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外勤消防員公費加入團保》
每次看到消防同仁不幸罹難的憾事都非常痛心難過,尤其這些在第一線衝鋒陷陣的消防員都相對年輕,當執勤中發生意外不幸死亡或傷殘時,對家庭經濟無疑是重重一記打擊,市府如何給予實質幫助才是最重要的。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第7條第1項、第2項特別提到:若有「依法律或法規命令」,或「特殊勤務期間經行政院同意辦理」者不在此限。
事實上內政部消防署從106年開始推動消防人員自費加入團保,至今投保比例只有6.65 %左右,外勤人員4%左右。以目前6%投保比例保費1,750元做為計算基礎,如果全體同仁都投保的話大概需3,300,000元/年,倘若只投保外勤人員,大約需2,500,000元/年左右。
炳甫具體建議:消防局同仁尤其是第一線打火弟兄工作危險度高於一般公務員,市府應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修改、制定法規;或函釋內政部將出勤視為特殊勤務,讓台北市消防局能以公務預算幫消防同仁加入團保。
https://youtu.be/qO5Do1O90LA
#消防局 #消防員 #團保 #保險 #函釋中央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小港人不是二等公民!陳麗娜:南區回收廠重建應市府自辦 「小港人沒有這麼倒楣吧?」高雄市議員陳麗娜今(17)日質疑南區資源回收廠重建案,市府黑箱BOT決策,讓小港人陷入忍受年燒51萬公噸垃圾的風險之中!她指出,由市府主導重建不僅可隨時減燒,更能有收益挹注,公益又賺錢。高雄市長陳其邁回應,會再做綜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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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你不只有不瞄準的權利,還有責任】
送中條例的衝突中,我看到不少網路留言說:「警察只是依法行事」。
我相信警察有它的難處,像是「命令需要服從」。但,其實警察也有不服從的權利;而在某些情況下,更有不服從的義務。不管你是否支持衝突中的警察行為,希望你都能看看這篇,並且想想警察是否還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警察依法行事,到底是依什麼法?
最多人說「警察依法行事」,但警察到底是依什麼法?你有想過嗎?
如果用台灣的法律來講,警察在遊行衝突中的執法,可能是依照這些法律:
1. 警察法第2條
本條寫著,「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遊行活動如果「破壞秩序」、危害「社會安全」,警察或許就有執法的權利。
2. 集會遊行法第25條
本條規定,警察機關可以「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未經許可的集會遊行,且可以透過「強制」的方式來實施。
遊行活動如果沒有申請許可,或是違背許可範圍、內容,警察就有使用強制力執法的空間。
3. 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2條
公務員依法有「依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的義務,並且「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這一點也是最多人幫警察說話的理由:警察只能服從命令。
從這些規定來看,警察執法似乎合情又合法。
但問題是,難道所有上級的命令都要遵守嗎?難道法律規定可以,就可以「用盡一切手段」嗎?
🎸警察有不執法的權利,甚至是責任、義務
1⃣抗議或拒絕服從的權利
以最多人說的「服從」來說,其實警察不見得要完全遵守命令,有抗議甚至拒絕的空間。
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如果公務人員認為長官的命令違法,依法有報告、反應的義務;如果長官堅持命令不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才有服從的義務,這個時候的法律責任,全由長官負擔。
如果長官拒絕用書面署名的方式下達命令,視為撤回其命令,意味著公務人員不用遵守長官的話。
2⃣暫停的權利
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如果現場長官認為已發生危害狀況,或是明顯有發生危害之虞者,可以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
這邊既然提到「現場」,意味著即便命令來自於上頭,在現場的警察仍舊有判斷的主導權,即便不能拒絕服從,至少能夠「暫停」執行某些措施。
3⃣克制的義務
警察雖然依法行事,但不代表警察可以無節制的使用強制力。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能超過必要限度,且應該採用對人民侵害最少的方法;如果執法的目的已達,也應該主動終止執行。
因此,如果警察的目的是「要求解散」,就不應該在人民後退時繼續「追打」;如果「使用警棍」就足以喝斥、擊退人民,就不應該使用「槍擊」。
公務人員有上下服從的義務,這樣才能使公務機關正常運作,警察也不例外。
但是,公務人員也能有思想或自我意識,因此法律也才規定公務員有權利去抗議、暫停或是終止,並且要求公務員在執法過程中自我克制,這些都表示了公務人員並不是機器、機械,不僅在現實上有拒絕瞄準的自由,法律上更是有拒絕執法的權利,甚至義務。
🎸 「你有服從命令的義務,但你有不瞄準的權利」
這句話,真的很貼切,而我更認為警察不只有不瞄準的權利,在某些情況下更有不瞄準的義務。
別忘了,警察是人民保母,理論上應該是要保護人民才對。如果今天是保母動手打小孩,你會覺得是保母的錯還是小孩的錯?那為什麼角色換成是警察的時候,你就會覺得警察動手合情合理呢?
