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是吳軍的《硅谷來信》第3季。這封信我們也從一個有趣的問題開始:假如給你10個億,讓你隨便花,你花完它需要多長時間呢?
很多人都吐槽北京的房價高,2021年北京三環的房價平均在7-8萬元1平米,我們按好地段往貴了算10萬元1平米,買一個200平米的房子,也才花掉2000萬。再買上幾台跑車,按法拉利SF90的2021最新款價格來算,大約550萬一台,就算你買上7台,從星期一到星期天每天換著開,也就花掉不到4000萬。房子和車子加在一起,到現在連1個億都還沒花掉呢。總之,按照常理來看,10個億怎麼也得花上很長時間。
但現實中卻不是這樣,10個億有時很不經花。比如在美國,有一個現象叫做「NBA的詛咒」,講的是很多拿著巨額薪水的NBA球員,在退役之後短短幾年之內就會破產。其中代表性人物之一就是2010年從NBA退役的著名球星艾倫·艾弗森。
艾弗森的職業生涯風光無比,當年力壓科比成為1996年的NBA選秀狀元,11次入選全明星陣容,後來甚至進入了NBA名人堂,是NBA千禧年一代數得著的大球星。算上工資和各種代言費,在職業生涯期間,艾弗森大約掙了2.5億美元左右。但他2010年剛退役,到了2012年和他妻子打離婚官司的時候,他在妻子面前把身上的口袋全翻了出來,說「我現在連買一個漢堡的錢都沒有了」,他妻子聽到這句話傷心又無奈,隨後遞給了他61美元。
艾弗森並不是個例,根據美國著名體育雜誌《體育畫報》統計,60%的NBA球員會在退役5年之內以破產告終,有的人破產後去快餐店或超市打工,有的人甚至淪落到以偷盜為生。
NBA球員的收入有多高?
要知道,即使是我們印象中普遍高收入的西方體育界,NBA球員的收入也可以說是高得離譜了。2018年,NBA球員的平均工資是每年777萬美元,就算歐洲俱樂部的足球球員,或者頂級的網球、高爾夫球員,整體水平也簡直沒法比。至於那些人們說得上名字的大牌明星,比如庫里、杜蘭特、哈登、詹姆斯等等,當下的行情都是年薪3000萬美元以上。其中庫里排在第一,在2021-2022賽季的年薪達到4570萬美元,而到了2023-2024賽季,庫里和另一位球星利拉德的年薪都將突破5000萬美元。
這還只是他們的工資收入,球星還有一部分巨額收入來自代言費。比如被稱為詹皇的詹姆斯,一年光從耐克這一個品牌就能拿到3200萬美元的代言費,總額估計超過5000萬美元。
對於美國人來講,5000萬是什麼概念?如果你在加州做軟件工程師,工資是加州工程師的中位數,那麼一年大概能掙10萬美元。這樣算來你需要工作5個世紀,不吃不喝不上稅,才能攢夠5000萬,也就是說,在哥倫布登陸美洲時,你就要開始辛勤工作了。
這些球星在當運動員時無比風光,而且從來沒有聽說誰出財務問題。但他們一旦離開球隊,就像變成了一個毫無生活能力的孩子。2006年,四次入選全明星陣容的球員貝克(Vin Baker)從NBA退役,職業生涯期間他從NBA掙到了1個多億,按一般人的標準已經實現了財富自由,可以過上很好的生活了。然而2015年媒體報道他已經在星巴克打工了。貝克其實還算好的,至少他破產之後幡然醒悟,戒掉了自己的壞習慣,開始自食其力。
而姚明在火箭隊時的隊友和好搭檔弗朗西斯,當年收入比姚明更多,光工資收入就超過1個億。結果破產後因為偷竊罪而入獄(後來被保釋,改做社區服務)。那麼弗朗西斯偷了多少錢呢?大約7000美元。想當年姚明剛進入NBA時,還是依靠弗朗西斯站住了腳。而今天兩人的境遇判若雲泥,讓人不禁唏噓不已。我們在之前的信里介紹過90年代的NBA籃板王羅德曼,他在球場上彷彿一尊神,結果一退役,不久也破產了。
比奢侈消費更花錢的是什麼?
