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華60萬人遭密令監測 ❗️
#非法監控還是合法濫權 ❓
(剛被刪文?!重發測試)
昨日深夜,網友開始瘋傳《毅傳媒》的三篇系列報導,其獨家取得內部公文,揭露指揮中心竟然在外界與萬華居民不知情的情況下,「要求電信業者幫忙找出符合指揮中心定義的『萬華高風險族群』並進行 #健保卡註記。甚至連外籍人士手機瀏覽網頁紀錄都不放過。」
如此作為,這60萬人的 #個資安全及隱私權恐怕已遭政府嚴重侵犯,報導更寫道:「在調取資料法源不明、未告知民眾的前提下,指揮中心儼然成為恐怖的國家機器。」
如果內容不實,這樣的報導已經對政府威信造成莫大傷害與挑戰,也引起社會情緒恐慌與不滿,有關單位應該立刻查處。
但如果內容屬實,指揮中心如此作為恐有很大的法律疑慮和政治風險,幫大家整理重點:
1⃣️指揮中心這樣做的 #法源依據為何?有無違法❓
如此超乎合理範圍的監控,已經侵犯個資與個人隱私,針對特定疑似染疫個案進行足跡監控或有前例可循(報導內提到仍有法律疑義),但大規模監控60萬人足跡並分類註記的適法性與必要何在?這樣做有無合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及16條當中對於「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之規範?
更不要提監控與分析外籍人士 #手機網頁瀏覽資料 這一項,當中會獲取多少其他個人隱秘資訊?這樣做有任何法源依據嗎?指揮中心應該出來說清楚!
2⃣️ 指揮中心是否有「#合法濫權」的問題❓
針對第一題,指揮中心可能會回答,這為了因應防疫需要,一切依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 #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看起來有法源依據了,但是這條法律卻給予指揮中心指揮官非常大的行政裁量權,究竟「必要」的定義是什麼?如同報導當中提到的兩點:
第一,「必要」兩字創造了太大的模糊空間,會讓指揮官有無限上綱的權力,可能濫傷無辜,令法界十分詬病,因為他們去年就已經呼籲過這類法規必須要趕快完善了。
第二則是「如果指揮中心若能取得當事人門號及基地台位置,另外調取瀏覽網頁紀錄的 『必要性』,到底在哪裡 ?」對呀,如果你都可以透過手機、電子圍籬鎖定人家位置,為何還要在乎人家上網搜尋哪些景點?你還想看什麼東西?
我並不是法律系畢業、法學研究者或資安、隱私權專家,相信有更多專精法律、了解法律適法性必要與訂定脈絡、法哲學的專家可以解答這些問題。而指揮中心也該嚴正自省:雖然或許「合法」,但如此做會否有「濫權」的問題。
(以上兩題,台權會及匿名司法界人士在報導中都多有著墨)
3⃣️指揮中心是否 #刻意規避 讓北市府知情❓
在報導當中及網友討論時都有注意到一點:如果這場是針對萬華區活動者風險註記的專案會議(也等於是在貼萬華人標籤😠的專案會議),竟然 #沒有任何臺北市政府的單位與會,與會者的出席簽到單當中也沒有北市府代表,僅在事後會議紀錄正本受文者列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根據報導內容,指揮中心疑似跳過台北市政府,直接找內政部移民署處理此事,發文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只是通知他們執行而已。而當記者打去問內政部發言人室,除了不斷跳針問「你怎麼知道的」、「資料哪裡來?」以外,不但不願意說明,還推給疾管署,實在非常不負責!
4⃣️特定人與群體健保卡 #遭註記是否知情❓
在這三篇獨家報導出來之前,前日(5/25)就有媒體報導(https://news.tvbs.com.tw/life/1516259), 有民眾(陪病者)只不過是下樓拿個便當,結果轉身卻遭到醫院拒絕進入,無法回到醫院陪伴家人。到這時他才知道,原來因為自己曾到過萬華,有萬華地區的足跡,就被健保署在健保卡上被註記為自主健康管理者。
這樣的措施,事前是否有對外界公佈?細胞簡訊的事情大家知道,但如果種種監測措施就是為了發細胞簡訊給這60萬人,當中又是否有通知他們自己的健保卡會遭到註記呢(照搜尋網路上細胞簡訊截圖的內容看來是沒有的)?
