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助陣醫學、防疫,個人隱私難兩全?
2021/06/09 研之有物
規範不完備是臺灣個資保護的一大隱憂,《個資法》問世遠早於 AI 時代、去識別化定義不清、缺乏獨立專責監管機構,都是當前課題。
評論
本篇來自合作媒體研之有物,作者周玉文、黃曉君,INSIDE 經授權轉載。
AI 醫療、科技防疫的人權爭議
健康大數據、人工智慧(AI)已經成為醫療研發的新聖杯,新冠肺炎(COVID-19)更將 AI 技術推上防疫舞臺,各國紛紛串聯大數據監控足跡或採用電子圍籬。但當科技防疫介入公衛醫療,我們是否在不知不覺中讓渡了個人隱私?
中研院歐美研究所副研究員何之行認為,規範不完備是臺灣個資保護的一大隱憂,《個資法》問世遠早於 AI 時代、去識別化定義不清、缺乏獨立專責監管機構,都是當前課題。
「天網」恢恢,公衛醫療的新利器
自 2020 年新冠疫情大爆發,全世界為了因應危機展開大規模協作,從即時統計看板、預測病毒蛋白質結構、電子監控等,大數據與 AI 技術不約而同派上用場。但當數位科技介入公共衛生與醫療健康體系,也引發人權隱私的兩難爭議。
2020 年的最後一夜,臺灣再次出現本土案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警告,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的民眾,都不應參加大型跨年活動。而且,千萬別心存僥倖,因為「天網」恢恢,「我們能找得到您」!有天網之稱的電子圍籬 2.0 出手,許多人拍手叫好,但也挑起國家進行隱私監控的敏感神經。
隱私爭議不只在防疫戰場,另一個例子是近年正夯的精準醫療。2021 年 1 月,《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發布亞太區「個人化精準醫療發展指標」(Personalised-health-index)。臺灣勇奪亞軍,主要歸功於健全的健保、癌症資料庫及尖端資訊科技。
國際按讚,國內反應卻很兩極。早前曾有人質疑「個人生物資料」的隱私保障,擔憂是否會成為藥廠大數據;但另一方面,部分醫療研究者卻埋怨《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很嚴、很卡,大大阻擋了醫學研發。為何國內反應如此分歧?
中研院歐美所副研究員何之行認為,原因之一是,
《個資法》早在 2012 年就實施,跑在 AI 時代之前,若僅僅仰賴現行規範,對於新興科技的因應恐怕不合時宜。
健保資料庫爭議:誰能再利用我們的病歷資料?
來看看曾喧騰一時的「健保資料庫訴訟案」。
2012 年,臺灣人權促進會與民間團體提出行政訴訟,質疑政府沒有取得人民同意、缺少法律授權,逕自將健保資料提供給醫療研究單位。這意味,一般人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病例被加值運用,侵害了資訊自主權。案件雖在 2017 年敗訴,但已進入大法官釋憲。
民間團體批評,根據《個資法》,如果是原始蒐集目的之外的再利用,應該取得當事人同意。而健保資料原初蒐集是為了稽核保費,並非是提供醫學研究。
但支持者則認為,健保資料庫是珍貴的健康大數據,若能串接提供學術與醫療研究,更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如果過往的數據資料都必須重新尋求全國人民再同意,相關研發恐怕得被迫踩剎車。
種種爭議,讓醫學研究和資訊隱私之間的紅線,顯得模糊而舉棋不定。何之行指出,「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權衡拉鋸,不僅是長久以來政治哲學家所關心的課題,也反映了現代公共衛生倫理思辨的核心。
我們有權拒絕提供資料給醫療研究嗎?當精準醫療的腳步飛也似向前奔去,我們要如何推進醫學科技,又不棄守個人的隱私權利呢?
「精準醫療」與「精準健康」是近年醫學發展的重要趨勢,透過健康大數據來評估個人健康狀況,對症下藥。但健康資料涉及個人隱私,如何兼顧隱私與自主權,成為另一重要議題。
去識別化爭點:個資應該「馬賽克」到什麼程度?