警察執法的基礎是依法行事,可是警察也有衡量手段的權利與責任;如果真的認為命令違法,也有抗議或拒絕服從的權利。
香港的反送中活動,至此或許可以說是和平落幕(當然首長與警察的責任還待追究)。但回顧台灣,過去已經發生過一次太陽花學運,未來因為中台敏感關係發生另一次衝突也不奇怪,只希望到時候能夠不要再流血與流淚,因為最後受傷的,不也都是台灣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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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的質詢內容
陳秋萍議員於第二屆第七次定期大會表示,永康區是由永康分局所管轄,而永康區的人口數有23多萬人,加上區內三所大學未設籍的求學人數及求職人士,其人數上看近40萬人,陳秋萍拿出永康分局鄰近分局(第一分局、第五分局、歸仁分局)偵查員現有數及刑案件數的數據,結果發現永康分局刑案件數多出其他分局一倍。然而永康分局目前的偵查員只有34人,得處理將近4900多件的刑案,其他分局所管轄的人口數及刑案件數都比永康分局少很多,但他們的偵查員人數卻跟永康分局相近,這明顯與其他分局不成比例。面對這樣的情況,陳秋萍議員表示,新建永康分局已在4月30日報完工,預計8月份進駐,之前舊分局因空間受限,而無法擴編,希望新的永康分局已有足夠的空間,能夠藉由這個好時機來擴編。
目前永康還有多名小一新生不知該去哪裡就讀,乃因為總量管制的永康國小要向教育局提報分發入學班級時,剛好遇上鄰里整併,無法得知小一新生的正確人數,因而校方以畢業幾班就提報幾班的方式處理,事後得知碰上龍年新生暴增,才函文教育局希望能給予學校增班,但教育局以審查委員會已開會決議,不予增班。針對後續所衍生的問題,陳秋萍議員一一點出,她表示,總量管制以畢業幾班提報幾班是錯誤的,應該要以校舍使用量有幾間提報幾間才是正確的。第二個問題,既然當時永康國小103年提報為總量管制學校時班級為82班,但104到107年卻是逐年遞減,為何會這樣,進而提出質疑是否已在前幾年提報了不實班級數。假使原因是因為學生數少而不得不減班,那為何每年都有備取名額?且依照新生分發入學要點三,學校就必須解除總量管制學校。陳秋萍指出,從永康國小歷年來的總班級數來看,以最近106及107學年度比較,很明顯107學年度只有78班,少報1班。陳秋萍議員還提供了106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室活化情形調查表,上面說明了永康國小提報南棟校舍補強工程,也記載了永康國小還有21間教室因此工程暫時無法使用,目前也因此挪用其他空間做教室使用,但不管怎麼挪用,相信都一定還有剩餘的教室,這根本就不符合總量管制學校的要點。況且補強工程預計6月24日完工,也在開學前,學校實在不應該因總量管制而提報不實的班級數,讓這個學區的孩童受教權受到剝奪。
教育局多次發文給永康國小要求遵守後續衍生的新生入學處理原則,但校方仍對此不予理會,陳秋萍議員表示,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二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明文規定,如果公務人員對命令有違法疑慮時,可以提出自己的陳述,如果沒有就應服從命令,反之,如果政策錯誤,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責之。
綜觀以上的探討,第一時間就是學校有教室空間又提報錯誤的班級數,然而教育局也沒詳細審核學校是否還有教室空間,這二個錯誤,都是政府造成的,為什麼變成家長及小孩甚至老師們需承擔這令人無法接受的決策,小孩是學校的資產,現在把小孩的教育踢來踢去,陳秋萍絕對無法接受這樣荒謬的決策,所以陳秋萍強烈要求為了老師教學的品質及學生的受教權,錯誤的政策,政府就要有責任去解決。陳秋萍指出因為其他總量管制的學校是因為没有多餘的教室所以不得不增生,可是永康國小是還有多餘的教室空間,但卻提報錯誤,二者並不相同,所以強烈要求永康國小以增班處理。
陳秋萍議員在高速公路側車道向北延伸到中正路工程發現,中油長年「非法埋管」,侵占民眾的私人土地,透過目前中油改管的平面配置圖,得知目前埋管侵佔私人土地並且只改管到中山南路471巷,但後續到自強路和中正路的管線是否有侵佔到私人土地還不得而知,而且中油改管後,此重要新闢路段的期程也將勢必延後,對於中油的鴨霸佔地,拿人命開玩笑!陳秋萍議員強烈要求經發局能源科及工務局,儘速清查中油在此新闢路段附近管線的狀況,以及未經同意在私人土地下埋設管線的情形,如果真的侵佔私人土地,應儘速解決並成立窗口協助市民求償!
