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與他人發生訴訟後,將法院判決書公布出來可以嗎?
上次告狀俠PO了個資法的文章後,有民眾來信詢問「聽說,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有規定,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所以管委會如果將法院寄來含有姓名、年籍、住址等個人資料之判決書公告給區分所有權人,是屬於有法源依據,不用將個人資料遮掩處理直接公告利用,並不違反個資法,這是真的嗎?」
回到這次的問題,我們還是得先了解
Q:什麼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的個人資料?
A:依個人資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等,均屬「個人資料」之範疇,且依同法第20條之規定,因故取得他人個人資料者,原則上僅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就該個人資料加以利用。是以,有關一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等個人資料,自然屬於個人隱私,如果未經其同意,亦無相關法定事由存在(指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的規定),就擅自公開揭露,就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的規定而侵害他人之隱私權。那麼擅自公布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29條的規定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接下來
Q:「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所稱之訴訟事件要旨是否包含當事人之個資?直接公告會不會違反個資法?」
A:直接將判決書貼出,不將對造個資做遮掩處理,是會有違反個資法問題的。
按「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上開法條既僅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將「訴訟事件要旨」告知區分所有權人,其目的著重於使區分所有權人得知悉相關訴訟之內容、進行情形及結果,至訴訟相關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與該訴訟之進行情形及結果無關,亦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無涉,則不在公告揭示之範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416 號民事判決判決意旨參照)
簡單說就是,訴訟事件之要旨即訴訟的進度、內容、結果,與訴訟當事人之個人資料無關,也不影響區分所有權人的利益情況下,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並不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所稱之訴訟事件要旨範圍。
所以聽說的東西真的先當聽說就好,不要輕信,還是得多方查證一下才好哦。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4的網紅桃園市議員簡智翔,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智翔的議會質詢-都市發展局(3/19)】 #都市更新 延續上個會期的大主題,桃園市於去年12月修法公告了新版的《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新增了包括行人空間、市府公告之福利設施與公益設施能換取容積獎勵的相關條目,另外也針對產權複雜的基地與4、5層樓老舊公寓設獎勵項目。 但以桃園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9 條 第 2 項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內政部不要再演戲打假球了」
今天早上,內政部終於回應了預售屋轉售紅單炒作的民怨,在臉書發文表示,如果建案廣告上如果有引導消費者誤以為該建案已取得建造執照,就有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最重可處2,500萬元。
我就直接講了,內政部不要再裝傻打假球啦。你知道你一發文,各地的房市討論群都在笑你嗎?以為做做樣子演演戲沒人知道?
我來告訴大家為什麼。
內政部援引的條文公平交易法第21、42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假的!你打去任何一個「潛銷」中的建案,銷售人員都會跟你說:「目前本案還未公開推出,請您留下姓名電話,會有專人與您聯絡」。過沒多久,專人就打電話來了,告訴你建案尚未正式公開,先付訂金保留喜歡的樓層戶號,等建照下來再正式簽約。
徐國勇部長,花敬群次長,建商根本不會隱瞞「尚未取得建照」的資訊,是要怎麼用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真正可以罰的是哪一條呢,答案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58條: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處 #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看清楚,重罰4~20萬,內政部為什麼只講公平交易法最高可罰2500萬,而不敢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的4~20萬呢?
更不要說,這一年來,到底抓到幾件?開罰了多少?要不要公布出來給大家看看?
下個禮拜,時力黨團就會提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修法,拉高未取得建照銷售的罰鍰。
最後再給內政部一個台中的神秘清單。知不知道「不可」、「可」代表什麼意思?這些案子,有沒有在建照核發前潛銷偷跑收訂金?
內政部好好去查吧,別再演戲打假球了。
1.文心大慶,不可
2.勝美有禮,不可
3.和宜極美,不可
4.和築好好窩,可
5.長虹天擎,可
6.富宇凡爾賽,可
7.遠雄之星8,可
8.鼎泰中城,可
9.誠邑築,可
10.惠宇G0系列,可
11.達麗,綁約(一年)
12.藏富滿滿,可
13.聯悦聚,說不可但合約沒寫
14.微笑之心,可
15.豐謙蜜之地,可
16.惠宇千曦,可
17.總太洲際W,可
18.鉅虹水岸岩,可
19.精銳萌未來,可
20.昂峰謙若樹,可
21.碧根21,可
22.國泰plus, MEGA,可
23.精銳fun未來,可
24.黎明觀邸,?
25.沅林築青 ,可
26.昂峰鉑麗 ,可
27.順天謙華,可
28.順天豐華,可
29.富宇峰景/松禾苑,可
30.新業築願景,可
31.浩瀚森之道,可
32.總太陞霖太美,可
33.鴻邑晴川硯,可
34.泓瑞水美捷堡,可
35.新業自由居,可
36.大鑫大心,?
37.惠田森聆苑,?
38.元城文學苑,?
39.寶睿新湛,可
40.達麗居山 ,可
41.大城樂好事 ,可
42.東方博舍,可
43.小時代2,可
44.大毅人人幸福,不可
45.順天景美,?