何之行認為,「健保資料庫爭議」短期可以從幾項原則著手,確立資料使用標準,包括:允許退出權(opt-out)、定義去識別化(de-identification)。
「去識別化」是一道安全防護措施。簡單來說:讓資料不會連結、辨識出背後真正的那個人。何之行特別分享 Google 旗下人工智慧研發公司 DeepMind 的慘痛教訓。
2017 年,DeepMind 與英國皇家醫院(Royal Free)的協定曝光,DeepMind 從後者取得 160 萬筆病歷資料,用來研發診斷急性腎衰竭的健康 APP。聽來立意良善的計畫,卻引發軒然大波。原因是,資料分享不僅未取得病患同意,也完全沒有將資料去識別化,每個人的病史、用藥、就醫隱私全被看光光!這起爭議無疑是一大教訓,重創英國社會對於開放資料的信任。
回到臺灣脈絡。去識別化指的是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個資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特定個人。但要達到什麼樣的隱匿保護程度,才算是無從識別特定個人?
何之行指出,個資法中的定義不甚清楚,混用匿名化(anonymous)、假名化(pseudonymised)、去連結(delink)等規範程度不一的概念。臺灣也沒有明確定義去識別化標準,成為爭點。
現行法令留下了模糊空間,那麼他山之石是否能提供參考?
以美國《健康照護可攜法案》(HIPAA)為例,法案訂出了去除 18 項個人識別碼,作為去識別化的基準;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則直接說明,假名化的個資仍然是個人資料。
退出權:保留人民 say NO 的權利
另一個消解爭議的方向是:允許退出權,讓個人保有退出資料庫的權利。即使健保資料並沒有取得民眾事前(opt-in)的同意,但仍可以提供事後的退出選項,民眾便有機會決定,是否提供健康資料做學術研究或商業運用。
何之行再舉英國國民健保署 NHS 做法為例:英國民眾有兩階段選擇退出中央資料庫 (NHS Digital)的機會,一是在一開始就拒絕家庭醫師將自己的醫病資料上傳到 NHS Digital,二是資料上傳後,仍然可以在資料分享給第三方使用時說不。畢竟有人願意為公益、學術目的提供個人健康數據,對商業用途敬謝不敏;也有人覺得只要無法辨識個人即可。
近年,英國政府很努力和大眾溝通,希望民眾認知到資料分享的共善,也說明退出所帶來的社會成本,鼓勵人們留在資料庫內,享受精準醫療帶給個人的好處。可以看到英國政府藉由公眾溝通,努力建立社會信任。
參照英國經驗,目前選擇退出的比率約為 2.6%。保留民眾某種程度的退出權,但善盡公眾溝通,應是平衡集體利益與個人隱私的一種做法。
歐盟 GDPR 個資保護的四大原則
健保資料庫只是案例之一,當 AI 成為大數據浪潮下的加速器,最周全之策仍然是針對 AI 時代的資料運用另立規範。 歐盟 2018 年實施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簡稱 GDPR),便是大數據 AI 時代個資保護的重要指標。
因應 AI、大數據時代的變化,歐盟在 2016 年通過 GDPR,2018 年正式上路,被稱為「史上最嚴格的個資保護法」。包括行動裝置 ID、宗教、生物特徵、性傾向都列入被保護的個人資料範疇。
歐盟在法令制定階段已將 AI 運用納入考量,設定出個資保護四大原則:目的特定原則、資料最小化、透明性與課責性原則。
其中,「目的特定」與「資料最小化」都是要求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應在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內,也就是只提供「絕對必要」的資料。
然而,這與大數據運用需仰賴大量資料的特質,明顯衝突!
