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用對待管中閔的同樣標準,對待陳明文
對於管中閔校長,民進黨政府可以無所不用其極,用盡各種手段查盡資料找尋一個人的瑕疵,砲製不存在的罪名。
但對於陳明文,民進黨政府可就完全態度不同了。陳明文的說法不斷變化,金管會卻兩手一攤說「無法得知領錢的銀行」。
不知道不是就應該查明嗎?洗錢防制法、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都已經放在那裡了,認真查一查,沒問題就還陳明文清白,有問題就依法辦理,很難嗎?
在一個要求公開透明的公民社會裡面,遮遮掩掩只會引來更多的懷疑,只有徹查到底才可能得到真正的清白。
真的,全黨一起遮掩實在很難看。
公務財產遺失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陳明文高鐵遺失 神秘的300萬元
民進黨立委陳明文3日上午搭乘高鐵時,遺失一只裝有300萬現金的行李箱,引發外界高度質疑錢的來源與用途。國民黨團今(4)上午召開記者會,要求陳明文委員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對國人說明300萬元是否有依法財產申報?銀行、調查局是否通報調查?若屬贈與,是否有依法繳稅?倘若陳明文委員不願說明,立法院開議後,國民黨團將在財政員會邀集金管會、調查局及相關銀行進行專案報告。
總召曾銘宗表示,依照現行法令,領取超過50萬元現金,銀行必須登記並通報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陳明文300萬元是從哪家銀行領出?銀行是否有依法通報?若無通報,相關失職人員如何懲處?若有通報,請調查局依規定清查,有無違反相關規定。
曾銘宗指出,在事發第一時間,陳明文對外聲稱,300萬元是給兒子帶到菲律賓創業資金,但國人都很清楚,出國攜帶台幣現金上限是10萬元,縱使闖關成功,到菲律賓也會被該國海關查獲沒收,更何況,台幣在菲律賓當地無法使用。因此呼籲陳明文對外說清楚、講明白這300萬元的來源,而不是如何使用。
首席副書記長陳宜民指出,陳明文的兒子說是要拿去菲律賓開珍奶店的經費,很快被外界質疑「這錢帶的出去嗎?」陳明文稍晚又對外說,300萬元現金贈與給兒子,但超過220萬上限是要繳交贈與稅,陳明文的兒子又對外說,這筆錢是他跟媽媽要的,所以到底是陳妻一個人贈與?夫妻對切分別贈與一半?又或是以借款方式「借貸」兒子?財產到有沒有誠實申報?有關單位必須主動調查。
藍委費鴻泰表示,日前總統府將發生侍衛走私菸品說是「超買」,那麼屬於英系大將的陳明文,欲將300萬元帶到菲律賓,是否為「超帶」?《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之一,是《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認定與罰則,其中明訂「其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有無違反該規定?請相關機關查辦。選舉即將到來,很多見不得人的金流四處流竄,明明在銀行可以進行相關匯兌作業程序,現在說是拿300萬元現金帶到菲律賓去創業,陳明文是把國人當作3歲小孩嗎?錢到底是從哪裡來的,陳明文更應該對國人講清楚、說明白。
藍委賴士葆表示,陳明文將錢遺落在高鐵上,代表著民進黨政治人物錢多到300萬元都會忘記帶下車,這不免讓人聯想現任行政院長蘇貞昌,多年前家中失竊1百多萬還不敢報警,到現在也沒對外講清楚,這1百多萬元是怎麼來的。陳明文從嘉義搬了300萬元到台北給兒子創業,國人會相信嗎?陳明文身為英系掌門人,蔡英文總統有責任要求陳明文要對社會說實話。
藍委林奕華表示,300萬元對一般百姓是多大的數字,陳明文就如此輕易掉在高鐵上,令人匪夷所思。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也是律師,是否也該了解300萬元提領過程的法律問題,銀行是否有遵照法令進行通報?廢除特偵組以後的地檢署,是否因主動對陳明文這300萬元進行偵辦?
