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林男的親友透露,他從小到大都是學霸,去年取得清大化工博士學位,但1年來求職不順,還曾因躁鬱症看精神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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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求職不順遂這件事,這心情我多少能體會。
當年為了圓一個硬筆教學夢,我付出了蠻大的代價。從一個月近6萬塊的軍職退伍後,薪資從此歸零,每月的收入變得相當不穩定。為了不讓父母親擔心,給了自己很大的壓力;後來因為入不敷出,所以幾度去兼職....。
雖說,寫字不能當飯吃,但是,仍然改變不了我想創業、圓夢的意志。
過程中,讓我度過低潮的最大因素有三:
一、宗教的力量
二、知足滿足
三、貴人相助
我僅談二、三點。
當你擁有太多慾望的時候,也就注定要失敗了!
這慾望可能是「過度自我期許」,它是不折不扣的一道陷阱。你對自己的期望過高,以至於跟現實社會落差過大,這會摔得很慘!
再來是「得失心」,也可定義是投資報酬率。創業所得的回報不像是銀行定存、固定的利息,所以平常心以對就好。只要調整到正確的方向,順順地走就對了!
最後談談「貴人」。
這讓我聯想到伯樂相馬的故事,當時伯樂對千里馬說:「我給你找到了適合你的主人。」好一句「適合你的主人!」
在我創業的來時路,看到了好多機會,也錯過不少機會,有時不是你不夠好,而是在乎主人的眼光,要讓主人可以投其所好的關鍵,就是真誠和謙卑。
別問我為什麼?但是你可以仔細觀察,他們也都是這樣做才走到今天的。
兼職薪資所得定義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鬥陣來關心】NGO/NPO 董監薪酬
作者:劉康身律師/高美雯律師
日前,教育部指控國語日報之董事溢領車馬費,違反法令及章程之規定,依民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法院解除該等董事之職務,同時依非訟事件法第64條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據相關報導,該等董事除了按次領3千元的車馬費外,尚按月支領車馬費(按職位不同支領5千至3萬元不等),每年還有年終獎金一個月。教育部認為按月支領的作法屬於經常性之給予,相當於薪資的性質,違反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0條第3項暨其章程有關董監應為無給職之規定。
先不論國語日報董監是否確有不法行為(尚待法院認定),財團法人之董、監一律無給職之規定長遠下來是否會對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造成不利影響?無給職是否會影響好的人才進入此產業之意願?雖然主管機關站在防弊之角度,並以財團法人屬公益性質為由,做出立法上之選擇,但是否應該貼近社會實情一些?
以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與民法第535條來看,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公司負責人,應當受有報酬。財團法人之董、監事對於營運事務的討論、考慮與決策等,所負擔的注意義務與公司負責人似無二致,制度上進行不同處理,不無有點「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的味道,難免落入曲高和寡、甚至治絲益棼的地步。
行政院之財團法人法草案中雖亦規定財團法人之董監均為無給職,惟可支領兼職費(其定義為因兼任該職務所得支領之酬勞,似可不限於車馬費。),且亦新增但書開放董事長如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董監尚須符合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之條件),此一規定,顯然較符合社會活動實情,但目前該草案尚在立法院一讀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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