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高中的畢業旅行去哪裡玩是怎麼決定的呢?
阿妹是一個高二生,她畢業旅行想去墾丁聽海,然而她的高中提出兩個畢旅地點的方案:→三天三夜的墾丁or台北
學校是這麼規定的:
「每個班級開始各自討論決定要去墾丁還是台北,決定好之後每個班級都有一票,在學校三月的會議上,由班長代表班級投票表決全年級畢旅的地點,投票的時候班長不可以連名帶姓。」
最後表決結果的畢旅地點是:台北
可是阿妹和她的姊妹都想去南部看台北很少有的一整片藍天,阿妹覺得這個表決結果讓每個人都心碎⋯
這時候阿妹應該怎麼辦呢?
#公民投票的制度或許可以幫助到阿妹!
先來簡單解釋一下上面這個案例:
班級→選區
班長→立法委員(代議士)
學校會議→國會
畢旅地點→法案
投票不可以連名帶姓→無記名投票
現代社會的組織和事項龐雜,我們不可能每件事都要全體公民一起討論和表決,為了讓民主制度能運行,人類歷史發展出一套「代議民主」的制度。
所以我們會選出民意代表(班長、立法委員)來參與政策和法案的制定,再用相關的法律(校規、憲法)讓這些代議士行使這些權力時必須受到法治限制。
但是,除了在選舉之外,選民和被選者並無強制的約束關係,因此代議士在議會中未必能真正反映選民的意願,這個時候公民投票可以來彌補這個不足!
「公民投票」就是「 #直接民主」的一種表現!
「公民投票」讓人民得以行使「#創制權」和「#複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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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示:
「創制權」→人民透過直接投票而非議會之方式來創設中央或地方的法規
「複決權」→人民反對立法機關通過的法案時,可以用投票方式決定該法案是否可以作為法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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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時候阿妹發現學校也有類似像「公民投票」的規定,阿妹決定勇敢地去行使她的「複決權」!
可是她發現學校相關的規定跟中華民國「公民投票法」106/12/12修法前的規定非常類似,看似都對也都錯,「成案門檻」和「通過門檻」都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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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示:
「 #成案門檻」→多少人連署之後才可以拿來做為這次投票的案子
「 #通過門檻」→投票的時候要有多少人出來投才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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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查到中華民國過去六次的公投:
#同意票全部都高於反對票
但最後這些案子的結果都是:#否決!
原因是什麼?
因為總投票數沒有超過可以投票人數的一半以上😢
換成學校來說:
假設全校有900人,全二年級有300人,就意謂著真正可以投票的人有300人。可是只要投票的人沒有超過150人就會被否決!
所以阿妹提案反對去台北,即使最後支持阿妹提案的投票數是比較高的,只要學校或是支持去台北的班長們不去理會不幫忙宣傳,加上二年級學生外務繁忙又要準備考試(不是所有公民都熱衷參與政治事務),使整個投票數低於150票,就會維持原案。
這個讓學生(人民)行使「 #直接民主」制度就形同虛設啦!
從上述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知道這就是我國的公投法之前之所以被批評為「 #鳥籠公投」的原因。
🎉🎉還好,昨天通過修法了🎉🎉
昨天106/12/12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 #公民投票法》的部分條文
大致如下:
→第七條:公投年齡從20歲降至18歲
→第十條:將提案門檻降為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的萬分之一(約1800多人)
→第十二條:連署門檻降為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的1.5%(約28萬人)
→第三十條:「通過門檻」同意票數只要多於不同意票數,並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
除了下修公投門檻外,草案的更動還有:
1.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2.公投遇選舉應在同日舉行
3.新增行政院的提案權
4.增加不在籍投票的機制
希望這次公投門檻的下降和相關規定的放寬可以讓公民投票更加有效地被人民運用,使政府的施政更貼近人民的意向。
公民投票有實際上的效果才能補充代議民主的不足,讓直接民主的「創制權」和「複決權」有實現的可能。
透過上述,大家對這次公民投票法的修法,有比較清楚嗎?😂😂😂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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