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8.12 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聯合新聞稿】
前(8/10)日週二傍晚,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分別接獲民眾通報,指出位於桃園市龜山區的春天農場疑似虐待飼養的馬匹,馬都瘦成皮包骨、虛弱倒地不起,身體並有多處受傷,只剩下孱弱的一絲呼吸。兩會立即向農委會、桃園市動保處通報,要求儘速確認現場動物情況,緊急提供傷病動物醫療照護,並表示隔日可一同前往協助。
昨(8/11)日週三一早,因前一日協會人員提出與桃園市動保處一同前往遭拒,因此自行聯繫簡智翔議員辦公室一同前往春天農場,發現現場僅剩下五匹馬,包括四匹成馬、一匹幼馬,跟民眾報案時說現場有六匹馬有落差。其中有匹幼馬為民眾於8月8日所拍攝倒地不起的幼馬,當日現場雖已可站立,但卻渾身是傷,其他成馬也同樣體型削瘦,兩側肋骨清晰可見,顯示缺乏適當飼養照顧。當日桃園市動保處立即派人將該匹幼馬帶離現場,並表示10日已有一匹棕色幼馬死亡,業者已自行掩埋於園區內。動保員表示要挖出屍體進行採檢釐清死因,並由一名獸醫師與一名園區人員前往執行,但動保員阻止協會成員參與,不斷說是要去與解剖獸醫師會合,卻在園區內繞來繞去,而另一位園區人員對協會成員表示知道埋葬地點,卻始終不願清楚說明,因此直到協會成員離開,都未能釐清動保處是否真的有開挖找到馬匹屍體,亦未能親眼確認死去的馬匹身上是否有任何遭虐的外傷。
長期關心動物福利議題的桃園市簡智翔議員助理昨日亦一同到場關切,簡議員辦公室助理表示:早在本(8)月1日即接獲民眾通報春天農場虐待馬匹,當日就要求動保處依法處理。動保處在8月2日前往稽查後向議員表示,現場共飼養「六」匹馬「體型削瘦,有虐待之虞」。並表示業者已請獸醫師幫動物進行檢查,馬匹食慾及精神尚佳。但就在10日傍晚兩動保組織再次將此案通報中央農委會及桃園市動保處後,動保員又向協會表示:確認有「七」匹馬,且認為馬匹消瘦調養需要一段時間,且業者已請獸醫師去看了,因此動保處預計兩週後才會再進行複查,屆時若仍未改善才會請飼主來陳述意見。並拒絕協會成員提出於11日一同到現場勘查的要求。結果11日協會和議員助理自行前往農場現勘才發現,動保處早已知道有馬匹死亡,並在現場與業者研商後續如何處理!
兩動保組織原本希望給行政部門處理的空間與時間,並願意相信桃園市政府的處置,但深入瞭解後卻發現,動保處縱使在第一時間(8月2日)即判定業者有虐待之虞,卻未能緊急展開救援傷病動物,導致一匹幼馬死亡、其他馬匹更是渾身是傷、骨瘦如柴奄奄一息,明顯有行政的不作為疏失。且對於現場飼養馬匹數量更是掌握不清,一下說六匹、一下說七匹,之中是否有何隱瞞,春天農場到底死了多少動物並自行掩埋,目前完全無法得知!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副執行長陳玉敏表示: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公告的《動物展演管理辦法》及《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早在2019年9月即公告施行,規定所有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利用動物物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的行為,包括展示、騎乘、餵食、表演等,均須依法申請許可才能營業,且業者必須提供營運計劃書接受審查,並提交保證金,以確保有能力照護好所有動物。
該法施行至今已近兩年,根據農委會今年八月提供的資料,桃園市僅一處取得動物展演許可,並非春天農場,亦即春天農場根本就是非法展演場所,但中央農委會及地方桃園市政府卻完全沒有掌握與處置,放任業者違法展演並虐待動物,十分過分!陳玉敏質疑: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已嚴重失職!農委會應徹查全台還有多少類似春天農場這樣的非法展演場所,還有多少動物被飼養在不符合習性的環境中任其自生自滅,遭受不當飼養管理甚至折磨虐待!
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執行長姜怡如表示:春天農場放任場內馬匹飢餓致傷亡,已違反動保法第五條第二項飼主責任相關規定,且業者「不作為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已構成虐待。桃園市動保處未在黃金時間搶救動物性命,涉及嚴重失職,未善盡保護動物之責。根據協會成員實地訪查,發現光是馬匹的飼養環境缺失就包含:
地面是用大石礫鋪設,多處泥濘積水,根本不利馬行走。
遮蔽處嚴重不足,遭遇惡劣天候時,狹小的馬廄不足以讓所有動物躲藏。
幼母馬有較長時間需要倒臥休息,馬廄中未提供墊料供馬匹舒適休息,導致馬身上摩擦受傷。
未提供適當環境讓馬匹展現自然行為。
而除了馬匹,春天農場內其他動物的福利狀況亦慘不忍睹。水禽鴨子被飼養在完全沒有水池的空間;兔子被飼養在髒亂陰暗的籠舍且與雞鴨共用戶外空間;飲水盆長滿青苔;還有一隻公雞雙翅都斷了,肉似乎被削了一塊?現場怵目驚心!
兩會要求:
一、農委會應於一個月內清查全國所有違法動物展演場所,並公布依法處置結果。
二、為避免桃園市動保處包庇業者,農委會應儘速介入春天農場案,調查死亡馬匹的確實死因,並公開結果,依法裁處或移送地檢署。
三、農委會及桃園市動保處應積極維護農場尚存動物的福利,儘速安排獸醫檢查,並協助轉介適當的安置場所。
四、桃園市動保處應依據業者違反動保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規定懲處,並公開懲處結果。
Taiwan SPCA 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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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警察耍惡 你明顯違法嘍!
#陳家欽 一直說會加強警察教育,但員警違法執勤層出不窮。
光警察搶民眾錄影自保的手機就涉及滅證罪了,還好有錄到一段影,不然被一堆官方的打手給黑了!沒有任何 #犯罪 疑慮,警察不能隨意盤查民眾,況論逮捕及限制民眾自由。
第 3 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
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
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警政署 #中壢警察局 #違法逮捕
舞蹈師走馬路「慘變現行犯」 施暴完送地檢署9hrs!警嗆:不爽嗎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423/1966441.htm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總統在今天(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刑法修正的第135條、第136條、第240條、第241條,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天生效,且始日要算入,所以新法會從110年1月22日生效。
雖然我們在先前的文章已經先說明過這幾條的修正,但條文內容還是以今日總統公布的的為主。
新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 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第240條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41條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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