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告了(3)!
終於有正義人士替台灣人民出面申冤。希望這次提告,得以停止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肆無忌彈」的利用疫情「血輾台灣人民」。
大家看看,這些真正關心人民的人,是誰?鍾琴前局長及「新黨」加油!人民感謝你們。
⁃ C. C. -
2021/06/11
請看以下刑事告發狀內容:
刑事告發狀
告訴人 鍾琴 新北市三芝區海景五街8號
告訴人 張亞中(確認中)
告訴人 李鴻源(確認中)
告訴人 彭文正(確認中)
告訴人 林正杰
告訴人 蘇偉碩(擬邀請)
告訴人 鍾秀梅(擬邀請)告訴人 陳光興 告訴人
告訴人 吳成典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潘懷宗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李慶元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侯漢廷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被告 蔡英文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2號
被告 蘇貞昌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號
被告 陳時中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為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等三人,共同涉嫌觸犯瀆職罪、圖利罪和偽造文書罪,依法具狀提出告發事:
壹、犯罪事實
被告蔡英文為中華民國總統,於就任時依法宣示誓「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而蘇貞昌為行政院長,掌管國家各部會,陳時中為衛福部長兼疫情指揮中心主任,綜理疫情指揮事宜。依照民主法治國家常規,於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大流行中,理應勤勤懇懇、盡忠職守,以手中掌握之龐大國家機器、社會資源及政府公權力,遵守誓辭,保護人民,增進人民福利,善盡努力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健康安全之重責大任。然而,被告等三人竟基於不可告人之黨私勾結與犯意,在國內疫情極端艱困時刻,竟置國人基本之生命權和健康權於不顧,於2021年5月變種病毒開始入侵台灣期間、全國確診及死亡人數迅速攀高之際,為下列行為:
一、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三人惡意阻撓疫苗進口,廢弛職務釀成死亡三百多人、確診上萬人之災害
按「廢弛」一詞,依辭源之解釋為「不認真做」之意,含有「故意」之本質,有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42號意見書可查。經查: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明知自5月15日疫情漸趨嚴重,國人需求疫苗孔急,竟罔顧人民性命,頻頻妄以「進口疫苗遭到國外力量阻撓」、「堅持須以政府對政府協商簽約」等空泛政治性理由,拒絕林全之東洋公司於去年已預購,並在緊急時刻可迅速進口的3000萬劑國際認證疫苗;繼而又百般刁難、設立各種行政程序及條件,要求出具授權書等加以卡關,實質阻撓郭台銘、佛光協會、張亞中、新黨等民間個人、團體擬中介捐贈之大批國際認證疫苗,造成確診人數每日均超過百例,至6月9日已經有確診11968例、死亡333人。此種惡意阻撓疫苗進口,只為護航高端疫苗之圖利行為,已釀成確診11968例、死亡333人之實際災害。
二、被告三人有圖利高端疫苗之犯行
(一)被告蔡英文明知高端疫苗尚未通過解盲,卻假借總統勢力,先於110年5月13日國安會議中宣示「國內疫苗研發的部分,目前已經進入臨床實驗第二期收尾工作,預計是在7月底可以開始供應第一波國產疫苗。」,其後更於5月18日視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視訊高端公司,且再次提到高端疫苗,致使高端公司股價從原先發行之30餘元,竟於110年5月漲至417元。此種頻頻公開透過媒體,向國人以多種形式宣傳人體試驗尚未通過二期解盲的國產疫苗「安全無虞」(但從不敢說是否有效),並且在中央緊急採購疫苗相關法規上再三企圖放寬審查檢驗標準,以求提前放行高端、聯亞兩支國產疫苗上市的時間。如此草率對待新型傳染病疫苗之開發、試驗與緊急准用,將廠商原先理應自負之疫苗上市風險及潛在賠償責任,全數轉嫁給政府及國人承擔,此種明顯護航特定企業利益、卻枉顧受眾防疫效果及公衛科學判斷之行為,即使其內部審查委員、國內染疫科學泰斗之一的中央研究院院士陳培哲醫師亦不惜辭去審查委員職務、公開嚴正表達反對意見;社會上亦有眾多前任疾管局、衛生署長等退休賢達人士,不斷對此發出強烈之異議警示。上開行為,顯然有圖利特定人,致使其獲得利益之犯罪行為。
(二)陳時中職司指揮中心相關防疫政策,蘇貞昌掌管各行政部會。在今年五月以前尚具成效,國內染疫及死亡人數尚屬有限,等同為國產疫苗之開發、試驗爭取了可貴的時間;然自五月份以降,變種病毒侵入國境,來勢兇猛,此時國家防疫政策自應隨之應變,積極向外大量洽購疫苗應為不二之選擇。奈何渠等不此之圖,卻繼續堅持排除向國外緊急增購(或接受捐贈)效用已經國際認證之輝瑞BTN、莫徳納、嬌生、國藥、科興等疫苗,卻逆向偃苗助長、以最高領導人頻頻喊話、明示暗喻等種種方式,企圖影響審查委員會決策及後續食藥署之放行,在人民眾目睽睽乃至國際觀瞻之前,赤裸演出「蔡英文親自口喻/官方接力護航」的戲碼,其間並數度明顯涉及配合內線交易、拉抬炒作相關公司股價之情事,其公然藐視涉及國家安全之公衛常規、法理規範之大膽行徑,令人髮指。