因為從媒體報導的情況來看,還有很多人遇到一樣的情況(不知情下遭註記),導致無法進入醫院簽病危或洗腎,對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都造成了莫大困擾。
➽
簡單總結,雖然疫情逐漸升溫,防疫情勢相當嚴峻甚至不樂觀,我們也知道從指揮中心到基層醫護都非常辛苦,但這不代表指揮中心有權利用可能逾越法律、侵犯人權及隱私的方式來防疫!
即便這樣的作為在經過一系列程序檢視後被判定為「必要」且「合法」,但這樣的 #檢視 與 #監督 過程同樣是必不可少的,這才是我們要捍衛的民主與法治。
沒有人喜歡染疫,但也絕對沒有人喜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監控、查看自己手機上瀏覽的內容。既然處處都這麼想跟左岸做出區別,現在更該拿出法治與專業素養給民眾與世界看!
面對病毒的恐懼與經濟崩盤、生計不知在哪的擔憂已經夠心累了,不要再讓人民加上一份不知道自己是否被鎖定、監控與註記的恐懼。
請指揮中心及政府相關單位,出來面對報導內容及民眾的質疑,
公開將這些問題說清楚、講明白!
#強力抗疫不是濫權藉口
#防疫勿忘堅守民主法治
衛生福利部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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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獨家】內部文件曝光!指揮中心竟密令監測萬華60萬人足跡 挑出「高風險族群」註記健保卡
https://yimedia.com.tw/covid19/117647/
2.【獨家】中央跳過北市註記萬華人 內政部踢皮球給疾管署
https://yimedia.com.tw/covid19/117654/
3.【獨家】調取瀏覽網頁紀錄嚴重侵害隱私 台權會質疑「法源依據」
https://yimedia.com.tw/?p=117651
4.下樓拿個便當就被禁入醫院!陪病家屬控訪過萬華 健保卡被標為「自主健康管理」
news.tvbs.com.tw/life/1516259?from=Copy_content
5.[爆卦] 指揮中心違法監控60萬人 (包含網頁紀錄).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22048100.A.353.html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公文 受文者 多 人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個週末,有位朋友傳來一份考選部的公文,詢問我的意見。
公文主旨是這樣寫的:
「配合雙語國家政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將增列通過英語文檢定為應考資格條件,有關不動產估價師、建築師、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等考試增列通過英語文檢定為應考資格條件,請於3月22日前惠示卓見,俾研議後續修正考試規則事宜,請查照。」
也就是說,考選部規劃,一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要先通過英語文檢定,才能報名考試。
於是,不是公文受文者的我,也趕在3月22日(就是今天)考選部來立法院的機會,提出我的意見:
我反對為英語而英語。因為這樣的作法不僅不當,還很可能違憲。
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750號和第682號解釋,都清楚地表示,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權,除保障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權利外,亦包含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對於參加考試資格或考試方法之規定,性質上如屬應考試權及工作權之限制,自應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憲法原則。
「雙語國家政策」是限制人民基本權的正當理由嗎?當然不是。
我們首先該問的是:不動產估價師、建築師、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等工作,是不是和英文能力有關,甚至以「英文達到一定程度」為必要條件?