大數據分析的過程,往往會大幅、甚至沒有「特定目的」的廣蒐資料;資料分析後的應用範圍,也可能超出原本設定的目標。因此,如何具體界定「特定目的」以及後續利用的「兼容性判斷」,便相當重要。這也突顯出「透明性」原則強調的自我揭露(self-disclosure)義務。當蒐集方成為主要的資料控制者,就有義務更進一步解釋那些仰賴純粹自動化的決策,究竟是如何形成的。
「透明性原則的用意是為了建立信任感。」何之行補充。她舉例,中國阿里巴巴集團旗下的芝麻信用,將演算法自動化決策的應用發揮得淋漓盡致,就連歐盟發放申根簽證都會參考。然而,所有被納入評分系統的人民,卻無從得知這個龐大的演算法系統如何運作,也無法知道為何自己的信用評等如此。
芝麻信用表示,系統會依照身分特質、信用歷史、人脈關係、行為偏好、履約能力等五類資料,進行每個人的信用評分,分數介於 350-950。看似為電商系統的信用評等,實則影響個人信貸、租車、訂房、簽證,甚至是求職。
這同時涉及「課責性」(accountability)原則 ── 出了問題,可以找誰負責。以醫療場域來講,無論診斷過程中動用了多少 AI 工具作為輔助,最終仍須仰賴真人醫師做最後的專業判斷,這不僅是尊重醫病關係,也是避免病患求助無門的問責體現。
科技防疫:無所遁形的日常與數位足跡
當新冠疫情爆發,全球人心惶惶、對未知病毒充滿恐懼不安,科技防疫一躍成為國家利器。但公共衛生與人權隱私的論辯,也再次浮上檯面。
2020 年 4 月,挪威的國家公共衛生機構推出一款接觸追蹤軟體,能監控足跡、提出曾接觸確診者的示警。但兩個月後,這款挪威版的「社交距離 APP」卻遭到挪威個資主管機關(NDPA)宣告禁用!
挪威開發了「Smittestopp」,可透過 GPS 與藍牙定位來追蹤用戶足跡,提出與感染者曾接觸過的示警,定位資訊也會上傳到中央伺服器儲存。然而,挪威資料保護主管機關(NDPA)宣告,程式對個人隱私造成不必要的侵害,政府應停止使用並刪除資料。
為何挪威資料保護機關會做出這個決定?大體來說,仍與歐盟 GDPR 四大原則有關。
首先,NDPA 認為挪威政府沒有善盡公眾溝通責任,目的不清。人民不知道這款 APP 是為了疫調?或者為研究分析而持續蒐集資料?而且,上傳的資料包含非確診者個案,違反了特定目的與資料最小蒐集原則。
此外,即便為了防疫,政府也應該採用更小侵害的手段(如:僅從藍牙確認距離資訊),而不是直接由 GPS 掌控個人定位軌跡,這可能造成國家全面監控個人行蹤的風險。
最後 NDPA 認為,蒐集足跡資料原初是為了即時防疫,但當資料被轉作後續的研究分析,政府應主動說明為什麼資料可以被二次利用?又將如何去識別化,以確保個資安全?
換言之,面對疫情的高度挑戰,挪威個資保護機關仍然認為若沒有足夠的必要性,不應輕易打開潘朵拉的盒子,國家採用「Smittestopp」這款接觸追蹤軟體,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有效的疫情控制,並不代表必然需要在隱私和個資保護上讓步。反而當決策者以防疫之名進行科技監控,一個數位監控國家的誕生,所妥協的將會是成熟公民社會所賴以維繫的公眾信任與共善。」何之行進一步分析:
數位監控所帶來的威脅,並不僅只於表象上對於個人隱私的侵害,更深層的危機在於,掌握「數位足跡」(digital footprint) 後對於特定當事人的描繪與剖析。
當監控者透過長時間、多方面的資訊蒐集,對於個人的「深描與剖繪」(profiling)遠遠超過想像──任何人的移動軌跡、生活習慣、興趣偏好、人脈網絡、政治傾向,都可能全面被掌握!
