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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 — 創業的十堂必修課
根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統計,一般民眾創業,1年內倒閉的機率高達90%,而存活下來的10%中,又有90%會在5年內倒閉。客觀地來看,創業要成功,並不容易。創新工場創辦人李開復曾提過,創業時的執行比創業構想更重要,因為在創業的過程中,最初的點子很少能一直持續下去,而是隨著使用者需求與市場趨勢不斷調整。因此,良好的執行力遠比創業構想更重要。作為一位長期輔導新創企業的執業會計師,我們發現新創企業除了產品、商業模式及市場開拓之外,其實面臨許多企業運作上的問題。前端衝鋒陷陣的同時,後勤支援是否到位,亦是影響新創企業成敗的因素。
新創企業發展通常會歷經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公司為創辦團隊100%持有,股東結構相較單純,此時的新創企業仍處於草創階段,力求生存並做出一些成績,公司最關心的議題在於股權架構規劃、聘任員工相關勞動法令遵循、留才激勵措施,以及如何籌措資金取得壯大事業所需的資源;引進外部資金後的第二階段,新創企業應善用募得的資金將事業規模化,並學習如何制度化經營略具規模的事業,此時公司股權由原始創辦團隊及投資人共同持有,企業之會計帳務及財務數字再也不可含糊不清,創業家必須向投資人交代資金運用情形及經營成果,並學習管理投資人關係;當企業達一定規模時,新創企業開始思考公開發行及邁向資本市場,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資金,此時公司治理益顯重要。本書分成十個章節,介紹新創企業成長過程中必修的十堂課,期望能幫助創業家們實踐創業的夢想。
一、創業的起點 — 新創事業組織及投資架構
事業組織設立,是許多人創業夢想的起點。第一堂課為公司面面觀,介紹公司組織的種類、資本額及出資種類、股東權利、轉讓限制、董監責任、盈餘分派及公司設立流程等。除本國公司外,本章亦介紹境外公司、OBU帳戶,及常見的投資架構及反避稅制度。
二、留住好人才 — 談員工股權獎酬及勞動法令須知
公司設立後招聘員工,立即要面對就是相關的勞動法令遵循。第二堂課介紹新創企業必須瞭解的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規定。此外,新創企業通常資金有限,可能無法提供具競爭力的薪資待遇,本章介紹七大類員工股權獎酬工具,可做為新創企業攬才留才的利器。
三、如何找資金 — 創業募資面面觀
募資能力是新創企業競爭力的一環,第三堂課介紹新創企業募資的四種管道:債權融資、股權融資、政府補助及群眾募資。
四、與投資人共舞 — 新創企業估值與募資的協議過程及文件條款
尋求股權融資(例如引入創投資金)是新創企業成長茁壯的必經之路,第四堂課針對新創企業股權融資過程中涉及的協議過程、企業估值方法、募資常見的重要文件及投資條款,做一完整介紹。
五、創業家的第一堂會計課 — 新創企業的會計帳務與財務報表
會計被稱為企業的語言,是商業上共通的溝通工具;財務報表如同企業的財務儀表板,呈現企業經營活動的資訊。第五堂課介紹新創企業不可不知的會計知識,並回答新創企業帳務處理的諸多疑問。
六、創業家的第一堂稅法課 — 新創企業不可不知的稅務知識
新創企業除了每兩個月一期的營業稅申報及每年五月份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外,每年的一月份及九月份還有扣繳申報及暫繳申報。第六堂課介紹新創企業不可不知的稅務知識,一一解說上述稅務申報規定。
七、少繳稅的小撇步 — 新創企業不可不知的租稅優惠
新創企業必須在有限的資源下尋求企業發展,如果能夠善用政府提供的各項租稅優惠,合法的少繳稅,也就擁有更多的資金可運用於事業擴展。第七堂課介紹新創企業不可不知的租稅優惠,提供讀者一些少繳稅的小撇步。
八、數字管理學 — 新創企業的經營決策與績效管理
新創企業是否能走得長遠,各項重大營運決策的制定具有關鍵影響力,決策後之執行必須配合相關經營績效管理制度,方能適時修正並取得未來決策所須的營運數據。第八堂課介紹新創企業常見的經營決策議題,從利潤管理、存貨管理、資本支出決策以及資金管理等四個面向切入,最後介紹企業經營績效管理制度,並列舉常見的經營績效指標供讀者參考。
九、新創企業的公司治理 — 董事會/股東會運作實務
董事會和股東會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機制,公司業務之執行,除了公司法或章程規定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由董事會決議行之。而公司董事,又是經由股東會選任。董事會和股東會,實為公司的一體兩面。第九堂課介紹董事會和股東會的運作機制、流程與相關應注意事項。
十、邁向下一個里程碑 — 資本市場介紹
