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就是決定犯罪之人如何調查及處罰的案件。
刑事案件概略可分為偵查及審判階段。所謂偵查階段,指警察機關、調查局及檢察官階段,也就是警局、調查局做筆錄及地檢署偵查庭之階段。審判階段則是指法院階段,又可分為一審地方法院、二審高等法院及三審最高法院。
刑事偵查階段決定了該案件的走向,若是調查得知有明確犯罪事實,可能會起訴,若是查無實證,則為不起訴。遭遇刑事案件,通常是指收到傳票,傳喚通知書,或是警方上門調查,甚至執行搜索逮捕。
由於偵查不公開,打電話去問警方是什麼案件,一定不會得到答案, 任何犯罪在偵查階段的答辯方向及作法對將來案情影響都甚為重要。輕微犯罪若做法妥當,檢察官調查後可能緩起訴甚至不起訴。不管接到了起訴書、不起訴書、緩起訴書,代表偵查階段告一段落,如果是起訴案件將會移到法院去開庭,由法官決定是否有罪。
偵查階段的筆錄可以說對案情影響起絕對的作用,有句話:【案重初供】。也就是第一份筆錄可能會拿來做為判決有罪無罪的重要參考。在這裡也必須要強調,務必與律師開會討論後再前往作筆錄。如果是突然被搜索逮捕的情況下,也務必在律師到場討論前,保持沉默,緘默權的保障是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之權利。
刑事案件若起訴,則進入法院階段,對於檢察官起訴的證據將加以一一檢視,交互詰問聲請調查證據以及對於案件的答辯,言詞辯論,決定被告究竟有罪無罪,若有罪要判刑多久,都是在這個階段處理。
由於刑事案件是流動的,沒有絕對的做法跟標準,經驗法則居多,法院裁判脫離不了證據價值判斷之自由心證,可謂牽一髮動全身,一錯則全部錯,刑事案件必須要由專業人士評估,才能在當下做最好的判斷,爭取最有利之方式。遭遇刑事案件,能立即的尋求專業人士協助,針對案情比對而評估,配合最新實務的見解與運作才能確保自身最大權益。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2018年9月,台中托嬰中心發生嬰兒死亡悲劇。監視器死角未拍攝到該嬰兒,但拍攝到對其他嬰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當初急診報告死因疑為呼吸阻塞,並有許多病理特徵相符;法醫鑑定報告卻認定是「嬰兒猝死症」。家屬向地檢署聲請交付自己孩子的「法醫解剖及鑑定報告書」,檢察長卻以「偵查不公開」拒絕;家屬聲請第...
刑事聲請調查證據 在 紀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以前看過一件漁業法的刑事案件,那個律師打得很用心,幾十頁的狀紙裡沒有廢話,都是很具體而精準的反駁。甚至附上一些法律人從來沒看過的研究報告。
同一時期,很常看到某個法官退下來當律師寫的狀紙。那個事務所曾經是高雄最大的事務所,後來,我也有同事進入那個所。
他叫做「奧斯卡」,在法庭上很有演技。這個綽號是我跟現在在屏東地檢那個傢伙一起取的。但狀紙卻了無新意,沒有特別凸顯的切入點,大多情況,廢話一堆,對法官來說,看了等於沒看。
那些廢話是寫給不懂的當事人看的。不是給法官看的。
但前面那個很用心的律師,案件量不多,後面那個廢話連篇的,案件卻很多。
也沒什麼抱不平,好吧,頂多一點點。但別忘了,任何行業都能當作商業市場操作,一旦是這種心態,甚至要說瞞天大謊,法律人裡還是有人會非常擅長與樂意。這跟榜單一樣能買是同道理。反正知道的人不好說,不懂的人卻是一堆。有什麼不好騙。
變最快,變最多的,法律人一定會入選。理由很簡單,商業市場上有足夠的迷惑會引誘著一些人變質。
有人接法扶的案件,打訴訟的態度跟一般案件完全不同,因為不到一半的錢。連最高法院的法官退下來都來搶這塊餅,僱用便宜又新鮮的肝去打訴訟,他們只負責人脈,人脈會衍生案件。
相不相信連法律系的教授,有些根本已經喪失訴訟能力?但人脈衍生的案件,一樣讓他們有大錢可以收,剝削自己學生就好,錢收完,其他的讓新鮮的肝去負責就好。
