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therlands On Line》(荷蘭在線)7/5
* 【經合組織:荷蘭應利用新冠危機應對長期的經濟挑戰】
總部位於巴黎的經合組織智庫週三表示,荷蘭必須利用其從新冠疫情的復蘇來應對長期挑戰,包括住房短缺、勞動力市場失衡和環境壓力。
經合組織在其最新的荷蘭經濟調查中表示,政府的措施幫助該國相對較好地度過了危機,預計今年和 2022 年的增長率將分別達到 2.7% 和 3.7%。
經合組織表示,短期內應繼續為家庭和企業提供有針對性的支持,重點是為失業者提供培訓和職業指導。
與此同時,經合組織秘書長馬蒂亞斯·科曼在網上新聞發佈會上說,該國應該借此機會解決荷蘭經濟中的一些系統性問題。這將包括針對擴大數字化的投資和加速向綠色經濟過渡。
* 【阿姆斯特丹的運河可以游泳嗎?】
荷蘭人將運河的功能發揮到了極致。冬天河面一結冰,就會變成天然的冰上運動場;夏天氣溫一升高,又能見到許多荷蘭人跳河降溫。調查顯示,在阿姆斯特丹有三分之一的人在開放水域游泳,每20名阿姆斯特丹人中就有1人在運河中游泳。
然而,荷蘭衛生與環境研究所(RIVM)指出,在運河中游泳被傳染腸胃炎等健康問題的風險較高。阿姆斯特丹運河由於水質問題沒有被官方列為推薦的游泳地點,尤其是在大雨過後,雨水通過下水道溢出、污水排入運河、在炎熱天氣的影響下會促進細菌的繁殖。
除了水質污染以外,阿姆斯特丹運河每年都會有游泳者意外傷亡。運河中的船隻、及其經過產生的強大水流會干擾或傷害到游泳者;運河的深度和寬度會使游泳者在疲憊時無法及時回到岸上;有些游泳者喜歡從橋上跳入河水中,但這樣的做法很危險,渾濁的河水隱藏了水下的雜物,水深也難以預測。
此外,在運河中游泳或從橋上跳入河中會會影響到過往的船隻交通,所以在阿姆斯特丹運河中游泳是不合法的。在禁游泳水域游泳或跳河者將面臨140歐元的罰款風險。游泳愛好者可以通過Zwemwater查詢全國範圍內官方批准的戶外游泳點。
優化水資源的利用,使運河可持續發展,是阿姆斯特丹市政府2040水願景規劃(Watervisie 2040)的目標。為此,市政府計劃在公園及運河流域中創造更多可以游泳的區域。阿姆斯特丹水務局也將有朝一日讓運河中的水乾淨到可以開放給公眾游泳作為目標。
* 【GGD醫生回答荷蘭年輕人接種新冠疫苗時詢問最多的問題】
目前,荷蘭18歲以上的成年人都可以開始預約新冠疫苗接種。荷蘭公共衛生機構(GGD)的醫生Putri Hintaran表示,年長群體在接種疫苗是多是關心針劑與藥物使用是否衝突的問題,而近期開始接種疫苗的年輕人會詢問許多實際的問題,例如注射疫苗後是否可以喝酒,是否可以游泳等。
荷蘭新聞廣播RTL Nieuws向GGD收集了年輕人最關注的問題和答案。
1. 打完疫苗可以喝酒嗎?可以,喝酒不會影響疫苗效果。但是如果接種疫苗後出現副作用,喝酒會讓感受更糟糕。
2. 宿醉可以注射疫苗嗎?可以。但GGD認為宿醉的人在接種疫苗後如果出現了頭暈昏倒等現象,將無法區分是宿醉還是疫苗的因素。所以建議在接種前保持健康。
3. 打完疫苗後可以去曬太陽嗎?可以。
4. 接種疫苗後身體是否會產生磁性?不,這是一個謠言。近幾周在社交媒體上廣為流傳的視頻,聲稱人們在打完疫苗後身體會產生磁性,其實只是一個普通的小伎倆:在身體上塗上凡士林,硬幣放上後就不容易掉落,但看起來像是硬幣被吸住了,這不是真的。
5. 來例假時可以接種疫苗嗎?可以。
6. 打疫苗前可以吃喝嗎?可以,並且建議提前吃點東西,以減少暈厥的可能。
7. 打完疫苗可以游泳嗎?可以,只是有可能接種疫苗後出現手臂僵硬的現象,會使游泳不那麼靈活。
