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個月4件天坑路塌
楊典忠質疑這樣也算道路品質優等?
三年半道路國賠案199件
三年半道路交通事故1665件,造成4人死亡,1851人受傷
台中市八月至今發生四起道路天坑與崩塌案件,台中市議員楊典忠針對台中市道路管理問題提出質詢,
楊典忠說,台中市實施路平這麼多年,而且連續兩年獲得內政部道路評鑑優等,但是竟然在八月這半個月來發生四次道路崩塌與天坑,審計報告也說,臺中市因坑洞及孔蓋公共設施管理欠缺所衍生之國家賠償案件,顯示臺中市公共通行空間品質未完善,
根據建設局資料,從107年至今年6月,因路面坑洞、老化破損、補丁,或是人孔蓋不平等道路挖掘修復,及養護管理欠缺衍生之申請國家賠償案件,有 199件,其中以路面問題183件為最大宗佔91.9%,雖然市府內部以兩個月完成國賠程序,但公文案件處理程序繁複,拒賠案件超過五成,容易衍生民怨。
而警察局資料,從107年至今年6月,因為坑洞等路面不平、道路工程施工、警告標示等交通安全設施之設置問題發生交通事故,坑洞路面不平有453件,道路工程施工有1065件,總案件數1665件,標示標線問題有147件,造成4人死亡,1851人受傷,
楊典忠提出台中市道路管理有三大問題,
1.首先是「道路管理欠缺」影響民眾用物安全,107年至今三年半,連續兩年被中央評鑑道路品質優良的台中市,因為道路坑洞、施工、標線等管理問題而衍生交通事故總案件數1665件,造成4人死亡,1851人受傷,台中市平均一天一件交通事故肇因於道路品質管理問題,實在太危險。
2.其次是機關之間通報機制不周全,警察局非通報權責單位,若未能即時辦理通報, 不利道路管理機關迅速列管道路瑕疵並立即修復改善
3.第三是現行國賠案件處理程序繁雜,造成造民眾、 機關及道路巡查維護廠商三輸的窘境,
台中市從107年至今110年這三年半以來,民眾申請國家賠償案件有 199件,交通事故案件總案件數1665件更是國賠案件申請數199件的八倍,而且國賠案的拒賠比例高達5成,民眾只能自求多福,台語叫做自己塗牛屎,民眾要國賠成功實在太難了!
楊典忠建議,改善台中市道路天坑與崩塌問題,除了持續推動路平或燙平專案外,獎勵民眾通報道路坑洞、人孔、破損等問題,道路養護加入公共意外責任險,並在保險契約中設定慰問金條款,一旦事故發生能迅速提供金錢慰問舒緩民怨,再由產險公司蒐集相關證據,有效提高理賠效率及加速處理時間。
公共意外責任險理賠程序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滾動式更新,最新版4/5 14:55*
#太魯閣出軌案 #完整保險分析 🔥分享請留言,註明出處分享交流🔥
【從保險規劃來看,台鐵與包商,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保險之所以重要,是在於事故發生之餘,肇事單位也能透過適當的管道和理賠金,撫慰死傷者,一方面負起責任,一方面也能讓自身機構繼續運作、維持、承擔。
這次,太魯閣號出軌事件是一件人禍,但深入分析相關保險規劃,卻可發現,不論台鐵或包商,都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為什麼❓
▌#先說基本事實 ▌
◾️據媒體報導,現場工人表示,他們是花蓮的包商,這個工程做到2021年4月26日滿2年,為義祥工業社承包。
◾️台鐵有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每人死亡250萬元,重傷者140萬元,受傷醫療40萬元。
◾️工程車的強制保險,死亡200萬元,失能最高限額200萬元,受傷醫療最高限額20萬元。
◾️傳聞中的主承包商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向兆豐產物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責任險,每人傷亡上限500萬元、每事故上限2,500萬元。
▌#檢視檢討整個工程規劃 ▌
① |#工程承攬人 義祥工業社在法律上而言,並沒有法人人格,屬於商號,負責人對於損害賠償是負 #無限責任,包括個人資產都要拿出來清償債務。因此,明明商號負責人對外必須負擔無限清償責任,為什麼義祥還敢用商號作為營業主體❓
➡️ 其實是因為,大型承包商拿到工程後,會將工程切割成細碎的工作項目層層轉(分)包,許多 小型承包商 是校長兼撞鐘,為了節省營業成本及稅捐,就使用商號為營業主體。
② |義祥工業社用 #商號 當主體,應該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只是,目前媒體似乎沒有這方面的訊息,所以,義祥工業社有沒有投保?能不能擔起賠償責任?
③ |為什麼鐵路局會接受「可能無力負擔賠償責任」的包商,承包工程❓
目前這個工程的發包過程資訊並未被公開,如果按照營造業法規定,一定金額的工程需要什麼要資格的包商都有詳細規範,義祥工業社屬於土木包工業,承攬的工程總金額似乎不能超過720萬。
➡️ 所以,除非這次事故發生工程的發包金額很低,否則義祥工業社就只是這件工程的小包商,主承包商另有其人,也就是說,是不是還有其他該負責的人沒有被找出來?