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開發行,是許多創業家的目標,也是投資人的退場機制。最後一堂課,我們介紹創櫃版、興櫃、上櫃、上市的相關規定,以及新創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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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 — 創業的十堂必修課
根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統計,一般民眾創業,1年內倒閉的機率高達90%,而存活下來的10%中,又有90%會在5年內倒閉。客觀地來看,創業要成功,並不容易。創新工場創辦人李開復曾提過,創業時的執行比創業構想更重要,因為在創業的過程中,最初的點子很少能一直持續下去,而是隨著使用者需求與市場趨勢不斷調整。因此,良好的執行力遠比創業構想更重要。作為一位長期輔導新創企業的執業會計師,我們發現新創企業除了產品、商業模式及市場開拓之外,其實面臨許多企業運作上的問題。前端衝鋒陷陣的同時,後勤支援是否到位,亦是影響新創企業成敗的因素。
新創企業發展通常會歷經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公司為創辦團隊100%持有,股東結構相較單純,此時的新創企業仍處於草創階段,力求生存並做出一些成績,公司最關心的議題在於股權架構規劃、聘任員工相關勞動法令遵循、留才激勵措施,以及如何籌措資金取得壯大事業所需的資源;引進外部資金後的第二階段,新創企業應善用募得的資金將事業規模化,並學習如何制度化經營略具規模的事業,此時公司股權由原始創辦團隊及投資人共同持有,企業之會計帳務及財務數字再也不可含糊不清,創業家必須向投資人交代資金運用情形及經營成果,並學習管理投資人關係;當企業達一定規模時,新創企業開始思考公開發行及邁向資本市場,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資金,此時公司治理益顯重要。本書分成十個章節,介紹新創企業成長過程中必修的十堂課,期望能幫助創業家們實踐創業的夢想。
一、創業的起點 — 新創事業組織及投資架構
事業組織設立,是許多人創業夢想的起點。第一堂課為公司面面觀,介紹公司組織的種類、資本額及出資種類、股東權利、轉讓限制、董監責任、盈餘分派及公司設立流程等。除本國公司外,本章亦介紹境外公司、OBU帳戶,及常見的投資架構及反避稅制度。
二、留住好人才 — 談員工股權獎酬及勞動法令須知
公司設立後招聘員工,立即要面對就是相關的勞動法令遵循。第二堂課介紹新創企業必須瞭解的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規定。此外,新創企業通常資金有限,可能無法提供具競爭力的薪資待遇,本章介紹七大類員工股權獎酬工具,可做為新創企業攬才留才的利器。
三、如何找資金 — 創業募資面面觀
募資能力是新創企業競爭力的一環,第三堂課介紹新創企業募資的四種管道:債權融資、股權融資、政府補助及群眾募資。
四、與投資人共舞 — 新創企業估值與募資的協議過程及文件條款
尋求股權融資(例如引入創投資金)是新創企業成長茁壯的必經之路,第四堂課針對新創企業股權融資過程中涉及的協議過程、企業估值方法、募資常見的重要文件及投資條款,做一完整介紹。
五、創業家的第一堂會計課 — 新創企業的會計帳務與財務報表
會計被稱為企業的語言,是商業上共通的溝通工具;財務報表如同企業的財務儀表板,呈現企業經營活動的資訊。第五堂課介紹新創企業不可不知的會計知識,並回答新創企業帳務處理的諸多疑問。
六、創業家的第一堂稅法課 — 新創企業不可不知的稅務知識
新創企業除了每兩個月一期的營業稅申報及每年五月份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外,每年的一月份及九月份還有扣繳申報及暫繳申報。第六堂課介紹新創企業不可不知的稅務知識,一一解說上述稅務申報規定。
七、少繳稅的小撇步 — 新創企業不可不知的租稅優惠
新創企業必須在有限的資源下尋求企業發展,如果能夠善用政府提供的各項租稅優惠,合法的少繳稅,也就擁有更多的資金可運用於事業擴展。第七堂課介紹新創企業不可不知的租稅優惠,提供讀者一些少繳稅的小撇步。
八、數字管理學 — 新創企業的經營決策與績效管理
新創企業是否能走得長遠,各項重大營運決策的制定具有關鍵影響力,決策後之執行必須配合相關經營績效管理制度,方能適時修正並取得未來決策所須的營運數據。第八堂課介紹新創企業常見的經營決策議題,從利潤管理、存貨管理、資本支出決策以及資金管理等四個面向切入,最後介紹企業經營績效管理制度,並列舉常見的經營績效指標供讀者參考。
九、新創企業的公司治理 — 董事會/股東會運作實務
董事會和股東會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機制,公司業務之執行,除了公司法或章程規定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由董事會決議行之。而公司董事,又是經由股東會選任。董事會和股東會,實為公司的一體兩面。第九堂課介紹董事會和股東會的運作機制、流程與相關應注意事項。
十、邁向下一個里程碑 — 資本市場介紹
