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中資的投資審議,成為台灣的國安漏洞!
針對近日爆出的科學園區物流事業被紅色資本入侵爭議,今日我和邱顯智、立法委員 陳椒華 再度召開記者會,我們要再一次呼籲政府,請即刻出面處理,包含公營事業轉投資計畫的監理、新竹物流與嘉里大榮違反獨立董事規定和《公平交易法》、以及國人最關心的中資的疑慮,別無視紅色資本入侵國安產業的重大危機!
🔺投審會如何認定嘉里大榮是否為中資?
嘉里大榮的股權變動,是香港嘉里集團旗下的嘉里控股,配合中國順豐集團收購香港嘉里物流聯網一案,將原本透過嘉里物流聯網持有的台灣業務,轉而透過香港 Treasure Seeker Group 持有。
而依據我國《外國人投資條例》以及後續投審會和金管會召開的會議結論,規定了「外國人投資上市公司,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 10% 以上股權案件」以及「原經本會核准之股權情形產生變動案件」,均應向投審會申請許可,從兩個角度看,香港 T 公司單次取得台灣嘉里大榮的股權,以及台灣嘉里大榮的上層股權從嘉里物流聯網變動到 T 公司,都應該向投審會申請許可。
但嘉里大榮是否已申請許可?投審會日前回應,「已提醒嘉里大榮若涉及中資要申請」,也就是說,目前沒有正式的申請案!
嘉里大榮是否申請許可的重要性在於,必須要有申請案的狀況下,投審會才有立場要求嘉里大榮提供實質的金流資料,也才能確實掌握背後是否存有中資,投審會日前回應的「 4 月開始的調查」,在沒有申請案的狀況下,只能蒐集外在資料進行了解。
因此,我們要呼籲投審會,應要求嘉里大榮儘早提出「股權變動申請案」,並以此展開正式的、實質的調查!
此外,我們也要提醒投審會,行政機關原本就有利益迴避的原則,因此會盡量避免與個別公司的私下拜會,加上去年起社會各界就有呼籲要求投審會調查嘉里大榮的中資疑慮,投審會在這個狀況下, 私下接受嘉里大榮的拜會,對投審會的社會信任度並無益處。
國人最關心的,是嘉里大榮究竟是不是中資,投審會有兩個非常重要的判斷標準,第一是從資金及股權的結構來判斷,也就是前述申報、金流、調查的部分,此外,中國投資人的實質影響力也非常重要。
過去幾年來,我們也多次看到,投審會依據實質影響力進行中資的判斷及審查。例如,投審會於 2019 年時駁回外資「南海控股」投資台北雙子星大樓一案,原因就在於南海控股的財報標明「南海集團應視中國內地為集團的註冊國家」、他的行政總裁為中國籍,而且中國人士高度參與南海控股的營運與政策方向,因此投審會認定南海集團有受中國掌控營運的疑慮,決定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7 條及第 8 條,認定對國家安全有不利影響,予以駁回。
而這並不是唯一的例子,去年 8 月,投審會調查發現,以「淘寶台灣」名義經營電商平臺的英商克雷達,依法令或契約約定,阿里巴巴集團可操控英商克雷達之營運方針,因此投審會認定中資集團對英商克雷達具有實質影響力,要求限期於 6 個月內撤回投資或改正。
因此,我們要強力呼籲,針對嘉里大榮案,投審會除了持續深入調查其股權結構,也應將實質影響力納入審查標準,以避免中資的投資審議,成為台灣的國家安全漏洞!
