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 #開盤 #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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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股 #ADR
受到疫情影響,華爾街投行大摩、花旗相繼看淡美股後市,加上市場關注聯準會褐皮書報告,美股四大指數終場同步收黑,半導體類股賣壓沉重,台積電、聯電ADR下挫2~3%,拖累費半指數下跌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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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準會 #縮減購債
美國8月非農就業報告,創下今年1月以來最差表現,但聯準會第三把交椅、紐約聯準銀行總裁威廉斯仍堅稱,美國經濟在實現最大就業方面,取得很好的進展,今年稍晚仍有望開始縮減購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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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測關廠 #車用晶片
彭博社報導,全球封測重鎮馬來西亞疫情嚴峻,本土封測廠商友尼森最新公告,因有三名員工染疫死亡,將關閉位於霹靂州怡保的工廠7天,直到9月15日,由於先前意法半導體、英飛凌也宣布關閉當地工廠,恐讓車用晶片缺貨問題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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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營收 #創新高
時序邁入旺季,受惠蘋果新品拉貨、原物料價格維持高檔,電子、傳產兩大族群的營運引擎同步啟動,截至昨天已約有103家上市櫃公司8月營收創新高,待全數公告後,新高家數將有機會衝破150家、並挑戰今年新猷。
#聯電 #明年訂單
聯電董事長洪嘉聰首度對外透露,今年公司合併營收將超過2千億元,再創新高,面對近期產業景氣出現雜音,聯電共同總經理簡山傑則高喊「目前產能仍供不應求,今年產能已銷售一空,已和客戶開始談明年的訂單。」
#台股 #股市 #開盤重點 #非凡新聞 #ustvnews
公司合併 問題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哉問:你累積的是增值資產,還是貶值資產?
前幾天,在語音社交平台 Clubhouse 發現一間很有意思的房間,主題是: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結婚算不算某種程度的「下市」?兩個原本有很多選擇的人,一起從名為愛情的股市下市。
我不是經濟學專家,但多年中文系、話劇社和廣告業的歷練,讓我很習慣去探究文字底層和語言背後的意義,也經常從不同的角度去詮釋或挑戰人們習以為常的觀念。所以當我看到這個主題的時候,忍不住舉手上台分享我的感受。
在表達我的觀點前,我想先分享一則有趣的故事。
有一位自認年輕貌美、身材姣好的美國女孩,在美國某個大型論壇的金融版上問了一個有趣的問題:怎麼樣才能嫁給年薪五十萬美元以上的有錢人?
有一位自稱華爾街投資專家的男子回覆了她的問題,內容很長,但總結來說就是:外貌是一種貶值資產,不宜長期買斷,只能短期持有。白話文就是玩玩可以,結婚免談...
聽起來像是個笑話,但又有多少人看透笑話背後的殘酷真相?其實何止外貌,身材、年紀、體力也都是一種貶值資產,而且隨著年齡增長,貶值的幅度只會越來越大。我們當然可以透過保養或運動延緩貶值的速度,但終究會逐漸凋零,宛如海市蜃樓。
但「財富」則不然,透過妥善的投資與財務規劃,財富通常只會越來越多、越滾越快,屬於一種「增值資產」。若想拿「貶值資產」交換「增值資產」(也就是結婚),當心背後隱藏著極度不平等的「附加條款」。
回到主題,如果真的要從經濟學的角度詮釋婚姻,我認為婚姻有點像「期貨投資」,簡單來說就是「約定未來交易」。
戀愛是「用我的現在交換你的的現在」。例如,用我的年輕貌美交換你的青春無敵,用我的才華洋溢交換你的一片癡心,用我的名牌贈與交換你的姣好肉體...堪稱某種程度的銀貨兩訖,公平交易。但,倘若當初交換的東西貶值了,例如不再年輕或貌美、不再有才或有財了,彼此還會像當初這麼喜歡這麼愛嗎?
但婚姻就不一樣了,婚姻是「用我的未來交換你的未來」。例如,用我的執子之手交換你的與子偕老,用我的生死相許交換你的不離不棄,用我的霜雪白髮交換你的眼角刻痕...這是一種以承諾為基礎的契約精神,即使當初所喜歡的外在條件貶值了,依舊無損彼此的愛意,因為雙方交換的從來不是短暫的現在,而是長遠的未來。
另外,與其說是從戀愛市場「下市」,我傾向用「企業合併」的角度來看待婚姻關係,兩個名為「個人」的公司,合併成為名為「家庭」的企業,目的是為了整合雙方的資源,創造雙贏與更好的未來。如果結婚不會讓雙方變得更好,何必勉強將就彼此?某種程度上這是一種「避險」的概念,也是一種「雙贏」的策略。
所以,該如何增加個人的合併選項,提高合併價值呢?答案很簡單,讓自己成為「增值資產」!