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開發行,是許多創業家的目標,也是投資人的退場機制。最後一堂課,我們介紹創櫃版、興櫃、上櫃、上市的相關規定,以及新創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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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10 『犯罪行為無權駁回合法』,利用公函為犯罪工具,只能證明公門敗類無法無天。
壹、『納奸察院』張博雅的犯罪行為:
一、『納奸察院』張博雅的回覆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院台業五字第1040701738號
主旨:據訴,為渠於93年間即無能力及意願繼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詎貴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竟強制扣取補充保險費及將渠以地區人口身份加保,並追溯5年之保險費及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損及權益等情乙案,仍請參處《逕復》並副知本院。
說明:
〈一〉相關文號:部授保字第10400000640號函。
〈二〉陳述人指訴,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之規定,只要停保超過二年,且無意願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即有權力拒絕參加上開保險等事,《是否適法法?請一併參酌。》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杜 鳳 龍君、本院監察業務處
張博雅〈蓋章〉
二、『納奸察院』張博雅的犯罪說明:〈依『犯罪公函』相對位置做說明〉
主旨部分:
1、其內容與院台業五字第1040160831號完全相同,可見監察院長工作多輕鬆。
2、《『納奸察院』張博雅並無職權將自己的本分交由『造孽福利部』執行;『造孽福利部』也無執行『納奸察院』的權力,蓄意失職!已是犯罪行為。》
說明部分:
〈一〉部授保字第10400000640號函是份犯罪公函,詳述於sos-9
〈二〉《『納奸察院』張博雅,竟然表明聽命於『造孽福利部』》
1、『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在陳訴書中是被陳訴的機關及公務人員,竟然交由它指示,這種亂倫的行為,只有公門敗類做的出來。
2、『納奸察院』張博雅竊佔監察院長一職,理知懂法,卻在文中以文盲姿態,暗示『造孽福利部』針對部分內容扭曲法條,已屬教唆犯罪。
3、 既然『納奸察院』張博雅不願執行公權力,以預防公門敗類的墮落,那麼就已無職權待在監察院,請速離監察院,以免玷汙監察院。
貳、『造孽福利部』蔣丙煌的犯罪行為:
一、『造孽福利部』蔣丙煌的犯罪公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5月5日
發文字號:部授保字第10400000960號
主旨:有關 台端陳訴遭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強制扣取補充保險費及追溯5年保險費及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損及權益等情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104年4月27日院台業五字第1040701738號函轉台端104年4月9日陳訴書辦理。
〈二〉有關 台端陳訴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扣取補充保險費及以地區人口身份加保,並追溯5年保險費及移送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等情,本部及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已多次函復在案,不再贅述。
〈三〉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 規定,〈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最近二年内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2〉《「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四〉〈1〉《查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凡〈2〉《符合加保資格之保險對象,均應依法以適當身分投保》。〈3〉《複查前揭條文》,〈4〉《『最近二年内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係指對於重新設戶籍之國人,其重新取得健保資格之條件規範,如其最近二年内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者 ,於設籍日即取得投保資格;倘超過二年均無加保紀錄者,則須從設籍日屆滿6個月之日使具健保加保資格。》是故,台端所稱〈5〉《只要停保超過二年,也無意參加健保,即有權力拒絕參加健保》,顯屬誤解,且〈6〉《於法不符》。
