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新加坡開放可變資本公司(VCC)之投資架構
作者:李宜芳律師
新加坡在2018年10月1日通過可變資本公司法(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Act,下稱「VCC Act」),該法並於2020年1月14日正式生效,期望藉由開放於新加坡設立可變資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下稱「VCC」)的投資基金架構,提供多元的投資工具選擇,以促進新加坡國內的金融發展。且為更進一步推動該投資工具,政府更推出具吸引力之優惠補助方案。另外,新加坡海外設立的基金亦得於原先投資架構不變條件下,重新返回新加坡國內註冊登記(re-domicile)。
VCC為一以可變資本投資公司型態而存在之集合投資計畫,其資本毋需固定且可以變動,因此得自由的透過發行股份或買回股份的方式增減其資本。此外,其股利的發放也得自資本支付之,而毋須以獲利為前提,使基金管理機構得以更佳地達成其支付股利的策略。VCC得為單一基金或傘型基金的型態,傘型基金旗下得設立多個子基金,而各子基金間責任資產獨立分離。各子基金間得由共同的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有效降低傘型基金的設立成本。VCC得以開放式或封閉式的型態設立。
台灣現有的國內基金係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架構,亦即僅提供契約型基金,而未提供例如VCC型態公司型基金之選擇,為使台灣金融環境更加多元,並為協助國內基金得更加便捷的進駐海外市場,或可擬引進該等VCC型態之基金。此外,目前金管會正積極研擬如何將壽險業資金引導至國內,藉由VCC型態之投資基金,可將壽險業資金挹注至公共建設、綠能開發或是金融科技產業發展,亦可考慮將現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修改成VCC型態之基金;不同於將現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制度進行修改,全新的VCC制度創立可直接針對不同產業的需求,建立更有彈性的投資制度,而無需受現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諸多法規的限制(例如分散投資的要求等),可更加專注投資報酬與風險管控,而在制度創建初期,或可將投資人資格限於高資產客戶或專業投資機構,待投資市場成熟後,復開放給一般投資人就VCC進行投資。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6萬的網紅memehongko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日最重要的新聞,就是鏞記的判決。這牽涉到兩件事來講。題外話,有很主持都犯一個毛病,就是答一個問題的時候,是需要劃清楚角度來答,不應意圖把所有問題同時去答,這會混淆自己的思維,亦未能傳達到重點給人聽。 就這件事,鏞記有何角度去討論。第一,就是法律層面的考慮,因為這件事是終審庭推翻了高院和上訴庭的判決...
公司法股份買回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二代接班必修課》:情與利?企業接班別忘了股權的掌握
有一個傳統產業的公司由父親帶領5位子女一起打拼,隨著產業的發展,公司也賺了不少錢,公司不斷的擴張還買土地開工廠,並且積極投資香港等海外公司,父親年事已高,哥哥姊姊們跟父親要求分財產,將公司交棒給他們,父親就把部分現金以及股份分給哥哥姐姐們,並讓哥哥姐姐擔任各公司的董事長,每個人坐領高薪,資產破億,但小弟被安排去擔任廠長,管理工廠幾百個員工。
