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3的網紅張秀華,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日開議第一天,從台灣設計展為質詢的開頭。 台灣設計展是嘉義市政府下半年度相當重要的活動,可以說是全嘉總動員,2019年屏東設計展、2020年新竹設計展,主題具體明確,也帶出該地方的特色、文化與政績,那麼2021年嘉義設計展呢? 文化局長答覆:年度主題將在五月底正式發布。 屏東總參觀人次: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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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釋字第803號解釋針對槍砲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處罰原住民持有獵槍打獵之規定是否違憲做出解釋,並啟發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究竟屬於個人權利或是族群集體文化權之討論。許育典教授在本文中,以加拿大司法判決為例,深入淺出剖析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特殊性,肯認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之重要,並提出憲法增修條文作為將狩獵文化權作為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之依據。
✏關鍵詞: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族文化權、狩獵文化權、文化集體權、比例原則
✏摘要:
聲請人王○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有關自製之獵槍部分規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第2項前段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下稱「原住民族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及同條第4項第4款規定等,有關:壹、原住民持有供作生活工具用之槍枝,限於「自製之獵槍」始有免除刑罰規定之適用;貳、系爭規定三至六限制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有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肯定多元文化存在價值並促進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發展之意旨。另系爭規定二將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獵捕維生之生活工具」、「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等情,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已逾越法律的授權,有牴觸憲法的疑義等語,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試讀
🟧個人權利或集體權利的爭點
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利?還是集體權利?
當然,在這裡我們有必要釐清一個問題,究竟能不能從個人權利出發,藉由體系解釋的方式,讓現有的規範完全實現原住民族的保障,並確保每個人民都能達到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有這種可能,那麼,只要透過憲法解釋,讓傳統基本權將原住民族的保障納入即可,而無須採用集體權的模式。對於此一問題,我們可參考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案例:奇爾科廷族對不列巔哥倫比亞省(Tsilhqot’in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奇爾科廷族自稱是「河流的民族」(People of river),長期世居在加拿大威廉湖及其週邊流域,並以傳統的漁獵、伐木為生。他們並不完全定居在一塊土地上,而是根據季節、漁群,而進行一種巡迴、半遊牧的生活。在加拿大被英、法二國殖民後,其居民曾多次與政府爆發流血衝突,自1983年起,加拿大政府畫出一部分土地作為原住民保留區,使該民族居民可於保留區內營其傳統生活,但由於漁獵生活需要廣大土地,且捕獵活動常可能越界,奇爾科廷族仍常和當地省政府產生衝突。2012至2013年間,省政府與該民族對簿公堂,並要求法院判決當地原住民不得越過其保留區邊界、或進入邊緣區域的公、私有土地內進行經濟活動,只能在其「定居範圍內」進行。而原住民則主張自己應就其傳統的活動區域,有完全漁獵、伐木、或其他土地利用的權利。2013年11月,該省的上訴法院判決,奇爾科廷族可以擴大其漁獵範圍,無需地主或政府的同意,但仍然要求原住民「具體、清楚的將區域邊界定下」。該族人民認為,上訴法院的判決忽視了他們傳統文化的特殊性,企圖以歐美文化對所有權的概念,規範他們的傳統生活。因此,他們繼續上訴最高法院,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則判決:「奇爾科廷族人就其傳統生活領域,享有土地的『占有權』及『使用權』,而不受限於其『定居』的土地、或因此必須明確的畫分其生活區域」。在這個判決中,我們可以注意幾個特殊之處:
(一)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並非針對「所有權」而是「占有(occupation)權」。由於原住民的文化差異性,當地原住民並不打算取得所有權,而獨占週邊的廣大土地。他們想要得到的結果是「無論誰擁有這塊土地,我們都能在這個區域內經營傳統生活」。因此,他們得到的權利並非排他的、將其他人驅趕出該地的權利。相對的,他們所要求的,是傳統文化、生活模式被尊重的權利。也就是說,開發案並非被完全排除,但必須在不破壞自然環境的前提下,和原住民討論後進行。
(二)此一判決並非將土地判給「一人」或「幾人」,而是給予全族人自治、自決土地利用方式的原住民集體性的權利。在這裡,訴訟的當事人是一個原住民族,而其所得的成果,只能也必須由全族討論、全族共享。
從此一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傳統基本權的不足。原住民在這種情形下,單一的個人在一二代人權的體系下,因為並沒有具體、明確的基本權受到侵害(該族人只有在一小塊保留區域內有土地的所有權),因此不具當事人適格。而其所追求的,過傳統生活的「權利」,也無法由傳統的基本權賦予,因為這種權利,只有在整個民族能共同享有自治自決的生活時,他們所爭取的內容才得以實現。在此,我們可以看出,透過社群共有的「集體權利」,而讓一群人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並得以成為訴訟的主體,此一理念具有實益。而應用在原住民族社群,意即他們可以以原住民部落為主體,主張其文化、教育、環境……等權利的自主自治,並能以整個部落作為訴訟的當事人,由此觀察,我們可以肯定對原住民族集體權的保障有其必要。
🗒全文請見: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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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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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明確 在 張秀華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日開議第一天,從台灣設計展為質詢的開頭。
台灣設計展是嘉義市政府下半年度相當重要的活動,可以說是全嘉總動員,2019年屏東設計展、2020年新竹設計展,主題具體明確,也帶出該地方的特色、文化與政績,那麼2021年嘉義設計展呢?
