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們知道什麼是「#以原就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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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大家今天過得好嗎?
小編今天不算好,一早就氣氣氣😤
還記得前幾天的網拍血汗淚嗎?
現在已經到要拿亂槍掃射覺得恨的程度了😡
雖然說我錢是已經在拿回來的途中(還被扣手續費ㄎㄅ啊,但還沒成功退貨😑
各種聯繫被各種推託叫我自己協商😕
試著協商,不過賣家就是講話很G8一直在那邊說要告我說要去金門告我說提告人哪提告就是哪個法院😏
可是賣家,你知道不是說你在哪提告就是哪個法院見,#你知道以原就被嗎?
小編覺得呢,如果想要用一些聽起來很厲害的話來威脅別人要求別人做什麼事,應該要先搞清楚狀況,不然真的是會笑出來😆
比如說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我就會勸大家不要用,只會讓人覺得電視電影看太多,來跟我一起唸出來~
#沒有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這件事。
好啦,說這麼多,下面就來告訴大家什麼是以原就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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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講以原就被原則前要先跟大家說,法律訴訟其實是有分類的,不是說我喊告要告就隨便找個法院告。
我們的法律訴訟呢主要分成三大類,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根據不同的爭議或對象來適用不同法規。
🔹而以原就被在民事訴訟就有規定喔!
「#以原就被原則」是指,提起民事訴訟,須向被告住所地(戶籍地)的法院提出,訴訟的管轄法院是原告必須配合被告,以保護被告利益,避免原告濫訴。
這樣應該很清楚明白,沒有什麼我到金門告你就金門法院見這件事吧?
但相信大家也會有點好奇,全部都是這樣嗎?不是喔!還有一些例外規定!
有一些類型的訴訟設有專屬管轄的規定,就是某些類型的訴訟有規定要去哪裡的法院告,不然就不理你。舉幾個比較常見的(你們也知道法律條文那麼多~)
➀因為不動產的物權或分割或經界涉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➁因為侵權行為涉訟:除了以原就被,也可以由行為地的法院管轄。
➂因為業務涉訟:如果對方有設立事務所或營業所而且和涉訟業務有關,也可以由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➃因為繼承事件涉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管轄。
另外還有,如果當事人雙方有約定好管轄法院,法規也沒有特別說這種訴訟給誰管,那就是以雙方約好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囉!
(就是簽合約的時候會有一條雙方同意以台灣哪里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這樣大家有比較理解嗎?還沒結束,接下來還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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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到民事訴訟是以原就被,那刑事訴訟呢?
刑事訴訟的規定是由犯罪地或被告的住居所或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並且所在地是以起訴時為準。
就是說,假設我住台北但在苗栗犯罪,你去苗栗或台北法院告我都可以這樣,台北或苗栗法院都可以審~
🔸那還有一個問題,如果是刑事網路犯罪呢?
憤怒的小編當然是已經找好判決啦!我們的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415號刑事判決這樣說(請見圖三~7,左下角有標➀➁➂➃➄的那5張):
網路壓縮機關或人間的距離、擴大生存領域,產生虛擬的空間,因此網路犯罪地的認定和傳統不同,目前尚無定論,如果採廣義說就變成只要某地藉由電腦聯繫該網頁,就幾乎全世界都有可能成為犯罪地,阿不就所有法院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及法院該何去何從?但採狹義說,又太僵化變成主機設置的位置?可是我們又沒有設置網路管轄法院,那好像採折衷說比較好,讓我們來尊重刑事訴訟法,不過法院在決定有沒有管轄權的時候,應該要斟酌具體個案的事實,比如說有沒有其他實際交易地之類的,如果對管轄權有爭議,那就由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是「明確的犯罪所在地」法院來管轄比較好。
說了一大圈其實就是說,網路無遠弗屆不好認定犯罪地,我們會尊重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判斷,但如果說要稍稍給個標準,由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是明確沒有爭議的犯罪所在地法院來管ʙᴇᴛᴛᴇʀ
簡言之,也算是以原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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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行政訴訟呢?
行政訴訟原則上也是採「以原就被原則」。
原告起訴時,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被告利益,避免原告濫訴。
好像有點鬼打牆?別這樣想,因為會有例外呀~
比如說:
➀因為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涉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➁因為交通裁決事件涉訟:也可以由原告住居所、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法院管轄。
不過要特別提醒的是,前面的民事訴訟可以雙方合意決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是,沒錯就是但是,行政訴訟是沒有這件事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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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這邊大家應該都有聽懂吧?我們下次見囉~
希望下次我就已經沒有網拍爛事囉
#爛事就是我的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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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刑事訴訟法》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行政訴訟法》第13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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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Cosplay 人民,就不用負責了嗎?】
2018 年,監察院針對「大觀社區」的拆遷案做出調查報告,指出退輔會有「公法遁入私法」的嫌疑,要求改進。
「公法遁入私法」是什麼意思呢?政府又到底哪裡做錯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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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也要公私分明?
