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另一半和解,會讓小三不用賠償嗎?】
當發現另一半外遇時,可以對配偶與小三提起「侵害配偶權」告訴,要求民事賠償。但如果中途選擇原諒配偶與配偶和解,但沒有與小三和解,那之後還能不能再向小三請求損害賠償呢?
🎸侵害配偶權是共同侵權行為
刑事的通姦罪,需要有性行為的證據才能成立;而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並不是只有通姦才會構成,如果另一半與他人的互動太過親密、超過了一般朋友社交互動的範圍,達到破壞婚姻的程度,也有可能會成立侵害配偶權,譬如有親吻合照、鹹濕的對話等等。
但一個巴掌拍不響,侵害配偶權是兩方一起做出的「共同侵權行為」,依照民法的規定,另一半與第三者需要共同對正宮的損害負責,在法律上稱為「連帶責任」。正宮可以選擇一次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部的賠償,先賠償的人可以之後再向其他該負責的人,依照內部關係分擔賠償。
🎸只跟另一半和解,小三還有責任嗎?
侵害配偶權要賠多少錢,法院會考量雙方社會經濟地位、正宮受影響與精神痛苦的程度等等,來去判定一個賠償金額,可能會是幾萬元到幾十萬,也有可能更高。
假設:今天小明外遇,老婆小美願意以50萬元跟小明和解,但不想跟小三和解,事後要向小三要求賠償,這時候法院判斷後認為小明與小三外遇的這件事情,對小美的造成的損害應該要總共賠償20萬元,那麼前面小美已經拿到50萬元了,這個時候還能不能再請求小三賠償呢?
算數學的時間到了!
1️⃣有些法院認為,民法有規定,如果債權人向其中一個連帶債務人免除債務,但沒有消滅全部債務的意思的話,那麼其他債務人還是要負責,只是可以扣掉那位幸運的債務人被免除的部分。也就是說,小明跟小三要共同賠償給小美20萬元,但小明最終的內部分擔額是10萬元,因此小美跟小明和解,只針對「小明應負責的10萬元」內去免除小明的債務(等於小明用50萬去和解掉10萬元的債務),因此小美還可以再請求小三賠償10萬元。(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39號判決、高雄少家法院108年家訴字第21號判決)
2️⃣ 但也有法院認為,外遇這件事情對小美造成的損害總共只有20萬元,如果小明已經賠償給小美50萬元,那小美所受到的損害已經全部被填補了,基於民法沒有損害就沒有賠償的原則,因此小美不能再向小三請求損害賠償了。(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77號判決、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98號判決)
🎸你怎麼看?
我們認為,小美真正的意思,是只想要透過免除掉小明的責任,而沒有想免除全部債務人的債務,那第一種說法的判斷應該是比較合理的,這也是目前多數法院所採納的見解。
不過假設小明今天若是賠償了500萬,那也是一樣的判斷標準?會不會有正宮獲得太多賠償的疑慮呢?這部份也是值得考量的!你認為怎麼賠償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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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ㄧ分鐘】不真正連帶債務
作者:戴士捷律師
我國民法第272條之連帶債務可區分為真正連帶債務及不真正連帶債務兩種態樣,真正連帶債務人對外皆需負全部給付之責任,對內則有分擔求償之問題。反之,不真正連帶債務因只有單一之目的,各債務人間無牽連關係,故民法中關於連帶債務之相關規定,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並不當然適用。
就不真正連帶債務人與債權人間之外部關係而言,債權人對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得同時或先後為全部或一部之請求。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滿足債權之給付,同時滿足不真正連帶債務之客觀上單一目的時,發生絕對效力。就不真正連帶債務相互間之內部關係而言,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互無分擔部分,因而亦無內部求償關係(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975號民事判決)。
例如,A所有之土地被B與C二人無權占用,若B、C所占用土地之面積、位置相同,則B、C二人對原告所應支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乃不真正連帶,於其中一方對原告為給付時,另一方於同一給付範圍,免給付義務(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67號民事判決)。由於B、C二人均為應負終局責任之不真正連帶債務人,故無民法第280條內部分擔之適用。
又真正連帶債務的例子,如A、B、C三人同時駕車,因出於過失而共同撞傷D之行為(即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此時A、B、C對D皆需負全部給付之責任,對內則有平均分擔求償額度之問題(即有民法第280條之適用)。設D所受損害為300萬元,如D已向A請求總額300萬元之全部賠償,則A自可向B、C二人依民法第280條規定,各請求100萬元之應負擔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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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真正連帶債務的例子,如A、B、C三人同時駕車,因出於過失而共同撞傷D之行為(即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此時A、B、C對D皆需負全部給付之責任,對內則有平均分擔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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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行使對甲較有利的契約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話縱使乙丙有共同侵權行為 ... 主張乙丙二人依184一項前段185 負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 而乙向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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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人知道民法218-1跟不真正連帶債務的關係如何
以前一直都認為連帶債務之一人對債權人為賠償之後
該債權就法定移轉與為賠償之債權人使之得以向主債務人為賠償之請求
可是今天老師又說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法有明定的(如188第三項)法定移轉
法無明定的則要先依218-1的規定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
基於物之所有權或其於其他權利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始得對第三人為損害賠償之請求
方得向主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
他舉得例子是這樣的:
甲 寄託A車於 乙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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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丙
某甲寄託A車於乙 而乙因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該車為第三人某丙所盜
老師是認為若甲對乙為求償之後 乙必須先主張218-1讓與請求權方得對丙請求損害賠償
我的疑問是為何不能認為乙丙之間基於行為共同關聯
主張乙丙二人依184一項前段 185 負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
而乙向甲為賠償後得直接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又218-1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各應適用在何種情況???