最近看了一個案件,有感而發,也是個檯面上小有名氣的律師,我想,我如果是法官,我一定先丟完他狀紙,然後問一句:「先生您貴姓,你來幹嘛?」。明明是很有爭議的案件,程序事項一個都沒爭,證據一個都沒聲請調查。原來他的法律世界裡,是沒有訴訟法的。
剛剛臉書上又跳出一個以前問過我毒品案問題,溫文儒雅的律師,他自己事務所的廣告。典型質變的人,光看到行銷內容就有點想吐。但我只能告訴你,跟魔鬼交易後,他幾年間換了好幾部車,也買了房子。
所有的底,都在西裝下被掩蓋。但怎麼選擇是個人的自由。有人忠於自己的良心,有人則忠於金錢跟地位。沒有對錯。
司律延期我也沒打算鼓勵考生,我本來就不是暖男,假裝了也不像。早準備好的,會因為延期所以實力不見?程度爛透的,會因為這樣而通過二試?一試是個騙人的東西,不是嗎?
延期只是讓已經有不錯程度的人多增加時間準備二試。
法律不複雜,事務永遠不複雜。
是人本身才複雜,沒判斷力複雜,情緒複雜,能不能做自己不讓別人影響才複雜。
為什麼看到那個律師的廣告,心情變得這麼複雜?
刑事聲請調查證據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偷了乾洗手,法院如何審判我?
有個人,在新北市的某個全聯偷了一些草莓夾心巧克力、幾瓶瓶洗髮精、1 條乾洗手凝膠。被抓到以後,檢察官對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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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簡易判決處刑呢?
如果你今天犯罪被抓到,檢察官在偵查之後覺得你有罪,就會起訴你,這時候案件就會進到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有一些一定要走的過程,像是證據調查、交互詰問、言詞辯論等等,run 完這一套流程的程序,叫做「通常審判程序」。不過,其實很多案件小到不行,被告犯的罪也沒有多重,如果還要走一套完整的刑事訴訟,其實是在浪費法庭上每個人的時間。
所以《刑事訴訟法》針對輕微犯罪設計了「簡易判決處刑」的程序,簡化了通常程序的很多流程,讓案件能夠迅速確定,被告不用一天到晚去法院、法官也不用花那麼多時間審判,省時省力,節省大家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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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案件可以走簡易判決處刑?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要走簡易判決處刑,必須具備這兩個條件:
1⃣️ 被告的自白或目前的證據已經足夠認定被告真的有罪。
2⃣️ 被告犯的罪必須是輕罪。
檢察官如果覺得符合條件,可以直接跟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就算檢察官直接起訴了,被告在法庭上自白認罪,法院也可以直接改用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也可以在偵查的時候,跟檢察官自白認罪,並且表明願意被判多重(或是緩刑),然後請求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如果同意,就可以根據被告同意的範圍,向法院請求判刑或緩刑,法院原則上只能在檢察官請求的範圍內判決。
檢察官在請求之前,也可以問一下被害人的意見。視情況可以在被害人的同意下,要求被告道歉或是要被告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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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判多重?