* 【阿姆百名房客有望從房東處收回一部分租金】
近日,荷媒報道稱,法官認為阿姆斯特丹租賃公司 Change 的兩個綜合大樓的房東錯誤地向租戶收取了住宅區的公共設施支付的費用。
阿姆斯特丹西區和阿姆斯特丹南區的兩座 Change 大樓擁有約 1,100 間約 30 平方米的工作室。除了房屋本身的租賃合同外,租戶還必須簽署單獨的公共設施合同,例如看護人、互聯網和工作室的「內部套餐」。除了每月租金和 600 至 700 歐元的正常服務成本外,每月的費用約為 75 至 120 歐元。
租戶因不同意聯合設施的協議而將 Change告上法庭,Change則認為,上述協議是住房概念的一部分,該概念由一個「工作、住房、學習、生活、護理和安全」構成社區。
* 【越來越多荷蘭人愛看新聞,不同年齡段消費習慣呈現差異】
荷蘭媒體委員會(Media Commission)與路透社新聞學研究所(Reuters 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Journalism)共同編制的一份新報告顯示,荷蘭人對他們所讀的新聞更有信心,且自新冠疫情開始以來,他們的新聞消費量一直在增加。
該報告基於今年年初對2000多人進行的一項調查。報告顯示,在新冠疫情期間,人們對更廣泛意義上的新聞和政治的興趣有所增加。
然而,不同年齡段的閱讀習慣呈現很大差異:24歲以下人群中有三分之二的人表示,在線新聞和社群媒體是他們最重要的新聞來源,但這只適用於20%的55歲以上人群,因為他們認為電視新聞和印刷媒體是最重要的來源。
過去一年中為在線新聞服務付費的人數比例從11%上升到17%,超過一半的年輕人表示他們願意在未來付費;但是在調查中年齡最大的人群中,這一比例僅為13%。
約40%的人表示,他們在前一周看到了關於疫情的假新聞,對此只有7%的受訪者指責記者和新聞機構,約37%的人指責活動家和運動組織,17%的人指責政客。
* 【歐龍根:下屆荷蘭政府將在住房和基礎設施領域再投200億歐元】
代表荷蘭副首相兼內政及王國關係大臣歐龍根(Kajsa Ollongren)起草的一份新報告顯示,下一屆荷蘭政府將不得不在未來幾年為促進住房和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約200億歐元。
歐龍根在一份簡報中告訴國會議員,如果沒有國家的重大付出,新住房將不會按既往要求的速度建造,而且它們將比計劃的更昂貴。
研究中的14個項目總共涉及在荷蘭較大城市建造44萬套新住房,其中21萬套可在2030年前完工。
此外,該報告還指出,州政府需要支持主要的基礎設施項目,如擴大阿姆斯特丹的地鐵系統到史基浦機場。
* 【《夜巡》曾被切掉一塊?國立博物館將展出完整版】
在接下來的幾個月,人們將首次看到原版的《夜巡》。
荷蘭國立博物館(Rijksmuseum)通過重建畫作,讓人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林布蘭《夜巡》的最初模樣。
在過去的兩年里,荷蘭國立博物館仔細研究了林布蘭最著名的畫作《夜巡》。例如,研究人員非常仔細地觀察了顏料和繪畫技術。缺失部分的重建是基於人工智能技術和一個較小的原版《夜巡》副本。
當林布蘭在1642年完成《夜巡》時,這幅畫稍微大了一點。它被懸掛在阿姆斯特丹Kloveniersdoelen的宴會廳。
但是,當《夜巡》不得不在1715年左右搬到新市政廳的一個房間時遇到了一個問題:畫布太大了。因此,他們決定簡單地縮小畫布的規模,並從畫的四面剪下一條。那些切下來的碎片便再也沒有找到。
* 【僅一半荷蘭辦公室達到節能目標,烏特勒支最為可持續】