AI 時代需要新法規與管理者
不論是醫藥研發或疫情防控,數位監控已成為當代社會的新挑戰。參照各國科技防疫的爭論、歐盟 GDPR 規範,何之行認為,除了一套 AI 時代的個資保護規範,實踐層面上歐盟也有值得學習之處。
例如,對隱私風險的脈絡化評估、將隱私預先納入產品或服務的設計理念(privacy by design),「未來照護機器人可能走入家家戶戶,我們卻常忽略機器人 24 小時都在蒐集個資,隱私保護在產品設計的最初階段就要納入考量。」
另外最關鍵的是:設置獨立的個資監管機構,也就是所謂的資料保護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DPO),專責監控公、私營部門是否遵循法規。直白地說,就是「個資警察局」。何之行比喻,
如果家中遭竊,我們會向警察局報案,但現況是「個資的侵害不知道可以找誰」。財稅資料歸財政部管,健康資料歸衛福部管,界定不清楚的就變成三不管地帶。
綜觀臺灣現狀,她一語點出問題:「我們不是沒有法規,只是現有的法令不完備,也已不合時宜。」
過往許多人擔心,「個資保護」與「科技創新」是兩難悖論,但何之行強調法令規範不是絆腳石。路開好、交通號誌與指引完善,車才可能跑得快。「GDPR 非常嚴格,但它並沒有阻礙科學研究,仍然允許了科學例外條款的空間。」
「資料是新石油」(data is the new oil),臺灣擁有世界數一數二最完整的健康資料,唯有完善明確的法規範才能減少疑慮,找出資料二次利用與科技創新的平衡點,也建立對於資料二次利用的社會信任。
資料來源:https://www.inside.com.tw/article/23814-ai-privacy-medical?fbclid=IwAR0ATcNjDPwTsZ4lkQpYjvys3NcXpDaqsmE_gELBl_UNu4FcAjBlscxMwss
公益訴訟舉例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文化資產保存學問大
#你聽過公民訴訟或公益訴訟嗎
虹安很榮幸受邀參加在 #東吳大學 城中校區舉辦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研討會,並且擔任「#文化資產保存之司法救濟」場次的主持人,跟許多在這個領域深耕、付出的專家學者、文史團體,一起研討修法方向。
本場次的報告人 #吳明孝 老師,對於文化保存的司法救濟有著相當嚴謹的研究成果與實際參與的經驗,相當中肯地表達,在現行文資法的架構下,文資法要能將司法救濟或公益訴訟入法,確實也是相對困難的議題。
#公民訴訟 或 #公益訴訟,指的是一般民眾參與督促政府執法,牽涉到公共利益的維護,立法者一般會考量的是訴訟資源效率分配,任何人均可起訴、或是限制具備特定資格或條件之人或團體起訴。現行之公益訴訟案件領域,主要以 #環保行政法律 為大宗,例如污染行為防止、預防開發行為等,因為牽涉到基本權保護(如:健康、生命、居住自由等權利),疏於執行之容忍空間限縮為零。
然而,文化資產鑑別與保護之難題在於,非文資所有權人之 #文資保存參與權,對上文資所有權人之 #財產權,如何進行 #基本權衝突的衡量?若無法列冊追蹤、文資未獲指定或登錄,公民也無法提出主管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訴訟。
從與談人 #辛年豐 老師和 #廖凰玎 理事長的交流更發現,許多訴訟人的司法救濟、文化資產的提報審核,也都面臨法律架構不夠完整的問題。廖理事長說:「法律是一個與時俱進的產物,需要透過我們不斷地對這個權利探究,才會趨於完備!」,也提到「文化就像她的血液,深刻在她的DNA」。
行政院在110年度施政方針承諾要壯大文化實力、完善文資保護、凝聚文資保存意識,也提到未來施政重點之一為「精進文化資產保存作為」。但我們回顧過往,雖然有文資法的法律保障,但現實中仍有許多珍貴的文化資產消失,許多文化資產在土地開發的利益當中被犧牲,舉例來說,不久前的2月20日,台中的 #天外天劇場 被完全拆除,現場僅剩斷垣殘壁。
天外天被譽為日治時期最壯麗的歐式劇場,不管美學、建築成就都具有歷史代表性意義。去年4月,所有權人要拆除天外天時,大型機具進場,是公民以肉身才擋住怪手。文化部文資局緊急簽核將天外天列為暫定古蹟,才暫時免於拆除。天外天劇場雖被列為暫定古蹟,並且延長一次,最終仍逃不過被屋主拆除的命運。
虹安自去年開始就非常關心文化資產的相關政策與議題,也多次在立法院向文化部提出質詢,同時也集結各方賢達的意見與指教,亦將提出文資法的修法版本。
文化資產是我們歷史的見證,文化是我們的根本,在發展的過程中也應完善相關法制及政策工具,才能更妥善、活化我國珍貴的文化資產。
公益訴訟舉例 在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時代力量成立「守護勞工小組」,宣示主動出擊!