一個進入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法院就可以書面審理(意思就是不開庭,被告乖乖在家裡等判決書),而且法院也必須馬上判,不能拖時間。
簡易判決處刑的結果,必須是「可以宣告緩刑」、「可以易科罰金」、「可以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法律這樣規定,就像我們前面說的一樣,能用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真的非常輕微。
因為這樣的結果,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大部分的時候都不用坐牢,但仍會留下犯罪紀錄(也就是所謂的「前科」)。
而這個在全聯偷東西的當事人,最後也被法院判決拘役 50 天,可以用一天 1000 元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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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發現,被告偷了乾洗手凝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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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SÉCHIÚ SECHIU
刑事聲請調查證據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 2018年9月,台中托嬰中心發生嬰兒死亡悲劇。監視器死角未拍攝到該嬰兒,但拍攝到對其他嬰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當初急診報告死因疑為呼吸阻塞,並有許多病理特徵相符;法醫鑑定報告卻認定是「嬰兒猝死症」。家屬向地檢署聲請交付自己孩子的「法醫解剖及鑑定報告書」,檢察長卻以「偵查不公開」拒絕;家屬聲請第三方鑑定,依然遭拒絕。
為何家長不能獲取自己未成年子女的解剖報告?這與偵查不公開有何關連?
學者早已呼籲:解剖驗屍對死者家屬應無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對此,法務部長表示將進行檢討。
2. 針對國安局與華航聯手走私牟利的醜聞,從7月開始,我一直追問:「華航員工黃湘媚、董靜宜購買的私菸與免稅品,到底去哪裏?」,並公開呼籲檢方保全證據。
➡結果,北檢根本未認真追查。9月底,華航謝世謙董事長在國會謊稱「東西一直在倉庫」,我前往臺北關查證後,關務署才在民宅搜出大量走私品。
➡北檢發新聞稿說「僅漏報之消極行為未涉刑責」,試圖操弄風向。請問,華航員工徐世立開華航公務車,透過華航自主管理出口運出黃湘媚、董靜宜購買的私菸與免稅品,如此「積極」的逃稅行為,為何未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更離譜的是,根據刷卡紀錄,總統府侍衛室黃柏維購買43條私菸。然而,北檢起訴書卻認定只有27條私菸,並以《貪污治罪條例》、《稅捐稽徵法》等罪起訴。
➡然而,黃柏維另外購買16條在哪裡?直到我9月25日質詢提出,要求北檢說明。北檢沒有回應,卻看到的關務署匆忙開罰。
➡同一個人的同一行為,27條遭到刑事偵查起訴、16條卻只有行政罰。請問北檢,這到底是什麼標準?
4. 黃柏維被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提起公訴,依照起訴書法律見解:「為圖自己及他人之不法利益,明知違背法令,仍利用隨總統出訪之機會訂購大量免稅菸品,再利用返國當日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機會,將購買逾法定免稅數額之菸品混入機邊行李免驗出關而獲得利益。」
➡依照這個法律見解,總統府諮議林家如隨總統出訪,同樣是利用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機會,帶出37條私菸而獲得利益,同樣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此行為之成罪,與是否另外透過公務車運輸無關(涉及另一罪)。
➡但針對林家如利用職務上機會之圖利罪,北檢先前從未積極調查。但在此犯罪事實遭揭露後,卻急忙發新聞稿帶風向。
➡請問北檢:為何針對兩個公務員分別做出在法律上評價相同的違法行為,一個用行政罰處罰、另一個卻用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法律的天秤一致嗎?
⛔ 附註:
2019-10-2 財政委員會:改革不動產稅制 抑制炒作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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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25 從質詢到記者會,我已經把問題層次分得非常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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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25 「消失的走私貨品、華航高層說謊包庇!」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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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25 交通委員會:滿口謊言、包庇犯罪的華航與華膳高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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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25 滿口謊言、包庇走私的華航與華膳高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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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23 滿口謊言的華航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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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2 請問華航高層:現在要不要出來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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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26 真的是「了不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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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26 謝世謙到今天,還在包庇掩飾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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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25 「華航高層 了不起,負責!」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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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23 「自行上網訂9200條菸?華航高層還在說謊!」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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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22 華航到現在還在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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