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曜日公司法講堂 #3
大家新年快樂🎉我是祁明~雖然收假讓人沮喪,但開春新氣象,就讓我們先認真一發吧💪今天的主題是公司治理三巨頭的最後一頭:「監督權」🚔。首先我們先來回顧一下周一給的小小測驗吧:
1、監督權之行使涉及那些措施?
2、若以經營與所有分離及董事會優先主義作為前提,公司的監督權限(指監督經營決策者)由誰行使比較符合公司治理:(1)股東會?(2)董事會?(3)監察人?(4)個別股東?(5)少數股東?[複選題]
3、承第2題,理由為何?
4、承第3題,若得由複數角色行使監督權限,則個別角色的權限在性質上、範圍上,有何不同?
⚠️各位同學~你想到答案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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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內部之監督機關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通常人數眾多,無法讓每位股東都參與公司之經營或監督,因此公司法創設居於意思決定機關地位的股東會,而股東之意志則藉由股東會決議來凝聚,透過多數決來形成。然而,商業組織是經營業務用以營利之組織,故組織目的本來只有「經營決策」這件事情而已,至於「監督」則是採取經營與所有分離制度下,未免代理問題發生,才進而產生監督的概念。因此監督權限理論上應由交出經營權限之股東會享有,但礙於股東會人數眾多召集不易且不常集會,難以隨時就公司財務業務加以監督,因此必須設置常設機關「監察人」以彌補效率不足及實行困難的問題。
二、#現行法涉及監督權之措施
現行法下涉及監督權行使之措施大致可分為事前資訊取得、事中違法情形排除、事後究責等三大類別,但其實第一大類「資訊權」才是監督的根本,畢竟若無資訊可供閱覽,則監督者根本無從察覺董事的胡作非為(這也是公開公司強調公司治理強化時,往往從資訊揭露角度著手的原因)。而資訊取得對監察人而言主要包含調查公司財務業務文件、列席董事會、聽取報告等等。(某種程度上董事自我交易代表權移轉,我個人也把它視為是一個可以給予監察人就近取得資訊,察覺董事不法,並做最終問責的管道)。一旦察覺董事不法後,若不法情況仍在繼續,則有制止請求權之適用;緊接著才是事後究責訴追的問題。
三、#少數股東權用以彌補監督能量之不足
綜上可知,公司監督權限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應由股東會或監察人來行使,董事(會)則為被監督的對象。比較有疑問的是「個別股東」有無監察權?若站在股東會應以多數決形成共識的角度觀察,應採否定;惟若從抗衡大股東(往往即為董事)之專橫的需求來看,應採肯定看法。兩相權衡,於兼顧保障公司利益及避免股東濫權之目的,個別股東應限於達一定持股比例之「少數股東」方能行使監督權,此亦為追求效率、公司利益最大化之考量。由是可知,公司內部行使監督權限者主要是股東會、監察人、少數股東。
四、#監察人之功能偏向違法情形之發現與緊急處置
此外,從現行法的制度下,監察人在監督權之行使上,固然得獨立行使職權,但在察覺董事不法後,除涉及事中不法情事之制止外,於事後處置上似乎沒有決定權。訴追董事須由股東會或少數股東加以發動,若對董事之信賴已蕩然無存,亦應由股東會意定解任之。
這部分也體現出,股東會或少數股東之監督權屬於「權利」之性質,故能自由選擇發動或不發動監督(或訴追)。而監察人基於負責人之地位,對公司應盡受託人義務,固有發動監督權之「義務」,尚無事後處置或訴追董事之決定權限。
《後記》除了以上練習題外,同學也可以順便看看近三年的考題,就會發現其實國考很愛考監察人跟少數股東的監督權之比較,到底有哪些異同?各以哪些理論作為支撐?大家可以試著思考看看😁
#就這樣我們公司治理三巨頭終於結束囉
#下周會先做個回顧然後再繼續往下邁進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21)日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林佳龍委員所提的法案「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讓民眾隨時可免費收看所有數位無線電視台及推動系統台公司化經營。林佳龍委員表示,通訊傳播政策必須從消費者角度出發,讓消費者享有閱聽質與量的選擇權。 林佳龍委員在提案說明中表示,這是一條專門爭取消...