不料,因為景氣循環,整個產業獲利嚴重下滑,公司營業額不到去年的一成,再幾個月公司就發不出薪水以及向銀行貸款的利息。未來將面臨到銀行向公司負責人追討債務、勞工問題、稅務問題…等等,哥哥姐姐們紛紛表示要與公司切割,要求拿走一些公司資金到海外讓公司破產…家中吵成一團,父親不希望親手創造的公司破產,土地廠房被拍賣,哥哥姐姐也都不願意拿錢出來救公司,沒有人願意承擔這個責任。
擔任廠長的小弟,想到公司如果突然破產,那些工人日後生活該怎麼辦?幾百個家庭會很可憐,也不忍心家族企業就這樣毀於一旦。最後小弟說:我們家族還是有人要承擔,如果大家害怕,那我來面對看看。全家一致口頭同意,『公司未來就是小弟的,由小弟全權負責』,小弟沒有想太多,只想要先保住家族企業,哥哥姐姐立刻找會計人員把相關公司負責人變更為小弟,股權並沒有變動。
這小弟就開始跟銀行協商債務部分,包括利息的減少以及增加寬限期,並跟員工協商資遣減少開支,並且轉換公司經營政策,將閒置廠房以及機械設備出租增加獲利。哥哥姐姐在這段時間完全離開公司,也沒有跟小弟聯絡。
上帝眷顧他們,經過他5、6年的努力,不但公司資產由負轉正,此時,房地產價值從谷底一路飆升,公司的廠房土地也都翻倍成長,甚至公司淨值持續增加,沒想到,哥哥姐姐們突然來到公司,要求小弟把公司持有的資產賣一賣清算,把錢分給他們,小弟覺得這樣太誇張,怎麼可以要『賣祖產』?大家吵的不歡而散。
在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哥哥姐姐還咆哮,摔桌子,哥哥姐姐說,『別忘記,我們才是大股東』,這位小弟心中覺得很難過,一剛開始公司賺錢,哥哥姐姐分得最多,之後公司虧錢時卻又跑光光,責任由他一個人承擔,現在公司重新獲利,為什麼又跟他鬧,完全不符人情義理?
小弟趕緊請教律師,才發現最有利的時機已經過了,小弟應該在承接『家族公司責任』時,就要把相關股份給過戶到自己名下,才是真正的接掌公司權利,因為當時公司的淨值幾乎為O,就算花錢買也沒多少錢,現在已經事過境遷,公司淨值數十億,哥哥姐姐是持有公司不少的股份,依照公司法律規定哥哥姐姐是公司股東,可以享有分紅的權利,甚至可以競選擔任公司董事。
小弟想想到底是為情為利?家人重要還是利益重要?這一代不處理,他們的下一代還是要面對。為了保護家族企業的持續,不變賣土地,所以,他再次勇敢的決定,以合理的價格跟哥哥姐姐買回公司股權,才順利平息家庭糾紛。他選擇重情,輕利,而這樣的情形有多少人像他一樣想得開?
歡迎分享
#豐盛的人生
#平安的人生
#堅持
#家產
公司法股份買回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疫情來襲股價一直掉,公司該怎麼辦?】
▌ 事情是這樣的
自從疫情爆發,無論是台股還是美股都是一片綠意盎然,投資人哀鴻遍野,但其實公司才是最愁眉不展的,自家股票價格暴跌,總不能就讓它這樣一落千丈,那可以做些什麼嗎?(天啊我用了好多成語)(天啊小編好優秀)
▌ 自己的股價自己救!
#公司法第167條 說:「公司除依第⋯跟第⋯(省略條文)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可以看出法律#原則上禁止 公司從市場上買回自己發行出去的股票,我們稱為 #股份回籠禁止原則,主要是為了避免「公司炒作股價」,或「花大把錢買自家公司股票」(股東:我給你錢不是讓你一天到晚買回自己的股票搞到公司沒錢營運的啦~)。
有原則必有例外,#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 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如果是 #為了轉讓股份給員工、#配合發行金融商品用來轉換股權,或是 #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通過 #董事會特別決議時(2/3出席1/2同意),就可以例外買回自家股票。
什麼叫做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像疫情或其他因素導致股價暴跌,為了向投資人宣示經營層對公司未來有信心,請大家不要再拋售股票惹(QQ),公司會自己跳下去買公司的股票,這種行為叫「實施庫藏股」。
▌ 蝦米!實施庫藏股也有限制
這樣看來,上市上櫃公司應該都可以用上面的規定買回股票救股價?