希望各位版友多多指教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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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ulingboy (武陵男孩) 看板: LAW
標題: Re: 有沒有人知道~~~
時間: Thu Aug 9 09:02:01 2001
唔....這個例題是出自天龍八部第三冊的"讓與請求權"
主要是針對218之一前身228條的解說
基本上王教授在這個例題中並沒有從共同侵權行為方面萊著手
我不知道這篇文章是否發表於司法院例變字一號之後
因為王教授對共同侵權行為的看法好像因例變字一 號的出現而友所差異
如果本篇是在例變字一號前發表
我想王教授應該認為乙丙是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
anyway,從這個例子來看
以王教授認為乙對甲所負的並不是侵權行為責任
而是契約責任
而甲對丙則有767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乙跟丙所負責任的層次是不同的
而乙賠償甲後可請求甲讓與其對丙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但是所有權是不是跟著讓與則有爭論
王教授基本上採Larence的看法
認為所有權並不移轉
而是乙自丙取回其物後
甲可返還自乙所得之賠償而請求返還該物
218之一(前228)基本法律關係應該是這樣
這邊好像沒有提到侵權行為責任的問題
如果要談到侵權行為責任的話
會涉及到請求權競合的問題
甲向乙如果依請求權競合說行使對甲較有利的契約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話
縱使乙丙有共同侵權行為
應該也沒辦法依185第一項在乙賠償後直接向丙索賠
個人淺見啦
請多指教
※ 引述《Salvage (想去流浪的風)》之銘言:
: 有沒有人知道民法218-1跟不真正連帶債務的關係如何
: 以前一直都認為連帶債務之一人對債權人為賠償之後
: 該債權就法定移轉與為賠償之債權人使之得以向主債務人為賠償之請求
: 可是今天老師又說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法有明定的(如188第三項)法定移轉
: 法無明定的則要先依218-1的規定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
: 基於物之所有權或其於其他權利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始得對第三人為損害賠償之請求
: 方得向主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
: 他舉得例子是這樣的:
: 甲 寄託A車於 乙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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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 丙
: 某甲寄託A車於乙 而乙因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該車為第三人某丙所盜
: 老師是認為若甲對乙為求償之後 乙必須先主張218-1讓與請求權方得對丙請求損害賠償
: 我的疑問是為何不能認為乙丙之間基於行為共同關聯
: 主張乙丙二人依184一項前段 185 負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
: 而乙向甲為賠償後得直接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 又218-1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各應適用在何種情況???
: 希望各位版友多多指教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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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lvage (我想留木村頭啦^^) 看板: LAW
標題: Re: 有沒有人知道~~~
時間: Sat Aug 25 02:05:11 2001
※ 引述《wulingboy (武陵男孩)》之銘言:
: 唔....這個例題是出自天龍八部第三冊的"讓與請求權"
: 主要是針對218之一前身228條的解說
: 基本上王教授在這個例題中並沒有從共同侵權行為方面萊著手
: 我不知道這篇文章是否發表於司法院例變字一號之後
: 因為王教授對共同侵權行為的看法好像因例變字一 號的出現而友所差異
王澤鑑老師對共同侵權行為所採的似乎是兼採犯意聯絡與行為關聯共同的折衷說
因為無論是主觀說或是客觀說都可能使被害人權利難以救濟
例如在主觀說之下 若無犯意之聯絡 而各行為人之行為均為被害人損害發生原因時
由於55年台上字XXX號(手邊沒書記不得是哪一號了^^)
認為應依各該行為人過失比例各自分擔被害人之損害
而過失的比例在具體個案中往往認定困難
此為主觀說飽受批評之處
而若採客觀說 在各行為人有犯意聯絡但造成不同損害時
亦無法依民法185條主張共同侵權行為令其負連帶債務之責
故王澤鑑老師主張只要具犯意聯絡或是行為關聯共同其一者
都足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 如果本篇是在例變字一號前發表
: 我想王教授應該認為乙丙是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
: anyway,從這個例子來看
: 以王教授認為乙對甲所負的並不是侵權行為責任
: 而是契約責任
: 而甲對丙則有767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乙跟丙所負責任的層次是不同的