未來,我們也會持續監督各部會,包括華航、台糖、投審會,早日讓此次案件水落石出。
公平交易法處理原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期有兩篇刑事大法庭選輯與整理介紹。由於大法庭設置的主要目的在於統一有爭議的法律見解,以追求裁判一致性。因此每一個大法庭的裁定都舉足輕重,動見觀瞻。首先是常見的經濟犯罪議題,有關於內線交易直接利得的計算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裁定內容分別探討了有關內線交易罪中,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如何計算?以及得否扣除犯罪過程中,所支付之成本。其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主要在處理審判及上訴不可分的重要議題。細言之,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中一部分罪名於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則該不另為無罪諭知的部分,是否為第三審審判的範圍?換言之,不另為無罪諭知的部分,是否判決確定。此亦為審判實務常見的爭議問題。當然對於被告權益的影響亦甚鉅。
另外有新的連載刊登,主題為即將於2023年1月正式上路的「國民法官法」。本刊特別邀請對於此程序法非常熟稔的林裕順老師,就國民法官法的重要條文,以及在先前模擬法庭過程中,所發生的可能問題。同時林老師也將參考日本人民參審裁判員的經驗,來補充說明我國將來實施後的借鏡。本連載預計採隔月刊登方式,共有4講。敬請讀者期待!
📕本期目錄
【法學教室】
🎯擎天崗水牛案國賠事件/林明鏘
🎯公務員之表現自由與行政中立/李仁淼
🎯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施工是否免計逾期違約金/謝哲勝
🎯背信妄利──主體不能之可罰性/蔡聖偉
🎯醫師依法所開立「診斷證明書」之證據能力/陳文貴
🎯表決權拘束契約在企業併購之運用/王志誠
🎯載貨證券準據法約款之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裁定/蔡華凱
【特別連載】
🔸行政法研究室:第二講
行政法上之狀態責任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下)──行政法上責任與義務的關聯與體系/李建良
🗣️關連影音:http://qr.angle.tw/6wt
🔸經濟刑法:第三講
租稅刑法(上)/柯格鐘
🔸國民法官:第一講
人民參審與無罪推定/林裕順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ℹ內線交易直接利得之計算
ℹ偽造有價證券
【時事直擊】
🔸獵槍X野生動物X原住民文化權──釋字第803號解釋
🔸量販店收取新店贊助費──淺談公平交易法顯失公平行為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y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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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處理原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
本期司法實務見解內容豐富。首先,大法官會議部分,第803號解釋背景為先前廣受社會關注的原住民狩獵的「王光祿案」。王光祿案所涉及刑事責任部分,總統已於今年5月20日,基於對於原住民傳統文化的尊重,依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前段規定,特赦王光祿,以免除其刑之執行。本解釋內容重要係以此背景事實,探討相關憲法層次議題。釋字804則是針對實務上很常見的著作權法議題。亦即,著作權法所稱「重製」,是否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違反的法定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為最低法定自由刑部分,是否有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有關大法庭見解部分,最高行政法院,作出第1號裁定。本裁定主要處理的法律爭議為,國家徵收人民私有土地,人民應享有的權利;以及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不服的救濟方式與訴訟類型。另外,有關刑事部分,108年度台上大四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所處理的刑事爭議問題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是否以真實的交易行為為限?同時與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的數罪處理原則。上開的司法實務解釋與裁定等,皆屬重要實務見解,值得讀者詳細探究與研讀。
📕本期目錄
【法學教室】
🎯萊豬問題攻防戰/李惠宗
🎯行政罰上同種類多數行為之處罰/洪家殷
🎯自認無過失案/王皇玉
🎯徵信竊聽──偵查監視拍攝/王士帆
🎯內線消息之傳遞責任──正當商業目的之抗辯?/張心悌
🎯投資型保險保單借款之復效/卓俊雄
🎯商品表徵保護與不公平競爭/李素華
🎯有嫌疑、就解僱?/林佳和
【特別連載】
🔸經濟刑法:第二講
法人刑法之構成要件設計/許澤天
【法律論述】
✒暫時權利保護的規範體系與實務發展/李建良
✒不定期繼續性供給契約之任意終止
──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38號民事判決/王千維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ℹ徵收補償與訴訟類型
ℹ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與特別背信罪之競合
【時事直擊】
🔸釋字第804號解釋與憲法原理原則之關係
🔸上訴「可分」了/王子鳴
🔸公開收購下之內線交易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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