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元/香港一國兩制已死
中央急速國安立法,壓制香港反國安七一遊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6月30日以全票通過《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六十六條,旋即送請國家主席習近平公布實施。這是在全國人大先前於五月底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後約莫一個月的時間,而且法律草案未對外公布亦未見公開聽證和審議。
7月1日,自2003年以來持續17年的反對國安立法大遊行,被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以疫情限聚令為由禁止舉辦,民間人權陣線譴責香港政府限制公民自由,雖放棄主辦,則仍由泛民主派議員,以化整為零的做法,號召民眾以個人名義上街。結果當天就爆發了首日的《港區國安法》違法事件,拿中華民國國旗、拿「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的,都遭警方逮捕,原因是涉嫌觸犯了《港區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或分裂國家罪。而在這一天之前,香港和所有的民主國家一樣,都是保障人民的思想言論自由,維護以和平方式表達的政治主張的。這一事實告訴我們,從這一刻起,香港已經被關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鐵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的「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已被宣告死亡。
香港國安公署架空香港行政與司法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港區國安法》,已在香港特區政府之上設立了具有法定實權的太上港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此之前,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雖然公認性質形同中國共產黨的香港支部,但畢竟基於《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對於香港的高度自治,還是要有所收斂和尊重,然這一次依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八條設立的國安公署,則是通過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共同建立的協作機制,對香港政府的國安工作進行監督與指導;更者,只要報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依《港區國安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香港國安公署就可以就涉外或重大國安刑案插手刑事偵查,職務行為不受香港特區管轄,而且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均由中央政府指定,進以排除香港本地審檢機關的司法管轄。程序適用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除了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港區國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保障犯罪嫌疑人有權委任律師辯護外,其他的刑事人權,凡涉及國安事由者,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受到嚴重限制,比如通知家屬、羈押期限、公開審判等等。港府在香港人民反對下宣布撤回的《逃犯條例修正案》,涉及犯罪嫌疑人移送中國大陸司法管轄的相關惡法,都從《港區國安法》變本加厲地借屍還魂了。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香港國安公署機構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此主要為國家安全部、公安部、司法部、武裝警察總部、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參謀部情報局、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聯絡局、解放軍戰略支援部隊網絡系統部 等部門,中共中央另設有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統一指揮黨政安全部門,由習近平親自擔任主席,可知香港國安公署是習近平核心的耳目,香港政府官員自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以下誰人膽敢不忌憚三分?香港警務處為辦理國安事件,也成立了國家安全處,作為國安公署的業務配合執行部門,而香港警務處國安處是可以從香港以外地區聘請人員協助執行國安職務,如果未來有各省市國安人員進駐到香港警務處國安處,未來恐怕也無需大驚小怪了。
首任香港國安公署署長為鄭雁雄,2011年底他在廣東省汕尾市中共委員會書記任內,境內烏坎村發生村民抗爭村有土地遭村官倒賣事件,汕尾市黨政部門調動鎮暴警察包圍烏坎,因香港中外媒體廣為報導,驚動廣東省委書記汪洋,後事情才和平落幕。由此可知鄭雁雄是典型的共產黨黨官,敵視群眾運動,態度寧左勿右,不熟悉媒體生態,迷信暴力鎮壓。這樣的人,如何讓香港的官員或公民菁英群體感到信任和尊敬,是一個大問題。
《港區國安法細則》製造白色恐怖