由於行為人侵權行為與受託人義務之違反
並非造成受託物毀損滅失的共同原因(非擇一或聚合因果關係)
沒有客觀行為關連共同
亦無主觀上犯意之聯絡 故不成共同侵權行為
而連帶債務須當事人明示對該債務各負全部給付之責
或法律另有規定(如185 187 188等)始告成立
故本題亦不生受託人賠償後當然生法定債之移轉效力
需依218-1行使讓與請求權 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在寄託人為該請求權移轉之前 受託人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之給付
: 而乙賠償甲後可請求甲讓與其對丙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但是所有權是不是跟著讓與則有爭論
: 王教授基本上採Larence的看法
: 認為所有權並不移轉
: 而是乙自丙取回其物後
: 甲可返還自乙所得之賠償而請求返還該物
: 218之一(前228)基本法律關係應該是這樣
: 這邊好像沒有提到侵權行為責任的問題
: 如果要談到侵權行為責任的話
: 會涉及到請求權競合的問題
: 甲向乙如果依請求權競合說行使對甲較有利的契約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話
: 縱使乙丙有共同侵權行為
: 應該也沒辦法依185第一項在乙賠償後直接向丙索賠
: 個人淺見啦
: 請多指教
:
呵呵 最近唸了一些書
才發現以前法律真是沒學好
有空多多討論ㄚ~~不然整天自己一個人唸八九個小時也蠻無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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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ulingboy (武陵男孩) 看板: LAW
標題: Re: 有沒有人知道~~~
時間: Sat Aug 25 02:45:49 2001
※ 引述《Salvage (我想留木村頭啦^^)》之銘言:
: ※ 引述《wulingboy (武陵男孩)》之銘言:
: : 唔....這個例題是出自天龍八部第三冊的"讓與請求權"
: : 主要是針對218之一前身228條的解說
: : 基本上王教授在這個例題中並沒有從共同侵權行為方面萊著手
: : 我不知道這篇文章是否發表於司法院例變字一號之後
: : 因為王教授對共同侵權行為的看法好像因例變字一 號的出現而友所差異
: 王澤鑑老師對共同侵權行為所採的似乎是兼採犯意聯絡與行為關聯共同的折衷說
: 因為無論是主觀說或是客觀說都可能使被害人權利難以救濟
: 例如在主觀說之下 若無犯意之聯絡 而各行為人之行為均為被害人損害發生原因時
: 由於55年台上字XXX號(手邊沒書記不得是哪一號了^^)
: 認為應依各該行為人過失比例各自分擔被害人之損害
: 而過失的比例在具體個案中往往認定困難
: 此為主觀說飽受批評之處
: 而若採客觀說 在各行為人有犯意聯絡但造成不同損害時
: 亦無法依民法185條主張共同侵權行為令其負連帶債務之責
: 故王澤鑑老師主張只要具犯意聯絡或是行為關聯共同其一者
: 都足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這應該是王老師在天龍八部(三)提出來的
但是王老師在第一冊的早期看法是和第三冊不一樣的
王老師的早期看法是共同侵權行為必須數行為人要有意思聯絡跟共同協力
若各加害人無意思聯絡則應就其所加害部分分別負責(實務亦同 20上1960)
照第一冊出版的日子來看是早於司法院例變字一號
所以王老師前後見解的改變應該是受到例變字一號的影響啦
我猜的啦
: : 如果本篇是在例變字一號前發表
: : 我想王教授應該認為乙丙是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
: : anyway,從這個例子來看
: : 以王教授認為乙對甲所負的並不是侵權行為責任
: : 而是契約責任
: : 而甲對丙則有767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 乙跟丙所負責任的層次是不同的
: 由於行為人侵權行為與受託人義務之違反
: 並非造成受託物毀損滅失的共同原因(非擇一或聚合因果關係)
: 沒有客觀行為關連共同
: 亦無主觀上犯意之聯絡 故不成共同侵權行為
: 而連帶債務須當事人明示對該債務各負全部給付之責
: 或法律另有規定(如185 187 188等)始告成立
: 故本題亦不生受託人賠償後當然生法定債之移轉效力
: 需依218-1行使讓與請求權 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在寄託人為該請求權移轉之前 受託人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之給付
應該是這樣吧
呵呵
: : 而乙賠償甲後可請求甲讓與其對丙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 但是所有權是不是跟著讓與則有爭論
: : 王教授基本上採Larence的看法
: : 認為所有權並不移轉
: : 而是乙自丙取回其物後
: : 甲可返還自乙所得之賠償而請求返還該物
: : 218之一(前228)基本法律關係應該是這樣
: : 這邊好像沒有提到侵權行為責任的問題
: : 如果要談到侵權行為責任的話
: : 會涉及到請求權競合的問題
: : 甲向乙如果依請求權競合說行使對甲較有利的契約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話
: : 縱使乙丙有共同侵權行為
: : 應該也沒辦法依185第一項在乙賠償後直接向丙索賠
: : 個人淺見啦
: : 請多指教
: 呵呵 最近唸了一些書
: 才發現以前法律真是沒學好
: 有空多多討論ㄚ~~不然整天自己一個人唸八九個小時也蠻無趣的><
念了什麼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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