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審公務人員相關法案,因此邀請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到會備詢,我也藉此機會,質詢銓敘部有關「趙怡翔黑官」議題,以及保訓會有關大法官釋字第785號修法進度等問題。
當年趙怡翔以「具機要性質之聘用人員」聘用,銓敘部前於105年5月31日以部銓五字第1054108795號書函說明,駐外機構只有聘用、沒有機要任用,部長在答復我的質詢時,僅是重申這個說法,卻未說明:既然我國駐美處沒有機要兼聘用這種人事,當年為何卻未更正外交部的錯誤?大家都知道,駐美處政治組在對美工作關係上相當重要,外交部卻這樣破格進用,怪不得許多專業外交官都被此案打擊士氣。更荒唐的,聘用人員法規須具一定工作年資,外交部竟把在民進黨的工作經歷算成聘用資格!民進黨還敢通過「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清算過去的黨職併公職年資,如今民進黨上臺,自己不也是黨國不分嗎?
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超勤補償部分要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未來加班超勤不能以核予「嘉獎」了事,一定要補休或支付加班費等實質補償。保訓會郝培芝主委告訴我,這部分沒有修法障礙,但保訓會曾提供書面資料,說明各機關其實都是抗拒修法,因為得增加預算編列加班費,希望保訓會能正視此問題,不要避重就輕,執法人員都很希望釋字785,能終結血汗加班,需要保訓會努力克服障礙!
年金改革後公務人員職涯延長,保訓會為了公務人員持續發展自我成長,提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修正草案,修法延長選送國外即自行申請全時進修期間,雖然與會委員,對於鼓勵公務人員進修普遍具有共識,但對於是否會因為在外求學而增加機關其他人員的負擔,部分委員仍有疑義,我只好宣告保留送黨團協商,希望未來持續為公務人員努力。另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修法,是配合軍、教相關修法的最後一個法案,就課稅公平比照勞工部分,順利通過委員會審查了;但許多公務同仁期許,依據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年金給付、退休再任私校不停發年金,以及課稅規定於110年生效等等,民進黨仍有許多意見,難以達成共識,我也宣告保留送黨團協商。
公務人員加班補休函釋 在 林佳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佳瑋的立法院觀察日記
【釋字785號背後,被犧牲掉的公務人員權益】
🔥你不可不知道的徐國堯🔥
這兩星期,邱顯智、賴香伶、周春米、蔡易餘等各黨委員,不約而同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了關於公務人員的勞動權益問題,包括超勤津貼的上限被鎖死在1萬7千元、補休無法換成加班費或是遞延、商調遭拒能否打行政訴訟等等問題,而這些問題,都指向去年一則影響公務人員權益甚大的大法官解釋:釋字785號。
釋字785號是一則具革命性的大法官解釋,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間發生公法上的爭議,認為權益遭到侵害,終於可以打行政訴訟,而不必老是循著保訓會「申訴、再申訴」的制度;此外,三年內應該針對輪班性質的公務機關人力,制定關於工時跟休息時間的框架性規範。
而這則革命性的大法官解釋,是前高雄市消防員徐國堯,犧牲了自己的公職所換來的。
2014年9月9日,他收到高雄市長陳菊簽下的免職令,離開消防工作。
高雄市消防局在兩個月內,一口氣對他記下2支大過、6支小過跟6支申誡,相當於42支申誡。徐國堯即使尋求保訓會的「申訴、再申訴」管道撤銷處分,最後還是剩下20支申誡,達到公務人員的免職標準(18支申誡)。
保訓會撤了12支申誡,高雄市消防局就立刻翻出陳年舊帳,再補上12支申誡,就是要補好、補滿,讓你無法翻身。
他難道是做了什麼罪大惡極的事情?
