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局處團隊合作成立專案小組 持續精進路平作為
陳其邁市長執政團隊就職滿周年,持續透過各項政策作為,落實競選政見,其中,市長交付由我督導的路平專案,已透過公私協力模式,由土木技師公會、工務局、養工處、水利局、地政局、經發局等,共同組成專案小組,針對各項路平作為進行滾動式檢討,期以「讓市民朋友享有平坦道路的舒適感」為目標,不斷導入各項科技應用於路平實務工程推進。
今(8/25)我主持0805豪雨後整體路平改善狀況檢討會議,通盤檢視高雄市路平專案執行現況,聽取專案小組成員的各項工作進度報告,並經過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陳存永理事、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黃清和理事長、高苑科技大學劉文宗教授、用路人代表的NGO團體高雄市綠色協會黃暉榮理事都給予市府團隊路平作為相當的肯定;我們將不定期滾動式檢討,責成工務局增修瀝青混凝土刨鋪作業手冊」更新,以及洽請工務局及水利局共同合作處理「道路淘空預防及緊急應變sop」,更在未來配合產官學界來試擬「道路平整及管線管理優化的中程計畫」。以下是今日會議所獲得之共識,供大家分享:
#針對排水設施進行預防性檢測作業,避免地下坑洞
面對極端氣候威脅,強降雨頻仍,地基易遭沖刷土石流失,且多有使用逾10年以上的老舊管線,易造成水利設施連通管接點損壞滲水,導致掏空而引發地下孔洞。水利局表示已籌措340萬經費,投入排水設施預防性檢測,主要為:「過往排水設施損壞引發之路面下陷」與「老舊排水設施」兩種樣態。今年度首度試辦透地雷達檢測作業,針對近期內曾發現的既有排水設施損壞引發路面下陷,或老舊排水設施,列為今年度檢測熱區,如鳳山區鳳東路、林森路,前鎮凱旋四路等8條計畫路段6個行政區優先試辦,計畫長度3650公尺,預計於今年10月底前完成檢測。
#建立道路掏空路基緊急應變SOP
0805豪雨期間所致道路掏空情形,我要求市府團隊工務局、養工處、水利局共同合作,在自我巡檢或接獲民眾通報後,隨即修補管線缺失,緊急處理掏空所可能引發的公共危險問題,必須立刻排除,除開挖釐清管線權責單位,並優先以最快速度,復原道路交通安全通行。
#經發局、工務局攜手整合既有工業管線及道路挖掘管制圖資
由經發局工業管線管理系統所控管的工作日誌,紀錄每起不明異味通報案件,以圖層方式呈現,串接地政局道挖中心道路挖掘現況,以做為物質危害辨識與應變處置建議、管制疏散參考距離、洩漏擴散模擬。
#導入資通訊科技整合應用,讓整體路平SOP更智慧化且落實道路施工標準化:
1.訂定瀝青混凝土刨鋪作業手冊
建立基準,品質如一。自道路設計開始,為一系列的測量、刨鋪整合、孔蓋下地、基底改良等施工流程管控,訂定一套標準作業流程,以提供本府各機關道路工程施作標準依據。
2.道路補修機制SOP建立
因時制宜,彈性處置。遇雨天採用冷料緊急修補,第一時間消弭用路人交通危險,俟放晴後即刻運用熱料AC鋪平輾壓,再視道路損壞情形予以方正切割修補,經由路面PCI評估,採行大面積全路寬刨鋪。
3. 三方即時智慧監控已進行路面刨鋪
市政府要求發包的工程所需之瀝青材料,自料廠出料後運送至現場施工,均採全程錄影,品質安心無疑慮;現場監控情形,即時回傳至道路挖掘管理中心,三方同時錄影監控,以求交互把關,路平施工過後的每一條道路,務求均質如一,禁得起考驗。而且將科技導入,養工處透過「養護資訊管理系統」巡查監控,並開發視覺辨識軟體,以AI自動偵測道路缺陷,搭配GPS紀錄及Google map定位技術,提供道路包商巡查即時位置及歷史軌跡查詢。
#重視市民即時回饋,實現迅捷、效能的路平精進作為
1.建案聯合挖掘制度流程管控,減少道路挖掘:
起造人備妥資料整體流程管控縮短至約45天內完成,並排定每週2次時間協調聯合進場時間,避免民眾誤解重覆挖掘,挖管中心110年1-7月核發路證下降7%,比原先設定下降5%更多,對此我勉勵市府團隊持續保持,更加精進。
2.刨鋪整合2.0,由挖管基金統整為一次性的復原工程:
指定單位統一修復,以確保路面修復品質,有效減少工程資源浪費,同時為市庫增闢財源收益。
3.擴大推廣便民APP系統:
市民可直接查詢施工位置、施工單位、施工廠商等資訊,並連結即時施工影像,全民一起來督工。
4.加強管挖竣工品質抽查:
110年度起,針對50公尺以上路證之AC厚度、壓實度、平坦度及孔蓋下地深度,以現地實際抽查方式,巡查抽驗管挖案件竣工後的道路平整度,確保道路品質,挖管中心資料說明查驗比率63%,已達到陳市長宣佈50%目標值。
