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約僱五等300薪點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7/22~110/07/26
資格條件:
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森林、植物、測量、地政、資訊、園藝、綜合農業等相關科系畢業持有證書者或具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林業技術或水土保持工程類科應考資格(具有原住民族身分持有證明文件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不限就讀科系)。
2.曾任或現任本局各林管處技術士 10 年以上,且近 5年年終考核結果有3 年甲等以上。
3.對於森林護管、林野巡視、林地管理、步道巡護、國土生態保育業務、盜伐案件查緝蒐證、治山防災等相關護管業務工作績效良好,有具體事績者。
4.無約僱森林護管員管理要點第7 點所定各款情事,擔任士級人員期間無因案涉訟而留職停薪或停工止薪者。
工作項目:
1.森林護管、林野巡視、林地管理、森林火災防救、配合執行濫墾、盜伐、盜獵等違法案件查緝蒐證、植樹造林、撫育更新、漂流木辨識集運、步道巡護、森林育樂場域設施巡檢、維護及相關業務、協助山域事故搜救、棲地及野生動植物管理、協辦國土生態保育業務、外來入侵種監測、防治及移除、治山防災、林道及林業設施維護與其他全國森林自然資源經營管理及國土復育等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工作地址:
本處(屏東縣屏東市民興路39號)或所屬工作站(旗山工作站、六龜工作站、潮州工作站、恆春工作站)。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dm66@forest.gov.tw
聯絡方式:
1.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報名前詳閱「技術士轉任約僱森林護管員相關權益告知書」並簽名確認後,連同報名表及應檢附資料(畢業證書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服務證明書、最近5年年終考核通知書、最近5年平時獎懲通知書、最近5年獲選優秀森林護管員或模範勞工佐證資料、無不得僱用情事具結書),於110年7月26日前寄(送)至屏東林區管理處人事室收【900004屏東縣屏東市民興路39號】,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
2.相關表單請至本處官網下載:屏東林區管理處(https://pingtung.forest.gov.tw/)>訊息專區>就業資訊。報名表請確實填寫,應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造證件或虛偽證明等情事,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
3.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之應徵資料恕不退件。
4.聯絡人及聯絡電話:人事室陳小姐 08-7236941轉491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8的網紅王惠美,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2 12 17 王惠美 發言片段 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 在 劉建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灣規定公職人員不能擁有雙重國籍,如果有它國國籍者,就必須先放棄,才能擔任台灣公職,但,如果是無法放棄的國籍呢?那就是與公職之路無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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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們接到一件陳情案,有一位出生在阿根廷的台灣人,通過台灣的高考及格錄取,向阿根廷提出請願放棄國籍,阿根廷外交部回覆:「依該國法令規定,阿根廷人沒有放棄國籍的權利。」結果導致這位民眾無法擔任基層公職,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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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現在卻有民眾因為他國國籍無法放棄而不能擔任公職,為此我們在2018年11月22日、12月4日、12月28日,三度邀集考試院銓敘部、內政部、外交部開會討論,最終都無結果,連徐國勇部長都親口說:「這真的沒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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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持續努力,在2019年1月發文給行政院、考試院,希望行政院秉持公道,於情理法兼顧之原則下,允請權責機關比照《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3款─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仍得申請歸化之例外規定,以「專案限制性之令釋」方式,保障陳情人應考試服公職之工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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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2年多來的努力,考試院終於提出《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的第28條,增訂「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因外國法令致不得放棄該國國籍,於一定機關及職務範圍內,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這些是我們當初建議的條文文字,目前要送立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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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徵才機關:屏東縣家庭教育中心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約僱五等280薪點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6/22~110/06/25
資格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之一者。(僱用後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前述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僱用)。
(2)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工作項目:
1.辦理本縣家庭教育相關事宜。2.其他上級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屏東縣家庭教育中心(屏東縣屏東市華正路80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e250006@oa.pthg.gov.tw
聯絡方式:
本職缺應徵作業說明如下:
一、本職缺係11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職務代理人,僱用期間自僱用之日起至11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之前1日止(約111年3月底)。
二、本職缺採郵寄報名,意者請檢附下列資料,於110年6月30日前郵寄至:屏東縣屏東市華正路80號(家庭教育中心),信件主旨請註明「應徵職務代理人-(姓名)」,寄送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逾期者不受理。應檢附表件:(1)報名表(含相片、簡要自述):須黏貼
本人最近3個月內2吋脫帽半身照片1張。(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4)相關證照、工作經歷之服務證明影本。
三、書面審查合格者就合格人員中擇優錄取,必要時得辦理面試。
四、經甄試錄取者,由本中心通知當事人,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惟應徵人員均不適合,得予從缺。
五、本次視甄試成績得擇優錄取候補人員1~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為限。
六、聯絡人:王小姐,聯絡電話:08-7378465轉15。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 在 曾榮耀】考前猜題|公職考試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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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 在 [討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22條是否包含訓練期間4個 的推薦與評價
去年4月機關報到 8月訓練期滿 若想調回子女居住地 是要等到4月還是8月呢?
感謝大家解惑
條文如下
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二十二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10671 號
第二十二條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但指
名商調考試及格人員時,仍應受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
限制。
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
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
民族考試(以下簡稱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依各該考試法規受有轉調
機關限制人員,同時具有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
女,得於限制轉調期間內,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之其他機關服務,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並以調任一次為限:
一、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三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
、縣(市),有證明文件。
二、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
各機關依前項規定商調公務人員前,應就其子女年齡及實際居住地查
明符合規定後,始得辦理指名商調。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
依第二項規定調任之人員於各該考試法規所定原限制轉調期間內再轉
調時,以調任至原指名商調機關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原考試法規得
任用之機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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