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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第686號判決
今天複習的爭點是,
📍董事間競業禁止的射程範圍?
📍在股東會上提出違法候選人,則該股東會決議是無效,還是得撤銷?
順帶一提,這個判決也是在大同公司改選董事所引發的爭議之一,大家如果有興趣,可以看一下判決內文!
👉法院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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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其規範目的在防杜董事為牟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與公司為現實之競業行為,防制此利益衝突之情事,以保障公司及股東之權益。董事兼任他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職務,即係董事為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之行為,他公司如非為營業性質相同或類似者,因二公司間無競爭關係,無適用競業禁止規範之必要;他公司如為經營同類業務者,因存在競爭之可能性,仍應受本項競業禁止之規範。#惟二公司間如為百分之百之母子公司,#或為同一法人百分之百直接或間接持股之公司,#或為關係企業(公司法第369條之1參照),雖各公司獨立存在而有各別法人格,#因在經濟意義上實為一體,或無利益衝突可言,#則不構成競業行為。
(二) 又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召集股東會時,關於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之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所稱「說明其主要內容」,與公司法規定之「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用語雖不同,#惟目的均在確保董事競業資訊之充分揭露,使股東得以決定是否許可董事競業行為。上開規定乃預防性規定,董事應於事前個別向股東會說明競業行為之重要或主要內容,並取得許可,#不包括由股東會事後概括性追認解除所有董事責任。故競業董事是否已盡說明義務,#應就其說明之內容是否足供股東據以作成是否同意董事從事該競業行為之合理判斷,即是否得使股東據以合理預測公司營業今後將因該競業行為所受影響程度。於具體個案並應就各董事說明競業行為之內容,檢視是否已充分揭露。
(三) 是公開發行公司擬向股東會提出許可新選任董事競業行為議案,應適用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在股東會召集通知書上列舉選舉董事、許可新任董事競業行為議案,說明其新任董事競業行為之主要內容。#於確有不能在股東會召集通知書說明者,#始得表明於股東會討論該議案前,#當場補充說明其範圍與內容。不論說明或補充說明,均應依上開規定,適當而充分揭露董事競業行為之資訊,始能謂無違反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
(四) 次按公司法第 192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同條第5 項規定:「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係在規範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時,對董事候選人審查之標準,#如未依該規定審查而提出違法之候選人名單於股東會,#僅構成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之事由,#非決議內容有違反法令或章程。原審以被上訴人關於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系爭股東會開議前已將楊永明等 3人自董事候選人名單排除,系爭第四議程案就董事會提出之候選人名單為選舉,作成系爭第四議程決議,其內容未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因而駁回上訴人確認該決議無效之訴,核無違誤。
判決全文在這邊: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686%2c20210311%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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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69條 在 台灣光鹽生物科技學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開放報名中》2018/04/21-05/26【生技醫藥專利人員培訓班】-週末班
#藥品上市與專利實務 #專利連結 / #專利揭露 / #資料專屬權 #專利延長 / #研發試驗免責 / #處方調劑除外 / #強制授權 #專利法 / #專利法細則 #專利行政救濟案例與審理實務 #行政法規、#智慧財產案件訴訟 #模擬法庭 #專利檢索工具介紹與實務 #生技醫藥專利說明書與撰寫( #生技醫藥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 #專利審查 #專利核駁 #專利答辯 #專利範圍解讀與侵權迴避設計
主辦單位:台灣光鹽生物科技學苑
訓練地點:光鹽會議中心 (台北市復興北路369號7樓)
課程日期:107/4/21(六)~ 107/5/26(六)
課程時間:每週六 9:00至17:00上課 , 共計六週36小時 ( 因名額有限且課程有連貫性,報名時,敬請務必確認六周均可全數出席)
課程特色:
(1)踏入生技醫藥專利領域之實務訓練
(2)生技類專利師國家考試之準備
學員對象:
(1)大專以上具生技醫藥或理工背景,對專利有興趣者
(2)專利事務所/ 製藥廠/生技新藥公司專利人員訓練
授課講師:蔡佩珊 執行長、廖文慈 律師/專利師、陳豫宛 生技專利師
課程費用:訓練單位收費標準: 18,000元/人;本學苑補助每一學員20%訓練費用,其餘80%費用(*每人費用:14,400元/人;含餐費)由學員自行負擔(請勿溢匯)。
<本學苑建置基金每年提供生技醫藥專利人員培訓班及初階班在學學生補助款>
報名方式:<線上報名> https://goo.gl/forms/UVqWBJJ0kC7HFyxe2
一、 專利師培訓班課程
4/21(六)上午 蔡佩珊 執行長 #專利人員職涯及專利師考試介紹 / #生技醫藥產業與智慧財產實務
4/21(六)下午 蔡佩珊 執行長 #醫藥品上市許可與專利實務(上) / #專利連結 / #專利揭露 / #資料專屬權
4/28(六)上午 廖文慈 律師 #專利法規(#專利法 / #專利法細則)含實務演練(上)
4/28(六)下午 廖文慈 律師 專利法規(專利法/專利法細則)含實務演練(下)
5/5(六)上午 廖文慈 律師 #專利行政救濟案例與審理實務(含案例實務演練)