公司內部之監督機關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今(21)日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林佳龍委員所提的法案「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讓民眾隨時可免費收看所有數位無線電視台及推動系統台公司化經營。林佳龍委員表示,通訊傳播政策必須從消費者角度出發,讓消費者享有閱聽質與量的選擇權。
林佳龍委員在提案說明中表示,這是一條專門爭取消費者福利的修法,電視服務數位化在今年將全面啟動,無線電視及有線電視服務數位化預計在今年7月1日及民國104年全部完成,為確保民眾免費收視無線電視服務的基本權益在數位轉換階段以及104年完成全面電視服務數位化之前,不受任何影響,而提出修法。林佳龍委員所提的修法,將來電視數位化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在其經營區域內應同時提供免費的社區共同天線服務,也就是協助民眾隨時、免費收視基本頻道,以及基本頻道以外無線電視服務。林佳龍委員認為這樣的修法,不但可以充分利用既有纜線及路權,避免重複建置系統造成浪費與不便,另外透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佈設到各家戶的引入線,仍可使民眾隨時可以選擇收視有線電視付費服務或是收視無線電視的免費服務。
101年7月1日無線電視將進入全面數位化,中部地區已率先自5月7日起關閉類比訊號,卻引發大量民眾抱怨無法收看電視。目前民眾收看數位無線電視必須加裝天線及數位機上盒,林佳龍委員認為政府基本的任務要提供免費的無線電視,作法上則可採行補助鄰里,架設社區共同天線或共同碟盤,讓民眾可以收看無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林佳龍委員所提案修訂的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7 條就是要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必須在其經營區域內,同時提供免費的社區共同天線服務,協助民眾隨時可收看無線電視台,以落實政府推動廣電普及服務的重要義務。
林佳龍委員的另一項修法提案是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9 條,為避免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股權過度集中在極少數人手裡,並著眼於特許的大眾傳播事業應擴大由公眾參與內部監督,實施適當的公司治理,應增訂對系統經營者股東人數的最低要 求。林佳龍委員表示,設定系統經營者股東人數的最低要 求,讓系統經營者財務公開、分散股權、公共監督,並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五條第五款「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且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者。」將系統經營者的股份透明化、分散化,讓產業健全發展。林佳龍委員認為這才是解決目前紛擾的旺中案最好的方式,也是對正派的系統經營者進入市場的管道。
林佳龍委員也詢問NCC蘇主委,今天台灣的媒體會鬼影幢幢,好像背後都是中資,長期以來去查資金的流動很辛苦,與其從錢去追不如從人去管,如果修法通過,不管外資、港資或中資都可以掌握,對NCC來說執行有沒有困難?蘇主委回答原則上贊成,但比較擔心實際上目前的業主股份狀況不是林委員修法的規範人數,最常見的是以公開發行,公開上市方式進行,但是在財務受到證券主管機關的監督精神跟林佳龍委員的修法原理是一致的。
