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蘇貞昌院長三倍券政策事件,本人遭林士淵先生提告誹謗罪,士林地檢署改以公然侮辱罪起訴。今日士林地方法院召開準備程序庭,本人表示做無罪答辯,並準備書狀一份。
110年度審易字第503號 妨害名譽
本人黃士修做無罪答辯。起訴事實及適用法條方面,本人主張:
「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稱侮辱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緣起為民國109年12月13日,本人與告訴人林士淵對於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宣傳三倍券政策之意見爭執。撇開經濟學不論,單以直觀考慮,凡政策施行皆需時間發酵。當人民越消極使用三倍券,其後續分層誘發性消費就越不易發生,政府初期宣傳之乘數效應也大打折扣。
告訴人主張「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對於經濟的貢獻沒有差別」、「院長今天的消費能把三倍券刺激經濟的效果延伸到年尾,完全不需要你批評」,本身即昧於現實。
本人批判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暴露其家人對三倍券政策消極是為糟糕之示範,引來告訴人反駁卻提不出足以支撐之論點。本人回應提及「騙你們這種不讀經濟學的蠢貨」、「你一開口就暴露沒讀書的愚蠢」、「不用功讀書的小笨蛋 」,乃基於事實脈絡形容其行為之意見表達,與詆毀對方人格名譽相去甚遠。
又,起訴書提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可見告訴人也認為本件是對於具體「事實」之指摘。檢方卻逕自主張「我刑法誹謗罪僅規範事實陳述,而不包括意見表達」,而先將本件列為單獨之「意見表達」以切割事實脈絡,再進一步認定構成「公然侮辱」,顯有不當。
本件為涉及執政黨政策之公眾關注案件,檢方使用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不禁令人懷疑為政治起訴。若法院採納檢方主張,率然將被告文字割裂引用,僅就其中單一文字強加解釋,認為構成公然侮辱,豈不對司法之公信力有所斫傷?
最後,刑法第309條素有爭議,歸根究柢其因在於「公然侮辱」的判定標準浮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人在此提出不情之請,希望庭上比照「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簡字第87號刑事裁定」,同樣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重要爭點方面,本人請求釐清:
一、本件為涉及事實之意見評論,抑或無涉事實之抽象謾罵?
二、本件檢方切割事實脈絡之作法,是否符合過往起訴標準?
三、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是否與政府之施政措施不可分割?
四、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影響與認定?
五、言論自由與逾越合理評論,須動用刑法約束之權衡為何?
黃士修
民國110年5月6日
(告訴人林士淵先生未到庭)
審判長諭知進入分案程序擇期開庭,答辯書狀待審理庭提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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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記者到場採訪,我說的大致上如這篇: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你將失去發表意見的自由──人民不信任司法,就是因為政治推翻法院判決標準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511e73185d90
法界朋友透露,本件承審法官在當律師時期受雇於詹順貴,本件公訴檢察官更是鼎鼎大名,曾有媒體報導其在法庭上「狂電馬英九」。眾所皆知,詹順貴與我針鋒相對,更在訴訟中兩度敗於非法律本科的我手下。本件告訴人所附截圖,也提到我批評詹順貴濫訴的訟棍行徑,法官個人心證恐怕對我非常不利。
另外,我評論蘇貞昌院長的三倍券政策,一位台大法律的網友是蘇院長的粉絲,質問我在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差別何在,我回答乘數效應需要時間,其暴露不讀經濟學的「愚蠢」。試問,未來有可能成為司法官的法律高材生,若認為政策施行不需要時間,是否不符合社會期待?