今日是五一勞動節,時代力量今日(5/1)宣布成立「守護勞工小組」,除設立專線、組成全國律師團、提出保障勞權的八大修法方向之外,並宣示將積極扮演公益告發人角色,主動出擊。
新北市三重蘆洲區市議員參選人陳志明表示,新北黨部在1月12日新法上路前就成立過勞申訴專線,發現民眾最常投訴的就是欠薪、未按時給薪、未給加班費。新法上路後應增加對工會的補助,接下來面對勞工各種議題,工會都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預算有限,當工會數多,個別補助數目就會不足。
【時代力量黨團新聞稿】2018-05-01
時代力量成立「守護勞工小組」,宣示主動出擊!
今日是五一勞動節,時代力量今日(5/1)宣布成立「守護勞工小組」,除設立專線、組成全國律師團、提出保障勞權的八大修法方向之外,並宣示將積極扮演公益告發人角色,主動出擊。
今日出席守護勞工小組成立記者會的人有:高潞以用 Kawlo Iyun委員、徐永明委員、林昶佐 Freddy Lim委員、全國律師團召集人丁穩勝律師(穩勝莉絲)、曾威凱律師,及議員參選人台北市三重蘆洲區陳志明(新北新時代 改革新力量)、桃園市桃園區簡智翔、桃園市中壢區劉祐龍、新竹縣竹北市連郁婷律師、台中市北屯區許皓甯、南屯區吳佩芸、西屯區簡嘉佑、嘉義市東區張志翔-嘉義市東區等。
徐永明委員首先指出,因應三月一日勞基法再修法已上路,兩個月時間以來,出現不少爭議。無論是最近桃園的大火,或之前客運在國道上肇事導致兩位警察出事,此與整個勞基法落實、勞工權益保障均有很大的關係。時代力量實現我們在修法時的承諾,成立「守護勞工小組」,設有陳情專線和線上陳情QR code,最重要的是,時代力量希望扮演除了在整個修法過程裡的參與,以及未來最低工資法的公投,甚至支持相關社運團體提出的勞基法修法複決,都是一整套希望在下個階段,透過這些努力保障勞工的權益。
徐永明說,很多人會問這和一般專線有什麼差別?我們不只是被動接受陳情,會積極扮演公益告發人的角色。目前已有判例出來,如勞健保高薪低報,甚至將雇主負擔計至薪資內,已被判為詐欺,這是公訴罪。時代力量守護勞工小組會更積極從公益告發人的角度出發。各地方黨部或議員參選人,在問政和訴求上,也都會從地方政府應扮演的勞檢角色、相關預算應擴張等著手。徐永明強調,時代力量守護勞動小組絕對不是被動的,希望如有任何和勞基法、勞權保障等相關問題,都可以和我們接觸。
為何會接下全國律師團召集人這樣的工作,丁穩勝律師表示,有兩個原因。首先,三月一日勞基法上路後,整個勞基法改惡造成台灣勞工權益嚴重的下降後退,這是不得不起身反抗、不得不起身因應這次惡法的時刻。第二,非常感佩時代力量五位委員,為了反對勞基法修惡在總統府前進行了非常艱難的陳抗。基於這兩個因素,法律人今日不能置身事外。舉例來說,按照新法規定,目前鬆綁七休一,目前也將每月加班時數從46小時往上提,另有三個月平均不超過46小時的規定,在極端狀況下,按照法律解釋,在四周週間28天,前面兩天休息、後面兩天休息,雇主可以要求勞工連續上班24天,每天上班9小時,就能將鬆綁七休一、增加每月加班時數做最極端的應用,而且這樣的狀況可以持續四個月。也就是說在未來,在某些行業我們可能就會出現這樣極端的班表,連續四個月,連續工作24天,每天工作至少9小時。