(三)試想,若去年被告等沒有濫用職權,惡意阻撓前行政院長林全本可購買到的三千萬劑國外疫苗進來,此時全國人民早已注射過兩劑疫苗、形成初步之集體免疫,自然亦不致爆發此次的「五月疫情大災難」,不但全國人民不致受到這一波疫情的衝擊,無辜喪失數百條人命,更不必進入「三級警戒」來管制人民生活,並且必須再度編列8400億的二次紓困金,使國家財政再次蒙受龐大之陰影與壓力。
(四)又,倘若渠等並未受制於強力護航二支國產疫苗之心態,而以救苦救民為念,緊急開放所有既經國際認證之疫苗進口,並且善用民間中介力量,而非處處橫加阻撓,是則全國人民也將能在最短時間內開始施打既經國際認證之疫苗,進而避免在苦苦等候國產疫苗上市之未定期間內造成大量感染。此中差異,極可能涉及不下千百條寶貴人命,蔡英文政府的肩頭重責及手上血腥,豈能逃過國家司法的追訴!
(五)中研院院士陳培哲於五月底請辭國產疫苗審查委員,他對媒體指出,辭職原因就是擔心審查委員會難以秉持獨立性,並直指「最大困難就是來自蔡英文總統」。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更曾於公開評論中指出,5月31日晚間,蔡總統罕見針對國產疫苗臨時召開記者會,而這一天也正好是高端股票跌停板的第一天。她強調「七月底國人可以開始注射國產疫苗」。陳培哲院士因此質疑 :「在這種情形下,食藥署擋得住總統府的壓力嗎?」「這是很簡單的道理,所以我就做不下去了」。
(六)為緊急應對全球疫情擴大趨勢,WHO的「緊急授權」規範雖然跳過了一般藥物開發所必備的動物試驗過程,准許直接進入人體臨床試驗,但後者仍然必須經過一、二、三期試驗,先後累積至少數萬個樣本,方足以在正式授權對廣大群眾施打前,確認該疫苗之基本效能、適當劑量及避免嚴重副作用之發生。我國食藥署若擅自放寬標準,以僅僅數千人之樣本、威嚇扭曲專家審查意見結論,草率放行而給予授權的話,不但該種國產疫苗將無法獲得國際認證,使我國施打人口面臨「出不了國門」的窘境,未來更可能出現因施打者產生嚴重副作用而導致鉅額國賠求償之風險。蔡英文等人屆時或已下台或已離職,若我國司法體系縱容坐視此等竊國殘民之重大惡行而無所作為,任令渠等輕易規避法律刑責,亦將成為滔天共犯,神人共憤,莫此為甚。
貳、所犯法條及證據
按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且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告發人等僅將被告所涉法條,詳列如下:
一、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罪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三、刑法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證據:
一、書證部分
按「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刑事訴訟法第157、158條書有明文。因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三人,均為食俸民脂民膏的國家元首、閣揆、主管部長,不思竭力保護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竟至毫無人性,利用職權反向操作,以「扶植本國疫苗產業」為藉口,不惜偃苗助長炒短線的生技公司、扼殺自己國人同胞之健康權及生命權,只為圖謀個人經濟及政治上之私利。被告等的惡行惡狀,最近一個月(5月13日起)的各類媒體報導均有報導,請鈞署參酌。
二、人證部分,請傳喚下列證人:
(一)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全(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1號3樓)
(二)高端疫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世忠(新竹縣竹北市生醫三路68號)
(三)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詹啟賢(台中市潭子區潭興路1段3號)
(四)前衛生署長楊志良(請代為查址)
(五)前疾管局長蘇益仁(請代為查址)
(六)前台北市衛生局長邱淑媞(請代為查址)
(七)中研院院士陳培哲(請代為查址)
(八)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請代為查址)
綜上論述,依刑法第130條、131條、134條等之規定,被告確實已經觸犯各該條之罪,為圖利自己或相關第三人廢弛職務,更透過職權之操弄,直接、間接圖利自己及相關第三人等,不惜釀成全國人民的大恐慌和大災害。彼等惡劣行徑,令人髮指,恰於本條之罪構成要件相當,懇請 貴署迅為依法偵辦,將被告等三人提起公訴,治以應得之罪,俾符法治,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具狀人 鍾琴等
中華民國110年6月 11日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下列何罪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1O6年3月13日星期ㄧ21點4O分點巡視