文化局長答覆:年度主題將在五月底正式發布。
屏東總參觀人次:400萬人次、單日最高參訪人次:達30萬;新竹總參觀人次:280萬人次、單日最高參訪人次:達64萬,嘉義市的部分局長則預估單日最高參訪人次可達60萬左右。
在亮點方面,屏東招募800位志工,文化局表示將在6月成立志工招募中心,因6月展區已明確,到時召募志工的名額與項目較能掌握。而屏東的設計之夜邀請身障人士與長者參與走秀,展區內設計科技與觀光結合的條碼機,帶入觀光路徑,挖掘在地文化故事。
新竹的部分結合親子同樂的展區讓孩子興奮樂翻天,還有將設計概念融入轉運站、街道等,凸顯城市文化。
文化局長答覆:嘉義設計展會把觀光與小吃產業結合,展區都會置入這項議題。
市府編列5000萬元的預算舉辦為期18天的設計展,阿華期待文化局可以將設計展的精髓保留,延續使用豐富觀光資源,創造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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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幼超收學費的查核
前陣子有家長反映,學校的收費跟教育局核定的收費標準不同。我介入了解,發現確有其事。依據幼教法,幼兒園收費標準必須要向教育局申報核備,不過以前家長不會知道這個標準,除非自己打去教育局問(但教育局也不見得給資料)。
不過,今年4/1開始,幼教法修法後,教育局應主動公開幼兒園學費的收費標準。也就是說,如果幼兒園假借名義收取收費標準之外的雜費或代收代付款項,家長是可以藉由公開資料核對後,去進行舉發的。我強烈要求教育局,必須落實幼兒園收費項目必須與陳報給教育局的一致。否則很多額外的收費項目,園方會以這些項目非強制收費、或是以年繳改成月繳的方式,來迴避家長的查對及教育局的稽查。
#私幼關園的提前預警機制
最近三民區有一家幼兒園因為土地租約被終止,所以申請歇業。消息一出,家長非常擔心,不曉得接下來小朋友要送往哪裡?後來,我們請教育局協助提供周邊評鑑結果優良的私立幼兒園的可收名額及公幼名額,才讓家長放了心,小朋友有了去處。
三民區2〜6歲的幼童超過14,000人,但是幼兒園核定的收托名額只有7,600個名額,如果扣除即將關園的這所幼兒園,剩下7,000個名額。以目前三民區送托的2〜6歲幼兒,就是7,000人的情況,也就是說,如果接下來還有幼兒園宣布歇業,會有家長不知道可以把小孩送去哪裡。
因此,我要求教育局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中,要規範業主歇業的提前告知期,讓家長有充分時間可以轉到其他幼兒園,並且對於幼兒及教保人員的安置,要有更具體明確的規範。
#教師兼任午餐秘書、營養師不足
去年九月,教育部國教署修正「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充實學校午餐人力要點」,如果學校廚房供餐的班級數少於40班,必須跟鄰近學校合辦,達到供餐40班的標準,才能補助一名營養師。
高雄市目前中小學聘的營養師超過法定員額,不過,市區與偏鄉地區的營養午餐經費,就有一段落差。以那瑪夏某國小的營養師,一個月只有一萬多元的人事費用,根本連專任的營養師都聘不起;此外,學校的營養午餐秘書,大多由教師兼任,必須負擔午餐計畫書、食材管理、製作繳費單、填報校園食材登陸平台…等繁瑣工作,如果校內沒有配置營養師,教師兼任的午餐秘書更需要負擔菜單規劃及採購食材的責任。但其實,這並非教師專業。
我提了兩個建議:
1.營養午餐秘書要回歸專業,如果學校因為經費問題無法再多聘營養師,那教育局得出面協調,把鄰近學校資源整合,成立共同的中央廚房,讓願意承辦中央廚房的學校,有比較多的人事經費可以聘任營養師擔任午餐秘書,來取代教師兼任的情況;