5.三維管線圖資建置,預防災害應變:
遴選測繪業者協助各管線單位於竣工後繳交高品質管線測量或3D攝影測量成果,以快速有效提升管線竣工圖資精準度,並指定危安管線等申挖案件,必須導入3D攝影測量,透過保存挖埋現況的PDF檔建置,以供未來隨時調閱之所需,防範於未然。
#路平專案
#團隊合作更勝於相互究責歸屬
#道路通行市民權利優先
#任務交付_使命必達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Twitch傳送門: https://www.twitch.tv/otakuarmy2 無有黑暗,不顯光明!我才不要看到台灣人性的光輝,我要看到這五十個人自私的平平安安回家,自私的平平安安回來上班! 如果一切順利的話,那五十名在太魯閣號上罹難的同胞,現在應該已經很疲倦的往北部走,他們應該抱怨這...
公共工程施工日誌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 發生已一個多禮拜,身為副總召的虹安與民眾黨團總召 邱臣遠、幹事長 蔡壁如以及 賴香伶、 張其祿等委員在昨日召開記者會,呼籲行政院儘速成立 #台鐵推動改革小組,民眾黨團也會強力監督,希望重建國人對台鐵的信心。
首先,虹安表示黨團針對台鐵改革有 #三大方向,第一:在道路安全的基本方面要完全做好、第二:台鐵改革如何再造整個台鐵的文化和組織相關、第三:如何去杜絕與預先防範不良廠商;追查至今,目前已非常明顯看到不良紀錄屢傳、如此劣跡斑斑的廠商,還持續在得標政府的公共工程,其中也牽涉到許多公共安全部分,虹安必須痛定思痛來說,未來該如何從 #包商制度、#台鐵公共安全稽查、#有機制篩選不良廠商 等規範來預先防止事件再度發生。🚫
▶️虹安表示以這次事故標案的結構來看,業主是台鐵,現場肇事的是李義祥的義祥工業社,但完整的架構卻是由「聯合大地工程顧問公司」負責工程的設計和監造,專案管理則是另一家「中棪工程顧問」,李義祥在施工現場的告示牌上的角色其實是「#工地主任」,理論上是要由前兩家公司代表台鐵來確保施工安全和品質,「東新營造」則負責施工。但我們看到的是,李義祥在本來不應該進入工地施工的春假來到工地,並且讓 #非法移工操作怪手誤使工程車滑落到軌道上,才造成這場台鐵近年最大事故!由整個情況來看,就會發現本來的整個包商制度,應該要有中棪工程顧問公司負責管理工程進度,由聯合大地工程顧問公司負責監造;李義祥要違規進場施工或看視,得有人負責阻止他進入工地,在工地現場開動停放工程車,應該也要有人確認他遵守停放車輛的安全措施,現在看起來「東新營造」可能根本不是真正的施工廠商,他只是 #借牌 給李義祥去投標,得標之後整個工程給他做。
李義祥不只有諸多施工不良紀錄,其名下所擁有的「義程營造公司」在2014年承攬花蓮縣政府建設處標案時,被查出製作不實的施工日誌,在2018年被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虹安認為避免未來還有 #假分包真借牌 的方式,政府採購法裡應該將這種惡質的企業負責人也刊登公告,將他所擔任負責人的其他企業也列為拒絕往來對象。
▶️最後虹安表示,負責重大公共建設的工程會,也應該要擔起責任,主動建立檢索系統進行拒絕往來廠商的有效資訊揭露而非只會被動接受主辦機關提報!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執行注意事項裡面有明白提到「機關除自行發現廠商有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外,尚可留意媒體報導、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判決書。各機關可向相關之地方檢察署洽索緩起訴處分書。」虹安在此呼籲,不只台鐵有責任,交通部有責任,公共工程委員會更是制度改革裡的重中之重,#杜絕假分包真借牌。
#政府需要積極面對
#理性監督
感謝媒體報導👉🏻👉🏻👉🏻
·自由時報-要求政院成立台鐵改革小組 民眾黨團擬修法揭露不適任廠商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499215
·蘋果日報-【台鐵究責】民眾黨批罔顧人民安全如「另類李義祥」 籲改革小組納第一線員工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210414/CRYWG7I3G5CMRJPI3XLWLUEHMQ/