46.勝美新東區,不可
47.麗寶微笑世界,可
48.鉅虹森CASA 可
49.大毅家幸福 可
50. 崛世回興大,可
51.富宇海德公園 可
52. 富宇中央公園,可
53. 總太覓蜜,可 但綁一年
54.佳鋐科藝,不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9 條 第 2 項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公寓大廈法普】
誰人來擔任管理負責人?
阿奇為了孝敬父母,好不容易存了錢,買了一間二十多年屋齡、6層樓有24戶住家附有電梯没有附停車位的「非常吉」大樓5樓之4,讓家人一同居住;一開始由隔壁鄰居告知,因為大樓並没有成立管理委員會,也没有規約,大樓管理費都是交由6樓住戶阿丙統收管理,維護大廈設備環境,這樣相安無事過了幾年。
但依照經驗法則,人生向來不是風平浪靜的,老天總會抛下一些難題,讓你學習並成長。
前些日子,阿丙告訴阿奇,因為他經營事業順遂,想給家人換間新房,打算出售6樓房地,搬離原址。阿奇擔心之後大樓環境設備没人管理維護,便私下向其他住戶探詢,大多數的住戶希望沿用以前的方式來管理...熱心的阿奇該怎麼做?
Q:「阿奇所住的『非常吉』大樓是不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的『公寓大廈』而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
A:
是的!「非常吉」大樓雖然没有附停車位,但在構造上及使用上有區分為24戶,各有其專有部分,並有建築物之共同部分(如電梯間、樓梯間、共同出入口等等),建物又座落於同一土地基地之上,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的「公寓大廈」,應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
法源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
Q:「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阿丙擔任的管理工作,法律地位為何?」
A:
阿丙為「非常吉」大樓的管理負責人。「非常吉」大樓未成立管委會、未訂定規約,長久以來由住戶推選一人(即阿丙)來執行公寓大廈管理及設備維護工作。那阿丙就是「非常吉」大樓的管理負責人。
法源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
Q:「如何選任管理責負人?任期多長?」
A:
選任:
管理負責人之推選須經區分所有權人(住戶)2人以上之書面推選,經公告10日以上,而期間無區分所有權人另推選他人或提出異議,因而生效成為管理負責人。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4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任期:
原則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依本案情形,「非常吉」大樓没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決議,也没有規約規定的情形下,管理負責人的任期為一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
Q:「承上題,之後阿奇經住戶2人以上書面推選,在10日公告期間,另有住戶推選大王擔任管理負責人時,該怎麼辦?」
A:
那就只能來比Power了!民主原則,少數服從多數,看誰能夠凍蒜!以本案為例:
推選阿奇為管理負責人的住戶有10戶,而推選大王為管理負責人的住戶有9戶,則由阿奇擔任管理負責人。咦....如果推選人數相同呢?那就看兩方相同票數的住戶們,以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較多的一方所推選之人為管理負責人。
法源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4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9 條 第 2 項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智翔的議會質詢-都市發展局(3/19)】
#都市更新
延續上個會期的大主題,桃園市於去年12月修法公告了新版的《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新增了包括行人空間、市府公告之福利設施與公益設施能換取容積獎勵的相關條目,另外也針對產權複雜的基地與4、5層樓老舊公寓設獎勵項目。
但以桃園的現況來說,土地取得成本較雙北地區低,且目前建設中的重劃區眾多,以建商的考量來看,重劃區的吸力更強,目前也尚未見到舊城區的都更開始活絡,如何加速推動都市更新的量能,智翔首先想請教都發局的看法。
都發局也坦言,建商一定會追求利益,都更因房價尚未到位,桃園新增土地又多,所以新建案一定會繼續增加。
所以新版的都更容積獎勵標準,是否能做到帶動舊城區的都更量能,誘因是否足夠,以及在捐贈公設空間來換取容積的執行成效為何,都是智翔在往後會特別追蹤的項目。
#容積移轉實施代金制度
容積移轉實施代金制度今年開始實施,智翔也關心實施三個月至今,申請的案件數有多少?
都發局則回應,目前有29件申請估價中。
另,根據《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第五條規定,估價必須參酌市場行情,現行的申請案件是否能做到? 若無法做到,是否能研議以實際徵收價格來計算代金?
都發局則說明,代金的計算依母法需經桃園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發函輪派三家專業估價,也會考量營建時間完成後的市場行情與售價,代金估價後應會優於徵收價格。
最後則是代金制度上路後,為使得項目專款專用,並秉持公開透明且法制化的原則,智翔也建議,都發局應積極催生具體的容移代金使用管理辦法,若要依現行條文規定依《都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用途做使用,也應完善後續的修法。
#綠能屋頂全民參與
桃園市配合經濟部推動「綠能屋頂」計畫,但智翔發現許多社區住戶想參與,卻受限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的規範,須經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才能來設置。
如果政府沒有多加說明、輔導,那恐怕社區住戶、與廠商間的溝通吵翻天也無法達成共識,因此想請較都發局有無想法來改善? 也許積極處理,或成立諮詢的窗口。
讓綠能效率提升,也能及早幫助到台灣的能源轉型的規劃,這點智翔會持續關注,也請都發局來討論看看如何來加快綠能屋頂設置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