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 第110期(2021,8)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許育典教授針對司法院就原住民持槍枝狩獵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而引起社會諸多議論的釋憲案,作成之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從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或是集體權等憲法角度深入析論,值得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林秀雄教授撰文分析法院判決來回更審之民事事件,釐清遺贈與贈與之性質是否相同及得否類推適用撤銷贈與之規定等重要觀念。游進發教授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從法條邏輯結構出發,闡述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內涵。徐婉寧教授以一則網路媒體披露後受矚目與討論之行政法院判決,撰文深入剖析一名臺南地區長者於夜班下班通勤途中前往吃鹹粥當早餐之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符合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應視為職業災害之情形?此外,周振鋒教授則撰文分析如何判斷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利益衝突時,有無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之情形。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撰文在檢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中,有關「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要件之認定標準。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吳巡龍檢察官撰寫的「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黃珮禎法官執筆的「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司律評台欄位中邱忠義法官的「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張哲倫律師的「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的法律小品,施慶堂檢察官的「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楊智守法官「賠償與量刑的算計」,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ℹ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
ℹ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
ℹ侵權責任法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ℹ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徐婉寧
ℹ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之競業禁止與利益衝突之判斷──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65號民事判決/周振鋒
ℹ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
【月旦時論】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
🔸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從國民法官面之觀察/黃珮禎
【司律評台】
✒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邱忠義
✒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張哲倫
【實務法學】
🔸民事法類
民法第18條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106台上2677)/曾品傑
【法苑、法觀】
◼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施慶堂
◼賠償與量刑的算計/楊智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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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們知道什麼是「#以原就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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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大家今天過得好嗎?
小編今天不算好,一早就氣氣氣😤
還記得前幾天的網拍血汗淚嗎?
現在已經到要拿亂槍掃射覺得恨的程度了😡
雖然說我錢是已經在拿回來的途中(還被扣手續費ㄎㄅ啊,但還沒成功退貨😑
各種聯繫被各種推託叫我自己協商😕
試著協商,不過賣家就是講話很G8一直在那邊說要告我說要去金門告我說提告人哪提告就是哪個法院😏
可是賣家,你知道不是說你在哪提告就是哪個法院見,#你知道以原就被嗎?
小編覺得呢,如果想要用一些聽起來很厲害的話來威脅別人要求別人做什麼事,應該要先搞清楚狀況,不然真的是會笑出來😆
比如說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我就會勸大家不要用,只會讓人覺得電視電影看太多,來跟我一起唸出來~
#沒有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這件事。
好啦,說這麼多,下面就來告訴大家什麼是以原就被原則。
━
在講以原就被原則前要先跟大家說,法律訴訟其實是有分類的,不是說我喊告要告就隨便找個法院告。
我們的法律訴訟呢主要分成三大類,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根據不同的爭議或對象來適用不同法規。
🔹而以原就被在民事訴訟就有規定喔!
「#以原就被原則」是指,提起民事訴訟,須向被告住所地(戶籍地)的法院提出,訴訟的管轄法院是原告必須配合被告,以保護被告利益,避免原告濫訴。
這樣應該很清楚明白,沒有什麼我到金門告你就金門法院見這件事吧?
但相信大家也會有點好奇,全部都是這樣嗎?不是喔!還有一些例外規定!
有一些類型的訴訟設有專屬管轄的規定,就是某些類型的訴訟有規定要去哪裡的法院告,不然就不理你。舉幾個比較常見的(你們也知道法律條文那麼多~)
➀因為不動產的物權或分割或經界涉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➁因為侵權行為涉訟:除了以原就被,也可以由行為地的法院管轄。
➂因為業務涉訟:如果對方有設立事務所或營業所而且和涉訟業務有關,也可以由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➃因為繼承事件涉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管轄。
另外還有,如果當事人雙方有約定好管轄法院,法規也沒有特別說這種訴訟給誰管,那就是以雙方約好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囉!
(就是簽合約的時候會有一條雙方同意以台灣哪里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這樣大家有比較理解嗎?還沒結束,接下來還有呢~
-
🔹前面提到民事訴訟是以原就被,那刑事訴訟呢?
刑事訴訟的規定是由犯罪地或被告的住居所或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並且所在地是以起訴時為準。
就是說,假設我住台北但在苗栗犯罪,你去苗栗或台北法院告我都可以這樣,台北或苗栗法院都可以審~
🔸那還有一個問題,如果是刑事網路犯罪呢?
