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成為常態,個人等於團體? 盡速檢討健保會及共擬會會議規範]
依健保法第5條設立的「全民健康保險會」(簡稱健保會)及依據健保法41條醫療服務及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程序設立的「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簡稱共擬會議),掌握了國家一年七千億的健保總額和給付標準,影響整體全民醫療照護的資源分配及運用甚鉅。
全民健康保險會共35席委員,其中「付費者代表」18人(佔51%),「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10人(佔28.5%);付費者代表中有12人為「被保險人代表」包括9人為不同被保險人類別,3人為立案團體代表、5人為雇主代表。這超過一半比例的「付費者代表」,代表性與專業性如何? 衛福部聘任機制難道只有消極的「團體給名單」?
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依各團體之章程與理監事會改選,每屆代表人都有一定更動;但是卻有付費者代表委員從2011年醫療費協定委員會時期至今,持續擔任委員,即使遴選他人作為團體代表,也持續藉由代理方式出席會議,12次健保會議,代理了11次! 該團體代表亦為共擬會議委員,5次會議,5次代理! 這種個人等於團體,代理才是常態的出席方式與會議方式,衛福部認為合理嗎?
各團體代表理論上應該在自己團體中先經過正式會議,取得健保審議共識,提到會議上討論;同時亦應該負起將重大醫療給付和健保政策,向自己團體傳達的責任,然而,細查會議紀錄,著實讓人疑惑:
各付費者代表是否依循團體理監事會決議提出意見?還是代表委員的個人意見?
是依據健保署提擬之專業方案提出意見討論?還是「我(的團體)有付費就大聲」不管是否違反相關法規或政策精神?
健保會委員屢次對於健保署「具名核刪」政策、「分級醫療制度」直接表達反對,甚至對立法院決議政策在健保會議上提出異議,衛福部左手打右手? 立法院決議因為健保會委員反對時,衛福部聽誰的?
根據健保法第五條,健保會之權責包括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也就是說,除了審議保險費率、給付範圍、總額協議之外,另作為衛福部的諮詢系統。然而過去幾年以來,衛福部常常以「健保委員有意見」來搪塞或拖延某些應該積極裁決的政策,甚至作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協商的籌碼,久而久之,健保委員包山包海,甚麼都有意見,日前甚至有委員在會議中說出「我有付健保費,要把藥丟掉不吃也是我的權利」這種違反醫療專業精神、浪費健保費用的話語!
2016年衛福部宣示逐步落實分級醫療、雙向轉診,減少健保資源重複浪費,都是非常重要的醫療改革政策,健保會和共擬會長期的沉痾鄉愿與任務錯置,衛福部該面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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