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教室#
【我和我先生分居五年了,可以請求離婚嗎】
周三小周末,心情有沒有輕鬆些,但小編今天和大家聊的是不輕鬆的話題「離婚」😐
雖然民法有規定明確的十項離婚事由,舉凡與配偶以外人之合意性交(如找小三或一夜情囉)或夫妻一方與直系親屬間虐待不堪為共同生活(如惡婆婆虐待媳婦囉)等,但小編看到事務所內當事人請求離婚的事由,幾乎都與該條十項事由無關(律師都說如果有那十項事由就是 piece of cake),猜到是什麼理由了嗎?🤔
多半都是溝通不良及生活上之「個性不合」,舉凡夫妻一方不洗澡、不作家事、太嘮叨、迷信宗教及生活習慣等等。這些事由雖然不是民法所定離婚十項事由,但仍然有可能使法官判決離婚,是因為離婚採取破綻主義,也就是婚姻如果有重大破綻達到無從回復的程度(用白話說就是破鏡難圓的意思),法院還是可以判決離婚。
但是當事人經常問律師的是,和配偶已經分居一段時間了,可不可以請求離婚?
其實我國民法並未像外國立法有分居多久就可以請求離婚的規定,所以分居幾年可以離婚並沒有標準答案;但因和配偶已經分居一段時間,而讓婚姻產生重大破綻且無從回復,還是可以請求法院准許離婚(就是破綻主義)。
只是小編每每看到律師和當事人說,離婚事件要思考的不是怎麼進行訴訟(那是律師的事),而是,今天以後,希望自己過什麼樣的生活?小編的心都揪了起來😥
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