5/5(六)下午 廖文慈 律師 #行政法規、#智慧財產案件訴訟(含模擬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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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六)下午 陳豫宛 專利師 #生技醫藥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 #生技醫藥專利代理實務(審查、核駁、答辯、舉發)(上)
5/19(六)上午 陳豫宛 專利師 #生技醫藥專利代理實務(審查、核駁、答辯、舉發)(下)
5/19(六)下午 陳豫宛 專利師 #生技醫藥專利範圍解讀與侵權迴避設計
5/26(六)上午 蔡佩珊 執行長 #醫藥品上市許可與專利實務(下) #專利延長 / #研發試驗免責 / #處方調劑除外 / #強制授權
5/26(六)下午 蔡佩珊 執行長 #生技醫藥智慧財產管理與佈局 / #生技專利技術移轉及授權合約
二、上課經核對六週36小時全數出席,頒發本課程結業證書。
三、高等考試-國家專利師考試資訊(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一)報名日期:107年5月15日(二)至24日(四)
(二)考試日期:107年8月18日(六)至20日(一)
(三)考試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工、醫、農、生命科學、生物科技、智慧財產權、設計、法律、 管理(商)等相關學院、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者。
(四)計分及及格率:
成績計算(107年適用新修訂規則)
1.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但總成績滿60分及格人數未達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16%時,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16%為及格。
2.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師資介紹】
※蔡佩珊執行長
現任財團法人台灣生物科技開發基金會執行長,輔仁大學生物研究所碩士及台灣大學法律學分班畢業,專長為生技醫藥產業政策與資源整合、科技法律與計劃管理、智慧財產及臨床試驗,曾經歷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秘書長、佳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規部經理、國立台灣科技大學技術轉移中心經理、輔仁大學生物系助教和交通大學專利工程師等,使您更加了解生物技術與產業實務。
※廖文慈律師/專利師
現職任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律師和專利師,學歷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士及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專長領域有專利舉發、訴願、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權授權及談判、智慧財產權之保全程序及相關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經歷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祕書長、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祕書長及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副祕書長等,能幫助您更加了解專利法規、專利行政救濟法規。
※陳豫宛生技專利師
現任言信國際商標專利事務所專利師、中華民國第一屆專利師高考及格、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中華民國臨床分子醫學檢驗師、國立陽明大學醫學生物技術暨檢驗學系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分班結業、曾服務過台北榮民總醫院 、和信治癌中心醫院、基律科技智財、理律法律事務所,是生技與專利不可多得的跨領域菁英人才。
公司法369條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線上小學堂活動圓滿落幕,這幾天同學提出各式各樣的問題,從各大法研所的命題熱區,某教授關注議題,甚至是全盤修正的重點條文等…這邊我想給法研所考生一些建議,坦白說考法研所時情報蒐集固然重要,但基本功仍然不能偏廢,否則將一切訴諸猜題賭運氣也不是那麼理想。當然現在已接近考試,沒有時間重新來過,但至少提供同學一些方向:不能只看目標學校學者的文章,因為有些資深學者其實已經沒什麼在寫文章了,若非同校門生而盡受真傳外,其實根本無從了解老師正在關注哪些議題,此時或許廣泛閱讀他校學者近兩年文章也是得知學說考點熱區的方式之一,若沒時間看的人,至少把下面幾篇全盤修正的文章看看吧~
1. <公司治理法制之改造>
連結:https://goo.gl/Nt27nR
2. <股東會股東權現代化之建構>
連結:https://goo.gl/vaxKyp
3. <管制鬆綁與公開透明應並重>
連結:https://goo.gl/fZwPvJ
4. <政院版草案初探>
連結:https://goo.gl/kNwK5v
另外跟大家分享幾位同學提出的疑問,既然有那麼多人問了相同的問題,我在想會不會其他同學也有類似的疑問?這邊一併分享給大家來學習:
【雙重代位訴訟】
🌑傳統股東代表訴訟:由股東代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不及於子公司之董事)。
🌕雙重代表訴訟:股東得代母公司對子公司之董事提起代位訴訟。
👉雙重代位訴訟之目的:子公司雖有獨立法人格,但從經濟的角度來看,子公司其實是母公司的一部份,因此股東理應能代位公司對負責人究責。否則母公司的董事與子公司董事是同夥,難以期待母公司董事會願對子公司董事究責。
👉惟現行法並無雙重代表訴訟之明文;且雙重代位訴訟亦與公司法§214、§369-4之情形有別,因此亦無法類推適用。建議將來修法時增訂,以解決現行關係企業所衍生公司治理上之漏洞。
👉不過千萬別忘了,最一勞永逸的方法就是如同教授們所說的,直接刪掉關係企業。
#問答分享(待續)
#公司法
公司法369條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關於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庫藏股 ... 的推薦與評價
但屬符合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1項規定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者,不在此限。 ... 所稱員工,係指自然人;而由員工組成之職工福利會,或係法人組織或係非法人團體型態或係其他組織 ... ... <看更多>
公司法369條 在 公司法369-4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 ... 的推薦與評價
想請問公司法高手~關於「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公司法第369條之4主要處理「事後」損害賠償請求,而第369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