紓困4.0精進方案將學校鐘點教師納入紓困範圍,像是國小課後照顧班、夜光天使專案講師、課後學習扶助教師、課後社團人員等,以自5月19日起至7月2日止受影響節數計算,補助60%鐘點費。
但有老師來和我反映,他們通常在多間學校兼課,授課內容也含跨許多班別,申請卻只能申請單一學校、單一課程,到頭來,有的老師只申請到2、3000元。
因此,上周五我發文給教育部,請他們研議讓教師能多類別或跨校申請紓困補助,較能貼近紓困原意。
感謝 教育部 從善如流,接受建議放寬條件,讓鐘點教師此次紓困最多能申請到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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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政策大轉彎、過去八個月在做啥?!😠😠
針對大專校院兼任教師的問題,教育部及勞動部去年7月在立法院報告時,提出了二個方案,一是直接適用勞基法、一是在教師法增修,當時,二部會都明確表達立場:「直接適用勞基法」比較快。然而,今教育部專案報告,卻提出四點疑義,包含兼任教師不定期契約聘任未能回應學生課程學習內涵調整需求、不適任教師問題難處理、適用勞基法的特別休假規定無調課補課機制、工資由勞資雙方議定而非以統攝性鐘點費支給等。考量上述的困難,教育部來個"髮夾彎",將改採修改「教師聘任辦法」,至於是否納入勞基法則再議。
從去年7月迄今,教育部除了發函學校,從未好好與學校面對面溝通!學校對實務面充滿疑問,如未來聘用兼任教師是否納入生師比?寒暑假的保費如何計算?教育部只編列6000萬補助未具本職兼任教師的勞退,部長回應我說明年續編,問題是保證編幾年呢?學校端對於政策無所適從,兼任教師則發出了"跪求工作"的哀鳴,去年質詢就對教育部發出警語,必須建置一跨校合作平台,將執行的細節好好釐清,以免愛之適足以害之,反而影響兼任教師的權益。
遺憾的是,過去八個月時間都虛耗了,不僅配套沒做好,研究半天才發現納勞基法的原路走不下去,今天忽然政策大轉彎,若非我今天排專案報告,真不知教育部還要蒙混多久?雖然這個轉變看似較能解決問題,但浪費了這麼多時間,又因政策曖昧與執行疑義造成許多兼任老師人心惶惶,甚至傳出丟了飯碗,孰令致之?究竟教育部該為當初政策背書道歉?還是勞動部該為政策草率道歉?
如今已將四月,學校已開始新學年排課的準備,教育部還在修改辦法,怎能不令人心急?我要求教育部2周內提出明確的修法內容(部長回應說一個月內),並且和勞動部好好研商細節,不要再原地打轉、步履蹣跚,讓多數辛苦兼課的老師,成為校園最不受保障的一群。
🔸相關新聞:
兼任師不納勞基法挨批髮夾彎 教部:1個月內公告辦法
https://udn.com/news/story/1/2367052
政策大轉彎 教育部修專法保障兼任教師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017391
兼課鐘點費計算 在 柯志恩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專院校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保障,會不會成為「博士工讀生」?
立法院邀請勞動部長郭芳煜及教育部長潘文忠針對「大專院校兼任教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進行專案報告,根據以往在學校的經驗,看到二部會在一起,不禁有點憂心,因為往往沒有共識,且總是勞動強、教育弱,部長們雖同意試著在9月份開始納保,但是否可以解決實際執行重重的困難?
例如,大專院校兼任教師薪資是以鐘點費計算,如此,相關的勞動權益,如請假制度、職業災害、資遣等,會不會比照現行的部分工時的規定,讓兼任教師們成為「博士工讀生」?
再者,兼任教師不只在一個學校兼課,是否可建置跨校合作平台,比照兼課時數給予兼任教師一定比例的權益,由教育部出來整合協調?
還有,從90學年度到104學年度,專任教師人數的成長率是15.7%,但兼任教師人數的成長率則是70.2%,到現在專任教師與兼任教師的人數比已趨近1比1,對此,教育部有去了解造成這個現象的原因嗎?是否該規劃一個合適的人數比例?此外,學校端的辦學成本是不是也該納入考量?
林林總總一堆細節待考慮,今天聽到勞動部及教育部都有心要解決問題,但也要提醒一聲,「有心」是不夠的,實際操作面上的問題,才是真正的難題!
🔹影片連結:http://media.ly.gov.tw/page.jsp?id=296455
兼課鐘點費計算 在 [請益] 超鐘點(兼課、超時授課)計算疑義- 看板PublicServan 的推薦與評價
我現在進入公職生涯剛滿半年,是在號稱最單純的學校中工作
我這個位置需要做很多雜事
每個月最讓我心力交瘁的就是要為老師們計算鐘點費這件事
由於沒有人專門帶,等於每件事都要自己摸著石頭過河
當然小錯也就不斷...
現在又面臨了計算鐘點費上的一個問題
希望有計算過鐘點費的前輩能提點一下
問題:某師(基本授時規定12)於本學期一開始只上了4天,這4天總計上了14節課,請問
該週兼課費用該如何計算呢?
感謝各位!
附上疑似相關之公文內容
查行政院94年8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0940023160號函核定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
費支給基準」(以下簡稱鐘點費基準)第1點規定:「支給規定:(一) 整學期兼任、代
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4週,每學期以5個半月計算發給。 (二)
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次查本部94年6月24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各地方政府及全國教師會
代表召開之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會議所獲
致結論略以,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
鐘點費之支給,自94年8月1日起,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
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
週之超時授課節數。復查本部98年8月28日台人(三)字第0940144739號書函略以,「學
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意涵,係指含始末一週內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
再查本部101年2月29日臺人(三)字第1010022996號函規定,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
數採固定節數排課後,其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請依上開會議結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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