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聲明及
肖像權聲明⭐️
近期發現有諸多網路詐騙手法,利用盜取 我 吳美玲老師(以下簡稱本人)的頭像等照片、圖檔及影片,做成一頁式的不肖商品在網路上販售。
本人 在此特嚴正聲明:
請大家注意,不要再受騙上當了!本人至今均無任何透過他人及網路平台的任何所謂募款活動!
警告 此類不肖詐騙人士,你們已然對 本人構成民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格權之不法侵權行為;又,依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請勿再做任何非法行為,所有不當留言及詐騙紀錄均已完成留底近日將會尋求法律途徑,本人亦保留上述法律追訴權,並業已交由 公司法務部門積極處理。
再次聲明:
🎀商品購買唯一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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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不在本網站購買的商品,均屬非我本人親自授權之合法商品,恕 本人及我司不做任何售後服務與後續問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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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一、審查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司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二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4人擬具「公司法第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在 胡言亂語股票討論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衡平公司有價證券自11月18日起終止櫃檯買賣
櫃買中心今日(10月8日)公告衡平公司(股票代號:8934)有價證券自109年11月18日起終止櫃檯買賣。
櫃買中心表示,衡平公司因處分重要子公司致喪失主要營收及獲利來源,且其轉型效益尚未顯現,影響股東權益重大,另未依規定於讓與基準日前至少30個營業日向櫃買中心申請,核有櫃買中心業務規則第12條之2第1項第20款及第21款暨第15條之11第1項規定之情事,爰依規公告衡平公司有價證券自109年11月18日起終止櫃檯買賣。
第十二條之二:
發行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終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略)
二十、因合併、讓與、分割或移轉從屬公司股權,有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十五條之三、第十五條之十一、第十五條之二十、第十五條之三十二或第十五條之三十三第二項但書之規定者;或變更公司名稱為投資控股公司,不符合本中心「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及十二款之規定者。
二十一、其他有必要終止該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重大情事者。
第十五條之十一:
上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概括讓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其他法律規定讓與全部或主要營業或財產,上櫃公司應於讓與基準日前至少三十個營業日向本中心申請,經本中心檢視其所送各項書件齊全暨由經理部門審查無下列各款標準之一者,得繼續上櫃:
一、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讓與之營業或財產之經會計師查核之合併或個體(或個別)擬制性財務報表所示之擬制性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均較其同期合併或個體(或個別)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收入(含停業部門)或營業利益(含停業部門)衰退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讓與之營業或財產之經會計師查核之合併或個體(或個別)擬制性財務報表所顯示之擬制性營業損失,均較其同期合併或個體(或個別)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損失(含停業部門)為大者。上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概括讓與或依公司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設立投資控股公司,且該投資控股公司符合本中心「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及十二款之規定,並百分之百持有受讓公司之股份者,應依本規則第九條之一規定,向本中心為上櫃有價證券內容變更之申請。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在 胡言亂語股票討論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1722 #台肥 #看最後會被罰多少 #小編先猜重罰24萬
【證券交易法 #第36條之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證券交易法第17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十一、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該條所定準則有關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或申報之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資金額,係指公開發行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或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該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但仍應訂定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並應明定資金貸與期限。
公開發行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已加入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及聲明遵循自律規範,並已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其從事短期資金融通,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融資金額之限制。但貸與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百分之百。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及前項但書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第2條 本公司資金貸與之對象,以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下列公司為限:
一、與本公司有直接業務往來關係之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持有其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三、本公司與子公司持有其普通股股權合併計算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在 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一、審查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司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二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4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本院委員鍾紹和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本院委員林滄敏等17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1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