·nownews 今日新聞-林佳龍請辭!民眾黨團:新交通部長應報告台鐵改革進度表
https://www.nownews.com/news/column/5237919
·中時電子報-民眾黨批蔡政府台鐵改革頻跳票 籲政院盡速成立推動改革小組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414002001-260407
·CTWANT-籲成立台鐵改革小組 民眾黨:政府也是李義祥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12161
公共工程施工日誌 在 法學博士石人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還有多少李義祥們?強化採購肅貪法治,立即修法別再拖延」2021-04-13
台鐵太魯閣408列車事故的發生,凸顯政府採購法及貪汙治罪條例等法規範,有諸多需強化的部分,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今 (13)日舉行「還有多少李義祥們?強化採購肅貪法治,立即修法別再拖延」記者會,從修法來著手執行制度上的改革,以遏止未來悲劇的發生。
黨團幹事長王婉諭委員首先指出,公共工程不肖廠商違法的情況一直存在,時代力量所《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針對目前政府採購法對不肖廠商之處罰、追償與禁止參與採購等相關規範過輕,且存在規範不全之漏洞,所以即使若干廠商有嚴重違法行為,仍能不斷取得政府高額標案。採購法上的漏洞,不僅有損政府採購與公共工程的品質,更深刻傷害政府採購程序之公正性、廉潔性及人民的信心。
王婉諭委員表示,以今年4月發生「太魯閣事故」為例,事故被告李義祥名下的義程營造公司,於2014年取得政府標案後,假造不實的施工日誌,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而於2018年8月遭一審判刑有罪。另外在2019年時,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台中分局前年辦理十八件工程、總工程款九千多萬,官員涉嫌集體接受業者招待喝花酒、收賄,台中地檢署依貪汙等罪起訴楊等五名公務員和九名廠商。
王婉諭委員表示,當上述案例一再發生,讓人民對於政府公共工程的品質失去信心,時代力量強烈主張,政府採購法修正中必須杜絕不肖廠商,且嚴格把關。時代力量《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三個重點分別為,首先,針對廠商違約的處罰除了沒收本來的押標金之外,並不足以懲戒現行狀況,另外科以五倍以下懲罰性的賠償,且要求公司負責人負連帶的清償責任。其次,法案中設計防賄條款與三振條款,在防賄條款部分,如果涉及賄絡的要求、期約、收受不正當利益而取得標案的話,將禁止廠商參與投標期間從目前的最長3年大幅提升為20年,嚴懲這樣的作為;三振條款的設計則是將因違法導致禁止投標的次數達三次以上的部分設計了三振條款,永久禁止該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投標,才可以有效追懲不肖廠商。時力黨團認為須從投標階段就做嚴格把關,才有可能掌握政府公共工程的品質,且避免賄賂得標等情況一再發生。
同時,王委員也表示近期屏東跟騷加害的悲劇,表示《跟蹤騷擾行為防制法》的立法刻不容緩,在立法院從上一屆開始已有許多委員提出相關版本,行政院或內政部認為有疑義的部份,應好好坐下來思考修法方向,而非擺著不管、任由憾事持續發生,在此呼籲行政院應盡速出法案,回應跟騷法修法與討論。
時代力量副總召陳椒華委員接著指出,從最近的翁茂鍾案與太魯閣案,反應不法關說與不法餽贈現象一再發生,然而政府修法補破網的速度卻慢半拍。2017年蔡英文總統召開司改國是會議,其中決議重點包含修正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瀆職罪章,並且增訂不法關說罪及不法餽贈罪。時力黨團在第九屆(2018年)即已提出修法,並於第十屆第一會期再次提出修正草案,針對公務員進行與職務行為具有原因關係之賄賂,增設「不法饋贈罪」,就公務員收取賄賂而濫用其影響力進行關說,增設「不法關說罪」,並提高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而受徒刑執行之假釋門檻,完備反貪法制。
