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刑事「傳票」、「通知書」成為被告該怎麼辦❓
收到地檢署傳票或警局通知書,而且自己還是被告身份,究竟該怎麼辦?
成為被告並不代表你有罪了,只是國家需要透過一些調查程序,來確認你是否真的犯罪。
不過仍然不能因此掉以輕心,畢竟檢警也不會沒事請你去聊天。你可能已涉有犯罪嫌疑,檢警需要你協助釐清案情真相。
當然大家都怕這過程遭到冤枉,所以你需要做一些準備來應對調查。
若單憑自認問心無愧,幫助可能不大。畢竟法律制度複雜艱深,一般人可能踩了法律紅線而不自知。如果你的說法只是「我不懂法律」,就想爭取免責,結果可能會讓你非常失望、錯愕。
那究竟需要做哪些事前準備呢?
1⃣️確認是因為什麼事成為被告
首先你可以先看一下傳票上案由,上面會寫你所涉嫌的犯罪類型,例如「偽造文書」、「妨害名譽」、「妨害自由」、「侵占」、「詐欺」等等。
接著回想看看你過往有遇到什麼事情,做過什麼事,跟誰發生什麼紛爭,可能與這個案由有關。
藉此看能否初步掌握因爲什麼事情而成為被告。
2⃣️回憶、釐清事情經過
掌握上述爭議事件後,就可以進一步回想事情的完整經過,包括相關人有誰,事情發展的時間與順序,以及發生在什麼地方等等。
除了釐清事實經過外,也要搜集、整理對你有利證據,來證明對你有利的事實。不然你空講一個故事,告你的人可能講了另一個南轅北轍的故事,甚至他還提出許多對你不利的證據,將來你要說服檢察官或法官就比較困難。
3⃣️進行法律分析,擬定訴訟策略
事實經過在法律上有什麼意義,是影響訴訟結果的一大關鍵,但對於一般人來說恐怕難以自行判斷,儘管是律師也常需要搜集判決見解,確認實務上法官見解與律師看法的差異。
例如在公然侮辱的案件中,什麼話算是侮辱?什麼情況下算是「公然」?基於什麼原因下罵人不會構成犯罪?
又例如偽造文書案件中,什麼樣的行為算「偽造」?「文書」的類型包括哪些?
這些問題可能會影響你是無罪還是有罪,如果你不了解的話,恐怕在偵查過程就會像瞎子摸象,腦中不斷浮現各種疑惑:
為什麼檢警要問這個❓
我該回答還是保持沈默❓
我回答的內容會被認為有罪嗎❓
哪些事對我有利需要積極去主張❓
該在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主張❓
所以身為被告,不論是否清白、無辜,最好有律師協助。
讓律師幫你進行法律分析,讓你知道哪些事實、證據是有利的,協助你搜集有利證據及判決見解,擬定訴訟攻防策略。避免在偵查過程像迷途羔羊,任人宰割。
4⃣️調整心情,前往製作筆錄
做完上述準備後,即可調整心情如期前往製作筆錄。不過訴訟時常存在許多變數,偵查過程仍須保持謹慎,視情況重新評估、調整訴訟策略。
以上是針對一般、多數情況的準備方向,提供給大家參考,不幸成為被告時不至於手足無措。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公然侮辱 免責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次金曲除了內容優秀,周邊產品也不賴。
蕭敬騰的穿著被網友批評「穿的像同性戀一樣」,男人卻戴女人戴的珠寶、項鍊,又說他戴的又土又俗又娘。據報載,蕭方得知以後也決定提告。
妨害名譽的罪名是有可能成立的,不過真正的問題或許不在那。
🎸本案涉及的應該是「誹謗罪」而不是「公然侮辱罪」
誹謗與公然侮辱都是妨害名譽罪名,不過我國法院是這樣子區分的:
#公然侮辱 是不具評論性質的謾罵、侮辱,例如路上有行車糾紛,駕駛搖下車窗就破口大罵三字經;
#誹謗 則是具有評論性質的言語攻擊,也就是說要跟具體事實有關,例如路上有行車糾紛,駕駛不是開窗破口大罵,而是拍下對方的車牌號碼,回家發文寫著「這個人左搖右擺、變換車道不打燈,就是有這種87拉基不會開還要開才會死一堆人」
本案網友是針對蕭的穿著進行批評,而不是沒來由的謾罵,因此是誹謗罪的問題。
🎸說人的穿著很土、很俗、很娘,可能構成誹謗
構不構成侮辱與誹謗,不以被害人的主觀感受來認定,而是要看這個罵人的話會不會影響被害人的人格、社會評價。
例如,我最討厭別人說我胖,某天酸民一直說我胖,我也不能去告他公然侮辱、誹謗,因為胖本身不是個有貶抑的詞,就算我很在意,但說我胖也不會影響到我的人格、社會評價,因此不構成侮辱、誹謗。
所以,本案網友說蕭穿得像同性戀一樣,是不構成妨害名譽的,因同性戀本身並非具有攻擊性的詞彙,假設蕭本人因為這樣的描述而感到冒犯,也是不構成侮辱或誹謗。
但是,像本案用土、俗、娘來批評穿著、品味,都是針對個人長相、個性或性別的負面批評,因此可能成立誹謗。
例如,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1430號判決、台中地院106年易字1308號判決,就是罵人娘娘腔最後被判了公然侮辱、誹謗罪。