《港區國安法》雖然嚴重侵害香港的高度自治空間,儘管如此,還是要中央政府批准,香港國安公署才能偵辦司法案件。在一般情形下,香港國安犯罪由香港自行審理,與一般刑事司法不同的是,承審裁判官或各級法官人選由行政長官指定,是否屬於國安案件或涉及國家秘密依行政長官證明而認定,是否排除陪審團參與審理由港府律政司長決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法官人選、案件性質和裁判方式,這已根本破壞了司法的獨立性。在這一情形下,對於警察或檢察部門偵辦案件中所必要的強制處分令狀,我人就難以期待法官能做好把關的角色。儘管如此,香港特首便會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不到一周便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再擴大警務處的司法警察。香港由法治社會一夕變身為警察國家。我們對共產黨的專制本質很清楚,但香港本地官僚墮落如此之快,則出人意外。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是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辦理國安事件的準則。首先,它將香港法律中有關於重罪偵查的規定,延伸到國安犯罪。港府對外辯稱《國安法細則》都只是現有法律的彙整,錯,過去香港沒有國安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做法,是讓過去香港憲制保護的行為變成重罪。《港區國安法》新訂的國安犯罪有四種: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國安法細則》讓香港警察在偵辦國安犯罪中再增加了過去所沒有的七種權力: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
二、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
三、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發佈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
五、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六、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七、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這七種國家特別警察權力只有通訊監察和秘密監察才需要受到批准,但有權批准的竟是行政長官,臺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於通訊監察的發動,必須「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而依《刑事訴訟法》,在內亂外患等涉及國安犯罪的偵查中,搜查、限制出境、保全程序、命令交付證物等警察權力,也都和前該通訊監察擁有同樣的制衡機制,不是警察自己說了算。
垂範臺灣與劍指臺灣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設計,原本就是為了垂範臺灣,而先行實施於香港的。習近平所謂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的種種說法,也說明了香港內地化後,下一個要處理的,就是臺灣。
《港區國安法》國安犯罪中與臺灣有直接關聯的,就是分裂國家罪和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港區國安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今年七一大遊行的逮捕行動,證實了承認中華民國存在事實的言行,都會涉嫌分裂國家,所以不一定要主張香港獨立,在香港主張臺灣或西藏獨立也會構成國安犯罪。
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規定於《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條文為:「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復規定第一款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香港原本是一個自由城市,也長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反共力量的前哨,香港公民社會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合作、接受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行之多年,所在多有,但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安概念與一般民主國家不同,從不以客觀上是否已達重大公共危險的事實為斷,而是以行為人內心的政治立場和思想主張作為判斷基準,今在香港實施這種習近平思想總體國安觀,乃有侵害《國際人權憲章》普世保障之思想言論自由之情事,以及犯罪構成要件不明確的嚴重問題,這則必然導致香港的國安認定和各國的巨大落差,香港人民個個人人自危,不存在免於恐懼的自由。
不但如此,《國安法細則》還以行政命令形式訂定行政刑法,對於不配合警察偵查行為者給予罰金或監禁之形式制裁,也根本就違反了罪刑法定主義,這是一向以法治著稱的香港令人不可思議之處,舉例而言,《國安法細則》規定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外國政治性組織或臺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代理人或臺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若外國及臺灣的受行政處分人未依香港警務處長要求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將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以香港與臺灣以及世界各國民間往來之密切,香港警務處自然要將國安調查範圍伸展到香港以外,問題是,臺灣以及世界各國民間人士與團體並無義務對香港政府提供資料,難道一旦拒絕的結果,就是日後被定罪判刑,或是被香港警察全球通緝嗎?各國政府或民間機構為了避免誤觸香港法網,如果沒有外交豁免權的保護,其所可選擇的因應之策,最終就只能是撤離香港,斷絕與香港的各種合作關係。
