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貼圖也構成公然侮辱?】
在Line用網路上的梗圖來對話也構成公然侮辱?
據媒體報導,最近台中地院一則判決認定當事人在群組內傳貼圖侮辱他人,判處拘役5天。看了看新聞留言,滿多人覺得這是小題大作,怎麼會一張貼圖就算犯罪,但我國的公然侮辱確實是很容易成立的。
🎸公然侮辱:罵到第三人聽到就成立!
公然侮辱罪的成立條件非常簡單,只要「讓人聽得見」,做出「侮辱人格、名譽、尊嚴」的言行就成立。
所謂讓人聽得見,不見得一定要罵給第三人聽,只要罵人的當下是讓隨便一個路人都有聽到的機會,就成立。
舉例來說,A故意當著B的面罵C是白癡,算是公然侮辱;A在大白天人來人往的街上罵C是白癡,即便路人不在意、沒在聽,也算是公然侮辱。
這一點,在網路世界也是一樣的。
例如,你在某人的臉書貼文底下罵原po是白癡,你的留言也會讓其他臉書使用者有機會看到,算是公然侮辱。而像是本新聞的群組也是一樣,群組內的其他人也能清楚地看到你罵人的話,也算公然侮辱。
(從這一點來說,如果新聞當事人是用私人對話或單獨對話框來罵,其實就不構成公然侮辱了)
至於侮辱言行,不限於國罵,包含形容詞、譬喻或任何罵人的話都可能算是;而呼巴掌、吐口水或對著人彈菸蒂這種行為也都可能成立。
(參考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72號)
這則新聞一直強調「貼圖」,但其實被判刑的貼圖旁邊是有明顯的字句寫著「腦袋被門夾」,這句話是罵人還是誇人還是中性,我覺得沒有迴避的空間;而被告在貼圖前後與告訴人之間還有互罵的其他對話,因此被判刑好像還算合情合理。
參考我國的實務判決,就算貼圖旁邊沒有寫字,如果可以從貼圖看出侮辱名譽、人格的意思,其實結果也是一樣的,雖然我不知道這樣的貼圖要怎麼上架啦…簡單來說,是不是侮辱其實明眼人都看得出來。
🎸比較麻煩的可能是「用人比喻人」的情況,例如罵人是「馬英九」、「陳水扁」、「蔡英文」,雖然在政治上常常被拿來當作不好的比喻,可是說真的也很難把人直接當作侮辱的代名詞,儘管我們知道發言者是基於惡意,但也很難說這是公然侮辱,我想這是目前實務上唯一難解的問題。
(參考彰化地院99年簡上字第187號判決)
🎸不曉得你們對於「公然侮辱罪」的看法是什麼?
從立法目的上來看,公然侮辱罪是要保障「名譽」不受侵害,但究竟名譽是什麼?這其實很抽象。
舉例來說,你會因為別人罵你白癡,就真的被別人當作是白癡、名譽因此而受損嗎?這似乎不見得,還是要看具體事實才知道,如果某天我指著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說「你這個白癡!」,我覺得反而是我自己的名譽受損,因為大家會覺得我才是白癡。
名譽這種東西,似乎不會因為公然侮辱而被影響,最容易影響的反而是「不實指控」,例如媒體的不實爆料、政客的不實指控,儘管不能證實,但也容易「帶風向」而讓他人引起懷疑,我覺得這才是真正影響名譽的地方,因為被指控的人還要花力氣去證明自己清白。
但這一種說法還沒成為主流,目前實務判決通常還是認為罵人就算是公然侮辱。這就讓我想問了:如果我打個「凸」算不算公然侮辱?