北外環快速道路是安南區延鹽水溪畔通往高速公路、南科的重要聯絡道路,其工程分為四期,第一期工程南科聯絡道、沿鹽水溪北堤岸往東南延伸到高鐵橋下道路,已在104年元月通車,而第三期工程自國8南科聯絡道沿鹽水溪北岸到安南區台江大道,其新建工程已經在107年3月17日舉行動土典禮。而第二期工程自台19線溪頂寮大橋南岸六甲頂設置連絡中華路閘道,沿鹽水溪畔向東跨越鹽水溪至北岸道安南區台江大道,陳秋萍議員表示第二期的路線規劃,由於溪頂寮大橋及中華路二處的交通已經呈現飽和,而且完工後將會對當地帶來更大的交通流量,強烈要求交通局要先思考怎麼因應完工後帶來的交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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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港人不是二等公民!陳麗娜:南區回收廠重建應市府自辦
「小港人沒有這麼倒楣吧?」高雄市議員陳麗娜今(17)日質疑南區資源回收廠重建案,市府黑箱BOT決策,讓小港人陷入忍受年燒51萬公噸垃圾的風險之中!她指出,由市府主導重建不僅可隨時減燒,更能有收益挹注,公益又賺錢。高雄市長陳其邁回應,會再做綜合考量。
陳麗娜指出,明明南區資源回收廠去年年底還朝整修做規劃,今年卻突然在無公開評估下改為BOT,地方民意要求召開第二次公聽會,市府卻充耳不聞,更打算在五月初偷跑召開「招商說明會」,被她現場攔阻。她指出,小港污染已經極度嚴重,若採BOT新建,還要給委外廠商年燒51萬噸的保證量,25年年年都要燒51萬噸垃圾,比現在年燒40萬噸更多,政府還要讓小港人忍耐25年?把小港人當成二等公民?
她指出,南區回收廠若採自建好處多多,不僅垃圾減量後可減燒,睦鄰設施也能更符合地方需求,營運收入更可挹注廢清基金,足以回收興建成本。反之,若採BOT,則每年須給委外廠商51萬公噸的保證量,使得高雄未來垃圾難減量,且廠商基於營利心態,多燒多賺,造成小港與周邊區域陷入空汙危機,且垃圾去化成本仍由市府負擔,25年後市府取回的不過是即將重建而殘值無幾的焚化爐,還有公務人員的轉置問題等,缺點與問題則一籮筐。
若南區回收廠市府自建,錢從哪來?陳麗娜指出,《廢棄物清理法》第26與《高雄市環境保護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都規定廢清基金應專款專用,此一基金便可用於設施的重建。然而,南區焚化爐的售電收入每年3億卻沒進廢清基金,自109年開始更有25%繳入市庫,已有違法之虞。到108年為止,廢清基金還有33億可用,若再計算過去應納入廢清基金而未納入的款項,南區焚化爐的重建綽綽有餘。因此她認為,南區廠市府自建公益又賺錢,政府應該自辦。在大林蒲遷村案中,市長展現最大的溝通誠意,而南區廠重建涉及小港14里,也應加強溝通,因此她具體要求市長應跟議會做專案報告,再到地方做溝通。
陳其邁回應稱,這個案子還進行中,在公聽會上希望能多與社區居民溝通,至於要採BOT或OT,會再請環保局在財務跟營運成本負擔上再做綜合考量,比如垃圾量到底訂多少?收費標準訂多少?招標規範怎麼訂要再來討論。但陳麗娜強調,南區焚化爐由市府主導新建,市府不僅能賺錢,還能保障人民利益,市府應該站在公益角度把關。未來高雄垃圾應會減量,若要維持51萬噸保證量,就是不合理條約,OT或公辦公營都可以,應該跟議會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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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公務人員之長官或主管對於公務人員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亦不得以強
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公務人員為非法之行為。
第 17 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
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
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
,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在下是採購單位小小承辦人員
最近機關內有個採購案「疑似」違反不得分批辦理之規定
(註:疑似的意思在這裡指,大家其實都知道,只是沒有一槍打死的證據)
(聽說有個函示說不可以在網路上討論案情,所以細節就不說了,反正我認為是這樣)
於是便敘明理由
退回請請購單位研議
不料疑似觸怒某職稱為技正之類的幕後影武者
為什麼說他是影武者呢?
因為這些「疑似」分批採購的案件都是他老人家在主導
文件上卻不見他半個章
我也不知道他為什麼可以過得這麼爽
在下今日上午剛好休假
下午回到辦公室聽說該技正親赴本單位辦公室興師問罪
剛好在下的主管也開會去
兩個都逃過一劫
資深同事建議我小心一點、最近有假就請一請(這個建議我喜歡)
那位影武者好像來頭不小的樣子
我不知道主管的態度是怎樣
可是主管的主管好像有意把這個案子搓掉
而最後會蓋決行章的人還不知道有這件事情
就算沒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我也不喜歡這樣被壓著蓋章
這時候我可以用上述法條自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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