根據房地產咨詢集團高力國際 (Colliers) 的一份新報告,荷蘭政府使用的辦公室中只有一半達到了官方能源目標,儘管到 2023 年,荷蘭的所有辦公空間都應至少達到 C 級能源認證。
Colliers 表示,荷蘭的國家和地方政府、警察和其他政府機構擁有荷蘭約 28% 的辦公空間。
特別是較小的辦公室,例如警察局,迄今為止未能達到能源目標,而靠近海牙中央車站的政府部門則位於節能的現代建築中。
目前全國一半的辦公室達到了目標,38%的辦公室根本沒有獲得能源標籤。 除了列入特定名單的建築物和兩年內將被拆除或改用的建築物以外,100平方米以上的寫字樓到2023年1月至少要獲得C級能源標籤,從2030年開始至少獲得A級能源標籤。
烏特勒支在可持續辦公室的名單中名列前茅——其至少 80% 的辦公空間獲得了C級能源標籤 C 或更高。
* 【阿瑪利亞公主拒絕了160萬歐元津貼,成為荷蘭首位放棄薪俸的王室成員】
近日,剛通過高中畢業考試的荷蘭王位繼承人,國王威廉-亞歷山大的長女,阿瑪利亞公主給荷蘭首相呂特寫了一封信。
她在信中表示,無功不受祿,在正式承擔王室職責之前,自己決定放棄成年後每年有權獲得的合法津貼——160萬歐元(其中約30萬歐元作為收入,剩餘130萬歐元作為人員與物質費用)。她還提到,疫情期間許多學生生活很困難,沒有什麼貢獻卻領取如此高額的津貼讓自己感到不舒服。
在荷蘭,王室的津貼問題飽受輿論爭議,每年高額的財政預算經常受到民眾和政界的質疑。在荷蘭因疫情封城期間,荷蘭國王帶著家人前往希臘度假,引起了群眾不滿。
阿瑪利亞公主的這一決定使她成為荷蘭史上第一位主動拒絕福利待遇的王室成員,此舉受到首相呂特和民眾的贊賞,也對輓回人氣下跌的荷蘭王室形象有所幫助。
* 【這位腦洞大開的荷蘭街頭藝術家,給每一個在阿姆斯特丹的人都送了禮物】
Frankey(Frank de Ruwe)是一位住在阿姆斯特丹的荷蘭藝術家,他每周都會在意想不到的地方進行街頭創作。他的作品中充滿了童趣和創意,恰到好處地點綴了城市的街景。
Frankey希望他的作品能為路過偶然發現的人們帶來快樂,在平常的每一天、在不起眼的角落里為城市帶來快樂,這就是他想要送給每一個人的禮物。有時,Frankey的作品中也能找到一些溫馨和浪漫。
為了紀念深受市民喜愛的阿姆斯特丹市長範德蘭的逝去,他將範德蘭市長的雕像放置在文化音樂地標Paradiso的入口上,以輕鬆的姿態遠眺這座他愛的城市和人們。Frankey還找到阿姆斯特丹的一個電車車站,那裡只有14號電車會經過,於是他將候車亭改造成了繪有約翰·克魯伊夫和他的球衣號碼彩色玻璃板,來向這位世界足壇的傳奇巨星致敬。
在阿姆斯特丹的街頭走一走,跟著街頭藝術家Frankey一起發現藏在城市角落中的小驚喜吧。
* 【普拉達將男裝走秀搬海灘,與自然超現實相遇】
荷蘭大都會建築辦公室 (OMA) 的創意智庫 AMO 為時尚品牌普拉達 (Prada) 的 2022 年春夏男裝秀打造了一條隧道跑道和紅色浮動裝置。
AMO 的項目建築師 Giulio Margheri 表示,他希望這場秀是「以無限的沿海景觀為代表,回到一個沒有限制的世界。」
在自然海灘景觀中間放置一條鮮紅色隧道的決定應該創造「與自然的超現實相遇」。
該系列已經於 6 月 20 日以數字方式面向觀眾,觀眾還可以觀看虛擬導覽。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在 施志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涼亭縷空無遮蔭避雨功能?】
【志昌籲鬆綁法規】
涼亭縷空失功能!