在長官眼裡,一切都要從2012年8月31日開始說起,徐國堯在高雄辦了台灣第一場以消防員為主體、爭取權益的遊行,揭露消防人力不足、工時過長的問題。
遊行過後,2013年,消防員成立了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從此之後,徐國堯就過著被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惡意刁難的日子。
消防員肩負著消防打火、緊急救護的工作,早期甚至連救貓救狗撿鑰匙捕蜂捉蛇,所有機關不想做的民眾服務通通都由他們來承擔,承接弱勢民眾需求的第一哩路。
然而勤務大增、工時超長、設備老舊、消防衣不足卻是家常便飯,面對超高的殉職率以及不合理的工時(每月360-480小時不等),徐國堯挺身而出,卻被率先殺頭。
他被免職後,仍持續推動消防制度改革,向大法官提出釋憲,最終迎來釋字785號。然而這位吹哨者堅持衝撞體制的下場,卻是被消防局打壓至今無法復職。
現任高雄市長陳其邁,在2018、2020年都有承諾要處理徐國堯案,召開行政調查會,但何時市長要履行承諾?大家都在等待。
這幾年來,在保守的公務體系上,犧牲自己從而開啟革新之路的,不只有徐國堯一個人,在警界則有長髮男警葉繼元,在台鐵局則有春節依法休假,卻被懲處的201人,共計143支大過,史上最大規模的公務人員懲處案。
早期公務人員考績被打丙等,只能循著申訴、再申訴的程序,接著才開放復審進而打行政訴訟,時至今日,小至申誡、大到免職、指名商調、曠職等等,終於都有了行政訴訟的機會。
讓我們記得這些犧牲自身公務職涯的先行者們。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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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違法懲處依法休假勞工!蝶戀花的悲劇還是沒能警醒台鐵?】
台鐵產業工會過年期間發動「依法休假不加班」,今天台鐵考懲會公布初步懲處結果共有331人被記過懲處。到底是員工不能休假就擅自休假?還是員工不該加班卻被逼加班?
大家先回憶一下,台鐵員工的班是怎麼上的,台鐵採行三天「日夜休」輪班制:第1天上午7點半上班到晚上7點半,第2天晚上7點半再開始上班到第3天的上午7點半;第4天上午7點半又開始新一輪「日夜休」的輪班。
第一個違法是:這三天內,每天都有上到班,沒有一天休假!
台鐵自行解釋第1天晚上到第2天晚上、第3天早上到第4天早上連續24小時休息視為一日,但這仍然違反勞基法不能連續上班超過6天的規定(在舊法下也違反不能連續工作13天的函釋)!更別說在那麼奇怪的休息期間裡,根本不夠員工回老家、陪孩子出去玩、悠閒從事各種活動,只能綁在工作附近等著再回去上班。
第二個違法是:員工平均三天上24小時的班,一直上下去,平均365天天天都上8小時的班,台鐵有付加班費嗎?
台鐵之所以三天裡排二個12小時班,就是因為平均每天上8小時班。但是,我們一般人每週只要上40小時的班,超過要給加班費;台鐵這種班表,等於平均每天都在上8小時班,一週上了56小時的班,有加班費嗎?
這次台鐵產業工會過年期間發動「依法休假不加班」的目的之一,就只是回歸勞基法的規定而已,原來台鐵認為回歸法律規定就是違法?更何況,依勞動基準法及台鐵局自訂工作規則,國定假日出勤需經過勞工同意,台鐵員工既「不同意配合加班」而依法休假,究竟何錯之有?台鐵員工一定要被同意是嗎?
台鐵辯解台鐵員工兼具公務員身分,所以仍須符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定。這是在曲解法令,因為勞基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只有在「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適用公務員法令。至於其他的勞動條件,例如本件中的「休假」,除非優於勞基法,否則就還是要比照勞基法規定。
台鐵違法使員工無法在春節期間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嗣後卻又反過來指摘這些員工未完成請假手續、未正常出勤,然後祭出曠職處分,秋後算帳!
最後,就算都不談法,蝶戀花司機過勞造成的悲劇殷鑑不遠,民眾應該已經警覺到壓榨勞工對於交通運輸的風險非常之高,而開始追求更安全的運輸服務。交通部多年來都未正視公共運輸過勞問題,應該立即檢討,補充台鐵所缺少的人力,廢除不合理的排班規定。如果交通部放任台鐵勞動條件持續惡化,日後若發生意外,台鐵和交通部都要負上最大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