106年3月9日星期四上午11點9分巡視巳開始動工拆除至13日全拆滅屏東重要文化資產中華與勝利路口崇仁新村通海區日宿𠪴史建築南側區域。縣府没傾聽民意漠視地域生態。
通海區南側 剩徐漢靈官舍未拆(106.3.13 21點4O分點巡視已拆除)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085502
〈南部〉拆定了! 屏東日治飛官聚落少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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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3
〔記者邱芷柔/屏東報導〕屏東擁有國內少見面積完整的日治時代飛官宿舍群,近年縣府積極整修活化利用,但隸屬於國防部的通海區南側官舍,經文資委員會勘後未被列冊,縣府已著手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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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唯一還沒被拆眷舍,是飛行員徐漢靈的官舍,其合掌式屋頂從早年空拍圖中十分特殊顯眼。 (屏東愛鄉協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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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員徐漢靈的官舍,其合掌式屋頂、屋內的欄間、田字氣窗等,都是少見的獨特工法。 (記者邱芷柔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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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代建造的飛官宿舍,其工法精巧,配合屏東溫熱潮濕環境,還能看見墊高地基、散熱氣窗等設計。 (屏東愛鄉協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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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擁有國內少見面積完整的日治時代飛官宿舍群,但通海區南側的八棟官舍群走上被拆除命運。 (記者邱芷柔攝)
通海區南側 剩徐漢靈官舍未拆
通海區南側官舍位於屏東市勝利路南側、孔廟對面,日治時期是屏東陸軍飛行第八聯隊的職工官舍、下士官舍,並設有倒U形的防空壕,由陸軍高級技師淺井新一設計,在一九二九年完工,國民政府來台後,曾參與二戰的飛行員徐漢靈就住其中。
特殊建築工法 愛鄉協會盼保留
屏東愛鄉協會副總幹事葉慶元說,目前南側僅拆到僅剩下青島街二十八號徐漢靈的官舍,其合掌式屋頂、打毛仿石造的山牆面、洗石子八角柱、飛鳥花瓣欄間、田字氣窗等都是少見的工法,徐家後代在去年一月才搬離,文資委員去年兩次會勘,都沒進入徐漢靈官舍,協會希望先將徐漢靈官舍列為暫定古蹟,邀文資委員再度會勘,同時向工務處申請緩拆三天,讓協會為官舍做相關測量與紀錄。
葉慶元認為,日治時代建築師到海外學習西洋建築工法,再與傳統日式建築結合,並依屏東濕熱氣候環境加以改良,建築不僅有歷史價值,更具觀光潛力,屏東市也能有媲美法國里昂、泰國清邁等國際知名的歷史城區,但南側官舍全數拆除後,完整的飛行官舍拼圖就會少了一塊。
縣府:屬國防部管轄 按計劃拆除
屏東縣文化處文資所主任王文章說,通海區北側十二棟眷舍經審議後全數保存,而南區眷舍因改建程度、歷史脈絡與未來活化等考量,會勘結果經國防部評估後拆除,文資法中未規定文資委員必須進到屋內才能評估其價值,且目前已完成行政程序,將按計劃拆除,土地的後續運用則待國防部與縣府討論。
https://udn.com/news/story/7327/2338208
屏東拆眷舍 愛鄉協會喊卡碰釘子
2017-03-13 03:49聯合報 記者林良齊/屏東縣報導
位於屏東市中正路及勝利路交叉口的眷舍保有田字氣窗。 記者林良齊/攝影
• facebook屏東市崇仁眷村通海區原本有20棟眷舍,勝利路以北的12棟已在今年1月被列為歷史建築保護,但勝利路以南的8棟眷舍,縣府工務處從9日開始拆除,目前已拆7棟,僅存的1棟為保存最完整的眷舍,屏東愛鄉協會發函給文資所,要求縣府依暫定古蹟來保存,「刀下留屋」。
屏東愛鄉協會副總幹事葉慶元表示,該眷舍約1929年落成,有許多獨特工法,包括欄間、田字氣窗等,在日據時期做為下士官舍,國民政府來台後,也給參與過戰爭的空軍徐漢靈住過,十分有歷史價值,屋況保存完整。
愛鄉協會向工務處申請緩拆3天,同時向文資所申請列為暫定古蹟,希望文資委員再來評估,昨天愛鄉協會到該棟眷舍記錄、測量相關文物。
屏東文資所主任王文章說,崇仁眷村勝利路以北的12棟眷舍全數保存,當時也有到以南的8棟眷舍會勘兩次,經評估南區眷村的改建程度太嚴重,未來活化利用程度不如北區來得高,眷村保存仍以全區規劃為主,前天已邀文資委員查看,行政程序完備,將按照原定計畫拆除。
工務處表示,該區眷舍老舊,為避免危險才拆除,日後規劃仍待縣府與國防部討論。屏東愛鄉協會則不放棄希望,將向縣府文化處爭取再正式會勘。
處長您好!!! 以下事件需要您的協助
縣議員蔣月惠感恩您!!!
