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應對疫情罹難者國賠嗎❓
近來因疫情肆虐造成許多罹難者,開始有人認為國家應對罹難者負國賠責任。
所憑法律依據為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此說法能成立嗎❓法律是怎麼判斷的呢❓
法律判斷上主要是看案情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那上述國賠規定的要件是什麼呢❓
必須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符合:
1⃣️行使公權力
2⃣️有故意或過失
3⃣️行為違法
4⃣️特定人自由或權利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而非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
完全符合這些要件,被害人才能依上述規定請求國賠。
那要怎麼認定損害與違法行為間是否具「相當因果關係」呢❓
最高法院認為必須參酌客觀事實、吾人智識經驗去判斷。
但「客觀事實」、「智識經驗」又是什麼呢❓
這就是個案有得爭論的地方了。
所以本文問題目前還無法太早下定論,需衡量每個個案事實、證據,才有辦法判斷,而且將來每個個案判斷結果也可能因案情不同而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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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波新冠肺炎疫情死亡人數節節攀升,公務員不免有怠於執行職務的 #國家賠償責任,與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 刑事責任,難辭其咎。所以,我們準備要接國賠求償與刑事提告案件了,讓該負責任的政府與公務員負起該負的責任,必要時會先提出#證據保全,以還原全案的真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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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前陣子馬來西亞學生遇害的事件,台灣人都深感遺憾及憤怒,蔡英文總統也向家屬表達至深歉意。不過,我國元首的道歉在法律上可以因此讓法院判決國家賠償嗎?😟台灣畢竟是法治國家,國賠賠不賠還是要從法律判斷😏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這條指的是公務員故意或過失,去「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導致人民權利受損的兩種類型。
而法官在審判國賠案件時,重點在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與發生人民受害的結果間,有沒有「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要去判斷行為或是不作為,在通常、一般的狀況下是不是會導向同樣結果,而非僅是偶發事件😋
例如在這個案件裡,路燈不亮、警察吃案是不是通常會導致有人遇害的結果?🤨如果是,才能說這個結果與路燈不亮、警察吃案的疏失有相當因果關係。如果不是,僅是單一偶發事件,那雖然政府的確在管理上有疏失🌧仍然不能把遇害的結果與這些疏失認定成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判斷有無相當因果關係這件事,雖然困難,但法律上不能略過。
所以蔡英文總統就特定事件表達歉意,於情於理在道義上有撫慰被害者家屬的效果☺️但回到法,國家元首的道歉跟國賠的要件畢竟無關,法官則是依法獨立審判的角色,因此還是要以國賠法的要件去審視案情🤓
而這件令人遺憾的社會案件,因為被害者是外國人的緣故,家屬要求引渡嫌犯或聲請國賠,法律上有沒有可能成功呢?想看明白當中複雜的法律議題,今晚八點請看瑩真律師的youtube頻道😁
賴瑩真律師 鐘煒翔實習律師 合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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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高等考試三級行政法測驗題-25] 25、公務員怠於執行法律規定其應執行之職務,致人民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規定應執行之職務,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