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開放 vs 地方法規管理
【網路治理談起來】OTT治理
最近天氣熱到不想出門,小編放假在家,除了吃冰啃西瓜,就是吹冷氣追劇。
前陣子為了追權力遊戲,小編特別買了會員,結果被朋友笑說有好用的電視盒子不用,還為了一部劇買一個會員,大概是傻瓜。
誒,這有點問題耶。小編我不服。
今年網路治理論壇,甚至為此聚集各大政府單位和Netflix、Google等重要平台業者一起討論的OTT治理。
首先,跟大家科普一下,究竟甚麼是OTT平台。
OTT原本是籃球英文用語over-the -top的縮寫,即將球傳越過對手的頭落至隊友手中。後來,OTT衍伸為內容或服務建構在網路基礎服務之上,而不需要電信營運商額外的支援的數位平臺。此概念早期専指音訊和影片內容的分發,後逐漸包含各種基於網際網路提供內容和服務的平臺,包括Skype、Google Voice、微信、網際網路電視等。
OTT平臺的現況
媒體調查結果顯示,2018 年已有 77%國人使用過 OTT 影音服務,平均每天觀賞時間超過 80 分鐘,且經常使用平臺的前三名皆來自國外,分別為 YouTube 的 85%、愛奇藝的 46%、LINE TV 的 23%。而通傳會去年的調查亦發現,雖然只有 21%民眾有付費訂閱服務,但是付費平臺亦集中在國外業者,前兩名分別為愛奇藝的 47%,以及 Netflix 的 27%,第三名才是國內業者 KKTV 的 8%。又愛奇藝臺灣站公布其每日活躍用戶數已高達 200 萬,且近來傳出中國大陸的騰訊、優酷等主要業者將循愛奇藝模式於今年陸續登臺。
引伸問題與管制
由上凸顯,如何因應國外平臺大舉來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保護民眾消費權益等問題,已是刻不容緩。目前,通傳會《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已明定政府應鼓勵境外業者「於我國設立分公司或代理商、依法於我國設立稅籍」。臺灣業者也紛紛提出境外業者落地納管的訴求,包括要求繳稅、保護消費者個資、遵守版權規定等。立院經委會 4 月份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將凡有銷售、指導或協助安裝非法影音 App 者、及製造內建非法影音 App 的機上盒者,處以刑責,民眾使用違法機上盒追劇的現象,可能將因此改變。
全球化開放vs地方法規管理
目前OTT產業通常以全球商業模式進行,較缺乏在地化商品的考量。因應全球化而對外開放和地方法規完善之間尚難達成平衡,因此政府管網路的政策越來越無效。影音流量需要頻寬,或許正是管理OTT平臺的切入點,從消費者權益和著作權保障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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