有關
106年3月9日星期四上午11點9分巡視巳開始動工拆除
本日發現縣府工務處景觀科開始進行崇仁新村通海區勝利路南測的拆除工程,符合文資法【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一、可能而立即明顯之重大危險。二、依法取得拆除執照,即將進行拆除時。三、工程施工進行時。」,故屏東愛鄉協會今天下午已經依法向文化資產保護所申請【青島街28號(日本時代屏東陸軍飛行第八聯隊下士官舍)】立即進入暫定古蹟程序停止拆除並提報歷史建築。
請縣府工務處景觀科立即停止青島街28號的拆除工程
謝謝
中華勝利路口崇仁新村通海區共21棟日治老宿僅留12棟餘9棟過完舊歷年要拆滅
105.7.27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
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
一、有形文化資產:
(一)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
造物及附屬設施。
(二)歷史建築: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
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四)聚落建築群:指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或與景觀協調,而具有歷史、
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建造物群或街區。
(五)考古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遺物、遺跡,而具有歷史、美學、
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八)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
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等。
第 57 條
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必要
維護措施。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
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
外,主管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送審議會審議,以採取相關措施,完成審
議程序前,開發單位不得復工。
第 77 條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
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七條審查
程序辦理。
第 十 章 罰則
第 103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三、毀損考古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四、毀損或竊取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五、違反第七十三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
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
六、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
物或其生態環境。
七、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09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106年1月17日開始巡視
http://news.pts.org.tw/article/347085
屏東市崇仁新村有日本時代飛行第八聯隊的職工和下士官舍,屏東縣文化處正進行文資審查,確認要保留的所在,不過當昨天被突然間被通知清晨五點要拆除,文史工作者趕去抗議阻止,不過也是有幾棟房舍屋頂已經被拆掉。
天還沒亮,文史工作者和民意代表拉起布條,要阻擋屏東市崇仁新村南區的老房子被拆除,附近攤販也在關心,就怕拆了以後,這個過年無法做生意。
==屏東縣議員 蔣月惠==
文資審議的程序在這個動作完
我們再來決定怎麼拆
第二個就是說
看能不能過完年後再來拆
崇仁新村裡還保有日本時代陸軍飛行第八聯隊的宿舍群,攤販說,16日下午接到警方通知,要在清晨開始拆除工程,但屏東縣政府工務處上午強調是誤傳,文化處則表示,文資審議後已經確定不保留南區,拆除日期將由國防部決定。
== 屏東縣文化處副處長 曾龍陽==
有正式審議過的
具有文化資產的價值的
今天有一個現勘
是通海區勝利路以北
那現在要拆的是勝利路以南
所以不同標的
雖然房子不保留,但南區有幾棟房舍還保有珍貴的黑瓦,文化處派人將黑瓦拆除保存,但拆法也被質疑太粗暴。
==屏東眷村文史工作者 曾鵬璇==
很多部分都已經被
破壞性地給移除了
屏東基本上日式建築
已經很少很少有
還能保有黑瓦屋頂
屋頂上殘留很多被弄破的黑瓦,文史工作者覺得痛心,但文化處強調,完好的已經保存到倉庫,將做為日後修繕其它宿舍的材料。
記者 王介村 許政俊 屏東報導
崇仁新村拆除 攤商:拜託縣府讓大家好過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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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被拆除的崇仁新村通海區日式建築群(圖:蔣月惠提供)
2017-01-16 16:30
〔記者葉永騫/屏東報導〕屏東市孔廟對面的崇仁新村通海區近日即將拆除,縣議員蔣月惠及文史專家呼籲暫緩拆除,附近攤商希望春節前不要拆除,讓大家好過年吧!
