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稍早我質詢人事行政總處以及銓敘部關於郭冠英的問題。事實上,在擔任立法委員的期間,我接觸過許多中高階的公務員,其中大部分都是勇於任事、盡忠職守的優秀公務員,但是為什麼今天公務員作為一個整體,它的形象不斷減損,動輒得咎,就是因為有這類以依法行政之名行特權之實、「有關係就沒關係」的老鼠屎存在,敗壞全體公務員的名聲,成就「高級外省人」郭冠英的為所欲為。
公務人員任官時,必須簽下「公務人員服務誓言」: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與政府法令,以清廉、公正、忠誠及行政中立自持,關懷民眾,勇於任事,充實專業知能,創新改革,興利除弊,提昇政府效能,為人民謀求最大福祉。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處分。謹誓。
也許很多人認為這樣的宣誓只是形式,但不可否認的,公務人員服務誓言背後透露的是公務人員為民謀福利,依法保障人權,促進國家進步發展的崇高使命與責任。我們姑且不去談當初郭冠英撤職的緣由為何,而聚焦在「回任」的事實,我很好奇,中華民國有史以來可曾有哪個單位錄取過「被兩大過免職、到職後4個月就退休」的人員?省政府任用這樣的人,在什麼意義上算是「提昇政府效能,為人民謀求最大福祉」?
這樣具有高度爭議與瑕疵的事件,銓敘部表示完全合法,也未違反相關程序。若果真如此,豈非證明相關規範出現制度性的漏洞?也就是這樣的漏洞,讓少數特權階級無所不能,而把污名歸給所有公務員。銓敘部的函釋強調:「公務人員之任用係屬用人機關之權責」、「依法並無不符之處」,這樣的函示證明了,放任特權並表示於法有據,帶頭羞辱全體公務人員的,就是政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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