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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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債一定要上法院嗎?律師教你寫支付命令>
面對欠錢不還,很多人想到的問題是,我的債權才幾千、幾萬,如果要上法院、請律師根本不划算,但是不採取法律途徑,對方又一副人肉鹹鹹的態度,該怎麼辦?
今天要介紹一個合法快速討債的方法,也就是大家一定聽過但可能又不太熟悉的「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是什麼?有什麼優點?
🅰️:支付命令是一種當對方欠你錢,你可以債權人身分就該筆債權向法院聲請核發的命令。聲請支付命令後,法院會將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如果債務人沒有在送達後20天內異議,債權人就可用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譬如薪水、車子、不動產等等)來還債;如果對方異議了,在異議的範圍內支付命令就會轉為訴訟程序。
也就是說,聲請支付命令後,如果對方不異議,我們可以直接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用經過冗長的訴訟;如果異議,也會直接轉成訴訟程序,不用擔心不知道起訴狀怎麼寫,是一種非常便利的程序。
🙋♂️:支付命令怎麼寫?
🅰️: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制式範本,除了將雙方姓名、地址等資料填入外,一定要說明債權的數額、利息計算方式及起算日,並檢附可證明債權的證據(合約書、借據、line對話等等)。
如未能檢附相關證據證明有債權存在,有可能遭駁回,建議撰寫前仍應洽律師諮詢;案情複雜、標的金額大者可委由律師代為處理,以保權益。
🙋♂️:要向哪個法院遞出?
🅰️:一般都是向債務人住所管轄的法院遞出(詳細規定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2、6、20條規定),如果不確定請洽律師或法院訴訟輔導科。
🙋♂️:支付命令有什麼限制嗎?
🅰️:如果這筆債權是以債權人必須先為對待給付為前提,但債權人本身尚未給付,或債務人住在國外或完全不知去向需要公示送達的情況,都不能聲請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9條)。
🙋♂️:聲請支付命令要多少錢?
🅰️:新台幣500元,可遞狀時現金繳納;如果在外縣市,可以在郵寄聲請狀的時候,一併附上500元面額的郵政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記載法院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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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你確定你今天「依法行政」了嗎?】
請問台北市政府:
一、公投盟的帳篷未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臨時建物,依第8條第2項規定以違章論處,那請問是違反《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幾條,不以「拍照列管」處分、而需以「拆除」處分?
二、即便以拆除處分論,3/20帳篷經檢舉查報被認定為違章,執行處說現場找不到公投盟的人,若知所有人,是否應依第三十一條:「新違建除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拍照列管者外,都發局應查明違建所有人資料後,填具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後執行拆除。」
若不知所有人,是否應依第三十二條「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經查無違建所有人資料者,公示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並於送達生效日後執行拆除作業。」
三、今天3/23,貴府已執行拆除作業,請問貴府相關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如何送達?何時送達?送達程序生效了嗎?
《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wfLaw_ArticleContent.aspx…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fLaw_ArticleContent.aspx…
>>>北市建管處違建處理科查報隊員葉定宇指出,路權與建物是分開申請,在路權部分沒有問題,但公投盟自104年至今斷斷續續申請為臨時建物,20日遭民眾檢舉,北市府認定為違章臨時建築,原先當日就可以拆除,只不過當天公投盟沒人在現場,因此貼出公文告知權益。<<<
>>>台北市建管處發佈新聞稿表示,陳情團體如欲於道路上搭建臨時攤棚,應先向北市警察局及新工處申請取得集會遊行許可及路權後,再依《台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向建管處申請報備搭設臨時攤棚,才可以進行搭設<<<
>>>建管處強調,3月20日起即已查報並疏導自行改善,但公投盟迄今仍未配合拆除,故排定於今日派員至現場執行拆除,依法有據。<<<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3-23/118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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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 ... 會問這個是為了81條生效日的計算78條的公示送達要20日後才生效但79條的隔天就生效--.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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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 ... 我想請問,公示送達提到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意思不是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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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國內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則生效日若遇假日,是否需延至次一工作日?
若是行政「程序法」之公示送達,生效日若遇假日,其認定是否相異?
感謝各位先進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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