為什麼這些前NBA球員們收入如此之高,卻會如此迅速地破產?具體的原因當然有很多,但如果我們觀察這些球員的經歷,就能發現四個共性。
第一,大多數NBA球員都養成了奢侈炫富的消費習慣。有一種看法認為,這是因為很多NBA球員小時候都是苦出身,一旦有了錢,就克制不住自己的消費慾望。
比如凱爾特人隊的著名球星安托萬·沃克曾經是他那個年代薪酬最高的球員之一。1999 年,沃克與凱爾特人隊簽了一份6年7000多萬美元的合同,當時的凱爾特人隊的總經理祝賀他講,「你這一輩子財富自由了」。
結果退役之後,沃克不僅自己揮霍無度,還為了炫耀自己的成功,供養起身邊幾十個親朋好友。可能中國的項羽很理解他這種心態,就像項羽說的,「富貴不歸故鄉,如衣錦夜行」。然而沃克開支太大,又不善理財,結果很快就破產了,還欠下一千多萬美元的巨額債務。
但你可能也想到了,就像這封信開頭說的,如果只是生活習慣奢侈,再大手大腳也花不了那麼多的錢,或者說也不可能在如此短時間之內就揮霍一空。NBA退役球員迅速破產,其實還有兩個更重要的原因。
這就是第二點共性,絕大部分NBA球員破產,幾乎都有同一個原因,就是投資不善,被割了韭菜。
我們都知道不能坐吃山空,人守著一筆錢只出不進很容易焦慮,手裡有了一大筆錢,很多人都會想通過投資帶來可持續的回報。這個道理絕大多數NBA退役球員都是懂的,但是,恰恰是這種想通過錢掙錢的想法反而加速了他們的破產。
他們會投資怎樣的項目呢?大部分人會投資一些傳統商業,比如連鎖快餐店;而在加州特別是在硅谷,一些球員還會投資一些高科技公司。實際上,不論是傳統商業還是高科技公司,都是他們不懂的領域。
投資快餐店可能還好一點,運氣好的能夠掙到一些錢,比如已故的科比。但絕大部分人其實並不懂得經營,快餐店的生意看起來簡單,其實對經驗水平的要求很高。NBA球員雖然很多都是大學畢業,但他們算是一種「體育特長生」,在學校里主要是為學校打比賽,很多人都不怎麼上課,也沒學到什麼真本事,對商業管理其實一竅不通。而那些去找他們投資的人,顯然是看上了他們有錢而又不懂,因此投資之前對這些球員講得是天花亂墜,等球員們把錢投下去,就發現這些生意花起錢來就像無底洞,窟窿越來越大。
有一些在硅谷的NBA球員因為喜歡看一些高科技項目,和我還有些交集。我和朋友們投資時根本看不上的很多區塊鏈項目,很多NBA球員都投了,我估計損失恐怕要在90%以上。當然也有運氣好的,比如大鯊魚奧尼爾當年跟著別人不小心投資了谷歌,到谷歌上市時獲得了300多倍的回報,這是非常罕見的。
有些NBA球員比較理性,知道自己不善於理財,把錢交給職業經理人打理,情況會不會好一些呢?
其實也是看情況而定。因為有的華爾街基金經理割的就是這些體育文藝明星的韭菜。大名鼎鼎的皮蓬,當年是公牛王朝的二號人物,名氣僅次於喬丹。在當年的那一批NBA球員中,皮蓬以文雅、理性著稱。退役後,他自知投資能力有限,專門選了一家金融機構幫他打點財產。結果這家金融機構把他當韭菜割,多年之內皮蓬不僅沒有得到投資回報,還把本錢都賠光了,為了還債不得不從銀行借了140萬美元。最後,皮蓬將那位投資經理送上法庭,最終法庭以欺詐罪判了對方3年徒刑,但皮蓬的錢只拿回200萬美元左右。
皮蓬這種遭遇在NBA退役球員中也相當普遍。前面講的那位「衣錦還鄉」的沃克,就是在投資人的建議下,在2008年金融危機前一下子買了140處房產。看似是很穩妥的投資,其實是當了接盤俠。很快金融危機到來,房價暴跌,而他購房時用的錢有一部分是貸款,結果血本無歸。
在NBA的退役球員中,真正投資做得比較好的是喬丹,因為他只做自己熟悉的生意。
比缺乏投資知識更可怕的是什麼?