NO!#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4條之2,限制公司在「申報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三個月內」不能實施庫藏股。
OK 這句話有點難,我們先說明一下什麼是公司債,公司債是一種公司籌措資金的管道,意思是公司向大眾借錢,是一種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則是可以轉換成「股票」的公司債,雙方約定一個轉換價格,當股價超過轉換價格時,債權人就可以選擇把手上的債券換成股票賺一筆。例如可轉債的轉換價為10元,當公司股價漲到15元,可轉債持有人就能將債券轉換為成本為10元的股票,賺取5元的差額。
那為什麼要這樣限制呢?因為有些大股東(同時也是公司掌權者)會先用比較便宜的價格認購可轉債,再讓公司實施庫藏股拉抬股價,讓股價高於可轉債的轉換價格,進而轉換成股票套利,如此一來,發行可轉債 + 實施庫藏股 = 大股東賺錢的工具。
這個限制的立意是好的,但它同時導致部分公司在這次疫情損失慘重時無法實施庫藏股救股價(因為才剛剛申報可轉債),大家就覺得是不是可以彈性一點?或許可以放寬這個規定?
▌ 放寬規定,也別忘了配套措施
金管會同意放寬了,並提出三項配套措施,新聞中有更詳細的說明,小編先幫大家摘錄重點。
1.不能影響執行庫藏股原有申報的募資計畫
2.申報募資案件時要說明庫藏股帶來的影響
3.轉換公司債在掛牌後3個月內,執行庫藏股價格不可高於轉換公司債的轉換價格。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c5lh4Q
公司法股份買回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今日最重要的新聞,就是鏞記的判決。這牽涉到兩件事來講。題外話,有很主持都犯一個毛病,就是答一個問題的時候,是需要劃清楚角度來答,不應意圖把所有問題同時去答,這會混淆自己的思維,亦未能傳達到重點給人聽。
就這件事,鏞記有何角度去討論。第一,就是法律層面的考慮,因為這件事是終審庭推翻了高院和上訴庭的判決,要解釋法律的依據。香港的有限公司法,如果大股東欺負小股東,小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清盤。鏞記這件事,本來股份平均分配在兩個兒子,每人佔四成左右,媽又有一部分、其他人又有一部分。問題是細佬買了妹那份股份,於是排擠大佬。他便根據公司條例申請公司清盤。我其實認識大佬,不過他已死了,未能看到這官司審完。
為何高院和上訴庭判敗訴,是因為那是一間海外公司。高院指他們不能判一間海外公司清盤,這是超出法律管治範圍。上訴庭推翻這決定。這公司無論在何地註冊,若在香港做生意,大多數資產也在香港,這是和香港有密切聯繫的公司,便會受到香港司法的管轄。所以判令清盤。這是一個值得講的角度。
第二,清盤和家族糾紛的事。通常一判令清盤,都會讓他們去解決。讓一方買回其他人的股份,因為鏞記這招牌是值錢的,清盤等於把這招牌消滅。正常不會做這樣的事,所以暫緩二十八日給他們解決。以前福臨門很多公司也試過是這樣做的。
香港老一輩的人很喜歡把生意放在家人手中,像福臨門等家人最初的感情都是很好的。之後的子女也會各有各利益,又會給人唆擺,結果全都是衝突收場。其實外國的方法是有些人繼續掌控家族公司,那些家族公司很大的話,發行新股行已經會沖淡了所佔比例。家族的人控制了控股權,可能不夠50%,可能大約20-30%,他們會請專業人士來管理。即使家族的人要管理,也要在管理層級中升上去。Disney傳了給女婿,他也交了給專業人士管理。家族的人可以用買賣股份解決爭端,所以上市公司較易解決這個問題。私人公司較難解決這個問題。我的建議是不要想生意做到千秋萬世,這是幼稚的想法。生意做得好,死前應該要賣給人,或者交給一個人去管理,其他人只可以分錢。
即時聊天室:http://goo.gl/ToDqof
謎米香港 www.memehk.com
Facebook:www.facebook.com/memehkdo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