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上班的人沒有颱風假!?】
勞動部這二天對外說明,居家辦公沒有颱風假可以放。
三個小????????????????
我看了勞動部的說法也感到非常困惑,啟動律師本能再檢視一下颱風假相關法規,看看是什麼樣的依據、規範可以限制居家辦公的勞工不能放颱風假?
先說結論, #我認為勞動部的說法並不正確!
這次勞動部的說法,認為必須是勞工在提供勤務的過程受到颱風影響,才能放颱風假,所以因應疫情居家上班的勞工們,除非家中淹水、停電等導致無法工作,否則仍然必須上班。
但是,民間勞工放颱風假的依據是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依照該要點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工工作所在地經縣市首長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就可以不出勤。
而且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相對的,老闆可以選擇不支薪。
依照上面的規定內容,並沒有要求在縣市首長通報停止辦公的情況下,還要再去審核確定勞工受颱風影響,勞工才有權利不出勤!
再參考過往的經驗,也曾有過放颱風假卻風和日麗的情形,那時候勞動部也沒有因為不受颱風影響,而要求勞工要回去上班啊?現在怎麼就要求居家上班的勞工們除非家中淹水、停電,否則都必須上班?
勞動部做出這樣的解釋真的讓人非常失望,你是勞動部耶,不是資動部,為什麼要幫資方想辦法榨取勞動力?
#奶爸律師
#陳又新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9)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林佳龍委員針對投票日的差異對投票行為的影響,質詢中選會副主委劉義周。林佳龍委員提出,若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中有關總統當選後在一年內不得罷免的條款修正案無法通過,不妨提請大法官解釋,就法理上解釋不得罷免的規定是否適用於連任者,劉副主委認為林佳龍委員的建議不失為可行辦法,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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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的季節又到了,昨天全台已經有好幾處暴雨成災,颱風天最重要的是什麼呢?對學生與工薪族而言應該是有沒有放颱風假吧😆
不過今年因為新冠肺炎疫情關係,許多人都改為居家工作,這樣還需要放颱風假嗎🧐
勞動部說明,颱風假其實是基於「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而來,勞工的居住地、上下班必經地、工作地任一地宣布停班時,勞工可以不用出勤,而雇主也不能要求勞工自己請事假或特休假等假別取代,全勤獎金、考績等不利處分當然也不能有,不過此時,雇主是不一定要給付薪資的,如果老闆人好棒棒可能會多給你錢錢,如果沒有也只是剛好而已唷~畢竟沒上班嘛!
但最近許多人都因為疫情考量改成居家辦公,居家辦公不就是不用因為上班出門嗎?這樣一來,放颱風假的原因不就沒了?因為颱風假是為了怕小小工蟻們(我們)出門被狂風吹走、因暴雨觸電(昨天才有這新聞),或是不小心被飛舞的鐵皮send tree pay,現在既然居家辦公,就沒有這些安全疑慮啦~
那…?那就只能乖乖工作囉各位居家工作者,除非老闆人又好棒棒說我們就是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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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你們覺得這種時候,這種解釋出來,你們覺得會不會有老闆本來不同意居家辦公,突然下令我們現在right now馬上居家辦公呢?小編覺得一定會有。
勞動部這次有先想到喔(也可能是別人問的啦反正有講),居家辦公的條件應該是勞資雙方「事先約定好」,目前因應防疫沒有問題約定工作型態轉為居家辦公,但如果防疫期間結束,公司恢復成原本必須到公司上班的模式,又遇到颱風假時,雇主不能臨時、片面變更勞工提供勞務方式,就是說,恢復成原本出勤模式後,雇主不能颱風假就叫勞工在家裡上班,要勞工本人同意才行,不許雇主說變就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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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六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
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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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近日延燒,指揮中心19日宣布全國疫情警戒升至第3級,停止多人聚會,出門在外的時候「一定要配戴口罩」😷
相信小編,許多「防疫破口」潛藏在你的生活圈!那些口罩沒戴好的同事,堅持出門逛街的鄰居...😠
確診人數天天破百,你我都可能被列為⚠️自主健康管理者⚠️,沒有辦法在家工作的你必須在家進行隔離,可以向公司申請🔸防疫隔離假🔸,老闆有「4不」須遵守!
1. 不能視為曠職
2. 不能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3. 不能扣發全勤獎金、解僱
4. 不能作出其他不利處分
自主健康管理的你,也要好好落實防疫措施,別一不小心成為別人眼中的「防疫破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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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9)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林佳龍委員針對投票日的差異對投票行為的影響,質詢中選會副主委劉義周。林佳龍委員提出,若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中有關總統當選後在一年內不得罷免的條款修正案無法通過,不妨提請大法官解釋,就法理上解釋不得罷免的規定是否適用於連任者,劉副主委認為林佳龍委員的建議不失為可行辦法,若立院認為這屬於憲法層次的問題,他個人同意可交由大法官進行憲法解釋,以釐清爭議。
林佳龍委員表示,投票日與投票行為、階級偏差、地域效應或年齡分布有一定的關聯性,建議中選會可以從意向調查著手,以了解受訪者因投票日的不同所可能產生的投票行為差異,包括外出工作者,無法周休二日等因素,都應納入變項考量。對許多基層、弱勢的民眾而言,週六若去投票,不僅當日得請假,連當月的全勤獎金可能全泡湯了,投票意願自然大大降低。又如台北市的選民結構以軍公教居多,但其他縣市的個別差異甚大,林佳龍建議中選會應該尋覓各縣市不同背景的人進行科學調查,取得樣本,以找出制度上的偏差效應,亦即藉由民調或專案研究,作為未來中選會決策的參考。劉副主委當場承諾會朝這方向試試看。
林佳龍委員認為有關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上任一年內不得罷免的條款,按理應不適用於連任者,而且憲法並未限制總統當選後在一定期限內不得罷免。林佳龍進一步指出,在實務上會出現三種狀況,第一,在連任者的第一任最後一年期間,立委根本無心、無力行使罷免權,由於總統和立委同日選舉,舊立委任期止於2月1日,立委不可能在自己競選連任的同時,又推動罷免總統,畢竟由提案罷免到提請公民投票複決,需要長達半年的時間運作。第二,新立委上任後,即使想行使權利罷免舊任總統,但其任期止於520,選務工作曠日廢時,恐難以在520前完成罷免工作。第三,就算罷免案成功,但舊任總統在520卸任,新任總統業已就職,萬一新任總統又為連任者,罷免案究竟有無效力?因此,林佳龍委員主張總統當選後在一年內不得罷免的條款,應該不能涵蓋連任的總統。
劉副主委表示,罷免權的使用在每個國家的狀況不一,只要立法院有共識,並據以訂出法律,中選會一定會配合執行。林佳龍委員則提出另一個解決方式,即提請大法官解釋,就法理上解釋總統當選後在一年內不得罷免的規定是否適用於連任者。劉副主委回應林佳龍委員的建議倒不失為可行辦法,若立院認為這屬於憲法層次的問題,他個人同意可交由大法官進行憲法解釋,以釐清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