日治時期的鬼瓦相當的特殊(圖:蔣月惠提供)
日治時期的鬼瓦相當的特殊(圖:蔣月惠提供)
崇仁新村通海區的市集仍然很熱鬧,攤商希望過年後再拆吧!(記者葉永騫攝)
崇仁新村通海區的市集仍然很熱鬧,攤商希望過年後再拆吧!(記者葉永騫攝)
位於屏東市勝利路南側、孔廟對面的崇仁新村通海區,日治時期是屏東陸軍飛行第八聯隊的職工官舍、下士官舍並且設有倒U形的防空壕,縣議員蔣月惠、文史研究者曾鵬璇認為具有文化保存的價值,指出日治時期的飛行第八聯隊是霧社事件中轟炸賽德克族的飛機聯隊,當時由屏東機場出發,希望縣府等相關單位能夠給予保留這些宿舍和建築,由於傳出縣府有意在明天拆除這些宿舍,蔣月惠決定明天帶隊前往現場拉白布條抗議,反對進行拆除。
附近的攤商說,春節快到了,原本是生意最好的時候,現在要拆除,不是讓大家無法好好過年嗎?希望縣府幫幫忙慢點拆吧!
縣府文化處副處長曾龍陽表示,崇仁新村以勝利路為界分成南北兩部分,北側的建築較重要,明天文資會將開會審查,南側的通海區由於建築較為普通,因此管理的國防部並沒有提出文資審查的申請,只有進行文資評估,文化處近日則是拆掉一些舊屋舍的鬼瓦準備作為以後修建相關屋舍的建材,強調眷舍要不要保留,都由文資委員會決定。
黑瓦為日式建築中,極具代表性的建築構件。現今許多傳統日式建築仍能保有完整的原樣黑瓦屋頂實為罕見。但今日位於屏東勝利路與中華路交叉一帶的舊日治時期日本陸軍第八飛行聯隊宿舍與其北區的宿舍群具有相同與相關的建築特徵,且其以距今超過70年,符合文化資產中歷史建築的相關條款與規定,但其屋頂黑瓦竟不翼而飛,蓄意破壞文化資產。而不僅是建築構件,是否有相關文物為人所竊取,流散。主管單位應進行說明,並將其相關構件、文物追回。
抗議屏東重要文化資產再度被破壞
採訪通知於時間:106年1月17日(二)上午5:00地點:屏東市中華勝利路口
約數十人拉長抗議白布條與頭挷抗議布條與高舉抗議標語和呼喊抗議口號
本稿由屏東縣議員蔣月惠服務處、文史工作者、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藝術史學系碩士生曾鵬璇,聯合發起。
※ 中華勝利路口現有90年歷史之餘房舍為何被破壞
建議:1.現階段暫緩拆除房舍.請依文資法程序再議
※崇仁新村通海區在勝利路南側的區塊,有8棟日本時代屏東陸軍飛行第八聯隊的職工官舍群、下士官舍、台灣軍經理部倉庫、疑似食堂的公共建築˙以及倒U形的防空壕,都是全世界僅有台灣屏東才擁有的到的重要歷史文化財,去年(2016.10.31)屏東縣文化資產保護所因應新修文資法第15條公有建物超過50年,處分前要作文資評估之規定
《崇仁新村通海區南側8棟日本時代屏東陸軍飛行第八聯隊宿舍群地址與宿舍種類》
崇仁新村通海區南側的宿舍群在勝利路以南、青島街以北、中華路以西、中正路以東圍起來的區塊
首先是「職工官舍群」,共計5棟,地址如下:、【中華路207巷1號2號3號】、【中華路207巷4-1號5號6號】、【中華路201巷1號2號3號4號】、【中華路201巷6號7號8號9號】
本區唯一的「下士官舍」位於【青島街28號】。
「台灣軍經理部倉庫」1棟:【勝利路27號31號33號35號37號39號41號43號】
2棟單棟式用途未知的日式建築:
【中華路207巷4號】與【中華路201巷5號】
(201巷5號據說為日式澡堂)
軍事防禦設施方面,有「倒U形拱圈防空壕」1座,位在【中華路207巷4號】的庭院內
日本時代屏東陸軍飛行第八聯隊第二期官舍群
歷史價值與整體特色
《歷史沿革》
1919年初,台灣總督府為了理蕃及未來國防事務考量,成立台灣總督府警務局航空班(簡稱警察航空班,為台灣史上第一個正式的航空機構),同年5月開始於阿緱廳六塊厝下淡水溪沿岸興建屏東飛行場(現屏東空軍基地南機場,是台灣史上第一座機場)。
1920年8月屏東飛行場竣工,並於同年11月21日正式啟用。
1927年5月9日開始,因國防因素的考量,原駐紮於日本九州福岡大刀洗的陸軍飛行第八聯隊(簡稱飛八)開始轉營移防至屏東的計畫。
1927年9月警察航空班廢班閉鎖,其相關設備及部份業務,則在廢止後交由陸軍原地接管。
1928年2月19日,屏東陸軍飛行第八聯隊完成所有轉營相關事務,並正式於屏東飛行場開隊運作,開隊當天不但有聯隊的空中分列式飛行演習及各種戰鬥演習,屏東民間則有藝妓舞蹈表演、台人的藝閣遊行、小學校公學校學生遊行等,堪稱盛況空前!