現在的狀況是我們把所有把關責任都丟給工會,沒有工會就丟給勞資會議,最後再加上勞動部的把關。但從最近這幾個嚴重的職業災害案例,無論是國道警察因為貨運駕駛過勞產生的重大車禍,或前幾天發生的平鎮大火,勞動部總是在嚴重的事故發生後,才告訴我們某某行業不考慮鬆綁,某某行業考慮嚴格規範。丁穩勝說,我們的勞基法曾幾何時,從規範最低勞動基準的法律,變成是一個使得全台勞工過勞,等到發生重大事故以後,才由勞動部來補破網的法令?與其被動反映勞基法的修惡,不如主動地來反擊。守護勞工小組的成立,除了接受全國各地勞工朋友的申訴外,還要積極做兩件事。首先是要做案件類型分析,作為提供未來修法、制度改善處理的依據;再者,我們要更積極扮演公益告發人的角色,針對雇主明顯違背相關法律、勞動法令規定,主動予以告發。
丁穩勝指出,勞動部統計資料中,從104年到106年短短三年間,全國因為勞資爭議申請調解的數量,從104年的2萬3千多件、105年的2萬5千多件、106年的2萬7千多件,平均每年都以百分之10成長,特別在106年勞資爭議處理的次數,直逼在98年金融海嘯時的數量。這有兩層意義,一是民眾更勇於使用勞資爭議調解的機制(也是勞動部的說法),但在他看來,這也象徵著勞權狀況的惡化,爭議變多了。在這2萬7千多件案子裡,我們可以清楚看到,都是雇主違反勞基法,違反權利事項、勞動契約。也就是說,台灣不是一個雇主普遍守法的環境,勞基法一再改惡、一再向下沈淪,就是勞權的紛爭和爭議。
丁穩勝說,目前是化被動為主動的時候,不應該再被動地去反映雇主違法,而該主動出擊,儘速將這些案例加以類型化,並必須適時提出反映和反擊。
高潞以用則舉花蓮為例表示,花蓮大部分都是服務業、運輸業、倉儲、餐飲業,是勞工密集、工時很長的行業,我們所看到的申訴案只是冰山一角,還有更多的黑數,因為不相信我們的政府,不相信我們的方案可以解決勞工的問題。時代力量不只要做主動的反擊,要對案件類型進行分析,希望未來作勞動條件的改革有所助益。
桃園市桃園區市議員參選人簡智翔表示,桃園區有很多工廠、製造工廠,都是屬於大型企業,我們要求勞動檢查要有產職業工會的陪同,不能僅靠資方單方面提供資料來進行。
桃園市中壢區市議員參選人劉祐龍說,中壢是台灣的工業大城,許多勞工朋友權利受到侵害,希望桃園市政府能夠成立線上勞工申訴管道,讓勞工有管道可以在自己勞權被侵害時有管道做申請,不會石沈大海。平鎮敬鵬工廠大火造成五名消防員逝世令人很惋惜,也希望強力推動警消人員可以籌組工會,為自己權益來把關保障。
新北市三重蘆洲區市議員參選人陳志明表示,新北黨部在1月12日新法上路前就成立過勞申訴專線,發現民眾最常投訴的就是欠薪、未按時給薪、未給加班費。新法上路後應增加對工會的補助,接下來面對勞工各種議題,工會都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預算有限,當工會數多,個別補助數目就會不足。
台中市北屯區市議員參選人許皓甯則說,去年北屯全聯曾發生過嚴重的勞工事故,在年輕人大量移入的地方,許多勞工是孤身一人在城市打拼,希望在未來日子裡,政府可以主動提供訴訟資源,不要讓資方在違法時,只有隻身的勞工自己在和資方周旋,而可以提供足夠的訴訟資源,讓我們成為勞工的朋友,不要讓他們孤身奮鬥。
