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6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
甲殺死A。案經檢察官偵訊時,甲謊稱兇案當天與乙至海邊夜釣,與該案無涉,並事先要求乙為有利於己之陳述。經乙為有利於甲之證言,並為具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成立偽證罪
(B)乙成立偽證罪之幫助犯
(C)甲、乙均不成立偽證罪
(D)甲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E)甲、乙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
為求脫免A的罪,律師甲與被告A共同唆使證人B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以便配合A的虛偽供述。下列的論罪,何者錯誤?
(A)A受訊問時所為的虛偽陳述,不會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B具結後的虛偽陳述證言,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C)被告A教唆證人B所為虛偽陳述,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D)甲律師教唆B係正當業務行使,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
關於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有犯案之被告甲在偵查時虛偽陳述自己並未犯罪,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證人甲在法院作證時為虛偽證言,但未經法官告知其有拒絕證言權即為具結,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刑法第168條之罪
(C)刑法第168條之罪為結果犯,以判決結果確因偽證而受影響為必要
(D)證人甲偽證時並未具結,如涉及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甲仍構成刑法第168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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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答案】(B)、(C)、(E)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答案】(D)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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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今天我們來看一試命題度很高的偽證罪吧!
首先,就偽證罪行為主體的認定上,由於本罪為身分犯,只有證人、鑑定人、通譯能具備主體資格,能成立偽證罪的正犯,本案的「被告」是無法成立正犯的,最多考慮共犯(詳後述)。
其次,偽證罪亦屬「己手犯」,因此實務認為,就正犯的類型上,只有「直接正犯」這種情形,無法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刑事判決即指出: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 #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數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是否虛偽陳述,應依各該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各自負責,不及其他證人,#無由成立共同正犯。
再者,實務認為,偽證罪亦屬「形式犯」、「抽象危險犯」,不以判決結果確實受到偽證影響為必要,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偽證罪為 #形式犯,以 #抽象危險 為已足,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其已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偽證罪之成立。
另外,關於證人未獲告知拒絕證言權,是否會影響偽證罪之成立?實務認為,如果法官或檢察官不當剝奪證人的拒絕證言權,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此時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97號刑事判決即有明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前之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修正後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上開規定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等困境。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上述抉擇困境,#無異侵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有違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
最後,關於教唆偽證罪的成立與否,考試很愛命題的是:犯人(被告)教唆他人於自己案件中有重要關係事項具結並虛偽陳述,該犯人是否構成教唆偽證罪?實務採肯定見解,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刑事判決所示: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本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所作之解釋,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之理由等情。
同學們瞭解以上見解,偽證罪在一試的考點大致就能掌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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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簡介】
🔺刑事實體法篇
一、法律之變更
二、公務員
三、故意
四、過失
五、不作為犯
六、違法性錯誤
七、因果關係
八、加重結果犯
九、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十、原因自由行為
十一、緊急避難
十二、未遂犯
十三、不能犯
十四、中止犯
十五、共同正犯
十六、幫助犯
十七、身分犯
十八、繼續犯
十九、接續犯
二十、集合犯
二十一、累犯
二十二、犯罪競合
二十三、吸收犯
二十四、定應執行刑
二十五、沒收
二十六、易刑
二十七、緩刑
二十八、假釋
二十九、湮滅證據
三十、偽證
三十一、誣告
三十二、公共危險
三十三、偽造文書
三十四、妨害性自主
三十五、賭博
三十六、過失致人於死
三十七、傷害
三十八、妨害自由
三十九、妨害秘密
四十、竊盜
四十一、強盜
四十二、背信
四十三、貪污治罪條例
四十四、政府採購法
四十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四十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四十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四十八、藥事法
四十九、水土保持法
五十、廢棄物清理法
五十一、食品衛生管理法
五十二、證券交易法
五十三、銀行法
五十四、洗錢防制法
五十五、商業會計法
五十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五十七、人口販運防制法
五十八、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五十九、野生動物保育法
🔺刑事程序法篇
一、管轄
二、舉證責任
三、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
四、司法警察發動刑事調查之門檻
五、送達
六、律師依賴權
七、證人拒絕證言權
八、具結
九、證人證詞之任意性
十、權利事項告知
十一、被告自白之合法性
十二、共犯自白之證明力
十三、補強證據
十四、勘驗
十五、鑑定
十六、測謊
十七、監聽
十八、羈押
十九、限制出境
二十、沒入保證金
二十一、釣魚
二十二、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二十三、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二十四、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二十五、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二十六、網路視訊訊問
二十七、品格證據(習性推論之禁止)
二十八、彈劾證據
二十九、訴之撤回
三十、起訴對事之效力
三十一、準備程序
三十二、訴訟條件欠缺之補正
三十三、調查證據之聲請
三十四、對質詰問
三十五、交互詰問
三十六、物證、書證之法定調查程序
三十七、量刑
三十八、情狀顯可憫恕
三十九、適時行使異議權
四十、被告科刑資料調查
四十一、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四十二、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判決
四十三、有罪判決書之記載
四十四、一事不再理
四十五、上訴
四十六、抗告
四十七、具體上訴理由
四十八、自訴
四十九、不利益變更禁止
五十、一造缺席判決
五十一、一事不再理(禁止雙重危險)
五十二、再審
五十三、更定期行之聲請
五十四、執行
五十五、卷存文書、磁碟屬政府資訊
五十六、緩起訴
五十七、刑事補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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