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全國警察朋友們致敬,祝福警察節快樂!👮♂️👮】
今年對警察同仁來說,是特別辛苦的一年,因為新冠疫情爆發,第一線員警負擔大量防疫工作,我們能夠持續控制疫情,並且在6月7日解封,讓大家回歸正常生活。今天是警察節,#我在這邊要向警察同仁致上最高的感謝與敬意!🙏
警察的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根據警政署的統計,去年全國員警因公傷殘死亡的人數高達943人,創近五年來的新高,尤其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執行勤務,遭兇嫌持刀刺中腹部因公殉職令人痛心😢
我已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法>,新增「暫時安置處分」,讓類此案件的被告如果一審無罪,也能比照羈押處分,暫時拘束人身自由,不讓被告四處遊走,增加警方人力負擔👮♂️
另外,我有注意到警政署去年以3億多預算,分4批採購約5萬件防彈背心,但其中有3批未通過抗彈測試,目前基層員警以多人共用一件防彈背心,由於值勤風險越來越高,防彈背心能提供最基本安全保障,但天氣炎熱,被迫穿又臭又髒的防彈背心,真的是非常心酸‼️雖然警政署日前緊急採購13378件防彈背心,然而防彈背心配賦率只有55.1%,顯然還是過低⚠️
「#需要配發的裝備要給足」、「#該保障的權益不能少」、「#支持警消組工會」這是我向來的主張,向全國警察同仁說聲您辛苦了,祝警察節快樂!🥳
#警察節快樂
#您們辛苦了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450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法客電台是法白跟聲浪SoundOn合作的Podcast節目,我們每一集都會邀請一位來賓到法白作客,討論一個台灣社會矚目的話題。 🗣來賓: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彭幸鳴 本集重點: ✔什麼是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參審跟陪審有何不同? ✔為何律師不能擔任國民法官? ✔參審制的優點?為什麼不採取陪審?不會有法官...
刑事訴訟法修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提告但檢察官不起訴就沒轍了嗎?】
「我女兒莫名其妙被殺,我能不怒嗎?」父親在法庭上留下眼淚。
四年前,他的女兒在租屋處被發現燒炭自殺。
當時,女兒的男友表示女兒有輕生念頭,他雖然不想死,但仍願殉情,所以一起前往大賣場購買助眠藥和木炭,兩人服用不久便陷入昏迷。殊不知,他在睡眠幾個小時後因嘔吐醒來,發現女友已經死亡,最後一人獨活。
奇怪的是,男友的體內並未檢驗出助眠藥成分,而且血中一氧化碳濃度僅為 10%,與女友體內達致死程度的 58.6% 有相當差距。
雖然有留下親筆遺書,但死者父母認為女兒沒有自殺動機,無法接受殉情或是幫助自殺的說法,直覺是遭其男友謀殺,一審判男友幫助自殺罪,處 2 年 8 個月,本案目前上訴至高等法院審理中。(更詳細的事實請見判決書)
▌ 案子遭到不起訴處分,該怎麼辦?
據新聞報導,其實剛開始檢察官對本案做了 #不起訴處分,後來死者父母聲請 #再議,才由另名檢察官接手偵辦。
#什麼是再議
如果提告之後,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但不服,在收到後的 10 天內,依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原則上可以經由 #原檢察官 向 #上級檢察署的檢察長 聲請再議,讓他的長官來確認一下這個不起訴處分是不是 OK 的,記得要附上不服的理由,沒寫會被駁回喔!
▌ 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那有什麼用?
跟大家釐清一件事,那就是大多數的刑事訴訟是由檢察官擔任原告,被害人及其家屬並不是訴訟的當事人,但被害人及其家屬明明是最關心案件本身,也是受影響最深的人。
新聞中提到的 #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 因此而誕生,這是去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法,為了 #維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人性尊嚴 並 #考量司法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新條文規定了被害人或其家屬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的要件、範圍、程式、權限。
修法後,如果被害人願意,可以聲請 #參與訴訟,如果被害人死亡,可以由家屬聲請參加訴訟。
簡單說明幾個好處。首先,無論是準備或審判程序,法院都會通知訴訟參與人到場以更了解訴訟經過,而且可以聲請醫師、社工人員或心理師陪同。另外在未涉及他人隱私的情況下,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最後,在準備程序、證據調查與科刑範圍可以發表意見。
可以看得出這些好處是以被害人為主體出發,設想程序可以如何顧及其權益。
BUT 原告終究還是檢察官,被害人並不能 #選任鑑定人,所以本案被害人的父親指定聲請法醫高大成當 #陪同人,可能就會有點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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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會想看一審判決的實體理由,也就是殉情、幫助自殺及殺人在法律上的差別嗎?