1928年3月16日,飛行第八聯隊第一期軍官宿舍群於高雄州屏東郡屏東街(現屏東市)開工,由台灣軍經理部陸軍技師淺井新一設計監督,台北的浦田組施工,於同年12月20日竣工,包括聯隊長官舍、奏任官官舍、高等官舍、士官官舍與將校偕行社…等各種等級官舍群,現址為崇仁新村成功區
1929年,第二期飛行第八聯隊宿舍群(判任官宿舍群)竣工,位置緊鄰當時的屏東市プール(今屏東縣立游泳池)、屏東書院(孔廟)與屏東公園裡的阿緱神社,現址為崇仁新村通海區
1930年10月27日霧社事件爆發後,飛行第八聯隊前後派遣四架飛機前往事發地進行大規模的空中偵查與轟炸。
『飛行第八聯隊除了是台灣史上第一個常駐的航空軍事單位,同時也肩負守護日本國土南方領空之重責大任!更主導了台灣島內所有主要的相關航空活動!不僅接續了警察航空班原有在台灣的空防、治安及「理蕃」等相關任務,也擔負起對台灣學生及民眾的「航空教育」。』
『該聯隊設置以來,其所在地屏東「六塊厝」儼然已經成為「飛行場」的代名詞,並成為島內民眾在「航空教育」方面的唯一固定場域,特別是對於學校的旅行來說,該地則是南部參訪的必至行程之一,「屏東陸軍飛行場」也成為當時台灣少見對外開放的軍事基地之一,成為旅客抵達屏東,除了參觀糖廠及公園以外,必至的景點之一!文字來源:【曾令毅,2008,《日治時期台灣航空發展之研究(1906-1945)》,淡江大學歷史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由此可知,飛行第八聯隊在台灣軍事航空發展史扮演無可取代的重要地位,其相關軍事建築以及聯隊各種官舍群,都有被指定為國定古蹟的價值! 缺一不可,保存每一代整體宿舍群有其必要性,而其歷史價值在於整體的官舍群而非單棟硬體建築。
1929年屏東飛行場附近要圖,可以看到飛八第一期官舍群與第二期官舍群的相對位置,第二期官舍群就在屏東公園阿緱神社附近。
※圖片來源:《飛行隊見學》
1929年大日本職業別明細圖上,在屏東神社與屏東書院(此時還沒遷建)西側的若松町,可以看到飛八第二期官舍群的分佈範圍(紅框內),有士官、准士官、
準士官與下士官的官舍群、職工官舍群、以及台灣軍經理部的倉庫。
※圖片來源:《大日本職業別明細圖,NO.185,屏東/旗山/鳳山/潮州/枋寮/東港,東京交通社發行,1929》
屏東飛八第二期官舍群範圍圖(紅框內),該區位於若松町,當時都是陸軍飛行場的官舍區(上面有標陸軍官舍),可以看到東側緊鄰屏東市プール(今屏東縣立游泳池)、遷建後的屏東書院(孔廟)、屏東公園與阿緱神社。
※圖片來源:《1940年屏東市街圖,日本屏東會手繪》
屏東市空拍照片,紅框範圍是飛八二期官舍群。※圖片來源:《過山雲》。
建築特色:
飛行第八聯隊第二期官舍群,不論官階高低,每一棟宿舍中間一定會用厚實的磚造防火牆區隔成左右兩戶或者更多連續戶(這種防火牆區隔左右戶的作法全台只有屏東空軍崇仁新村通海區、成功區、屏東憲光十村、台南公園路321巷宿舍群以及花蓮將軍府宿舍群…等少數地區看的到,所以極為珍貴!),屋頂全以日本黑瓦披覆,鬼瓦造型極為特殊,全台灣只有屏東飛八宿舍區與屏東憲兵隊宿舍區可以看到!乙種宿舍的大跨距山牆面設置有田字木格百葉式氣窗,屋簷下方也會設置木格通氣孔,其目的都是為了讓木造屋架通風,熱空氣會從山牆面氣窗進入屋架,再從屋簷九宮格通氣孔排出,形成一種對流循環的作用;屋身為英式雨淋板,雨淋板下方會有群擺式設計以利雨水加速往外排出;正門入口上方設有寬大的木造雨遮,正立面木造窗戶外,統一設有木格窗台;基座為紅磚造,室內地板抬高於外面基座設有通風口以利通風防潮。
飛八士官官舍群(判任官乙種)鳥瞰照片
大跨距人字形山牆搭配鬼瓦與田字木格百葉式氣窗
全台只有屏東市才有的第八飛行聯隊官舍類型鬼瓦!