🎸網友的評論可能算是合理評論,不用處罰
照上面的邏輯,其實在公開場合講人壞話都有可能構成犯罪。所以,法律為了避免這種寒蟬效應,在刑法第311條定了幾個免責事由,其中一個就是
「對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的評論」。如果你評論的是公事,評論的方式又適當,那即便你的行為構成侮辱、誹謗,也不處罰。
怎樣算公事?我國法院大多認為要跟「公共利益」有關(例如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353號),像是政府施政、食安問題這種。
所以,就算這名網友的評論方式是適當的,根據我國法院的邏輯,由於藝人的穿著跟公共利益無關,他也沒辦法說自己是善意、合理評論而免責。
但這一點我抱著比較不一樣的看法。對我來說,是不是可受公評之事取決於被害人自己公開的範圍,例如藝人就是公開表演、曝光展現自己,那麼在他出現的公開場合的一舉一動,應該都屬於可受公評之事,不需要限定於公益那麼嚴格。如果用尖銳的文字描述藝人穿著就是犯罪,那麼不少八卦媒體、花邊新聞或是專業的時尚雜誌也都該倒閉了。
🎸真正的問題不是犯罪,而是網友凸顯了他的偏見
在我看來,這個新聞的重點不是有沒有構成犯罪,而是這名網友無法掩飾心中的偏見。
例如,穿著像個同性戀,是否把同性戀當成是某種貶抑詞來形容人呢?同性戀的穿著是什麼?穿得像同性戀又有什麼問題?同性戀跟不男不女是等義詞嗎?不男不女是個恰當的描述嗎?
從他的字句讓人感覺到他的成見(或說是偏見)以及對於性別的固定框架,用「娘」來形容人更是同時對性別的歧見與傷害,這些框架在現在甚至是未來應該都是不合適的了,卻還是有人把它發揚光大。
法律要處理的永遠都是最後也最不重要的問題。
但法律管不到的就沒關係嗎?
態度與思想,才是這個社會上最重要的規範,也才是人們最在意的事情。
公然侮辱 免責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王八蛋 #柯文哲 #小編別亂學
柯文哲的留言真是太狂了,多少粉專的小編也想這樣口無遮攔,但誰敢啊XD
雖然沒有直接寫出「王八蛋」三個字,但從柯P留言的前後文來看,明顯直指Pamela為王八蛋,所以柯P和P小姐有刑法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的問題。
甚至由於是臉書上留言,屬於 #散布文字 犯誹謗罪,會比起一般口語誹謗判得更重。
但P小姐會不會吉?檢察官會不會因此起訴?或著P小姐會採取自訴?
如果採自訴,對受任律師來說一定是很特別的經驗…告市長欸!!
🎸藉這個機會想想,如果是小編自己留言,粉專的老闆要負責嗎?
雖然粉絲專頁是公眾人物,小編只負責經營,但是否侵權是以行為人為觀點來看,而不是看粉專的照片是誰;而實際上在粉專的經營裡,也看得出是由哪一個小編在發文、回復。
因此,小編會有刑事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問題,另外也有民事侵害名譽權的損賠責任要由自己承擔,不會因為躲在粉專後就沒有責任喔。
那柯P或其他粉專老闆可以說一切都是小編的錯,與我無關嗎?
依照民法188條,僱用人(老闆)要對受僱人(小編) #執行職務 時所犯的侵權行為負責。
小編的工作本來就在經營粉專,回覆留言就屬於小編的職務範圍,則留言回嗆王八蛋當然是執行職務時侵害他人名譽權。
而粉專的經營,老闆大多也是粉專管理員之一,就算不是,也有能力與權利去管理、監督與修改貼文與留言,所以老闆就可能得依照188條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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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次事件柯P或P小姐吉的成嗎?有主張「可受公評之事」來免責的空間嗎?
刑法311條有一個誹謗與侮辱的處罰例外,若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言論,就算內容偏激而有誹謗與侮辱疑慮,也不處罰。
吉律覺得P小姐的留言著墨在世大運維安問題,屬於可受公評之事,免責的機會比較大。
然而,柯P的留言就比較難說了,到底是單純互罵?還是針對維安問題的相應討論?還是可以解釋為對反年改的批判?
我們只能等P小姐提告,然後看看辯護律師與法官會怎麼主張與認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