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聞
#紓困就是針對真正有需要的民眾提供協助,故排富
但卻不少非弱勢族群的民眾抱著想試辦看看的心理申請
造成承辦人員的負擔
就像不少民眾找律師時,總會想找免費律師?好像曾聽說有免費律師
我國目前就是有兩種▶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公設辯護人
(1) #法律扶助基金會介紹👉https://reurl.cc/g7YE84
看字面『扶助』就可知,其實立意就是為了協助經濟上相對來說較困難的民眾(例如:低收入戶等等)
曾有民眾問我們要如何申請才會過,可以假裝身份嗎?
▶呃,假裝身份…
(2) #公設辯護人介紹👉https://reurl.cc/kdoQ0G
看字面『公設』,就是國家設立的單位,立意是為了公眾所設立
曾有民眾氣呼呼的跟我們說:『為什麼我的離婚案件,不能請公設辯護人來幫忙呢?』
▶因為『離婚』屬於私人、民事案件…難道你要跟政府說,我離婚與公眾有關,所以國家必須動用資源給你嗎?
留給真正需要的人吧~
圖片來源:鏡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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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申請 在 P律師:漫畫法律人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文章摘錄:就如何防止法扶資源被濫用而言,詐騙集團等獲取暴利者及瘋狂提告的職業告訴人,都可以順利申請法扶,早就是多數國人詬病的現象,如法扶能就「資力審查」、「案情是否有扶助必要」等扶助要件提出有效的審查方式,方可有效節省公帑。此次《法律扶助法》修正,未就此等真正能有效節省納稅人稅金的問題檢討,僅是要把部分法扶業務推給公設辯護人及法院付費之義務辯護人,並要把國家的錢從右邊口袋(檢方)放到左邊口袋(法扶),恐怕是搞錯方向。
(我相信不少道長都遇過法扶當事人比自己還有錢…)
公設辯護人申請 在 立法委員林為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打破限制重重的多元轉任法官!】
民國100年法官法修法時,修正第五條使法官進用管道變寬,略以分為公開甄試(實際執業3年以上律師轉任)、自行申請(曾任法官、現(曾)任檢察官、實際執業6年以上律師或曾任公設辯護人6年以上轉任)及主動推薦等方式,立法精神是為了要讓更多元的人才轉任法官,不要只是以考試的形式進入審判體系。然而,我們發現101年度至107年7月根本沒有學者申請轉任成功案例,經向司法院徵詢意見後我們發現,當初修法時納入考試院意見,形成法官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其內容為對於學者轉任法官必須要符合1.國家考試及格2.薦任職等以上。
考試院的觀念實在過於保守,當司法改革方案中司法院已經讓一般國民可以參與審判,考試院卻拒絕資深學者作為職業法官;另外,這些資深學者在法官法第五條內其實已經有非常嚴格的要件,必須已經是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並授課達一定年資並且要有自己的法學著作,這些條件要達成其實在學術上已經有一定的地位,而考試院卻要求這些學者跟法律系畢業生一樣去考一般國考?難道要這些教授去寫從自己教科書出來的題目嗎?
因此,我們要求考試院與司法院會銜修正法官法時,仔細想想有何替代方案可以進用學者,不要讓多元進用法官的條文成為具文,讓更多元的人才能夠進入審判體系。
林為洲服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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