林佳龍委員所擬的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正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審查,若審查修正通過將進入院會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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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6)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經濟委員會質詢台電董事長黃重球,內容有關台汽電海外投資菲律賓蘇比克灣建廠一事,11億金額消失了也換來消失的電廠,簡直是海外版的台電掏空弊案。
林佳龍委員質問黃董事長,台汽電投資在菲律賓蘇比克灣興建電廠,2006年開始進行規劃,打算2008年開始建廠,2011年進行商轉,現在已經2012年了,電廠在哪裡? 初期的預算就24億,這是列入甚麼樣的預算項目? 黃董事長回答這是台汽電內部的公司事務。林佳龍委員生氣的表示,台電是台汽電最大的股東,連去年底今年初就任的董事長蔡文魁都是前台電副總,連兩周前剛受聘為台汽電獨立董事的林清吉,也曾任台電董事長及總經理,完全藐視本席在立法院所提且通過的決議案,規範台電主管卸任五年內不能轉任轉投資公司的規定。台電本來佔台汽電36%的股份現在佔28%,一出事,就說台汽電跟台電沒關。
林佳龍委員鍥而不捨再追蘇比克灣興建電廠一事,「錢匯出去了沒? 電廠蓋了沒?」台電黃董事長一問三不知。林佳龍委員幫台電回答「消失的電廠還沒蓋! 都還沒蓋,錢就匯出去了!我告訴你,錢已經匯出去11億了。」林佳龍委員更爆料,這裡還有股權稀釋的問題,台汽電透過100%持股的台汽國際公司(TCIC)去蘇比克灣去投資電廠,本來佔50%股份,結果另外一家公司近來經過幾次董事會後,股權竟然稀釋到25%。
林佳龍委員憤慨的表示,這個案子涉及到先匯後簽,說要蓋卻完全沒有蓋,完全高度失控!台汽電從50%的股份已經變成25%的股份,這分明是內神通外鬼,搬台電、台汽電的錢到國外去,到底有沒有涉及洗錢?黃董事長面無表情不做任何回應,林佳龍委員表示,再講不知道就移送檢調及監察院辦理! 林佳龍委員認為,這麼大的投資這是個超級大弊案,掏空台電和利益輸送的模式跟台電透過台汽電、轉投資的子公司、孫公司的購電是一模一樣的。台汽電於2008成立海外台汽電國際公司,然後故意讓他失控向外簽訂長期購售電合約取代原規劃在自由市場銷售電力的營運模式,到底有沒有涉及買高賣低?這些所有涉及背書保證都跟國家公帑有關。
面對林佳龍立委炮火猛烈的質詢,台電黃董事長表示業務還在了解中,對此一個案不是很清楚。林佳龍委員大表失望表示黃賭勝長身為前國營會執行長,對國營事業的掌握應該是無縫接軌才是。林佳龍委員要求台電盡快提供台汽電與菲律賓建廠的長期購售電的合約及相關疑問等書面報告。黃董事長也立即允諾盡速提供。
林佳龍委員隨即再度質疑黃董事長有關廉政署昨天發動搜索台電核四工程採購弊案,黃董事長是甚麼時候知道的?據林佳龍委員掌握的資訊,有人很早就告訴黃董事長詳情了,台電及經濟部的反應卻是慢半拍,核四工程安全是很關鍵,爆發三億元採購電氣導線管案相較於其他大宗採購、投資動輒上百億,採購是億來億去的採購是「小case 」、「small potato」。新任台電董事長黃重球,一般媒體認為是新手上路,但林佳龍委員表示黃董事長是政壇的老鳥不是小白兔,他曾任國營會執行長,對於台電的事物是心知肚明,若說不知道,是嚴重失職,若是知道先前作為上級監督機關也有連帶責任。
林佳龍委員表示,當初他挖掘弊案追查台電投資台汽電,再轉投資子公司、孫公司時就發現不尋常,台電負責工程招標的有個潛規則就是會照顧到各方利益,因為退休之後有酬庸的待遇,現在要台電改革台電簡直是請鬼拿藥單。針對今日經濟委員會所提的台電改革方案,林佳龍委員指出,跟四月18日時所提出的改革方案只是數字做微調,連章節都一樣,改革方案抓不到重點,還是想從預算減少下手,而不是進行結構性、制度性的改革。林佳龍委員表示,連李登輝總統都說 台電要分成五、六個公司,他本人在兩個月前就質詢過台電,應把發電跟輸配電切開來經營,並應根據國營事業法 費率的制定送立法院來審議,成立獨立的機構或委員會從事備載容量、電價、電廠和輸配電系統的投資評估與規劃,讓社會專家、立法院監督並共同承擔。但台電的改革心態及作為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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