結果,士林地檢署採取同樣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起訴我公然侮辱罪。在同一時期,我有位朋友被網友辱罵「腦殘、智障、廢物、無知」而提告,檢察官卻宣稱是個人意見表達,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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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司法訴訟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5月5日「公然侮辱」刑事上訴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d5113c9c01a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09年11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71377436bde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3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e85132cd34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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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起訴率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近因為警察執法屢屢發生爭議,星期三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臨時變更議程,加入「警察近期多起執法爭議事件侵害人權」專題報告。
面對因為身分查證而起的爭議,其實贏回民眾信任的方法很簡單,就是 #訂定指定臨檢地點具體準則 、#落實異議程序和追蹤改進 ,還有 #不要動不動拿侮辱公務員罪壓人民。
1️⃣ 建立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具體準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中壢分局盤查事件的起因,是因為當事人經過被指定的新興路。現任文化部長李永得,幾年前也是在被指定的台北轉運站遭到警方盤查。指定的程序,以及地點是不是合理、範圍有沒有過大,實務上也往往引發爭議。
事實上,警職法第6條第2項明確規定:「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因此,指定必須可以達到「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的目的,以符合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要件,還必須是最小侵害的手段(必要性)。
然而,對於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指定,警政署迄今沒有具體的指引或標準,全部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分局長以上)自行決定。
為了讓分局長的指定合理適法,我建議警政署考慮建立指定的具體準則,以避免再度發生執法的紛爭。
2️⃣ 系統性追蹤分析異議,持續歸納勤務經驗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雖然異議涉及警察職權行使界線的判斷,但實務上並沒有系統性地追蹤管考。例如統計異議次數、異議理由和成立與否等等,也難以歸納出常見的案例,更別說作為教案讓員警知道應該怎麼處理。
只有系統性分析蒐集異議的情況,才能知道員警執法會遇到什麼問題,並進而可以建立更具體的指引,明確警察職權行使的界線。
此外,不少人在行使異議權的時候,都遇到員警表示沒有帶異議單、要請同事送過來。甚至連臨檢也有這樣的狀況。
既然異議是警察職權行使法中,人民救濟最基本的程序,出勤時當然也應該準備異議單,以免虛耗時間和警力。
3️⃣ 避免浮濫移送侮辱公務員罪
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不少民眾在員警值勤時,可能自認沒有做虧心事,並因認為員警作法不當、心有不滿,進而口出惡言,因而被用侮辱公務員罪偵辦。「侮辱公務員罪」甚至可能是這些奉公守法的人,人生中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犯罪。
為了知道相關案件的數量和情況,我請警政署研究,最近五個年度,警察移送幾件侮辱公務員罪?有多少是因為盤查而起?而移送之案件,不起訴及無罪之比率多少?
以我當律師的經驗,過去絕大多數的案件中,人民只要和員警發生爭執而言語不慎,就非常可能被認定該當侮辱公務員罪。然而,近年越來越多法院判決,認為行為員警當時既然是在執行職務,勤務行為的良窳,本即屬於可受公評之事,因此判決人民無罪。
除了希望警政署釐清法律適用的狀況,我也希望警政署能好好思考:動輒因口角移送人民,究竟能維護員警尊嚴,還是升高警民對立?
畢竟對經過這一趟司法程序的民眾,無論是有罪或無罪,恐怕都難以重拾對警察的信心。