民眾常常抱怨自行車道旁的涼亭無法遮蔭避雨。志昌認為,這樣的奇特現象原來來自於「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範過於嚴苛,造成施工單位不願申請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因而設置縷空的涼亭。
其實早在94年內政部營建署就做出函釋,認為涼亭可以歸類為臨時性之建築物,地方政府可以依據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免申請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但「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其實只有紀念性之建築物、風景區的涼亭與廁所,或是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的雜項工作物可以不適用建築法與自治條例,免辦的範圍很小,公園內的涼亭也不適用。
如台北市在106年與新北市在107年,就有訂定「#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像是公共廁所、涼亭、售票亭、警衛亭、崗哨、哺乳室、儲藏室、圍牆與欄杆、花架、垃圾搜集設施以及各項雜項設施物,在一定的大小規模與條件之下,與其所認可的權責範圍內,如公園、綠地、廣場、觀光遊憩等場所,是可以免辦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
中市都發局局長黃文彬說,目前都發局已有規劃,但必須先修訂「臺中市建築自治條例」55條,才能再進一步推動處理原則。
現階段,今年年初就有找相關單位來開會搜集意見,並且規劃年底會開公聽會,下個會期就可以先推動自治條例的修正,後續再推動相關處理原則。
甲安埔非常多自行車道,但旁邊都缺乏遮蔭,夏天的時候非常熱,周邊的涼亭常常又有這種問題。這些細節其實都多多少少阻礙了觀光的發展以及民眾出門遊憩的意願,希望都發局能抓緊時程,盡快來修訂自治條例與處理原則。
#議起來質詢
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在 陳致曉 願同弱少鬥強權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強拆南鐵陳家,拆掉了什麼?】(對抗暴政,請廣分享)
縱使,聯合國人權事務辦事處指示台灣等人權公約簽署國不得在Covid-19疫情期間進行任何迫遷。縱使,缺乏誠摯溝通的強拆為人權公約所禁止。縱使,南鐵東移司法尚未定讞,居民尚未獲得完整司法救濟。縱使,南鐵陳家不斷釋出善意期待與政府溝通避免強拆。鐵道局與南市府仍執意10月13日以「突襲」方式強拆陳家。
7月23日初次擋拆成功後,母親受到衝擊太大、身心嚴重受到影響。所以我亟欲與政府協商避免強拆悲劇。且因南鐵東移案已四處開挖、勢在必行。面對此現實,陳家並無延宕工程之意。因此,我們提出「讓南鐵陳家把『家』獻給台灣」這樣的公共藝術構想。這個方案主要的精神是「和解」而非「對立」。在法理、技術、經費都完備,可以在不強拆的狀況之下,繼續南鐵地下化。
9月27日巧遇南市府副市長趙卿惠,向他提出「南鐵陳家公共藝術化」的構想,他表示善意,但又表示決定權在鐵道局。9月30日在椒華老師協助下和鐵道局協商,也提出此構想。鐵道局表示「綠園道土地管理單位是台南市政府,請向台南市政府爭取」。10月7日,椒華老師約鐵道局與南市府共同協商此方案。兩個單位原本都允諾出席,但是當天南市府官員到會議現場前被「高層」緊急召回「不得參加會議」。在這段期間,「南鐵陳家公共藝術化」構想也透過各種不同管道,傳遞給總統府、民進黨、行政院、交通部、南市府高層。
昨凌晨3點看到黃家遭大批警力包圍,當時我家週邊並無動靜,我仍然以為我家昨日不會被強拆。因為陳家尚與政府處在談判階段。否則,政府拒絕協商避免強拆,又在協商過程中突襲強拆,這真是太無恥了!所以,原守護陳家及陸續來到的朋友,也都先至黃家支援。
沒想到凌晨5點,陳家週邊開始封鎖,警力數量甚至遠超出黃家周邊。但是此時,家中只有徐世榮教授以及家人。6點多,後院外牆被打破。徐老師和鐵道局協調先將建物封存不拆,同時讓家人整理搬遷物品。
然而,下午3點多家人離開陳家後,鐵道局違背「封存建物」的承諾,開始拆屋。我看到直播,要求不要拆客廳,他們就來電客廳拆了。要求不要拆樓梯,就來電樓梯拆了。要求留下木扶手,就來電扶手毀了。這個政府,刻意讓你知道他故意要傷害你。透過摧毀樓梯,傷害母親。透過傷害母親,傷害我。利用人與人之間的愛,傷害人,邪惡至極!