而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香港本地人士,極有可能遭到限制出境,並在未來遭到逮捕審訊與定罪判刑,這是香港人無可脫逃的悲運。
臺灣的作為
香港原本是亞太地區國際非政府組織和國際公民社會的重鎮,今後隨著香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地位不再,位於香港的各個國際非政府組織及人員,都將可能因被懷疑涉嫌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而不堪國安騷擾被迫離開,同樣是華人社會而且擁有憲政保障的臺灣,應當致力於爭取取代香港的國際節點地位,只是我國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其他國家人民在臺工作有最低薪資新臺幣約四萬八千元的要求,對於非營利組織來說,這一薪資水準遠高於國內一般水準,因而也就會降低國內聘僱香港非政府組織人員來臺任職的意願。
另一方面,香港的政治工作者和非政府組織工作者也都已是可能涉嫌國安犯罪,而具有高度政治風險的群體成員,也都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短期政治庇護的條件,所以只要未被限制出境,香港政治難民入境居留的情形會逐漸上升,他們的生活照顧和安置都需要解決,這未必要全部依賴政府處理。針對我國人力需求狀況,修改《勞動基準法》,就不同行業別給予彈性薪資空間,利用香港移民來補充我國的人力短缺,也讓香港移民在臺灣找到可以安身立命的人生,應當是政府救援香港的最為務實和可行的辦法。
●作者:曾建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中國問題專家
本文原刊於NOWnews今日新聞
(文章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華人民主書院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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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3條立法、全國性法律會否帶來Endgame,高度推薦我這位朋友的文章。
//最近重推「廿三條立法」的言論來勢洶洶,引起坊間各派爭論,有的表示要盡一切辦法阻止,另一些則說立法與否都照樣會抗爭下去。在這裡不厭其煩都要再次提醒一下,其實《基本法》第23條提到的「國家安全罪行」,現行本地法律早已有規定,其中一些如「煽惑罪」經已引用作檢控,相信大家都有留意到。而17年前「廿三條立法」諮詢時亦已講明會將大部分相關的現行法律納入《國家安全條例》。這裡嘗試一幅圖綜合對應「廿三條」的規定和相關現行法律,給大家參考:
一)叛國:《刑事罪行條例》各種「叛逆罪」和「叛逆性質的罪行」,普通法的「隱匿叛國」和「有代價地對叛逆罪不予檢控」等
二)煽動叛亂:《刑事罪行條例》各種「煽動意圖」、「煽動行為」、「煽動刊物」等
三)分裂國家:上述叛逆罪中的「對國家發動戰爭」、「鼓動外國入侵」、「協助外敵」等
四)顛覆中央:同上
五)竊取國家機密:《官方機密條例》的「諜報活動」和「非法使用或披露受保護資料」等
六)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在特區進行政治活動:《社團條例》有關禁制社團運作和制裁非法社團等規定
七)禁止特區政治性組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聯繫:《社團條例》的相關規定
有評論指若然「廿三條立法」未能成事,北京可能會直接將內地的《國家安全法》加進《基本法》「附件三」實施,法理上確是絕對可以如此。《基本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只要人大常委延伸解釋「其他不屬於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理論上什麼內地法律都可以加進去,還不用說第18條第4款的「殺手鐧」,即人大常委可藉由宣布戰爭或緊急狀態而引入更多內地法律,觀乎當下的局勢發展,未來亦非不可能。
不單只《國家安全法》,還有不少內地法律可藉由延伸解釋「國家安全」加進「附件三」,早前曾嘗試做一個清單,粗略估計至少包括《國家情報法》、《集會遊行示威法》、《戒嚴法》、《反分裂國家法》、《海關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反間諜法》、《反恐怖主義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網絡安全法》、《監察法》、《密碼法》、《引渡法》、《檔案法》、《立法法》、《軍事設施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還有《刑法》、《行政處罰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部分條文,範圍之廣,影響之深,難以估量。
至於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如何在香港實施,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2款分為直接頒布或通過本地立法施行。現時「附件三」有13部全國性法律,當中有九部由歷任特首通過《憲報》直接頒布施行,都是宣示性質或原則性的法律:
《關於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關於國慶日的決議》
《關於領海的聲明》
《國籍法》
《特區駐軍法》
《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領海及毗連區法》
《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另有三部涉及具體實務操作和罰則,通過本地立法實施:
《國旗法》>>《國旗及國徽條例》
《國徽法》>>《國旗及國徽條例》
《國歌法》>>《國歌條例》(等待立法會審議草案)