對於這些問題,警政署陳署長表示,關於盤查指定地點部分,會為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們訂定指引。異議案件也的確需要進行管考,以知道員警執法有什麼問題。而妨害公務部分,雖然有統計資料,但也沒有追蹤檢討,未來會再改進。 立法委員葉毓蘭 召集委員也當場裁示,希望警政署能夠將相關的建議 #照單全收。
希望這些的改善措施,可以讓員警有明確的執法依據,更把無謂的衝突降到最低。
也只有贏得人民的支持和信任,警察才能在這複雜多變的現代社會中,達成 #社區警政 #控制犯罪 的治安目標。
⚠️ 最後,造成基層員警疲於奔命,甚至執法不擇手段,還有非常重要的制度性因素:#績效 和 #警民比。這些題目要比質詢當天談的盤查執法更深更大,我也會持續追蹤改善。
延伸閱讀:【警政高層負起改革責任,別再演戲假挺基層】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osts/2602932066613836
公然侮辱起訴率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諷刺」的手法是要很小心的,因為既然繞了個彎,就也很容易打擊錯誤。
雖然如果沒有造成更多誤解的話,我是沒甚麼意見(最多就覺得有點「可惜」),不過本次好像其實是有可能加深司法實況困境的啊…
看完 Stand up, Brian! 博恩站起來!的博恩夜夜秀 後,其中討論「公然侮辱除罪化」的段落讓人有種不夠深入、頂不到點的感覺,有種不夠暢快的失落感。
博恩夜夜秀標榜自己是台灣第一個美式政治時事諷刺秀,目的在於「告訴大家該為甚麼事情生氣」,既然是諷刺秀,想必未來會諷刺許多人,因此製作團隊選擇將「公然侮辱除罪化」作為第一集的主題,但可惜的是節目內容沒有真正碰觸到公然侮辱罪的問題所在,反而從旁枝末節作為基礎展開節目。
也就是說,製作團隊沒有意識到「公然侮辱除罪化」屬於立法政策層次的問題,「除罪與否」的關鍵問題在於是否公然侮辱這件事並不適合用刑法處罰。
簡單來說,「公然侮辱除罪化」是通案性的問題,節目援用的判決中涉案的「香蕉」、「只想享受權利、不想承擔義務」、「你不要傻傻給人插爽的」等言論則是「個案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的問題,但「個案是否構成公然侮辱」與「公然侮辱是否應該要除罪化」在邏輯上並無直接關聯。
核心的問題意識在於:儘管被罵「王八蛋」、「幹你娘」、「香蕉」、「只想享受權利、不想承擔義務」、「你不要傻傻給人插爽的」會被害者很不爽,但為什麼我們還是不應該用刑法禁止人民辱罵他人「王八蛋」、「幹你娘」、「香蕉」、「只想享受權利、不想承擔義務」、「你不要傻傻給人插爽的」。
然而節目腳本並沒有從這一方面製造笑點來帶領觀眾反思「公然侮辱罪」的適當性,反而是直接把法院判決送上舞台,公開展示「香蕉」、「只想享受權利、不想承擔義務」、「你不要傻傻給人插爽的」作為節目效果引人發笑,但是卻沒有帶領觀眾回頭思考現在的法律就是規定了公然侮辱罪,因此依法論法的法官就必須將這些被告論罪科刑,進而造成這些荒謬結果。
法律立的不好,被批判的卻是法官,這大概就是台灣司法實況困境。
當節目點出「王八蛋」、「幹你娘」、「香蕉」、「只想享受權利、不想承擔義務」、「你不要傻傻給人插爽的」這些言論因為構成公然侮辱罪而受到處罰後,應該進一步思考的是這樣的規定合理嗎?在日常生活中,情緒性字眼應該受到禁止嗎?
更何況構成公然侮辱罪也不限於情緒性字眼,也包括將洪秀柱的臉P到A片封面上(圖畫)、故意公然拔掉邱毅的假髮(動作)等等,這樣的行為是否都不應該以公然侮辱罪禁止、處罰?
將判決見解與事實割裂的作法反而造成誤會,正如節目播出後網路上出現許多Fact Checker查證後發現該些判決認定行為違法應無疑義,博恩夜夜秀在這部分的處理顯然有張飛打岳飛的謬誤,也因此招受許多不必要的批評。
除此之外,節目腳本將問題的矛頭指向「你沒有辦法知道法官的標準在哪裡」、「不起訴率過高」、「以刑逼民」等旁枝末節去,雖然有稍微碰觸到「箝制言論」,但是卻在公然侮辱蔡英文的段落完全沒有傳達到蔡英文貴為總統必須接受人民及媒體之批評,為了避免箝制言論,司法實務上很難以成立公然侮辱罪等資訊,這部分也讓我覺得製作團隊的功課做的不夠完整。
此外,道具的處理不夠細心,例如最後面的書狀仔細看內容很明顯錯誤百出,令人懷疑是否真的有心要起訴XDD(誤),但這部分就是雞蛋挑骨頭,不要太認真XD
法律議題並不容易處理,因為法律一方面作為社會制度而不能脫離社會文化風俗民情來理解,法律同時又具備高度的個案性質而必須結合案件事實來認識,博恩夜夜秀既然是討論社會政治議題,未來製作內容上如果尋求需要專業的法律團隊來幫忙(法律白話文?XD),應該能夠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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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四個月之前在臉書上被標記問候長輩也去 了,今天收到不起訴的公文,內文
大概就是雖然對方有辱罵事實,但我臉書是用英文名字而不是中文本名,也不是用本人照
片,所以無法和我本人做連結,所以沒有公然侮辱,所以不起訴,想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問題:如上,先謝謝大家幫忙回答,不管是否合理也不再上訴,工作重要不想再費時費力
耗下去。感恩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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