在過去的土地掠奪案件中,政府總是希望到強拆最後一刻仍然與民眾協商,以減少社會成本、並顧及政府形象。但是,南鐵案是個特例,民進黨在明知不需強拆就可以進行南鐵地下化工程的狀況下突襲強拆,目的並不是為了公共工程或公共利益,而是仇恨。這個政府利用公權力報私仇!報復我長年來揭穿民進黨的虛偽暴政。
強拆南鐵陳家,拆掉的不只是美麗建築、陳家生命記憶、毀掉社會和解契機、終結南鐵地下化歷史紋理縫合,更徹底拆毀民進黨虛偽面紗!
以下是「讓南鐵陳家把『家』獻給台灣」的概述:
「讓南鐵陳家把『家』獻給台灣」方案:
陳家願意將陳宅捐給台南市政府作為南鐵地下化後綠園道上的公共藝術。保存範圍為6x8 m2的陳宅核心區域 (包含迴旋梯、客廳、與正門立面),如圖一。在陳家點交後,鐵工局拆除非保留區域,再將保留區域整體搬遷至週邊空地。當原地的明挖覆蓋軌道工程完工後,再將保存區域移回原地,再裝置成公共藝術或公共空間供全體台灣人使用。
藝術性
南鐵陳宅於民國60年歷經3年興建,由名建築師傅顯耀、現年93歲的父親 (戰後成大土木系第一屆畢)、現年90歲的母親(當時為浪漫文青教師)共同設計監工完成。其中包含重做四次才得完美曲線的迴旋梯、時年八十幾歲木工師傅以火烤扭曲製成曲線的台灣櫸木扶手、Art Nouveau造型天花板、大理石板堆砌立柱、日式洋風雨遮等藝術結構。如圖二、三、四。不少當代建築學者亦驚訝台灣在50年前竟得興建如此精緻民宅。成大都計系教授陳仲彥亦曾於2015年5月14日南市都委會表示「陳宅為南鐵地下化沿線住宅中最美觀、最值得保存建物。建議將陳宅整屋搬遷,予以保留。」原址保存,再經設計加強周邊景觀融合,更具藝術文化歷史價值。
豐富都市縫合意涵
原有都市縫合計畫縫合鐵道東西兩側,僅具「空間」意涵。透過本方案保留部分原地人文風貌,可使都市縫合具備「時間」意涵。
適法性
公共藝術或公共空間並非供人居住之宅第,因此並不違悖任何建築法規,亦不需改變土地徵收狀況或進行任何都市計畫變更等行政程序。
技術可行性
該保存範圍結構體有完整樑柱、量體不大,搬遷過程安全無疑。南鐵地下化明挖覆蓋工程乃分段完成,況且陳宅週邊多有公用土地,所以暫時搬遷地點就在附近。房屋搬遷在台灣已行之有年,有許多經驗豐沛的服務企業、整體搬遷並無技術問題。
經費來源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明訂「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
此方案對交通部的意義
避免強拆違反人權公約、化解社會對抗成本。立即施工。加速南鐵地下化案之完成。
此方案對南市府的意義
台南以文化立都,首重歷史紋理。南鐵地下化橫亙古城區,亟需本案「時間」意涵之都市縫合。避免強拆、與民和解,維繫台南「民主聖地」人權形象。
此方案對南鐵陳家的意義
父母在設計該屋時,參閱諸多當時不易取得的日文建築雜誌。在興建時,兩人在交通不便的狀況下踏遍台灣尋找適用建材。陳宅堪稱父母嘔心瀝血之作。
由台灣各地迫遷經驗可知「年邁者遭迫遷後,很可能快速離世」。身為228時「台南工學院學生隊」成員的父親,因南鐵案致使長年理想破滅,而嚴重憂鬱,終致重度失智,但仍深深依賴陳宅。個性浪漫、情感豐沛的母親遭長年高壓強徵程序,身心折磨、日漸憔悴。
倘若陳宅遭完全拆除,我們極端擔心有心臟疾病的母親無法承受,將造成悲劇。而我父極端依賴母親,若母親有所長短,父親亦可危。陳家無法承受如此人倫悲劇。本案可使父母尚有憑弔回憶依據,減少心中破洞。此方案的「和解」意涵能減父母晚年怨恨之意,以保二老平靜晚年。
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在 hula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