2.中央補助地方中小學營養師的條件,必須要是廚房得供餐給40班以上的情況,但這對偏鄉學校太困難了,並且偏鄉學校與都會學校不同,很難用中央廚房的概念(路程太遙遠),所以,我也建議教育局,主動跟教育部協調,在最近要新訂的學校午餐專法中,必須考量偏鄉學校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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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主題:「家長老師快抓狂,熱血教官才能搞定的青春教養練習」新書介紹
專訪作者: 黃正智
內容簡介:
被暱稱為「黃教」,陸續在彰化溪湖高中、臺南成功大學、高雄中正高工擔任過教官的黃正智,是學生眼中的不老男神、窩心暖男、溪高梁朝偉(自稱久了就變公認啦),他正氣與智慧兼具,帶班上課、管教學生之餘,有時還要充當送人上醫院的救護車、傳遞情書的紅娘信差、分手擂臺的調解人、街頭談判的和事佬、車禍現場的學生家長第一時間代理人……
■高中生談戀愛到底管不管:高三少年怦然心動暗戀女同學,卻因班導在電話中說溜嘴而被家長抓包,恐怖媽媽立馬就要衝來學校,好好教訓搞不清楚輕重的兒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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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談崩鬧自殺,大人如何引導孩子「分手快樂」:三更半夜,女同學一通緊急電話,原來是前男友不認分手鬧自殺,要約她在臺南後火車站「談判」!
■面對罷課、逃學的學生,如何喚醒他們求學的動力:愛拉女同學內衣肩帶、課堂上以吐槽老師為樂的怪咖,這次竟以「異位性皮膚炎」為由罷課,管不動的媽媽找上門求救……
從提升親子、師生的溝通品質,讓青春期的教養、相處更簡單!
本書22則真真實實在校園裡上演、讓人好笑好氣的「頂尖對決」,不只是教師和父母可能都會面對到的疑難雜症,更是生命在青春期階段給大人和孩子們的功課。本身也是兩個孩子父親的「黃教」,在遇到學生犯錯、求助或迷惘時,總以當爸的角度來面對和引導。如今退休的他,透過近十年擔任教官時與青春期大孩子們鬥法、過招的過程,沉澱出自己的教養觀察和心得……
他認為,往往師長、父母的一句話,就會引來孩子不同的反應,與青春期孩子對話和溝通,是需要訣竅的。每個孩子都是獨立個體,無法全照通則慣例去要求,也無法全以「別人家孩子如何如何」來教養,本書以實際的教養現場提出建議和參考,希望能給爸媽和師長在面對青春期孩子時不一樣的思考,進而摸索出並運用孩子們也能接受的方式,去理解、引導、陪伴他們。
■22個校園故事現場:透過真實案例與情境的融入,並以詳細生動的對話往來,有助於父母、師長、教職人員從中體會與青春期孩子溝通的眉角。
■22個親師充電站:以與學生相處的過來人經驗分享心得,對從事教育相關工作者和家長在引領青春期孩子,有具體明確的參考價值,重新凝聚教養的初衷、正向動力和熱忱。
■43位學生現身「比心」相推:透過作者帶過的學生的真心告白,挖掘出更多本書來不及說完的精采師生點滴和過招技巧。
作者簡介:黃正智
海軍官校八十年班、政戰學校外文研究所八十七年班畢業,曾任職海軍陽字號軍艦、掃雷艦、飛彈快艇、馬祖海軍基地指揮部、海軍官校外文系講師,轉任教官後於彰化溪湖高中、臺南成功大學、高雄中正高工服務。
少時即懷有出書夢想,目前擔任家庭煮夫,專職創作,平日喜好爬山。接下來的夢想是希望小說作品能被看見,繼而搬上螢幕,請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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