憤怒的小編當然是已經找好判決啦!我們的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415號刑事判決這樣說(請見圖三~7,左下角有標➀➁➂➃➄的那5張):
網路壓縮機關或人間的距離、擴大生存領域,產生虛擬的空間,因此網路犯罪地的認定和傳統不同,目前尚無定論,如果採廣義說就變成只要某地藉由電腦聯繫該網頁,就幾乎全世界都有可能成為犯罪地,阿不就所有法院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及法院該何去何從?但採狹義說,又太僵化變成主機設置的位置?可是我們又沒有設置網路管轄法院,那好像採折衷說比較好,讓我們來尊重刑事訴訟法,不過法院在決定有沒有管轄權的時候,應該要斟酌具體個案的事實,比如說有沒有其他實際交易地之類的,如果對管轄權有爭議,那就由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是「明確的犯罪所在地」法院來管轄比較好。
說了一大圈其實就是說,網路無遠弗屆不好認定犯罪地,我們會尊重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判斷,但如果說要稍稍給個標準,由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是明確沒有爭議的犯罪所在地法院來管ʙᴇᴛᴛᴇʀ
簡言之,也算是以原就被(?)
-
🔹那行政訴訟呢?
行政訴訟原則上也是採「以原就被原則」。
原告起訴時,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被告利益,避免原告濫訴。
好像有點鬼打牆?別這樣想,因為會有例外呀~
比如說:
➀因為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涉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➁因為交通裁決事件涉訟:也可以由原告住居所、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法院管轄。
不過要特別提醒的是,前面的民事訴訟可以雙方合意決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是,沒錯就是但是,行政訴訟是沒有這件事的喔!
━
講到這邊大家應該都有聽懂吧?我們下次見囉~
希望下次我就已經沒有網拍爛事囉
#爛事就是我的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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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刑事訴訟法》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行政訴訟法》第13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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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5)日林佳龍委員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退休四大基金等議題質詢銓敘部長張哲琛。林佳龍表示,國民退休金制度是高度政治性,涉及民主化之前所遺留下的社會政策,「現在是回來整個整理的時候到了」,必須召開朝野國是會議,從 Political Pact到Social Pact的支柱才能解決退休金改革,我們這一代不要輕易失去改革的機會,要以蒼生為念,朝野合作共同解決過去歷史留下來諸多社會正義的問題。
林佳龍提出目前政府基金的操作相對國外投信公司是處於比較不利的地位,主要有兩個原因,第一是國內政商關係人謀不彰,第二是基金操作是淺碟性的,量也不足,盈虧機制也沒建立,且趨於保守。最近有學者專家提出,朝退休金公團也就是公法人的方式來整合各基金,委由專業人士來操作,才能在訊息萬變的資本市場裡趨吉避凶,有如新加坡國營淡馬錫控股公司,林佳龍委員舉美國加州退休金的操作微粒,獲利率都有10%以上,相對我國勞保、勞退獲利率跟二年期的定存利率差不多約1.7%上下,他問張哲琛贊不贊成由退休金公團以公法人的制度來操作基金。張哲琛認為,以新加坡為例是委由淡馬錫專業操作,他個人非常認同所有退休金成立公團交由專業的人士操作。
張哲琛也表示,現在比較困難,因為各有不同法源,要整合需要一段時間。林佳龍隨即表示,法令反映政策,政策訂了立法院自然會推過修法。林佳龍在質詢台上強調,由張哲琛來推動最好,過去當過國民黨大掌櫃與光華公司的董事長,也在財主單位服務過25年,但擔任銓敘部長後卻大而化之授權文官,趨向保守,「懷璧其罪阿!你來推這個最好,以杜悠悠之口」。林佳龍指出,國民黨投資的基金去年賺了29億,這麼好的績效,這樣的人才來到公團幫全民來操作獲利率一定比現在高,「張部長,有沒有使命感在你任內推出?」張哲琛表示,這次外界對所有年金整合期望很高,他將會提出這方向的建議經建會將四大基金朝公團的方式操作。
林佳龍重申,政策需要政治支持,政策決定法律「贊不贊成召開國是會議朝野合作的方式來推動?」林佳龍問張哲琛,張回答,各部會提修法,整合一定要朝野合作。