為什麼NBA球員如此容易被「割韭菜」呢?這就要說到他們的第三點共性。他們投資失敗,其實並不是因為缺乏投資知識,而是並沒有成為成熟的社會人。
如果要說缺乏投資知識,其實大部分人都缺乏。但普通人知道對自己不瞭解的東西要有一些敬畏,比如股市;而且,普通人掙錢不易,投資時也會格外謹慎。一般的美國人投資,大多會採用定投共同基金結合一些債券投資的方式,到了退休時都會有不錯的回報。
而NBA球員雖然很多人也上過大學,其實大部分人從中學開始就不怎麼學文化課了。我在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時,當過校籃球隊一些隊員的助教,深知他們訓練比賽壓力很大,經常需要請假外出比賽,平時也沒有時間做作業,因此對他們總是網開一面。但這樣做的結果就是,這些球員雖然課程都能通過,實際上自己並沒有學到什麼。
此外,雖然很多球員看上去交遊廣泛,好像很有社會經驗,其實直到退役之前,他們接觸到的人都很單一,自己也比較單純。在球隊時有教練和經理管著,沒有心思去胡亂花錢、胡亂投資,不會出什麼問題。退役之後,一夜之間沒有了約束,社會經驗又不足,加上「匹夫無罪,懷璧其罪」,很容易被不懷好意的人惦記上。
第四個共性則是很多球員生活習慣很糟糕,退役後沾染上毒癮和賭癮,這也是破產的一大原因。很容易理解,我就不展開講了。
小結
也許這封信的內容會有些顛覆認知,就是一些富人變窮比普通人變窮還要更快。雖然NBA退役球員的情況可能是特殊的,但他們暴露的問題其實是具有普遍性的。對於這些問題,我有三個建議:
1. 不能失去對金錢的敬畏,失去了對金錢的敬畏,離失去金錢本身也就不遠了。千萬不要因為一兩次好運氣就認定自己是投資天才。
2. 通常,錢來得越快,去得也就越快。因為一個暴富的人,他駕馭錢的能力和往往和他擁有的錢不成比例,結果更容易成為心懷惡意之人的目標。人應當讓自己駕馭錢的能力和掙到的錢相匹配。
3. 人要成為社會的人,如果長期只在某一個方面發展,不諳世事,生活終究會給你相應的打擊。」
公司經理人認定 在 我是老查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常常看到財經報導裡提到,某某企業因為有一位高瞻遠矚的執行長,成功帶領企業營收屢創新高、市佔率領先、產品大受市場歡迎等等,感覺一切的成果都可以歸因到那位極其優異的執行長身上。
又或者,我們也習慣去解析成功企業的經營模式,歸納出「OO企業就是因為這些作法而成功」的方法,認為只要能夠吸收其精髓,也可以依照同樣的做法成功經營。
《超越直覺》提醒我們,單純只從結果回推做出上述的判斷,也許只是簡化了複雜的事實,以及略過了「運氣」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超越直覺》引用管理學家菲爾羅森維格在《商業造神》書中提出的「光環效應」:是一種常見的心理現象,人們對他人的認知傾向於根據初步印象,然後再從這個印象推論出認知對象的其他特質,等於只從局部出發,擴散而得出整體印象,我們的意識用這樣的方式維持心中一致、連貫的印象,減少認知上的錯亂。
舉例:看到一位相貌堂堂、舉止合宜的人,我們心裡會默默認定他的工作或其他表現也都會相當出色,以維持心裡一致的形象。以貌取人,就是一種光環效應下的結果。
光環效應也會讓人根據同一對象看似客觀、具體的資訊,藉以推論其較為模糊或不具體的部分,例如:從一家公司的具體財務表現,評斷其領導、管理能力、企業文化等等,做出判斷與解讀。
《商業造神》以思科Cisco為例,思科Cisco的股價從1997年隨著網際網路的崛起逐步上揚,在2000年3月20達到高峰$79.38,超越當時的微軟成為全球市值最高的企業。這段期間裡,媒體盛讚思科執行長執行長錢伯斯的領導力與併購技巧(當時併購超過73家企業),高超的員工管理及留才能力,與併購之企業在文化上高度整合。重視顧客需求等等,將錢伯斯譽為「全球最佳的執行長」。
2000年9月,思科股價隨科技股大市下跌,跌至低谷的$9.46,商業媒體的報導則是「思科神話破滅」「過去思科被稱頌一時的特質,現在證明是錯誤的」「思科對潛在客戶的態度傲慢無理」「一些產品毫無用處」「自信到近乎天真的地步」「陶醉在自信的文化中」將過往思科為人盛讚的「顧客導向、管理併購的能力、文化、領導力」都被批評的一無是處。
不到兩年的時間,同一家公司、同樣的領導者、經理人、策略,從被相同的商業媒體捧上天,到被批評得一無是處,中間的落差之大,你會以為是在說兩家不同的企業。
