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就是決定犯罪之人如何調查及處罰的案件。
刑事案件概略可分為偵查及審判階段。所謂偵查階段,指警察機關、調查局及檢察官階段,也就是警局、調查局做筆錄及地檢署偵查庭之階段。審判階段則是指法院階段,又可分為一審地方法院、二審高等法院及三審最高法院。
刑事偵查階段決定了該案件的走向,若是調查得知有明確犯罪事實,可能會起訴,若是查無實證,則為不起訴。遭遇刑事案件,通常是指收到傳票,傳喚通知書,或是警方上門調查,甚至執行搜索逮捕。
由於偵查不公開,打電話去問警方是什麼案件,一定不會得到答案, 任何犯罪在偵查階段的答辯方向及作法對將來案情影響都甚為重要。輕微犯罪若做法妥當,檢察官調查後可能緩起訴甚至不起訴。不管接到了起訴書、不起訴書、緩起訴書,代表偵查階段告一段落,如果是起訴案件將會移到法院去開庭,由法官決定是否有罪。
偵查階段的筆錄可以說對案情影響起絕對的作用,有句話:【案重初供】。也就是第一份筆錄可能會拿來做為判決有罪無罪的重要參考。在這裡也必須要強調,務必與律師開會討論後再前往作筆錄。如果是突然被搜索逮捕的情況下,也務必在律師到場討論前,保持沉默,緘默權的保障是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之權利。
刑事案件若起訴,則進入法院階段,對於檢察官起訴的證據將加以一一檢視,交互詰問聲請調查證據以及對於案件的答辯,言詞辯論,決定被告究竟有罪無罪,若有罪要判刑多久,都是在這個階段處理。
由於刑事案件是流動的,沒有絕對的做法跟標準,經驗法則居多,法院裁判脫離不了證據價值判斷之自由心證,可謂牽一髮動全身,一錯則全部錯,刑事案件必須要由專業人士評估,才能在當下做最好的判斷,爭取最有利之方式。遭遇刑事案件,能立即的尋求專業人士協助,針對案情比對而評估,配合最新實務的見解與運作才能確保自身最大權益。
刑事訴訟法通知書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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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未即時核發拘票,警察若不放人即可能構成非法拘束人身自由罪」‼
拘束人身自由必須於法有據,警察偵辦案件狀況下,
1.以通知書通知到案說明(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則得向檢察官核發拘票)。
2.若為現行犯或通緝犯則逕予逮捕。
3.符合特定條件下,得先為逮捕,再向檢察官聲請拘票。
惟須注意第3種情形所指特定條件即須符合 #刑事訴訟法 第88條之1,且若事後聲請拘票未獲檢察官認可,即須立即釋放被拘提人。
本件新聞時事中,檢察官已明確表示「不許可,理由:本件無逕行拘提要件」🙅🙅🙅惟承辦員警卻仍將被拘提人留置於警局5個多小時,因此該名員警即涉嫌非法拘束人身自由,遭檢察官簽分偵辦。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3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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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局通知書→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規定核發的一種調查通知。
一定要去嗎?還是可以不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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