台中市南屯區市議員參選人吳佩芸指出,地方勞檢員在聘僱、勞動條件、地方政治壓力下,仍有許多需要改善的,但政府官員的做法是什麼?勞動部長許銘春的作法是陪同勞檢員到現場,這種作秀式的勞檢,能夠改善勞檢員的聘僱、勞動條件和政治壓力嗎?在中南部更經常看到民代會陪同勞檢,是因為資方會請民代給勞檢員壓力。無論是中央或地方,都不要再用作秀式的勞檢來處理,而是應以工會陪同勞檢,落實相關問題。
嘉義市東區市議員參選人張志翔說,在嘉義所見到的狀況是,有很多勞工朋友因為資訊落差的關係,不知道自己有什麼樣的權利,甚至不知道自己是屬於被剝削的一群。他們不知道或不敢出來爭取自己的權利,因此想跟嘉義的鄉親朋友們說,在嘉義接下來會推廣一連串勞權教育相關活動,希望大家可以相信我們,和我們站在一起,讓我們一起為勞權把關,出來爭取屬於自己合理的報酬、合理的待遇,因為大家都值得更好的。
新竹縣竹北市議員參選人連郁婷律師表示,她義不容辭就參加全國律師團,是因為她從過去的實務判決中,看見資方用優勢的資本去聘僱很多律師,就算敗訴也有很多時間上訴到最高法院,造成有很多不利於勞工的判決,她希望透過全國律師團,降低勞工訴訟的成本,讓時代力量成為勞工最大的後盾。除此之外,勞工行政也是很不友善的,她曾接過孕婦惡意解聘案,在調解時調解員竟說,就算被離職,不在職狀態也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這個法律解釋是非常錯誤的,若沒有律師陪同,這個調解員的建議就讓孕婦勞工吃虧了,因此友善勞工行政也是非常重要的。
台中市西屯區市議員參選人簡嘉佑指出,地方可以做的事情還是很多的,無論是案件發生前的勞檢,事後可能遭受到惡意雇主的解雇後的生活津貼等,地方政府也要維持這樣的預算、追加。此外,在進行訴訟時,地方政府應提供勞工訴訟基金,很多人都不知道有這些需求時可以爭取這些津貼和補助,地方政府應該更積極地在勞動爭議案件上,主動告訴勞工可以有哪些權益去爭取,以使整個勞動行政流程要更順暢,讓權益受到損害的勞工,受到更好的保障。
林昶佐委員表示,在立法院會持續推動,我們從進入國會以來持續關注的議題和方向,一共分成八個部分:
一、縮減勞工工時:推動國定假日法,縮減年總工時。
二、提高勞工薪資:推動最低工資法,提升勞工底薪。
三、促進勞動三權:修正工會法,降低籌組門檻,產職業工會陪同勞檢。
四、友善勞工行政:加快勞動行政處理流程,中央與地方勞工行政友善化。
五、強化勞動訴訟:推動勞動訴訟程序法,降低勞工訴訟成本、強化勞工自救能力。
六、落實勞動檢查:增加勞檢人力,加重勞檢罰則。
七、違法納入刑責:雇主違反勞動法令情節重大課以刑責。
八、審查納入勞權:政府獎補助、抵減稅與相關委託、承包、專案、計畫之申請,均須納入勞動條件與紀錄之審查。
最後,高潞以用委員也提醒勞權公投兩項題目已經啟動了,1124投票前,還需要大家一起努力在八月底前完成30萬份第二階段連署書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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