藍委林麗蟬指出,一般人到銀行提領巨額現鈔,行員都會主動進行了解,陳明文一次領300萬元現金,銀行有沒有主動詢問?還是因為他是英系大將,可以任意「移動」300萬元現金到高鐵上?藍委童惠珍也指出,今年6月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 ,將台灣評鑑為最佳成績的「一般追蹤等級」,如今發生陳明文300萬元「移動」到高鐵上,除了打臉蔡政府之外,更有責任對外說清楚,陳明文必須誠實交代300萬元來源,才是上策。
公務財產遺失 在 黃珊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通保法修正
失蹤、自殺、手機遺失等本刑三年以下非刑事案件
應如何保障報案人權益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林國成、陳政忠質詢組5日(二)於警衛部門質詢時指出,有位民眾反映,七月中在信義區知名健身俱樂部內手機遭竊,於是透過網路報案,承辦派出所及員警也很幫忙,調閱了俱樂部的監視影帶,但對於案件仍無幫助。按照過往經驗,警方就會根據報案人的電話號碼以及手機內碼,向電信業者調閱通聯記錄,問題來了,警方表示因通保法修正後,本刑三年以上之刑事案件才能調閱通聯,因此,這類案件無法辦理,究竟這是通保法修正下的惡果?還是警察的推託之詞?警方必須說清楚,並建立一套完整的處理流程,才能保障報案人權益。
黃珊珊議員表示,通保法的修正與日前媒體報導將影響失蹤、自殺以及手機遺失等案件相關人權益,顯然與現行法規不符。因為按照現行電信法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上述案件都還是有法可以辦理手機遺失案件。只要在SOP流程中,請當事人補填一份同意書,就可以向電信公司調閱。因此,拿通保法修正為理由,延宕相關案件的承辦根本是警察推卸之詞。
陳政忠議員補充,就拿失蹤人口以及民眾自殺求援案件來說,在內政部警政署102年的FAQ中,就曾引依「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下列情形得依法向電信業查詢使用者資料:……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及警察法第2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來說明為救援民眾自殺案件,向電信業者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為完全合法行為。
至於民眾更經常碰到的手機遺失或手機失竊案件,又會有影響嗎?
林國成議員表示,其實針對這類案件,早在96年警政署也訂有「警察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管制作業要點」,台北市政府也在同年訂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刑案調閱通聯及電信使用者資料管制作業要點」,因此,若是「手機失竊」經完成報案程序(無論是侵占遺失物還是竊盜)都是刑事案件,警察依上述相關規定就能向電信業者調閱相關資料,作為辦案依據。
黃珊珊議員指出,依據電信法第七條以及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相關規定,用戶自己都能向電信公司調閱自己的通信紀錄,因此,不管是手機遺失,或是手機失竊,其實警方在相關受理報案的流程中,就增加一份制式表格,請報案人填寫同意書,同意警方代為調閱相關紀錄做為辦案依據。
最後,本質詢組要求警察局以及轄下各分局、派出所,別把通保法修正的問題無限上綱,而去延誤相關案件的偵辦。失蹤人口協尋,自殺案件求援,這都是攸關人命的緊急案件,絲毫馬虎不得。既然已經有既定規定,那就照規定辦案,至於跟民眾更息息相關的手機失竊與遺失情況,為了補足程序的合法性,那就依法要求當事人填具同意書,再向電信業者調閱,就別再拿通保法當藉口了。
公務財產遺失 在 [請益] 財產遺失處理方式- 看板PublicServan 的推薦與評價
學校教師兼設備組
之前交接的時候並沒有跟上任財產點交
財產因為蓋新大樓都搬到一處堆放也無法點交
糊里糊塗整本財產清冊都蓋章了
現在輪到自己要下來才發現被要求財產點交
一大堆財產(顯微鏡 掛圖 錄放影機 電腦主機螢幕等)
都是至少超過使用年限兩年以上
教室裡投影機 布幕 櫃子 喇叭 擴音機 保管人都是我
之前傳達室監視器 司令台廣播系統保管人也是我(反應過就改回事務組)
連新買得課桌椅也是我保管
有被事務組賣掉的感覺
八百塊的佈告欄釘槍 一百多塊的書 作財產
請問
1.作財產是否有相關統一標準?
2.想請問最嚴重的情況是
被記過?考績?免職?
要賠錢?怎麼賠?
先謝謝回答的版友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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