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商工微學習
📣董事會議以視訊方式召開議事錄記載疑義⁉️
一、按公司法第183條第4項規定,股東會議事錄應記載事項包括「場所」;同法第207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議事錄準用上開第183條之規定。是以,董事會議事錄應記載會議場所,合先敘明。
二、另公司法第205條規定董事會採行視訊會議方式進行,而無董事親自出席集會時,有關議事錄會議場所之記載,得載明某一特定與會者(如主席)之「實際所在地」或記載該次視訊會議所使用之連結及識別方式作為會議場所。
三、惟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如其董事會之召開採視訊會議者,其議事錄之會議地點得直接敘明採視訊進行,惟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司治理問答集─董事會議事辦法篇」第8題說明辦理,亦即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爰應同時錄音與錄影,且該視訊影音資料呈現方式,須注意應能清楚呈現各董事與會情形、其發言內容及會議完整過程等,俾符合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規定有關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之意旨,避免日後衍生爭議為原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7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140327號函參照,如附件https://gcis.nat.gov.tw/elaw/LawFiles/1100140327_1.pdf)。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 第207條
(經濟部110年7月19日經商字第11000641250號函)
連結:https://gcis.nat.gov.tw/elaw/consAction.do?method=viewCons&pk=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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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05條 在 竹科大小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政令宣導】
商工微學習-董事會以書面進行表決權及議事錄應記載內容
#公司法 第205條
1️⃣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2️⃣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3️⃣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4️⃣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5️⃣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6️⃣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
7️⃣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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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議事錄應記載內容🔺
1️⃣依公司法第205條第5項規定,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同條第6項規定,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另董事會議事錄之記載,依同法第207條第2項準用第183條規定:「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第4項)」先予敘明。
2️⃣如董事會議案採書面決議,其議事錄記載方式,除表彰係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外,因無實際開會故無需記載會議場所。其餘事項可參照前揭公司法第207條第2項準用第183條所規定之議事錄應記載內容,依事實記載即可。
(經濟部108年05月21日經商字第1080241125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