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155139號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捷運及鐵路場站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額容積規定(修訂公益性設施設置部分)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7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10年7月7日起公告公開展覽6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民國110年8月17日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綜合會議廳(綜301會議室)辦理。
(二)民國110年8月17日下午2時整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辦理。
(三)民國110年8月19日上午10時整假蘆竹區公所1樓第一會議室辦理。
(四)民國110年8月19日下午2時整假大園區五權第二市民活動中心(桃園市大園區中正東路二段541號2樓)辦理。
(五)民國110年8月24日下午2時整假龜山社區活動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興路一段50號1樓)辦理。
(六)民國110年8月26日上午10時整假中壢區公所3樓簡報室辦理。
(七)民國110年8月26日下午2時整假平鎮區婦幼活動中心(桃園市平鎮區廣成街10號1樓)辦理。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大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四、有鑑於新冠肺炎的疫情持續發展,為了加強維護公共地區的環境安全,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參與說明會民眾須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聯絡人 :林小姐
聯絡電話:(03)3322101#5101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3的網紅立法委員陳素月官方影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部提出修訂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但是,修訂辦法完全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 所謂「直航辦法」,應該是要針對兩岸之間船舶直航做規定。原本直航辦法的第十條,就已經讓大陸船舶可以穿越限制或禁止水域,進入我國港口。 但是這一次交通部提出的修訂辦法,第十條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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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關務特考四等行政法擬答方向:
一、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採「確實知曉時」起算(課本4-105頁);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方式,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課本4-122頁)
二、該條例第14條之裁罰有期徒刑丶拘役、罰金係刑事法律之行政刑罰,並非行政秩序罰,其裁處須依刑事訴訟程序由普通法院法官依個案審查,乃經司法判決之裁罰;係對於嚴重傳染性肺炎之成文法之特別規定;適用上,因為該條例為「限時法」,即該法律僅於特定期間內生效(民國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其期間屆滿之後,在該條例期間之犯罪行為如何適用?學說上有不同見解。
三、基於「最適功能理論」對甲的考績丙上評定機關,應為其服務機關(空軍司令部),至於國防部之核定退伍,則為該考績丙上之「法定生效要件」(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此為「多階段行政處分」之例外,乃以前階段機關為對外生效之行政處分;至於行政法院之審查,基於「判斷餘地理論」,除非判斷有瑕疵或裁量顯然違法,行政法院對該高度人性事項的決定,仍宜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而不加以審查。(課本4-72頁)
四、行政機關有法律之依據或者依職權,對於法律內容之宣導,提供民眾不特定人知悉,以免民眾違法之行政行為,乃行政機關所為之提供資訊之行政上事實行為(學理上又稱機關警示),並不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此種機關提供資訊丶建議之行為,並非「法規命令」,因此並不須遵守行政程序法第157條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法定程序,因為此提供資訊之行為,亦非行政處分(一般處分),自當無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有關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是以甲人民之主張乃無理由。(課本4-1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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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撒了一個漫天大謊。
為什麼李義祥過去劣跡斑斑,但依舊沒有被列工程投標黑名單?花蓮縣府沒有通報。
昨日工程會主委吳澤成備詢時表示,義程營造於104年間履行「花蓮縣政府」採購案期間,有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惟該府未啟動停權措施,工程會已函請縣府說明。
對此,花蓮縣政府回應:
「義程營造」在110年2月19日才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一切依據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倘在訴訟中尚未有罪定讞之廠商亦須通報,或是不同家公司卻同一負責人有問題要通報,工程會應修法統一規定讓全國遵守。
簡單說,花蓮縣政府認為沒有定讞前不用通報,如果要通報,工程會要修法。
一條法條打臉花蓮縣整政府。
採購法101條:
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應將其事實、理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圖一)。
附上李義祥一審有罪之判決書(圖二),明明白白寫的是承攬「花蓮縣政府建設處」的標案而遭判刑。
請問這個判決書,花蓮縣政府是忘記了?還是不敢想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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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部提出修訂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但是,修訂辦法完全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
所謂「直航辦法」,應該是要針對兩岸之間船舶直航做規定。原本直航辦法的第十條,就已經讓大陸船舶可以穿越限制或禁止水域,進入我國港口。
但是這一次交通部提出的修訂辦法,第十條增加了第二項:
「運送客貨之船舶航經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劃設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船舶應依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
背後的目的,就是要開放大陸船舶,「不須進入我國港口,就可以穿越我國限制或禁止水域」!
如果不須進入我國港口,還稱得上是「直航」嗎?為何要夾帶在「直航辦法」中?若果真修訂,豈不是放任虎視眈眈的中國大陸,在我們的海域自由來去?
中國軍方近年來大幅增加衛星偵察蒐集能力,也從未放棄武力犯台。面對這頭披著羊皮的狼,我們卻還自廢武功、門戶洞開。交通部因為中國大陸的「需求」就修訂辦法,台灣的國家利益又何在?
基於國家安全與全民利益考量,我要求交通委員會應該先退回修訂,因此交通委員會達成共識,擇期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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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款贈閱之數量,由國發會定之。 九、公報刊登資料應依公文書橫式書寫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以A4頁面、直式橫書為原則;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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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發行工作,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構)或廠商辦理。 [修正]第四條.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採購公報一日,並公開於主管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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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採購公報一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以下簡稱採購網站):.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款規定之公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