反觀行政院,從司改國是會議到現在已經3年多,雖然2019年9月法務部就將貪污治罪條例相關修法草案送交行政院,但行政院依然不痛不癢的牛步審查,縱容弊端一再發生。希望行政院不要裝聾作啞,盡速修訂相關法案。
總召邱顯智委員指出,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曾揭露,營建署內依《營造業法》負責營造業管理業務的人員竟然只有 5 個人,極為誇張。另外,違反該法第 28 條不得兼任工地主任之規定,十年也僅裁處 4 件,這等同告訴營造業者,營建署就是沒有要落實執行《營造業法》。此外,監察院調查報告也曾明白指出,工地管理系統和營造業負責人系統間無法互相勾稽的問題,內政部應立即改善。甚至工地主任公會從 2013 年就不斷向營建署要求串聯系統資料,杜絕營造業負責人擔任其他營造業工程工地主任的弊端。我們不經要問,九年來都做不到,有這麼困難嗎?時代力量黨團認為,營建署應盤點人力需求與執行量能,盡速建立勾稽查和系統並落實相關規範,並對《營造業法》中充滿各「警告」的放水罰則提出修法。
公共工程施工日誌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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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有黑暗,不顯光明!我才不要看到台灣人性的光輝,我要看到這五十個人自私的平平安安回家,自私的平平安安回來上班!
如果一切順利的話,那五十名在太魯閣號上罹難的同胞,現在應該已經很疲倦的往北部走,他們應該抱怨這次連假好累,搶買票很辛苦,但是跟家人團圓很值得,可是周二又要上班了,超不爽的!
但是這一切都只是假設而已,他們跟國家經營的台鐵簽署了運送契約,國家應該保障他們可以安全,健康的回家。但台鐵失職、包商失責、政府失信,剝奪了他們從那天開始之後的所有人生。
好啦,側翼要帶風向不能譴責政府,說林佳龍部長辛苦了,真辛苦!
你要把責任都推給包商李義祥也不是不行,問題是他就是累積包了1.42億工程的民進黨黨代表啊,包工程就是在黨代表任內,王定宇的房東出來說現在他忘記繳黨費所以暫時停權了,也不是現任黨代表,【民眾黨立委高虹安也將李義祥過去暗黑記錄曝光,不僅偽造施工日誌,還有員工因故身亡,他自己也被判刑過兩次,刑期都是6個月】,我就問一句,難道他包工程的時候也忘記繳黨費沒有黨證不是黨代表嗎?
那真的不能怪台鐵嗎?根據聯合報的報導:【台北市土木建築學會理事長余烈強調,政府公共工程都會要求廠商提交施工防災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書,「如果當初有提交,並且送外部審查,相信太魯閣號就不會出事」。他解釋,依照現場環境,理應在爬坡左側做護欄,且護欄不是隨便做做,要以每根長達七、八米的鋼板樁、H型鋼或鋼軌樁打進土裡,露出地面約一米,打在爬坡左側一整排,假設有做護欄,不論是工程車、落石、木頭滑落邊坡,都不會掉入鐵軌,因此施工防災計畫很重要;至於交通維持計畫書,則是要確保施工時間北上、南下列車通行順暢。】如果台鐵跟公共工程施作都照這個標準來,悲劇還會發生嗎?會讓五十個人永遠回不了家嗎?
悲劇不是靠側翼洗白一直洗就會變成民族團結大喜劇的,它就是人禍殺人,不會因為衛福部開放捐款就可以轉移責任的。
我就問一句,我國難道弱到政府不能照顧這些由政府不作為和包商鬆散台鐵鬆懈的人禍受害者,不能撫卹他們,不能夠調度資源,不能夠由法律替他們追求正義嗎?
結果現在還要讓民間捐款出錢,彼此還要道德勒索,你捐了沒,你捐了沒?
一開始所有人各安其位,根本不會有這種悲劇。民眾納稅,民代監督,官員執行,包商承標,大家都各司其職,哪來這種悲劇出現的空間?!!!!
真是荒謬到了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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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日誌 在 hula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公共工程施工日誌 在 施工日誌填寫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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