還有一部《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按道理應同樣需要由特首直接頒布或通過本地立法施行,惟自2005年加進「附件三」至今,好像仍未提交條例草案,在「電子版香港法例」網站亦未見有直接頒布施行的相關《憲報》公布,以致其法理情況不明,這樣會不會算作「沒有忠實履行憲制責任」?
除了「附件三」,其實由1990年通過《基本法》到現在,這些年來北京通過有關香港的各種「解釋」和「決定」等「其他憲法類文件」亦不在少數,涉及如特區邊界、《國籍法》在特區實施的問題、居港權、政改五部曲、深圳灣和西九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等範疇,甚至當年是先有人大成立特區的「決定」 ,然後才通過《基本法》,可見「兩制」法理基礎之隨意和薄弱,這些在筆者年前的短文〈先有「決定」才有《基本法》——新香港的政治現實〉已有討論,在此不贅。
本地情勢如何發展,「廿三條立法」會如何進行,會不會進一步收緊自由,立法會選舉會否無限期延後,不論何時都應作最壞打算。如上所述,現行本地法律已有足夠條文讓當權者「依法」收緊控制,而繼續推動「廿三條立法」,本質上是進一步對香港社會內部宣示主權和文攻武嚇。現在北京趁歐美各國忙於處理「武漢肺炎」疫情而無暇兼顧,加緊為「廿三條立法」強力造勢,再次印證香港命運與國際政治密不可分。面對內外交困,北京在可見將來策動「武力走出去」的沙盤推演,或會在「四海」(臺海、南海、東海甚至黃海)製造疑似武裝衝突的事端,既可轉移國內社會矛盾和經濟持續惡化的視線,亦可藉此遂行其他目的。一旦北京宣布進入戰爭或緊急狀態(或只作備戰姿態而毋須真打),人大常委便可「名正言順」將《國家安全法》直接列入「附件三」實施,同時可引用現行本地法律如《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罪」,以「通敵」為名大規模搜捕反對派,再以香港隨時會成為敵國攻擊目標為由(不一定是動刀動槍,而是金融戰或網絡戰等),引入更多內地法律,嚴格控管金融市場、網絡通訊、媒體廣播、社團工會等,貫徹「全面管治權」,倘若如此,將標誌著香港特殊地位和體制的結束,「廿三條立法」、立法會過半、「兩辦」干預等都將成明日黃花。無論如何,香港因國際地緣政治而崛起,以眼下國內外的情勢發展,我城未來若因地緣政治而終結,只能道「其庶幾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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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鎮區山仔頂南豐路殺人案件震驚社會,敬平在議會也多次質詢要求應該增設「山仔頂派出所」,市警局回覆已有在「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內規劃停「待完成市地重劃」,由市府無償取得後,屆時可與建派出所使用。敬平說,山峰自辦重劃會成立於民國90年,至今仍在與地政局行政訴訟中尚未定讞,如今19年過去了,山仔頂派出所興建根本遙遙無期,去年總質詢時也建議市警局研議與山仔頂工業區內的山峰消防分隊共同設置派出所,至今也無疾而終,市警局仍然要等不知道何時才會完成的自辦重劃,請市警局加把勁且謹慎思考。
臺北市各外勤單位巡邏簽章表,早已於107年10月全面改成電子巡邏簽章,採用電子化掃瞄QR code的方式,針對所有治安要點都規劃巡邏路線巡簽、守望,也會根據治安狀況機動調整,強化巡邏勤務及密度,由員警依照巡邏路線巡簽。
桃園到109年都還在牛步的使用紙本巡簽,不僅不環保,也容易下雨淋濕或是巡邏箱內的簿子不見了,今年才預計開始研議建置「智慧巡邏系統」,預算估計1867萬元,日前,警界卻傳出一份「警政署公關室指示事項」與「各警察機關受理立法委員報案處理流程圖」,不知道桃園市警局有沒有,希望新的巡簽系統不要變成這種超法規的特權流程、拍民代馬屁的1867萬元。而電子巡簽系統也要做防偽,以免有的員警直接掃描印出來但其實沒有到現場巡邏,就失去電子巡簽的意義。
而有關防疫期間警力人力派遣的問題以及「宅犯罪率」是否有所提升,昨天(4/8)敬平也請警察局提供資料,看了警察局的統計之後相當心寒,似乎桃園員警人力協助防疫,治安整個亮紅燈,按照市警局提供的資料顯示疫情期間(109年1月至3月),”與去年及前年同期相比情形,無顯著增加之趨勢。但敬平同時也請警政署提供六都資料,今年防疫期間網路賭博查獲人數僅有1人,查獲件數16,桃園幾乎是墊底的,去年同期甚至掛0,市警局根本就是自我感覺良好。
3月23日鄭文燦市長前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慰問,4/8日媒體就報導警政署刑事局偵破全台最大的影視盜版網站《楓林網》, 6年來累計不法所得近新台幣10億元,這麼大的「宅犯罪」,兩名嫌犯就藏匿隱身在桃園市八德區利用網路虛擬世界及虛設公司行號、帳號犯罪,卻被警政署刑事局跨區偵辦破案,桃園市警方都不覺得丟臉嗎?重點是桃園市警局4/8回復議員報告的內容竟是"桃園市與網路犯罪相關各類案件並無顯著增加之趨勢",公關室擺爛不用功!連基本的有關本轄治安輿情蒐集都不會補充更新?不是太瞎!就是太混!
桃園地院刑庭法官連續三次撤銷桃園市警局轄下分局的緊急搜索,從2月13日八德分局一件,到桃園分局2月16日、2月20日兩件,桃園7天以內總共有3次的緊急搜索被法院撤銷,顯示警察同仁法治觀念不足。
法院撤銷的裁定書提到:警方在接獲線報之當下立即展開搜索,完全未見有「任何」報請檢察官判斷是否可以指揮緊急搜索的情形,甚至連事前的蒐證、查訪均無!僅有於搜索現場樓下略作察看,形同架空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簡言之,警方只要自認某一民宅可疑,即可馬上強行闖入搜索,置人民基本權、居住安寧自由於何地,警察怎可帶頭違法濫權?
桃園警察這麼愛查水錶,連假裝一下的查水錶通知單都不帶,是不是我們警察同仁往後只要想進誰家就可以進,反正等緊急搜索被法官撤掉都已經是事後的事情了,早就翻箱倒櫃完了。請問陳國進局長有沒有看過電影《返校》?只要懷疑你有情資就把你帶走,連院檢的搜索票都不用?「你們桃園市警方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桃園市警方是忘記了(帶搜索票)?還是害怕想起來(一直被桃園地院打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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