正本:杜 鳳 龍
副本:〈7〉《監察院》 〈8〉《〈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校對章〉
蔣炳煌〈蓋章〉》
二、『造孽福利部』蔣丙煌的犯罪公函﹝依相對位置及〈編號〉《做說明》﹞
說明:
〈一〉院台業五字第1040701738號函的內容,無視本人所提供的犯罪證據及證明證據〈詳述於sos-9〉,已是犯罪公函。
〈二〉捏造事實、偽造文書、扭曲法律、勒索、侵占財物、、、的犯罪行為,在未針對本人所提意見做說明下,已是承認犯罪行為,當然不再贅述。
〈三〉内容證實:
〈1〉《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 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才有權力決定是否參加健保』,並非由『健保犯罪集團』決定》
〈2〉《參加有主動或自願之意,且其中的「或」字已表示,被保險人有選擇的權力。》
故相對地應解釋為,只要停保超過二年,也無意參加健保,無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有戶籍者,都有權力拒絕參加健保,且『喪失投保資格』。
〈四〉“查 ”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法之正確內容:
〈1〉《第1條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予保險給付』。
内容證實:此條文為強制性醫療義務,並非強制性令保權力,被強制者為『健保犯罪集團』,理由是,只有『健保犯罪集團』會在保險對象需要醫療時,趁機侵占醫療權利;健保是強制性醫療義務,不能有藉口,且一大堆藥物要自費、醫療不給付,更足以證明『健保犯罪集團』的背信、侵占財物及權利的犯罪行為。》
〈2〉《符合加保資格之保險對象,『想要參加健保』,均應依法以適當身分投保;『不想要參加健保』者,無須被迫加保。》
〈3〉《複查前揭條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才有權力決定是否參加健保』,並非由『健保犯罪集團』決定。 參加有主動或自願之意,且其中的「或」字已表示,被保險人有選擇的權力。 》
〈4〉《『重點在於民眾有決定的權力』,不是『健保犯罪集團』脫褲子放屁的解釋就可否定的。》
〈5〉《只要停保超過二年,也無意參加健保,無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有戶籍者,都有權力拒絕參加且『喪失投保資格』,顯屬『正解』。》
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內容: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二、不具第8條或第9條所定資格者。
第14條『保險效力之終止』,自發生前條『所定情事』之日起算。
内容證實:對於有資格參加健保者,是有規定,並非『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妄想有權力決定民眾參加與否。
〈6〉《相對於『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之捏造事實、偽造文書、扭曲法律、強盜勒索、侵占財物、、、一再重複的犯罪行為,不僅「於法不符」且惡貫滿盈,已到了罪該萬死的地步。》
〈7〉《副本接受人『納奸察院』張博雅,既然承認『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的犯法行為,自然成為共謀罪犯。》
〈8〉《依舊經『造孽福利部』蔣丙煌蓋章,再交由『健保犯罪集團』蓋核對章、寄出!上級單位仍然聽從下級單位的命令,擺明似『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是『造孽福利部』蔣丙煌的爸爸,而『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又是『納奸察院』張博雅的爸爸》
由於部授保字第10400000960號的內容「從頭至尾、由內到外」都是犯罪行為,『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及『納奸察院』張博雅的異常內容與行為,很明顯就是蓄意不處理,且承認共謀。
叁、其他證明人民可做決定的法條及『健保犯罪集團』的犯法行為
〈一〉人民可做決定的法條
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法實施細節之內容:
第64條 本法第84條所稱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投保單位二次以“書面通知”應投保之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被保險人仍「拒」不辦理,並通知保險人。
