,黨團提出與教育相關之法案包括有:
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草案(已三讀)
→ 承認本國各族群使用之固有自然語言為國家語言,創造友善環境,落實平等使用語言的權利
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畢,待二三讀)
→ 私立學校應透過民主參與機制與公開資訊來強化監督,並立法健全退場機制,保障受教學生和受雇教職員工權益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已三讀)
→ 為銜接幼托整合制度,明定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權益,確保我國幼兒教育及照顧品質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未排審)
→ 改善私校教職員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間的退休年金落差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其他版本已三讀)
→ 保障偏遠地區受教權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已三讀)
→ 增訂學校、主管機關對通報校園性平案件的處罰規定及法源依據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出委員會,待協商)
→ 由中央立法規定,新增設置「經費稽核委員會」,並納入學生代表,稽核校務基金運作。另一方面,修訂稽核人員隸屬於經費稽核委員會,以符合內部稽核自主精神。
#鳳山向前行
#惠敏一定贏
#讓高雄驕傲
#讓台灣幸福
內部稽核 條文 在 以專業實踐幸福-鄭秀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鄭秀玲委員「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修正事宜公聽會
2019.11.21
【大學校務基金修法公聽會 落實獨立監督機制】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鄭秀玲,針對大學校務基金出現校長球員兼裁判,導致稽核與監督失能的亂象,所提出的「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之修法草案,已於今年11月12日一讀通過。教育部次長劉孟奇也於11月21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上,對於第七條之修正草案方向表示贊同。
為加速此修法之審議,鄭秀玲委員特於今(21)日邀請台大、清大、陽明、宜蘭、成大、北科大及雲林科大等20多所大學學生會代表,和國立科大校院協進會、國立大學校院協會與媒體等,於立法院舉辦修法公聽會,希望讓各界了解此修法的重要性。
首先與會的台大吳瑞北教授提出,政府一年補助各國立大學的校務基金約560億。於104年馬政府執政時期,吳思華前教育部長竟自廢武功,修正通過「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7條」與「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6條」。將本來於「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5條」中所規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應由校務會議下設置的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的條文刪除。更一舉廢除經費稽核委員會,改為只需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104年修法後,形成校長是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的召集人,且所設置的稽核人員又隸屬於校長下之球員兼裁判的不合理狀況。107年台大和清大校務代表意識到此問題的嚴重性,曾於校務會議提案改善,但未獲通過。
吳教授指出大學自主不是校長的自主,球員不能兼裁判,他贊成鄭委員修法,使用經費者與監督者必須分開。他希望國立大學校院應掌握其四大面向,透明、問責、參與及效率,開放校務資料,以改善校務行政。
台大王立昇教授也表示,校務基金經費稽核委員可做為學校各部門(包含學院、各處室和學生)與校長間的橋樑,亦可作為學校與外部稽核單位(審計部)的緩衝平台,對於校長的治校可發揮正向的影響。治理權及監督權的獨立行使,是一個組織能否健全發展的關鍵因素。稽核室絕對不能隸屬於校長,亦不能隸屬於教育部,否則不但內部稽核功能無法發揮,更弱化了大學自主自律的機能。
另與會的清大呂忠律教授,則以清大實務的運作指出,現行制度上的缺失,是完全無法達到監督稽核的精神,對於校長也因為現行權責的規定,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誤解,或是便宜行事後卻無法有效地事後監督與查核。因此對鄭委員所提出的修法內容,呂教授除表示贊同外,也認為唯有這樣的修法,才能讓校務基金的使用管理與監督稽核,有明確獨立的機制功能。
而國立大學校院協會代表成大王效文教授,則提出關於修改第5條成立校務基金經費稽核委員一事,需要考量到各校的狀況不同,希望能給各學校有彈性的作法。
但在場的各校學生代表,則都表示每當跟學校提出資源需求時,如宿舍品質或數量的改善、研究生獎學金補助或學生課外活動支援等,往往校方大都是回應沒有多餘資源或金錢可提供,但當想了解為何校方沒有資源時,卻又常無法得到公開透明的資訊,以了解校務基金使用的內容。加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內,大部分學校也沒有學生代表參與,因此也無法參與了解校務基金的使用規畫。所以即使如成大有聘請外部專業的會計公司進行稽核,也只是執行費用支出後的審查,但對於校務基金一開始的稽核規劃,及支出後資訊的公開透明等,一樣是無法解決目前監督使用和事後稽核的缺陷,因此與會學生代表一致贊成鄭委員提案修法,以徹底改善弊端。
從公聽會與會師生的意見反應,關於校務基金的修法提案,包含第一,規範各校在校務會議下,應設立常設的經費稽核委員會。第二,經費稽核委員會由校務會議成員推選,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校務基金之管理委員會及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成員,都應要增加學生代表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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