菲爾羅森維格特意去訪談當時《財星》、《商業周刊》(美國) 報導的作者,對於上述報導短期間的巨大差異,羅森維格得到的答案是「我想是鐘擺效應,我們對於正在發生的事往往過於投入或傾向渲染誇大」、「一般而言,景氣好的時候,我們往往會誇大公司的優點」
這正是《商業造神》要表達的:你所看到的許多企業成功之道相關報導,很可能只是因為企業當時的績效所產生的光環效應,是一種倒果為因的詮釋—因為他的績效好,顯然是因為他做對了很多事,只要仿效他,我們也可以和他一樣成功。
《超越直覺》與《商業造神》都提醒讀者:用結果來評估過程並沒有錯,但是因為許多事無法重複實驗(例如企業的經營),所以只用單一次的結果來評估及作出結論,也許就或失之於片面,以及忽略了其他因素像是大環境的變化,甚至是運氣所帶來的影響。
#老查隨意讀
#超越直覺
#商業造神
公司經理人認定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大官收了6300萬還不算貪污,纏訟近十年;刑期從最重的12年,到現在只剩下4年10月,台灣司法到底發生什麼事?
(上個月有幫忙團購跑腿買私菸的少校,被判了超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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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都是我在管」的林益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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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陸續有朋友問我,林益世被控於2010年收賄的案子到底在吵什麼?除了已判決確定的財產來源不明罪(2018年判刑兩年定讞,已執行完畢假釋出獄)外,林益世確定已違法收錢,為什麼沒辦法認定他貪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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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執的根源在於:違背職務行為,是否包括職務上「實質影響力」所及的違法行為?還是限定於違背「法定職權」的行為?而「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只能成立貪污以外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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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法院認為:林益世身為當時執政黨立法院大黨鞭,其法定職權是制定法律與質詢行政官員,並不包含決定國營事業董總人選,也無法對行政院發揮實質影響力。所以收受中鋼、中聯高層的款項屬於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不成立貪污罪,只能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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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文很長,先講這十年來的審判結果:
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二審-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更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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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6300萬都超過十年,到現在還扯不清是不是收賄,你說奇怪不奇怪?
