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最美的風景!不意外!#千萬不要小看低能的力量
新覺僵講幹話:韓粉有時候還是蠻可憐的
覺得他們一直處於一種思覺或認知失調的狀態下
或者活在一個超現實或平行的時空中
要罷免小英也是可以啦
你們先湊滿三分之二的立委再說
加油!好嗎?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70 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53&flno=70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75347182605354&id=584986081641475
#民主就是自作自受 #你決定好出來罷韓了嗎?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283510008455742&id=58498608164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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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 在 酸酸時事鐵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千萬不要小看低能的力量。#中華民國最美的風景
【關於韓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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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民主政治就是自作自受」#你決定好出來罷韓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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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粉有時候還是蠻可憐的
覺得他們一直處於一種思覺或認知失調的狀態下
或者活在一個超現實或平行的時空中
要罷免小英也是可以啦
你們先湊滿三分之二的立委再說
加油!好嗎?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70 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 在 簡煥宗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罷免法律小學堂】
今天愚人節,來和大家輕鬆談一下罷免的程序,也提醒一下中国囯民党「反罷免」的韓粉議員台灣的憲政體制。
罷免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想要罷免」民選政治人物,是每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有公民團體在今年5月21日,總統就職隔天開始進行罷免活動及宣傳,也是個人意志的展現。戒嚴時的「刑法第100條」已經修法,台灣不再有濫權懲罰「思想犯」的情形。
#總統罷免案怎麼提出
根據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罷免案成立之後,根據同法第76條規定,經過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罷免案即為通過。
也就是說,#只有立法委員可以提案罷免總統,而且要在總統就職滿一年後提出,#經過三分之二的立法委員同意,成案後舉辦公民投票。然而,國民黨立委席次並沒有達到門檻,罷免案要成立有困難。
而市長罷免案是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辦理,經由市民連署提議書提出罷免案,罷免案成案後再經一次連署,最後才是罷免案投票。
市長罷免程序與總統罷免案的法源、連署人、連署方式皆不同,要拿來相比較,恐怕很難說服人。
#罷免的精神是落實民主制度
罷免法的精神,是讓人民可以行使憲法賦予的罷免權,有效監督民選政治人物;同時也透過法律的設計,避免制度的濫用。如果說,選舉是選賢與能;罷免則是汰換不適任的民選政治人物,兩者相結合的民主制度,才能真正體現民主精神。
#總統罷免是立委提案
#市長罷免是市民提案
#市民罷免是要自救
#請勿將政治惡鬥的帽子扣在市民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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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 在 [法] (未來的)第七次修憲-憲法增修條文- 精華區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目前僅是立法院通過修正條文,
要等公佈期限過了、新選出的任務型國大議決通過才正式完成修正
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
並增訂第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立法院第五屆第五會期第一次臨時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
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正式廢除國民大會,以後不再有政權機關,所有民權由人民直接行使
原本任務型國民大會的複決領土變更、修憲權力,由公民投票複決取代
總統彈劾案改由大法官會議審理
第一條 (國民大會)
國民大會代表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
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
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比例代表制
之選舉方式以法律定之。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三款及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一、依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複
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二、依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複決立法院所提之領土變更案。
三、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之規定,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
劾案。
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國民大會集會以一個月
為限,不適用憲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
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與集會期間相同,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第
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止。國民大會職權
調整後,國民大會組織法應於二年內配合修正。
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
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
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
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
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
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
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
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
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
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
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
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
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
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
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 總統彈劾案改由大法官會議審理
第二條 Ⅸ
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
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第四條 (立法委員之選舉)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
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 立委席次由 二二五席 減為 一一三席,任期由三年延長為四年
區域立委七十三席、原住民立委六席、不分區及僑選立委三十四席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
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
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區域立委,採小選區制選出
不分區及僑選立委,由第二票(投黨不投人)得票率計算席次 (門檻 5%)
當選者中要有一半是女性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
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
,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
更之。
→ 變更領土案改由公民投票複決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
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
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
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
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 總統彈劾案改由大法官會議審理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
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四屆起二百二十五人,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
第六十四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一百六十八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四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八人。
四、全國不分區四十一人。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第一款每直轄市、縣
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
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
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並提經國民大
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複決同意,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
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
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
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不適用憲法第
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
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五條 (司法院)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
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
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
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
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
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 總統彈劾案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
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第五條 Ⅳ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
違憲之解散事項。
第八條 (待遇調整)
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
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 刪除國大代表部分
第八條
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
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國民大會代表集會期間之費用,以
法律定之。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正,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
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
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之規定。
→ 新增條文。憲法修正案由立法委員提出,經公民投票複決
[其他條文未變動]
第三條 (行政院)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
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第六條 (考試院)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
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
用。
第七條 (監察院)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
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九條 (省縣自治)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
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第十條 (基本國策)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
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
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
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
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
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
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第十一條 (兩岸關係)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
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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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 南北東西走透透 鐵路與雪景 一萬三千公里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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