例如,持續學習增加多元知識、廣結善緣建立人脈資產、長期投資創造被動收入,認真工作累積專業能力,或是開始斜槓打造個人事業...想方設法讓自己成為一個有長線增值空間的人,就會有更多人願意跟你交換未來。
話雖如此,延緩外在條件的貶值速度和幅度也是很重要的,所以在努力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的同時,也別忘了對自己好一點,透過調整生活作息、有紀律的運動、適度補充營養補充品,讓自己成為「更好看的人」囉~
話說~你所追求並累積的究竟是「增值資產」還是「貶值資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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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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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 問題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1期 📌從公司之合併與分割論股東與債權人的保護/王文宇(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我國法制上,就公司之組織變更,於公司法第十一節及企業併購法第二章中,規定企業組織變更應遵守之規定及程序。其中更不乏以保護公司股東或債權人權益為目的之規範,唯有疑義者係,企業併購法第12條與第35條第7項間,是否有競合之可能?亦即,股東可否主張其股份收買請求權應屬第35條第7項所指連帶責任之範圍?
上述問題,目前於我國甚少為討論,王文宇教授在本文分別從企併法第12條及第35條第7項之立法目的、法條文義等處,著手解釋該等規定之功用、目的,並同時參考比較法之相關規定,希冀能就前述問題提出看法。
✏關鍵詞:合併、分割、股份收買請求權、債權人保障、股東保障
✏摘要:
我國法制上,就公司之組織變更,於公司法第十一節及企業併購法第二章中,規定企業組織變更(包括合併及分割)應遵守之規定及程序。又上述規範之目的,除為使企業於變更組織時有跡可循,其中更不乏以保護公司股東或債權人權益為目的之規範,前者如企業併購法第12條所定「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後者則如企業併購法第35條第7項要求被分割公司與新設公司或受讓分割公司就債權人之債權負連帶責任之規定,均為著例。唯有疑義者係,此二看似獨立之規定,是否有競合之可能?亦即股東可否主張其股份收買請求權應屬第35條第7項所指連帶責任之範圍?本文分別從立法政策、法條解釋與比較法觀點進行剖析,認為應採否定見解。
✏試讀
🟧公司組織調整的保護法制
本文雖一再提及企業組織變更時,賦予股東及債權人保障之重要性,惟理由何在?其主要原因在於,現代有許多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東人數眾多,而僅有部分人士具備管理資源與能力,因此,市場實務上,逐漸衍生出經營與所有分離之公司制度。然而,管理人員與股東之間,利益狀態可能不同,如管理人員可能有外於公司之個人利益,如管理人員可能因無須完全負擔公司損失,而採取較激進的公司併購策略,產生所謂「代理人成本」(agency cost)。另外,在企業合併時,縱使管理階層自身持股比例不小,其亦可能因為自身野心與利益,如收購方董事試圖擴張,與他公司合併而建立企業帝國,或被併購一方之董事,試圖謀取未來職位或報酬,而犧牲股東利益,造成公司利益與管理階層利益解離的代理問題情形,此又稱為「管理階層的擴巢營私」(nest-feathering)。
以上為合併時須賦予債權人及股東保護之理由,然而相較於公司合併可能涉及數家公司的資產加總,以及營業方向徹底變更等等基本而重大的經營型態變更,一般而言,公司分割之交易規模較小,並未增加被分割公司現有資產負債,對於公司財務體質之影響有限。另外,公司分割利益衝突風險較為輕微,不容易引發管理階層、股東間衝突。又如前所述,在公司合併時,管理階層與股東之間之利益解離情形可能極為嚴重;然而,公司分割並無法使具備野心之管理人建立企業帝國,反之,通常公司分割會將被分割公司之資產額降低,而非擴張其企業,且分割通常係為完善管理組織,使得某部門可獨立營運,增加管理效能,就此,管理階層欠缺背於多數股東利益而為之的誘因,因此代理人成本之問題,相較於公司合併較為緩和;最後,在公司合併,因為係數家公司轉變為同一家公司,因此,被併購一方的管理人之職位,可能遭到剝奪或限縮,而不顧一切抵制併購案之成立;反面言之,被併購公司之管理人,亦可能為了於併購後的大公司謀得優渥職位,反於其公司利益,而極力推行此併購案,如此將使被併購公司的股東,為了管理者的個人利益,同時負擔風險。然而,於公司分割之情形,分割公司之經理人與董事,通常至少在其中一家分割公司中繼續任職,因此,管理階層毋需為其管理職位背水一戰,也不存在合併後得以提供優渥職位與利益之大公司該等誘因,此係不同於公司合併之處。
若單純觀察以上討論,似可認為,由於公司分割時股東、債權人與管理階層等所可能面臨之利益衝突遠較公司合併時來的渺小,故於法制上可將公司分割時股東及債權人之保護措施予以簡略。然而,我國法之設計上並非如此,反而兩者之保護措施大致上均相同,其原因在於,分割與合併均為企業組織之變動,兩者互為彼此之鏡像,故於法規設置時,著重於「一企業體組織上之變更時之程序保障」。從而,縱然分割相較於合併,並不致產生偌大之利益衝突,惟由於其本質上亦屬企業組織變更,故為保障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亦同樣賦予和合併時所享有大致相同之程序保障。
🗒全文請見:從公司之合併與分割論股東與債權人的保護──以股份收買請求權為中心/王文宇(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1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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