(我只是說說,拜託不要告我來告訴我答案)
公然侮辱 容易成立 嗎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快問快答:「不要臉」、「腦殘」、「拔吃(白癡)」算不算罵人白癡的公然侮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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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處理一個案件,當事人因生活瑣事大鬧爭執,從意見爭執變成人身攻擊,被罵的人氣不過就來找我諮詢。
(還不知道怎樣會成立公然侮辱?可以看這篇文章。
https://law.medpartner.club/offenses-against-reputation/)
只要減損他人社會名譽的行為就會構成公然侮辱,因此用一些髒話、笨蛋、白癡來罵人,其實很容易成立公然侮辱。我聽完當事人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以後,覺得罵人白癡基本上是毫無懸念成罪了。過沒幾天,卻收到不起訴的處分書。
檢察官主要的理由大概是這樣:「雙方在爭執美醜,美醜是主觀,難免用詞激烈,仍屬意見陳述範疇,不構成公然侮辱」
🎸檢察官不起訴的理由似乎不合理?
相信你跟我一樣滿頭問號,覺得檢察官的理由好像哪裡怪怪的。
1⃣罵人白癡是用來形容人格與智商的,怎麼跟美醜有關呢?
2⃣用詞激烈就可以算是意見陳述、用詞激烈就不構成公然侮辱嗎?
3⃣即便是美醜,過去判決通常也認為評斷他人長相醜陋構成公然侮辱。
(例如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從不起訴書上看來,檢察官似乎有誤認事實的問題,也有適用法律的問題。如果第二點的說法成立,那是不是站起來怒罵大吵架的情況就可以罵人,坐下來微笑說白癡的情況就不能罵人了呢?
(或許檢察官是想勸雙方能不能和解、大事化小,不過事與願違,所以改從法律上給個軟釘子碰。只不過,檢察官用的理由實在是太明顯不合理了。)
🎸如果去提告也被不合理的說法打槍,可以再議!
難道被不合理的說法打槍,就只能摸摸鼻子嗎?別擔心,刑事訴訟有「再議」的制度。
#再議,意思就是要求檢察官把不起訴的案件再拿回去看一遍、請他重新檢查有沒有問題,有點像你考聯考、高考時,去大考中心要求複查的意思。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你收到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也行!)的 #7天內 可以向承辦的檢察官聲請「再議」,請他把案子交給上級檢察署的檢察長、檢查總長,由上級人士看看承辦檢察官的決定有沒有問題。
例如我去台北地檢署提告,A檢察官覺得不成罪,我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的7天內,可以向A提出再議的要求,他就必須幫我把案子轉送到高檢署的檢察長那邊再看一次。
檢察官收到你的再議聲請時,依法要自己再認真看一遍,確認不起訴的決定沒有問題。
假如檢察官發現自己出錯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7條就會撤銷不起訴處分,改成起訴;假如檢察官堅信自己的決定,就必須把案件送到上級檢察署去檢查。
🎸你可能會想:檢察官自己改作業,怎麼可能會乖乖自己撤銷?
沒錯,這是有可能的。因此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4項規定,承辦檢察官的長官(地檢署的檢察長)也可以要求讓其他檢察官先來看看這個案件,透過第三個人來審查,比較有公正性。如果第三個人看也覺得沒問題,才會再送去上級法院。
如果連上級都覺得沒問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你最後還可以委任律師,替你聲請「交付審判」,要求直接給法官看!
🎸簡單來說,再議跟客訴有87分像
分公司的員工(檢察官)被客人(提告者)投訴,覺得他態度不好、服務不佳,要求總公司(上級法院)處理。被投訴的員工(檢察官)也怕醜聞鬧到總公司(上級檢察署),因此也會自我審查、確認是不是自己真的做錯了。
同時,不只被投訴的員工(檢察官)會怕,區主管(地檢署的檢察長)也怕啊!萬一被說治理不力怎麼辦?因此區主管也可以找其他的員工(其他檢察官)來接手這個案件。萬一真的沒辦法解決,那也就只能雙手一攤送總公司(上級檢察署),看看上級怎麼決定了。
🎸聽完有沒有覺得堂堂檢察官其實跟辛苦工作的服務業沒什麼兩樣?都要面對客訴的問題,還要被別人檢討,真的是很辛苦的工作,難怪說是「人民的公僕」。
所以你大概也能懂為什麼我無法苛責這個檢察官了。法律不是一種行業,「法律服務業」才是。
話雖如此,這個案件我還是會去提再議的,畢竟我不是人民的公僕,是當事人的律師啊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