内容證實:此條文應為投保單位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並非『健保犯罪集團』自把自為強迫被保險人加保,且其中的「拒」字已表示,被保險人有決定的權力。
〈二〉『健保犯罪集團』的犯法行為
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內容:
第58條 保險對象『依第13條規定應退保者』,自應退保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保險人應退還其溢繳之保險費。
内容證實:『健保犯罪集團』對於沒有應履行之義務對象,也不能索取健保費。
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法實施細節之內容:
第27條 符合本法第15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應填具“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及“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
投保單位『依規定』將“申報表”及“證明文件影本”送交保險人當日,即完成申報應辨手續。
内容證實:『符合規定』之投保,應有“投保單位申報表”及“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證明文件影本”,但『健保犯罪集團』常習慣於竄改民眾的納保資料,故都無相關資料。
肆、刑事訴訟法的法條:
第7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4、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犯法說明:本人提供了許多『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的犯罪證據,但『納奸察院』張博雅都無視它們的存在,已屬『湮滅證據』;而接受『造孽福利部』以『健保犯罪集團』一再重複的犯罪公函已屬『偽證』。
第159_4條 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1、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犯法說明:『納奸察院』張博雅、『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之犯罪公函,都已經是它們的犯罪證據。
第240條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內容說明:凡是中華民國國民,知有人犯罪,都有義務出來提告。
第241條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內容說明:『納奸察院』張博雅、『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的犯罪行為,其他相關單位的公務員也有義務出來提告。
伍、很難想像竟然被縱容二十年的犯罪行為!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工作權!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財產權!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身體自主醫療權!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居住自由權!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生存權!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家庭!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戶籍!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國籍!
不參加健保,不能住台灣!
以上之犯罪行為,怎麼看都是強盜、土匪的犯罪行為!
陸、近來又有相同的犯罪手法〈長照保險法〉產生,歪腦筋已動到無經濟能力的後代子孫,接著又轉嫁到其雙親,到時有多少雙親因懦弱且不堪生活壓力而遺棄或孽死自己兒女的不幸事件。
而既得利益者都是那些有權、有勢、有錢的『大戶人家』〈簡稱『大家』〉,只有它們有機會長命百歲,在它們不肖子女不願履行做兒女應盡的孝道下,享受不勞而獲。
那些樂與人分享的好人,早在不公、不義的社會下被害死,而他們才是社會安定的重要基石。
請各界能人達士及健保受害者,勇於團結提告。
〝如有人想團結提告,請與我連絡〞。
杜 鳳 龍〈Sos-1至 Sos-9內容請參考臉書〉
桃園市〈區〉中山路1216巷28弄1號3樓
電 話:03-3922030
E-mail:duhterking@yahoo.com.tw
日期:民國10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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