林佳龍指出第三波民主化全世界的經驗,民主化過程有兩種轉型,政治轉型與經濟轉型,基本上要用Pact契約、圓桌會議來決定,真正是政策性問題,朝野決定才會反應在法律的增修上。林佳龍舉出,台灣第一次國是會議開啟修憲、國會全面改選,國發會討論出凍省相關問題,民進黨時代經發會確定了挑戰2008及 重大兩岸政策,國民退休金制度是高度政治性,涉及民主化之前所遺留下的社會政策,「現在是回來整個整理的時候到了」。林佳龍強調,如果不用具有政治協商的國是會議做政策性的方向,單單就行政立法的關係來討論就流於本位,見樹不見林。他舉出,西班牙法朗哥時代的政治轉型,遭遇經濟社會重大議題無法解決 ,最後勞資坐下來談,波蘭賈魯賽斯基的軍事政權遇到經濟大問題,也是跟團結工聯華勒沙坐下來談,這些都不是一般公務員或部會首長可以決定。
林佳龍最後給張哲琛良心的建議,現在是改革基金的契機,應該回去跟馬總統回報,必須有從 Political Pact到Social Pact的支柱才能解決退休金改革,民進黨執政時朝小野大不一定能解決,國民黨現在掌握行政立法正是改革退休金的黃金時間,這是歷史給我們改革的機會,就是馬總統任內這三年。林佳龍強調,我們這一代不要輕易失去改革的機會,要以蒼生為念,朝野合作共同解決過去歷史留下來諸多社會正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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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林佳龍今(2)日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農業部組織法草案」中質詢農委會主委陳保基。林佳龍委員強烈建議農委會,應趁此波組織改造,將防疫的平行單位重組為一個事權統一、分工明確的單位,讓家禽家畜等疫情訊息可以透明公開,才能達到防疫的積極效果。
林佳龍委員表示,深究許天來隱匿禽流感疫情,一手遮天的原因,與衛生署當年防疫不力的情形相似,農委會所轄的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行政)、家畜衛生試驗所(檢驗)、畜產試驗所等平行單位,宛如多頭馬車,各行其是或相互競爭,造成疫情和防疫工作均無法透明。林佳龍委員也舉1998台灣爆發腸病毒疫情為鑑,預防醫學研究所驗出病毒,卻遭防疫處否認,預防醫學研究所和防疫處屬於平行單位,平日互不往來,致疫情無法公開透明,事權混亂。而衛生署轄下原有預防醫學研究所(檢驗)、防疫處(行政)、檢疫總所(負責第一線防疫,如各地港口、機場),當時詹啟賢整合三者,設立疾管局。林佳龍委員回憶疾管局成立後,疫情訊息均公布於網站,公開透明化,一旦發生異狀,便即刻檢驗,並根據結果啟動防疫,未來2012年衛生福利部成立後也將更名為疾病管制署。
林佳龍委員接著表示,行政院曾成立跨部會「行政院禽流感防治聯繫會議」,由陳建仁院士擔任召集人,農委會、衛生署、國科會均納入該組織運作。若發生禽傳禽的疫情,由農委會主導協調,若發生人傳人的疫情,由衛生署主導協調。但是此會議並非「常設」的機制,各機關都怕對方先說出疫情,會互相否認抵制。也由於衛生署無法得悉禽流感的狀況,補救措施便是讓農場或牧場工作者,如養雞、養豬戶接受疫苗施打,以防禽流感一旦傳染給人,加上人自身的流感病毒所造成基因重組的現象,出現人傳人疫情的狀況。
林佳龍委員強烈建議農委會,應趁此波組織改造,將這些平行單位重組為一個事權統一、分工明確的單位,讓家禽家畜等疫情訊息可以透明公開,才能達到防疫的積極效果。林佳龍委員表示,防疫應視同作戰,2003年,李明亮署長曾負責統籌行政院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以因應疾病所造成的疫情。面對疫情,應設置如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的跨部會組織,由行政院副院長以上層級擔任召集人,有專責人員負責聯繫、執行及督導工作,定期召開會議,將相關部會和研究機構納入其中,才能避免類似隱匿疫情的狀況再次出現,也可讓國家的防疫體系更加完備。
林佳龍委員表示,農業部幾乎每個單位都有附屬機構,農業政策之訂定以及農業預算之分配及其執行,一直欠缺嚴謹的經濟分析基礎。常見政策措施之執行,效果相互抵銷、制度沉疚一成不變;預算分配,也一再墨守成規,是否有必要將行政法人「國家農業研究院」改為附屬機構?
林佳龍委員也指出「水利會」為公法人,執行的業務幾乎都是公務預算,改制轉型為公務機關,也可免除被政黨黑手染指、久為詬病的缺失,農委會可研議將現有十七個「水利會」納入成為「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的「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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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公法人」,係依據公法規定成立之法人,我國現有之「公法人」如下:. 1. 中華民國. 2. 地方自治團體. 3. 農田水利會. 4. 各類行政法人(目前僅有中正文化中心).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