有的話我再寫。(任性)
▌ 看看文章長知識
廖伯威|EP7: 緩起訴,就決定是你了!
https://buff.ly/2nHgIGO
《法官的被害人》書摘:接近訴訟上的真實,不等於真正的真實
https://buff.ly/39Mkkhc
附上截圖新聞網址:https://buff.ly/2Q94RQh
一審判決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98 號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修法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刑事訴訟法修法三連發 司法人權大步走】
⒈再審程序更保障
⒉被害人參與訴訟
⒊修法符合人權兩公約
小英總統在2016年就職演說宣示,將會結合社會的力量,積極推動司法改革,隨即在2017年,親自主持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作成303個點次的決議,交由各機關逐一推動落實。
但是,司改絕對不只是法院、檢察署或行政機關的工作。司改是奠基在龐大的法制工程,必須透過一部部法律的制定與修正,才能夠讓司法煥然一新,所以,為了回應人民的需求,司改對於立法者來說絕對責無旁貸。
一週內接連兩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
①有關被害人參與訴訟
②再審程序
③有關人權兩公約相關之刑事訴訟修法
共計七十五個條文。
在過去,「被害人」作為刑事司法程序中最弱勢的一方,竟然沒有法律依據可以找親友陪同他到法庭,甚至沒有法源可以要求參與訴訟程序;法院開庭的時候,被害人要承受跟之前侵害他的被告面對面產生的恐懼,還有暴露個人隱私資料的風險;因為不是當事人的關係,法律沒有保障被害人會知道法院每一次開庭的時間,也沒有給被害人對每一項證據還有對被告科刑範圍的陳述意見權。
以前的刑事司法程序偏重於被告人權的保障,疏遠了這些對案件最有切身之痛的被害人。但是,我要在這邊大聲地宣布,在這次修法施行之後,以上的這些情形不會再發生了。為了讓司法重新贏回人民的信賴,我們大幅提升被害人的程序地位,落實了「建構維護被害人尊嚴之刑事司法」的司改決議!
除此之外,我們知道,司法會出錯。依現行的制度,雖然蒙冤之人可以提出再審來救濟,但真正能夠成功平反的案件實在很少。經過一番檢討,我們發現過去太多案件,想要提出再審的人就算請了律師,因為制度的缺陷,根本未必能向法院調卷來研究判決有沒有哪裡出錯;還有,就算找到了提出再審的證據,案件到了法院之後,常常有法官根本不開庭就把案子給駁掉了。
所以,對於這些同樣很弱勢的冤錯案當事人,也在這次修法強化了他們的程序保障,讓想要聲請再審的人有權利可以找律師幫忙,並保障他們接觸、瞭解案件卷證資料的權利;除非是明顯的濫訴,否則法院必須開庭聽取他們陳述意見,必要時還要職權調查證據。
最後,人權立國的台灣,在今年施行人權兩公約10週年了。對於容易產生人權危害疑慮的刑事訴訟法,立法院也作了全文的總體檢,對於聽障、語障或語言不通的朋友們,一定要請通譯來協助;未來作筆錄的時候,不再強制要求「畫押」;同時檢討了拘提、羈押的要件,建立了我國的米蘭達法則;為了尊重人民的身體及名譽,非必要的情形,戒具不可以濫用;以前只禁止對被告不可以強制取供,未來訊問證人也不行,甚至一樣要全程錄音;為完善當事人的救濟權利,特別延長了上訴(10天→20天)、再議(7天→10天)、再審(5天→10天)抗告的救濟期間。
這麼多法條,要逐一推動修法,實在不容易。但是,為了提升我國法制水準、增長國民的權利意識,司法體制不改不行!也希望國人同胞可以看見民進黨對台灣的付出與的用心,讓我們持續督促司法、信賴司法。
刑事訴訟法修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法客電台是法白跟聲浪SoundOn合作的Podcast節目,我們每一集都會邀請一位來賓到法白作客,討論一個台灣社會矚目的話題。
🗣來賓: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彭幸鳴
本集重點:
✔什麼是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參審跟陪審有何不同?
✔為何律師不能擔任國民法官?
✔參審制的優點?為什麼不採取陪審?不會有法官權威效應嗎?
✔如何回應民間團體的質疑?
✔為何不同意參審、陪審合併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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