從目前媒體更新的訊息可知,這件工程的主承包商似乎是東新營造有限公司,義祥工業社是下游包商,但也有人臆測是義祥工業社向東新營造借牌投標。無論二者間的關係是什麼,東新營造都有可能對本次意外事故負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④ |許多媒體質疑現場為什麼沒有設置護欄,防止外物侵入軌道區?沒有設置誰該負責❓
從媒體所刊登的現場照片來看,工程車滑落的位置似乎是一條工區內的施工便道(經驗判斷,僅供參考,還是要以工程契約文件為準),有些時候這種施工便道都是屬於 #假設性工程,該怎麼做?要不要設置護欄?在招標文件上未必會顯示出來,僅在工程預算上編列假設性工程的項目,讓得標廠商自行運用。
得標廠商在得標後開工前要製作施工計畫後送審,說明要如何完成主體工程,施通便道及護欄有無需要?如何施作?會在上面有所說明。
➡️ 因此,首先應該了解,現場的 #施工便道是主體工程的一部分或者是假設性工程❓如果是主體工程,設計時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如果是假設性工程,施工計畫中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誰負責撰擬施工計畫?誰審核施工計畫?都有待釐清、找出負責人。
⑤ |為什麼自然人負擔無限責任,卻似乎沒有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公共工程在招標時都會要求得標廠商要投保投保 #工程保險 及 #第三人責任險,主要承包商一定會去投保,取得保單後陳報給工程發包機關,但是轉(分)包商會不會去投保,似乎就沒有強制性。
➡️ 這件事故到目前為止,沒有更多關於主承包商是誰的訊息,雖有媒體提到東新營造,但兩者關係仍然不明。東新營造或義祥工業社無論誰是主承包商,必然有投保 #第三人責任保險。
如果主包商有其他保單加持,倘若財力較義祥工業社更雄厚,或許有望爭取更多理賠。
唯有解答上述疑慮,才能為死傷者思考如何爭取更高的理賠金。
▌#換個角度思考:義祥、台鐵,該如何保險,才能妥善負責❓ ▌
如果義祥工業社想規劃保險,在工地使用的工程車所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該如何投保?如果考慮受害的第三人有可能是定作人台鐵,又該如何規劃保險?
ℹ️ 針對義祥工業社:
工程包商為避免施工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可以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但這類保單不承保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的損害,也不保工程定作人的鄰近財物。
👉車輛應該要 #另行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定作人鄰近財務則要另行加保「保險定作人財物附加條款」。
👉在此附帶一提,東新營造雖有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但是這張附加險並不承保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所造成的損失,除非該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在保險契約內,才例外承保。
因此,這一張保單在本件事故未必會派得上用場。
ℹ️ 針對台鐵:
台鐵投保 #乘客運送責任險 的依據是鐵路法《第62條》和《第63條》規定,分別為:
《第6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63條》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這項規定多數的說法是解讀為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說,發生事故的時候,除非台鐵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否則就要負擔賠償責任。
⚠️ 只是,根據媒體報導,#交通部定的投保金額與一般損害賠償的要求相距甚遠。若以大型工安意外事故而言,更是杯水車薪。
目前的投保金額,#連填補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都無法滿足❗️
遑論2014年高雄氣爆案每位罹難者的賠償金高達1200萬元;2015年復興航空空難、每位罹難乘客賠償1490萬元,2018年普悠瑪號翻車賠償金額1570萬。
上述兩者可說是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的賠償參考基準,但交通部似乎沒有與時俱進,調高台鐵的 #乘客運送責任保險金額。
👉台鐵乘客運送責任險的保險金受領人與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會不同,前者是以轉嫁台鐵的責任為規劃基礎,所以是依照 #民法侵權行為 規定的各項損害來決定,後者是以保護受害第三人為出發,請求權人是依照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兩者略有不同。
▌最後:關於 #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 ▌
送醫救治的傷者,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將來健保局會向應負責的單位或人代位求償❗️
上述說法的法律依據為《#健保法 第95條》: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作者:©北宇管顧公司總經理劉北元。曾任律師及金管會保險局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處理高雄氣爆案、台中捷運鋼樑墜落等重大事件民事賠償與保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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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庭多次針對公共自行車保險議題提出質詢,並在交通委員會105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審議時要求附帶決議,請交通局於107年底換約時研擬對市民投保公共自行車險(包括第三人責任險及傷害險)。
經過多年努力,公共自行車保險終於自107年6月1日起在台北市率先上路,未來民眾民眾騎乘台北市約1.3萬輛的YouBike過程中,若撞到他人導致其受傷、死亡,被撞的人最高可獲得200萬元的理賠。此外,傷害險也於107年10月1日上路,因涉及「實名制」和保險程序,來獲得騎乘者的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與生日,交通局將在新合約中要求營運商建置註冊機制,讓需要傷害險保護的騎乘者可以選擇投保;除此,弘庭也將持續要求交通局,將共享運具納入投保管理的規範(如共享運具自治條例),確保個人行車安全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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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門質詢】Youbike傷害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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