木造窗戶、窗台、氣窗、基座柵欄式通風口、雨遮、大門、ㄇ形階梯是飛八士官官舍的標準建築元素。
飛鳥與花瓣圖案的手工木刻細緻的欄間是飛八士官官舍共同特色
飛八職工官舍群鳥瞰照片
飛八職工官舍雲飾風格鬼瓦
飛八下士官舍正立面的木格氣窗、旁邊的竹節裝飾物、打毛仿石造質感的設計
非常講究特殊。
飛八下士官舍背面雨遮上方的牆體表面,一樣採用講究的打毛仿石造質感設計
飛八下士官舍具西洋風格的三根洗石子八角形露台柱與露台,均保持完整。
飛八下士官官舍非常講究的英式雨淋板、鋸齒木造斜撐與九宮格通風孔,
飛八下士官官舍,手工雕刻精緻的飛鳥花瓣造型欄間與「筬欄間(おさ欄間)」
紅框區域為屏東飛八二期官舍群分佈範圍
﹡地址或位置
本區最主要的官舍群,位在勝利路以北、瀋陽街以南、中正路以東、中華路以西的「士官或準士官官舍群(判任官乙種)」,共計12棟(雙拼式),地址如下:【瀋陽街5號7號】、【瀋陽街9號11號】、【瀋陽街13號15號】、【中華路221巷2號4號】、【中華路221巷6號8號】、【中華路221巷10號12號】、【中華路221巷1號3號】、【中華路221巷5號7號】、【中華路221巷9號11號】、【勝利路48號50號】、【勝利路52號54號】、【勝利路56號58號】。
數量第二多的宿舍群大都在勝利路以南、青島街以北、中華路以西、中正路以東圍起來的區塊(另有一棟位在瀋陽街),類型為「職工官舍群」,共計5棟,地址如下:、【中華路207巷1號2號3號】、【中華路207巷4-1號5號6號】、【中華路201巷1號2號3號4號】、【中華路201巷6號7號8號9號】、【中正路189號+瀋陽街21號23號23-1號】。
本區唯一的「下士官官舍」位於【青島街28號】。
「台灣軍經理部倉庫」1棟:【勝利路27號31號33號35號37號39號41號43號】
兩棟單棟式用途未知的日式建築:
【中華路207巷4號】與【中華路201巷5號】
(201巷5號據說為日式澡堂)
軍事防禦設施方面,有發現「倒U形拱圈防空壕」1座,位在【中華路207巷4號】的庭院內。
上述日本時代屏東陸軍飛行第八聯隊第二期官舍群共計21棟
+1座拱圈防空壕,為本次文資提報範圍。
※更完整圖文資料詳見提報表
聯絡人:
曾鵬璇0979090112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下列何罪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抗議縣府違反文資法提報廢50年以上歷史建築滅古蹟』採訪通知於時間:105年12月16日(五)下午1:30地點:屏東縣政府大門口
※縣府公然違反文資法提報廢中正國小桂林街46.48.50號,信義路60.62.64號宿舍。50年以上歷史建築滅古蹟
約數十人拉長抗議白布條與頭挷抗議布條與高舉抗議標語和呼喊抗議口號
本稿由屏東縣蔣月惠議員、文化資產關注者中正國小校友陳本康、屏東眷村文物保存促進會、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藝術史學系碩士生曾鵬璇,聯合發起。
訴求:1.請縣府財政處立即撤銷中正國小桂林街46.48.50號,信義路60.62.64號職務宿舍報廢單
2.請縣府文化處文化資產保護所提供2016年10月31日「文資會勘委員意見報告」
3.要求文化處公佈行政流程。
聲援團體左岸高屏溪協會
近半年來,屏東縣的文化資產不斷的被摧毀、破壞,正快速的消逝。
自今年7月起屏東縣立游泳池面臨停用後擬拆除;8月文化處,屏東市日治時期第八聯隊士官宿舍群發生不當拆遷案。9月,屏東火車站前日治時期溝渠亦填平做為道路。10月文化處不當施工,使清代歷史遺址為工程破壞。11月文化處不當拆除古戰場紀念石碑。至今,12月又有中正國小宿舍群即將被拆毀。
然而,這些重要的文化資產,不僅是屬於這一代屏東人的記憶。更是屬於所有臺灣人的歷史與文化。而屏東文化處不但未善盡職責,維護文化資產。反而不斷違反文資法,致使屏東所剩無幾的文化資產及將消失殆盡。在此呼籲所有屏東的朋友一起重視、珍惜屏東碩果僅存的文化資產。
資料提供: 文化資產關注者周芮宇
※桂林街三連棟官舍位置圖,為公學校官舍(1929年大日本職業別明細圖)
﹡歷史沿革昭和年間(建造日期約為1928-1930年間)
敘述:明治29年日本政府在阿猴街增設國語學校,為「國語傳習所」。明治32年改為「阿猴公學校」供台籍男女孩童就讀,大正10年阿緱廳改為「屏東郡」也同改名為「屏東公學校」。此校舍標明為公學校宿舍。但公學校的位階不如尋常小學校,小學校的校長官舍都沒這麼精緻,何況是教師宿舍,所以應該是屬於銀行官舍的可能性較高。
日治時期之臺灣銀行,除了臺北本行之外,於臺灣各地設有15支店,屏東支店設立於1910年。直至日治時期結束之前,臺灣銀行一直扮演發行官方通行貨幣「臺灣銀行券」的關鍵性角色。除了貨幣印製之外,臺灣銀行也擔任扶植日本本土企業的任務。在此任務下,該銀行成為許多日資私人企業在臺灣的貸款債權銀行。所以此厚實建構之建築物合理推估為台灣銀行屏東支店之宿舍。