首先,在法律領域裡,我們可以依照法律規範的「行為者」是誰,去區分法律是屬於「公法」或「私法」。
如果只有國家、縣市等「執行公權力」的主體(及它的手足,例如公務員)可以作為「行為者」,那麼我們就會說這部法律屬於「公法」;而如果「任何人」都能作為「行為者」,那麼這部法律就屬於「私法」。
舉例來說,「憲法」的規定大多都以「國家和其他機關」作為對象,因此分類上屬於「公法」。當政府憑藉著它的「公權力」要求人民拆除違建時,就必須遵守憲法的規定。
不過,「民法」則屬於「私法」,因為民法的規定並不是只給公家機關用的,相反地,它是一般人民在日常生活中頻繁適用的法律依據。
然而,這不代表「國家」不能適用「民法」。因為,「任何人」也包括「國家」,當「國家」要與一般人民購買商品的時候,依然會使用到民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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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了公法、私法,然後呢?
在區分公、私法的方法上,其實有許多不同的見解,也有許多法律無法輕易辨別到底屬於哪一類。但可以確定的是,當政府選擇以「民事訴訟」的途徑與人民互動時,是採取了「私法」途徑。
因為,如同一般人在普通法院打訴訟一樣,當政府提起了民事訴訟,它就必須主張事實、提出證據讓法官採信,要做的事情和一般人提起訴訟沒什麼不同。
也就是說,這時候政府的地位,與「一般人民」是一樣的。
當政府要做的事及地位都和一般人民一樣時,它就只需符合「私法」上的要求。這也是退輔會在訴訟中所做的,主張並提出證據指出居民們侵佔了國有地,請求法院判決居民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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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到底在哪?
看到這裡,你發現問題了嗎?
「公法」中有許多規定,要求政府在行為時,必須符合「程序」,同時,也要符合比例、要保障人民對政府的信賴、要有法律依據等。總之,為了避免政府侵害人民權利,「公法」對政府的行為做了很多限制。
然而,當政府選擇採取「私法」途徑時,有些人認為會彷彿瞬間拿下了緊箍咒,迴避了許多「公法」上的要求,卻仍以一般人民的身份,達成了「公法」上的目的。這顯然不是我們期待政府應有的行為模式。
要強調的是,並不是政府不應採取「私法」途徑做事,由於「公法」在程序上有諸多限制,有些行政事項,如果能以「私法」途徑完成,將會更有彈性與效率。
但是當政府決定以「私法」形式做事時,不應該是為了迴避「公法」對人民權利的保障,否則,我們對於建立人權國家的期待,終將淪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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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十講
【作 者】李建良│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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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內容龐雜、概念繁多、理論抽象,行政法規又多如牛毛、變動頻仍,初學者常感瞭解不易,難以入門。本書嘗試用較為淺顯的方式,逐次解說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與原則,並輔以實例及圖示,期有助於初學者建立行政法的基礎觀念,並培養行政法的思維能力及掌握問題的基本要領,進而漸入行政法堂奧。
✔另於各講之末設有「同步思考」單元,設定問題,試擬答案,並略作解說,以利學習。
✔本次改版重點:新增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並新闢釋字索引。
【章節簡介】
🔺第零講 行政法問題模式與思維方法
壹、問題模式與思考層次
貳、基礎案例解析
參、行政法實例問題的思考步驟
肆、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思維步驟
🔺第一講 行政的概念與特徵
壹、序 說
貳、行政的概念界定
參、行政的特徵描述
肆、綜合分析
🔺第二講 行政的種類與型態
壹、導言:行政「分類」在行政法學上的意義
貳、行政組織觀點的分類
參、行政作用角度的分類
肆、行政規範內涵的分類
伍、行為效力體系的分類
🔺第三講 行政法的概念與體系
壹、序說:法與行政
貳、行政法的意義
參、行政法的類別與體系
肆、行政法與其他法律之關係
伍、結語:行政法的體系化與改革
🔺第四講 公法與私法的區別
壹、序 說
貳、法律條文的屬性界分
參、法律事件的性質認定
肆、結 語
🔺第五講 行政法的法源、規範、位階及其效力
壹、行政法的法源論
貳、法源衍生規範的類別
參、法源及其衍生規範之位階
肆、私法作為行政法的法源
伍、行政法的效力
🔺第六講 行政法律關係序說
壹、導 言
貳、行政法律關係的概念
參、行政法律關係的成立
肆、行政法律關係的變更與消滅
伍、行政法律關係的分類
陸、行政法律關係的理論展望
柒、所謂「特別權力關係」
🔺第七講 依法行政原則──法律優位原則
壹、序 說
貳、法律優位原則之基本要義
參、法律優位原則於私法(國庫)行政之適用
肆、違反法律優位原則之法律效果
伍、結語:法律優位原則與行政效能
🔺第八講 依法行政原則──法律保留原則
壹、序 說
貳、法律保留原則之基本要義
參、法律保留原則之理論演進
肆、法律保留原則於干預行政之適用
伍、法律保留原則於給付行政之適用
陸、法律保留原則於行政組織及程序之適用
柒、結語:依法行政原則之理念與實踐
🔺第九講 行政裁量與判斷餘地
壹、序 說
貳、行政裁量與司法審查
參、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
肆、行政裁量與判斷餘地的區分爭議與問題反思
伍、結 語
🔺第十講 公法上權利的概念、理論與運用
壹、序 說
貳、公法上權利的認定問題與保護規範理論
參、保護規範理論在行政爭訟上之運用
肆、保護規範理論與國家賠償責任
伍、相關爭議問題
🔺第零之一講 行政法問題模式與思維方法的複習
壹、問題模式與思考層次
貳、基礎案例解析
附錄:同步思考擬答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nvf
試讀➔http://qr.angle.tw/5lt
📚法學院基礎及相關課程最新圖書介紹➔http://qr.angle.tw/19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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