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小教室🔹
【不論是即將要結婚或是已經結婚的你/妳,一定要知道的夫妻財產制(二)】
一般民眾在婚前協議諮詢時的重點都會放在財產規劃,畢竟一旦決定共同生活,在生活上一定會面臨到支配財產、清償債務等事項,且夫妻雙方的個性或理財觀念也不一定相同、收入可能相差很大等等,所以較細心、有遠見的情侶通常就會在約定夫妻財產制前,深度了解一下約定財產制的內容及差別,好來挑選一個最符合現實財產狀況的制度!
上一篇文章已經介紹過最基本的「法定夫妻財產制」,接下來我們就來介紹一下「約定財產制」中的種類和特性吧!(😃這篇乾貨特多,看不完沒關係!建議 #備份 或 #分享!)
一、〖#共同財產制〗
(一)《#一般共同財產制》
▪️這樣的財產制中,財產的類別分成了「共同財產」及「特有財產」兩個種類。
▪️其中共同財產是適用民法「公同共有」的規定!而特有財產則是夫或妻可以自行支配,不構成夫妻財產制的財產。
▪️而關於什麼樣的財產是屬於「特有財產」,民法第1031條之1有明確的規定:「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列舉的三種類型。
▪️夫妻對於共同財產有共同管理權,理所當然地管理共同財產所產生出來的費用是由共同財產去負擔,不需要夫或妻一方自掏腰包來支付管理費用。
▪️在處分共同財產上,原則上是需要得到對方的同意才可以處分共同財產喔!
▪️夫或妻所負的債務,不論是婚前或婚後發生,對於其債權人除了以共同財產負責外,並就特有財產,各自對其債權人負責!
▪️而以共同財產清償之債務,不會發生補償請求權。但若是其中一方以自己的特有財產去清償共同財產之債務,或是以共同財產去清償其中一方特有財產之債務,才會有補償請求權喔!
(二)《#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是指依據夫妻財產的契約,共同財產限定在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勞力所得(例如婚後雙方的薪資收入)。
▪️所謂的「勞力所得」,包含了薪資、工資、紅利、獎金等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而不能證明是勞力所得及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者,法律上推定是勞力所得喔!所以在這樣的夫妻財產制中,夫妻對於自身的收入要條列得很清楚,如此一來才不會所有收入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喔!
▪️而若是勞力以外所得之財產,則是適用「分別財產制」的法律規定。
二、〖#分別財產制〗
▪️不論是夫妻的婚前或是婚後財產,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權、用益權及處分權。
▪️夫妻對各自的債務各自負責,若是一方以自己的財產幫對方還債時,就算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可以請求對方償還。
▪️但由於分別財產制中,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規定的適用,所以對於從事家務勞動之一方,較為不利。除非在婚前協議書中有約定若在何種情況離婚時,對方需要給付一定的金額,否則奉獻一切為家庭,最後換得人財兩失,好不悲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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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對於「約定夫妻財產制」介紹內容有疑問,歡迎留言或私訊給我們唷!謝謝!
✅準備的你/妳,雖然心裡愛著對方,但對於婚後共同生活需要約定的內容沒有頭緒嗎?給予承諾、保障彼此,讓愛延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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