如果一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專業能力和英文沒有關聯(甚至可能執業十幾年都沒用到英文),那麼強力要求人家英文聽讀甚至說寫到一定程度以上,完全就違反了比例原則裡面的適當性原則。
當然,這個政策的問題面向還很多。包括為什麼非得事先通過英語文檢定(而不是國考時一併考英文)、要哪一個檢定,以及應語文檢定和學歷功能重疊(還是專科大學英文都是假的,應該撤銷學位?)。
可惜質詢的時光總是過得特別快,我只來得及和考選部長分享一個消息:
傳訊息給我的人剛好是位律師,除了未來可能要增加的英語文檢定以外,應該完全符合不動產經紀人和地政士的應考資格。
他表示,如果因為沒有通過英語文檢定,一報名就被刷掉,只好為了考試權和工作權,打一場憲法訴訟了。
公文 受文者 多 人 在 孟買春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原來昨天檳榔系大作家小品文裡的權貴封存文件30年,就是在說這個呀!她和血滴子誰比較喜歡農場文呢?還是誰比較喜歡抹黑?真奇怪她從來都是這樣指桑罵槐,不過要雞腸鳥肚一肚子酸水的人光明正大理直氣壯,也是不可能。
直接先說結論,這個是在散播錯誤訊息。
這兩天有人在盛傳這個書函,說蔡英文的人事跟論文資料保密超過30年,看了一下,其中有很多錯誤觀念。
內文我們先不討論,因為這照片沒有顯示,首先是這裡寫的密等跟期限,指的是這份教育部書函的密等跟期限,而不是蔡英文的升等論文及應備文件的保密期限。
其次,密件的保密期限是不是只能十年?答案是錯的,法務部93年8月9日法政字第0930027044號函示就有說明,所謂的保密期限,指的是政府機關行政運作過程須保密之事項 ,可於行政目的達成後予以解密外,其餘有關個人權益之保護,並無完成期限,依法即應持續保密。
舉個例子,某次警察機關去搜索A的住所,搜了老半天查無不法,在搜索過程派幾個警察去、搜查了那些東西,這是行政上的運作過程,列為密等後,十年後必須公開,但是搜索過程中有找到A的小三電話、A的日記本,這些內容依法無需公開也不應公開,所以保密是沒有期限的,跟密等「沒有關係」。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9條,蔡英文的論文跟備審資料並不是密件,而是「審查過程、審查人及審查意見」是密件,因為這涉及對個人的價值判斷跟隱私,也可能會影響審查意見的公正,所以沒有期限。
但是你要查蔡英文的備審資料跟論文是可以的,不能查的是當時評審委員的「意見」,所以從法理來說,這個函要分成三個部分來談:
1.這張照片上的期限跟密等,是給受文者看的,也就是陳學聖國會辦公室,除非陳學聖看不懂公文,至於實際上有沒有說蔡英文那些資料要不要保密,看不出來,因為沒有內文,看起來這書函有附件,可能有蔡英文的個人資料,所以列密等期限30年。
2.跟個人隱私與審查意見有關的內容,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保密期限,大家討論的30年、20年、10年的期限,是指「國家機密保護法」中的國家機密,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而蔡英文的審查過程為「一般公務機密」,自沒有受限的必要。
3.可以公開的東西是什麼?蔡英文的論文跟備審資料是公開的,審查會的結果是通過或不通過,但當時參與審查的委員的意見,是不公開的。
最後一個法律小觀念,為什麼國家機密必須最大限度公開,而一般公務機密反而不用,因為政府資訊公開的原意是揭露政府的行政作為,而不是揭露政府所掌有的人民資料,被列為國家機密者,因為跟國家的重大運作息息相關,所以應該讓人民知曉,但是政府在行政過程中所掌握的人民資訊,則是反過來,應該是最小限度公開,甚至不予公開。
公文 受文者 多 人 在 Re: [請益] 公文的受文者-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vikk33 (陳V)》之銘言:
: 如題
: 考下行函題型
: 都會有發函 各縣市直轄市教育局
: 或 所屬各機關
: 這種
: 答題時
: 是隨便挑一個 如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 或是寫 各縣市直轄市教育局(以全銜逐一列出)?
: 該寫哪一種?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X10u.
在下小小公務員,實務上的用法是:
受文者:寫「單一」單位,若需發文給多個單位,就寫需發文單位的其中一個
正本:列出所有主要發文單位,但以統整性稱呼為主,如為行政院發函給所屬單位
及各直轄市政府,就寫「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各直轄市政府」
副本:列出所有次要發文單位(指非主要通知對象,但又有轉知機關知悉之必要),
亦以統整性稱呼為主。
註:在寫所屬各機關時,前面請加上是"哪個機關"的所屬,因為你只寫「所屬各機
關」沒人會知道是誰的所屬機關。
補充:受文者寫「如正副本行文單位」,然後在正本、副本列出所有單位雖然也可
以,但小弟的機關沒人會這麼做,因為本人的單位在可用統整性稱呼而不用
時,是不合規定會被記缺失的。
以上,希望對各位考生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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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3797026.A.424.html
※ 編輯: lexus7310 (1.161.248.178), 04/15/2018 21: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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