(願意讀長文的人,請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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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簡單從頭回顧,第一審臺北地院認定:林益世假借立法委員職務的權力及機會,對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及副總金崇仁(以下均以姓名簡稱)施加恐嚇,使他們心生畏懼,而同意與地勇公司陳啟祥締結轉爐石契約,取得轉爐石3分之1承購權的不法利益,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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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關於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範圍,經法院函詢,行政院秘書長只是「轉陳」經濟部長簽報行政院的中鋼董事長或經理人人選,就算有建議也是諮詢性意見,並不是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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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基於「法定職權說」,林益世僅向鄒若齊請託,無法證明其有利用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達成與陳啟祥續約或「三方合約」目的,即使有向陳啟祥要求或期約交付請託對價,也與身為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上之行為」無關,不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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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方面,雖然林益世曾在101年3月10日向陳啟祥、程彩梅自稱:「因為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那個政府要去請錢,到最後都我那邊」、「行政院就兩顆印章而已,...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長一顆印章,跟我一顆印章,兩顆印章而已」、「但是你說台糖你董事長要用誰當總仔,作總仔。它公文就要送到我們這邊,...我如果跟你不爽,你要是送來我就退回去,送來就退回去,你那個要當總仔,一輩子都當不到。」、「你看行政院那間那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3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3人而已,剩下的都是我們的幕僚。... 我有兩個副秘書長,我的副秘書長14職等,所以我那兩個副秘書長跟部長一樣大」、「沒有印章可以蓋,你就變成你都建議,印章只有我和院長,我們兩個有印章,...你要是出去要排位子的時候,就又變成我們3個人排前面」等語,以表示他掌管國庫印章,是行政院「第三把交椅」,可藉由退回公文之方式操控公股事業機構之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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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荒謬的是,雖然林益世所做所為已表明他有足夠權勢與實質影響力,法院還是認為不成立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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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幸,上訴後高等法院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意旨參照)。立法院得要求中鋼董事長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的預算、營運狀況,並接受質詢。對於營運業務為特定建議,甚或直接對於人事任用或營運業務為一定建議或要求,均具有實質影響。因此,中鋼人事與營運狀況,與立委及國民黨(當時執政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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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鄒若齊因此未經嚴謹的評核程序以遴選廠商,直接為具體的指示修改廠商遴選標準,導致除地勇公司以外,並無任何其他廠商透過公平競爭方式參與遴選,可見林益世的行為,不但枉顧遴選廠商程序之正當性,更嚴重損及中鋼及所有股東的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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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林益世之行為,與立委的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對於促成對價的內容具實質影響力,堪認屬其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因他濫用職權,促成不具正當性契約,損及中鋼公司與中聯公司的整體利益,即屬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所收取的6300萬元,依一般社會通念,與其違背職務之行為具對價關係,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因此撤銷地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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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再上訴後,最高法院還是本於「法定職權說」認定:是否違背職務之認定,仍應視所為是否在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而定。高等法院判決沒有具體論敘林益世的何種行為違背其何項職務,或是以何種方式濫用其何項職權,及林益世所為如何違反其職務上不得為的義務,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而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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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氣餒的是,高等法院於110年6月9日作成更一審判決認定:判斷立委所從事的「選民服務」是否該當於收受賄賂等罪「職務上之行為」的要件,其重點仍在於立法委員「選民服務」的整體過程中,有沒有運用自己身為立委的「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等於接受最高法院的「法定職權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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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所為請託及施壓、恫嚇,對於中鋼或中聯公司經營階層而言,實際上雖然具有不得不配合的實質影響力,然此影響力來自其豐沛的地方勢力、黨政關係,與身為立委「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無關,並非收賄等罪所定「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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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更因自地方法院受理之後(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速審權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而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酌量減刑。改判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遠遠低於原二審判決的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甚至也低於一審的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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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審判決簡要整理可知,林益世違法收錢成不成立貪污,究竟應限於「法定職權」?還是以「實質影響力」加以評價?都有最高法院的判決可援引,且確實曾為不同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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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宣判到送達判決要一段時間,目前應仍在上訴期間內,希望檢察官本於林益世所為與其立委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具有實質影響力,屬於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針對更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違誤之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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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期待最高法院能針對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徵詢各庭意見,確認歧異存在後敘明理由,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才能解決目前莫衷一是的現況,真正遏阻貪官污吏亂政斂財,恢復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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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圖片引自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粉專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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