﹡整體特色:建築特色:三連棟具有洗石子玄關建築,宿舍土地面積約535m2,屬日治時代官銀宿舍。建材為台灣檜木,木構造建築形式為洋真束小屋組屋架,建造方式屬日式早期建築工法,架構保存完整,每戶均有牛眼窗為高級官舍所有之建築工法。
環境特徵:區域位在舊城區中心,為於台灣銀行後方周圍有唐榮國小、國民黨縣黨部、崇仁新村建築群落,離屏東火車站約5 分鐘步行距離。
桂林街三連棟官舍位置圖,為公學校官舍(1929年大日本職業別明細圖)
*其他(發現日期及原因)
於2005年路過發現,原保存良好,每戶皆有牛眼窗/大垮距三連棟屋架/洗石子台階。因有人住其中,並未特別注意。近日跟隨文資會勘發現此處建物特殊,感嘆如此特殊構建之建築物在台灣並不多見,更何況是屏東。
所以提出歷史建築申請,希望能留下屏東舊城區的歷史特有建築。屏東市現有保存之官舍均屬軍方體系,屬於社宅及其他官署之官舍則僅有留存縣長官邸,此處官舍之空間格局及構造工法均屬上等,更可代表與軍方體系不同類型之官舍樣式與平面空間格局,見證屏東地區日治時期之重要發展必須保留。
※桂林街與信義路(公學校官舍)位置圖,此空拍圖年代約為1930~1932年間
105.7.27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
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
一、有形文化資產:
(一)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
造物及附屬設施。
(二)歷史建築: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
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四)聚落建築群:指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或與景觀協調,而具有歷史、
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建造物群或街區。
(五)考古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遺物、遺跡,而具有歷史、美學、
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八)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
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等。
第 57 條
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必要
維護措施。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
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
外,主管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送審議會審議,以採取相關措施,完成審
議程序前,開發單位不得復工。
第 77 條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
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七條審查
程序辦理。
第 十 章 罰則
第 103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三、毀損考古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四、毀損或竊取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五、違反第七十三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
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
六、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
物或其生態環境。
七、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09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聯絡人:
陳本康0932284875
蔣月惠0936812315
抗議口號
抗議.抗議.抗議縣府
公然違反.文資法
提報廢單.滅古蹟
擬都更.蓋整大樓
毀了文化.賺大錢
抹殺 共同回憶
要善用 文化創意資產
共創 屏東美好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